1.总、分公司之间资产划拨是否纳税
2014-12-04
上期纳税问题解答
1.总、分公司之间资产划拨是否纳税
问: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是常见的现象。划拨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则属于无形资产。请问,作为总、分公司内部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当缴纳相关税收?
读者 陈新
答:一、动产划拨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即:“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非用于销售目的,而是自己作为资产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所谓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因此,也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划拨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与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计征营业税,但其前提是发生产权的转移,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发生产权的转移,所以不缴纳营业税。
三、划拨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对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由此可见,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土地增值税征收应当是产权发生转移,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所以应不适用上述无偿赠与的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划拨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契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分公司不用缴纳契税。
五、划拨资产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因此,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所以,总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但资产组成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权重之一,因此会影响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