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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利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12-04刘利

财会通讯 2014年1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清偿债转股

债转股利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请问,债转股实现的损益是否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永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利

答:债务转换为资本属于债务重组范畴,属于以股权作为结算的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由此可见,债务重组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之一。对企业债转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是: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2.债转股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即债务重组前与重组后,企业经营活动与原经营活动没有实质性的改变;3.债转股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债转股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刘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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