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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2014-12-04曹虎

财会通讯 2014年1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纳税

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问:本公司于2009年以权益性投资方式投资A公司,2013年本公司撤股,净损失200万元。请问,该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允许税前扣除,是否可以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另外,该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应当审批?

十堰华飞集团公司 曹虎

答:在2008年以前,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该文件已于2011年失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号)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境外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居民企业转让境外股权产生的损失属于境外股权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而一般的股权转让损失没有纳入自行计算扣除的范围,因此股权转让损失虽然可以一次性扣除,但是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扣除。

刘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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