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由来
——碳交易知识之二
2014-12-04阳光时代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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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由来
——碳交易知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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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京都议定书》项下设置的一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机制。《京都议定书》是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该《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内,温室气体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这就是基于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而确定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一波三折,虽然该《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已通过,但直至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生效。其中原因是: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要求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若非俄罗斯总统普京最后宣布批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可能就无法生效,也就不存在我们所讨论的CDM交易机制了。
考虑温室气体影响的全球性,以及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京都议定书》设置了一种由发达国家通过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有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并以项目减少排放的温室气体量来完成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项下应承担的减排任务的交易机制,该种交易机制即为CDM。
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EB)是全球CDM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政策、注册项目、批准方法学等。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CDM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合作双方自愿参与;(2)项目产生真实、长期和可测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3)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若非实施CDM项目,该项目将不会被实施。
CDM项目主要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电力能源、煤炭、工业、交通、油气、农业等行业,分布在可再生能源(水力、风能、生物质能、地热)发电、能效提高、分解HFC-23、以及造林等领域。
CDM项目有一套严格复杂的实施程序,从初期开发到最后注册成功,顺利的话也需历时1年多,主要包括如下程序:(1)项目识别,即项目参与方进行项目筛选和可行性分析;(2)项目设计,即制作项目设计书(PDD);(3)项目审批,即由各参与方所在国主管机构审批,我国的审批机构是国家发改委;(4)项目注册,即项目参加方须委托一家指定运营实体(DOE)对其项目设计书进行审定,向EB提交审定报告,请求登记注册;(5)项目实施与监测,即认定实现温室气体人为排放减少,向EB提供监测报告;(6)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即指定经营实体签发核证报告并向EB提交报告;(7)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签发,即由EB发放CERs;(8)减排量登记和转让:项目产生的的CERs的一定比例用于抵补行政管理的费用和作为适应基金,帮助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负面效应,剩余的划入缔约方和项目参加方在CDM登记的账户,用于履行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规定对发达国家有约束性减排义务到2012年12月31日止。虽然2012年12月8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的第18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京都议定书》被同意延长至2020年,但各国对2012年到2020年(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减排义务和合作机制分歧严重,至今尚未最后确定各国的减排义务。
从2009年的哥本哈根、到坎昆、到德班、到多哈、再到2013年的华沙,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已成了世界政治经济领域的年度重要会议,但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实质谈判进展非常有限。CDM后续命运如何,凶吉难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