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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执政方略选择的必然性及其制度化构建探幽﹡

2014-12-04胡晓玲

理论月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依宪合法性政党

胡晓玲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2013 年第1期《求是》杂志开篇刊登了习近平总书记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的文章,它是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讲话的一部分,其回顾了党成立以来的历程,指出要重点“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并以标题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为单独一方面工作指向,指出“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抓好党的自身建设……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紧建立健全保证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1]习近平发表的 “八二宪法”纪念讲话,成为影响2012年中国公民社会进程的十大典型事件之一 [N]. 南方都市报,2013-01-28。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先生曾撰文高度评价这一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反映了人民的意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宣言书;是厉行法治、垂宪而治的动员令;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路线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参看江必新.依宪执政开启法治新时代[J].楚天主人,2013,(1).针对依宪执政的提法,江必新认为:“将依宪执政作为新时期我们党执政的新思维,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人民关切和愿望的积极回应,是对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直面与担当。实现依宪执政,必然开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阶段,必然开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也必然开启党和人民和谐关系的新阶段。 ”参看江必新.开启依宪执政新阶段[J].红旗文稿,2013,(1)。国务院参事朱维究作了“从提出‘依宪执政’看执政党的理念转变”的采访言谈,“没有执政党的依宪执政就没有中国的依宪治国,没有执政党的依法执政就没有中国的依法治国”〔EB/OL〕,人民网,2013-03-09,“两会深阅读”之八,参看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3/n/2013/0308/c356923-20729185.htm l。韩大元教授则评说: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将“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中的“首先”二字换成了“关键”,这是对“依宪执政”理念的强调,突出了“依宪执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参看韩大元.理直气壮强化宪法权威[J].中国新闻周刊,2013-01-07。事实上,习近平同志探索党执政规律,寻求党建有效路径的历史由来已久,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理念的形成也有其发展脉络可寻。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见“依法执政”提法;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确立了党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三原则;同年,在胡锦涛同志发表的《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讲话》中出现了“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的提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执政三原则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2008年9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的习近平,在出席中央党校2008年秋学期开学典礼上作了题为 《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的讲话,提到“世界上从来没有哪一个政党的先进性是一蹴而就的,也从来没有哪一个政党的先进性是靠吃老本就能够长期保持的”,“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提出要“与时俱进提高执政能力”;[2]2012年12月4日在中央组织召开的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①[3]研读这些以领导人为代表,积聚了多人智慧,探寻适应时代发展有效执政路径的文献资料,感触良多,笔者拟就此生发,对党依宪执政理念形成的必然性及其规范化运作的构建路径作一剖析,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理论阐释。

自“政党国家”产生以来,由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便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不同政党执政合法性因素的考量,是任何一个政权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执政合法性,也可称为执政的政治认同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是人们政治行为的关键,也是政治系统存在和运转的基础。”[4]以政治学视角来看,政党执政方式即“政党控制公共权力的途径、手段和方法”,[5]是否拥有执政合法性,如何有效拓宽执政合法性资源,关涉到政局态势是否稳定,政党执政方式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政党自其诞生,目的就在于掌握或参与政权,而在其成为执政党后也必须采取各种手段、方法维护其统治,诚如学者所言“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护对它‘合法性’的信仰”,[6]“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7]回顾人类社会寻求合法性渊源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历经依靠传统权威威慑,夸大神权政治,诉诸暴力甚而寻求个人魅力等诸多方式。然而这些方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进一步发展,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它们慢慢的被淡出了视野,渐渐进入到历史的废墟。新的合法性资源必须被挖掘,执政生命力必须更新底土才可能重新焕发蓬勃生机。

一、跨越时空的思辨:执政方略的历史脉络及其合法性之必然诉求

任何一个社会,无论是古代东方式的专制社会,还是西方中世纪时期的市民社会,以及当今被技术化工具理性所统治的宪政时代,都必须有一套成熟的社会整合手段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理性化,缺少了它,我们这个由熙熙攘攘的“陌生人”组成的世界将永无宁日,[8]这就需要有一个强大的团体利益的代表来统摄各种资源,以顺应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向。即便在担当历史责任的代表被选择后,其也“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9]为证明自己执政的合法性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正统,各政治集团都殚精竭虑的从虚幻或现实中寻找自己安身立命的基础,以证明自己夺权或执政的合法性,如学者所言:“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10]

(一)神权政治等传统执政方式在中西的契合及其沦落

在权力观念史上,关于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曾出现过“权力神授”的论证方式。[11]早期政权掌控者及各政治势力主要仰仗神权政治来论证其合法性,他们利用老百姓对“天”的畏惧,对“天”的无条件的承认和崇拜,鼓吹自己的权力是上天授予或上天安排的,如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在论证权力合法性时侧重将权力神性化:“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皇帝是天在人间的代表,是“天”的儿子而得为“天子”,其得天命的基础在于“德”,“以德配天”、以德受命的皇帝以超越凡人的姿态,成为天与人间的中介。如此,无非是试图向人们表达皇权的正当性来自天命与天道,皇权神授,故其威权不可置疑。而董仲舒提出的“道之大原出于天”、“王者成天意以从事”、“圣人法天而立道”,水泊梁山聚义,树起“替天行道”的大旗等都表明:只有符合天意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有效的,合法的。[12]皇帝是替“神”、“天”行使权力的,故其所说的一切当然具有了“神圣性”,是“圣旨”,代表了“天意”,而当其他群体起来反抗时也是从统治者的行为违背了天意入手,如“苍天已死,黄天当立”,以证明自己才是天意的代表。类似的证明逻辑在西方同样盛行,在封建社会时期的西欧,“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13]故而君主都把自己的权力标榜为“君权神授”。不难发现,在权力合法性的因果关系上,中西方大致都遵循着“我的权力来自于神(天、上帝等)的授予,所以我是合法的”论证过程,可见,这一时期执政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天”的信仰,没有民众对“天”的崇拜与信仰,“天子”的合法性根本无从谈起。在合法性论证史上,除了神权政治这种典型方式外,还间夹杂着武力统治,美化领袖个人魅力等其他方式,其论证逻辑和结果可以因循神权政治模式,在此不再赘述。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罩在统治者头上的神圣光环渐变褪色,皇权的超凡魅力被不断弱化,原有支撑权力合法性的因素被慢慢消解,神权政治逐渐丧失其合法性。与此相伴的,是公民权利观念的萌芽生长,人们开始意识到政治生活和个体利益息息相关,以往那种试图通过求助于传统世界观和常规伦理来论证统治秩序合法性的方式已经失效,新的论证资源亟待开发。

(二)依宪执政:执政合法性诉求之逻辑必然

在质疑神权政治而使皇权陷入危机之际,新的资源亟需出现以填补传统观念崩塌形成的巨大真空,社会契约论由此登上了舞台,它虚拟和抽象地构建了合法权力的渊源、功能及其范围,其与立宪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结合,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宪政进程。思想观念一经转化为制度实践,便成为改变社会的巨大力量,社会契约论很快成为近世欧美宪政运动和公法发展的理论基石。[11]在执政走下神坛而走向平民政治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契约论新设了一种权力合法性论证模式:人民是历史的缔造者,是一切权力的来源,“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人民有权决定一个政治集团的执政生命,在社会契约论的逻辑里,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彰显,其在现代社会的张扬,使得执政合法性有了新的理论支撑。我们知道,在参与政治博弈的过程中,人民不可能事必躬亲,依据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理,要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必须能够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要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人民的意志有多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载体,法律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也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政党依法执政也就是政党按照人民意愿办事。“如果没有某种认同的基础,任何政权都无法持久”,[14]历史地看,只有制度化或法治化权威能得到公众长久的支持与认同,因为超凡魅力型权威伴随着英明领袖的逝去,合法性资源终会耗尽;传统神权政治伴随民众素质的提高终会成过往烟云。这充分说明,寻求制度化轨道下的依法执政,或者更精确的说,更为体现精髓实质内核的依宪执政是执政合法性资源拓展之逻辑必然诉求。

二、党执政合法性的历史渊源与新时期的挑战

(一)历史功绩为党执政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任何一个政党要成为执政党都要解决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中国共产党自然也不例外,党执政地位的获得是人民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选择的结果,是经过历史考验见证的:近代中国的历史是一部屈辱的历史,在这段黑暗的岁月里,政党林立且良莠不齐,军阀割据混战,各种势力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导演了一幕幕“城头变换大王旗”的闹剧,这种格局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才得以终止。从国共合作到国共分离,从积极抗日到推翻国民党独裁,从打破一个旧世界到建立一个新世界,无不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人的丰功伟绩。人民拥护和支持了中国共产党,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它从建党初就有着明确的政治目标和发展方向,有着严格的组织纪律,并且不仅停留于表面的宣扬,而是用事实证明给国民,让国民觉得这个政党值得支持、拥护、尊重和信赖,将国家权力委托给他们可以带来安全和幸福。可以说,共产党人的革命情怀孕育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未来,为中国的重新振兴播撒着希望的种子,国民为有了共产党人的领导而感到振奋,感到民族有了希望,“民族的救星”就是人民发自内心的感概。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开始形成,其执政的合法性也因而确立,这种合法性的拥有,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在对比各政党的所作所为后,发自内心的支持,其实质就是源于对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广泛认可。

(二)依宪执政:与时俱进方能永葆执政魅力

功绩只能归于历史。通过“历史叙事”的方式无疑可以得出共产党执政具有合法性,但一味的诉诸于过去的功劳,停留于在历史脉络中寻找发展路径无异于缘木求鱼,显然不能满足发展变动后的社会需求。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人类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凡物都是在不停的变化之中,永不停歇,这是的的确确的”,[15]回溯历史只能是证明过去,却未必能说服未来,一时的现状,放在历史长河中,只不过是沧海之一粟,执政党过去获得执政合法性,并不意味着今天就可以完全坦然,更不意味着明天可一劳永逸的掌控政权。自古到今统治者不断寻求合法性的演进历程告诉我们,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必须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不断更新。人民创造着历史,人民的选择也在不断的适时而调整,“合法性不是能够一劳永逸地一次性解决的问题,必须与时俱进。”[16]一个政权合法性的持续拥有,也必须有新的正能量的不断输入,正如伊斯顿所说:“合法性感情不能轻而易举地存储起来,或者如果可以的话,任何存储都会迅速消耗掉。为保证不断地输入这种情感,似乎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措施——如果没有经常的措施来灌输对政治理念和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信仰,成员们可能很快就失去对输出的那种感情的输入。 ”[17]

在新的历史时期,整个社会迎来了前所未有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执政环境的重大变化,党必须适时而动,探索新的执政方式以迎接新的挑战,依宪执政就是顺应历史选择而对此作出的回应!诚如郭道晖先生所言,“执政地位不是集体世袭的,要扬弃‘打天下坐天下’的身份特权,实现‘由身份到契约(宪法与宪政)’的历史转变。 ”[18]

三、基于当下依宪执政方略构建的初步考量

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日益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在相关基本制度中加以确立,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半个多世纪经验的总结,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更是社会发展和历史变迁的必然。但是社会的发展需要的不是口号式的治国方略,而是稳定制度的实干。在寻求执政合法性真谛的问题上,如果仅有宏大制度却缺乏具体规则,仅有方略的提出而缺乏操作性设计,依宪执政很容易因一时之“时髦”而后“灰飞烟灭”。如何摆脱历史发展变迁中之“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循环,使得党执政的合法性得以延续,从而使社会稳健运行,国家治理走向更加规范化运作的道路呢?制度构建至关重要!“制度在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互动的稳定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19]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尤其强调了“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基于制度本身稳定,可预测性优势,笔者以为,依宪执政至少包含以下四个角度的制度构建。

(一)要以宪法思维指导依宪执政

所谓“宪法思维,是指人们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20]在政党政治的时代里,依宪执政确立了党执政的新思维,即运用宪法思维进行执政,“执政党是否具有宪法思维、是否有运用宪法执政的能力,执政党党员是否具有宪法修养,是关乎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环节。”[21]要做到以宪法思维指导依宪执政,笔者以为。

首先,要大力倡导宪法思维,要广泛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要坚持宪法立场,并以宪法思维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思维方式。

其次,要树立宪法信仰,要培养人们从内心底自然生发出来的对于宪法的深深信赖和拥护,要让宪法思维扎根萌芽于民众的原初意识,相对于传统的依神权或者依靠个人魅力执政,甚或以政策及红头文件等作为执政立场的传统方式而言,宪法思维所具有的客观稳定性,可预期性,无疑具有着前者们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

再次,在思考和决策重大问题时,要自觉运用宪法的视角来分析和看待现实中的内在困境,要将运用宪法思维作为思考政治生活的一种方式与习惯,要在以宪法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前提下,妥善处理诸多利益纠葛,协调平衡众多矛盾,最终巧妙架构起和谐稳定的政治状态。

(二)要以宪法允许的方式及程序执政

按照现行宪法之规定,所有的国家机关及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都要严格遵守宪法,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任何享有特权的组织和个人存在,党概莫例外,这意味着其执政活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政治框架内进行,其一切执政行为都要在现行政治体制允许的轨道内运作。我们知道,执政党的党权和国家机关的政权是根本不同的,其生成逻辑及内在运行机理上殊途迥异,正因为如此,执政党的意志和国家机关的意志也应该是有区界的。从政党政治的法理基础来看,任何政党,不管它如何标榜甚至粉饰自己是全民的党,其意志实际上也只能是人民整体意志的一部分,与人民意志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所作的决策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从应然状态来分析两者应该是同一的,本质上也应该是吻合的。政党要持久拥有合法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是第一位的,所以政党意志要首先反映人民意志,而基于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同一性,政党意志必须和国家意志间实现必要的沟通,即政党必须通过合适的方式架构起通向国家政权彼岸的桥梁,这也成为政党执政方式必须程序化的最根本动因。

首先,执政党要实现将政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方式,并且应当在相对健全的人大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通过人大科学执政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没有进入国家体制内部以前,你手中的这个权力,永远是党权,或者是领导权,并不是国家权力或执政权。 ”[22]

其次,党要借助合法的或者法律规定的途径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如要通过选举的方式将党的成员输入到国家机关,使党的成员发挥起贯通政党意志和国家意志间纽带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使党的意志反映出人民意志。

再次,要通过人大的合法程序将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础上的本党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实现国家意志、政党意志与人民意志的和谐。党的主张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是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必须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的检阅;党的主张能否转变为国家意志,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法定审议程序才能决定。

总之,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程序,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纳入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范畴”,[23]设立科学的执政程序不可或缺且意义重大。

(三)要切实依靠法律执政

在经历了“马上打天下”的卓绝考验后,党的角色发生了巨大变迁,其执政地位也得以确立,新的“和平执政”年代,伴随着执政环境的巨大变化,传统的执政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变动的社会,顺应时代发展之步伐,党提出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执政方略,显示出党与时俱进的胸襟和卓越的政治智慧。笔者以为,之所以“依法执政成为法治社会所普遍采用的执政方式,缘由在于其自身的魅力价值: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了党执政的人民代表性;拓展了执政资源,夯实了党执政的正当性;塑造了党权威的形象,有利于执政公信力的发挥;契合了制度经济学,降低了执政的成本。”[24]正是由于依法执政中蕴涵着丰富的价值,新时期的执政要切实依靠法律进行。

首先,要推崇法律的统治。传统的依靠政策或者个人魅力等方式进行执政,政治生活往往并不稳定,而法律却天生与秩序相连,制度经济学更是从此视角开发出法律具有节约交易费用,降低耗损等功能,此外,法律的规定极其精当凝练,是集大成的智慧结晶,往往反映了客观规律及社会之精髓,在法治时代,政党只有推崇法律的统治,才能将政治治理纳入到科学轨道。

其次,要确立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基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25]所以必须对权力予以制约,在权力发展史上,曾有过多种对于权力运作进行控制的方式,但最终最被人认可的方式是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控制,人类绵延多年的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依法可以“防止反复无常和怪诞的政治行为”,[26]在整个世界进入到民主法治时代后,确立法律对政党权力的统治,对于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运转自然意义重大。

再次,党要依靠法律进行执政。执政合法性的不竭动力源泉永远来自于人民,要获得人民的支持,必须为人民办实事,为人民谋福利,而法律是人民最高利益和根本意志的集中反映,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事实上也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维护人民的利益,自然也会获得人民群众的持久拥护和支持,从而增强其执政的合法性渊源。

(四)科学执政核心要依靠宪法执政

依法执政方略的实现是有步骤和层级的,作为一项宏大而系统的工程,其实现自然需要逐步推进。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是母法,是法之法,“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才能‘目’张”,[27]正因为如此,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体现出高层对宪法独特地位的深刻认识。笔者以为,依宪执政至少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要弘扬依宪执政的理念。宪法和政治文明息息相关,其调整着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生态,架构着一个国家政治权力的宏观框架,其通过宪法规范来授予公民基本权利,并通过职权赋予、范围设定、程序方式等内容来制约国家权力的肆意滥用,保证其运行的规范有序,最终实现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宗旨目的。宪法内在蕴含着法治、民主、人权等美好价值,是人类社会在漫长历史进程中的智慧结晶,是集体创造的文明成果,政治生活的规范运行,依宪执政不可或缺,正如学者所说,“依宪执政的理念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理应奉行并贯彻的政治理念。”[28]

其次,要切实贯彻依宪执政方略。历史功绩为党拥有执政权奠定了基础,这需要国家规范对其予以肯认,而宪法首当其冲要担当此任,事实上也恰是这样,现行宪法开篇就通过历史叙事的方式确立了党拥有执政权的正当性,可见,“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29]问题不仅限于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党执政的正当性还需要通过对宪法的进一步落实得以巩固和发展,“打江山、坐江山,改革开放的政绩实效曾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依据,但依宪执政则是执政党未来长期执政的最重要前提。”[30]

再次,要形成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优良党风。因为“宪法是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集中反映,宪法的权威就是人民的权威”,[31]所以党要以宪法作为其应遵循的最高法律规范,一切执政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的约束,党要按照宪法的逻辑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要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来治国理政,还要设立合适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诚如学者所言“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关键也在党。”[32]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了依宪执政一方略,它是党面对整个社会大环境变化后带来执政条件、执政任务改变后的重大调整,深刻体现着党执政理念的历史性跨越。切实践行和通过制度保障来推进依宪执政,才能更好的实现党的宗旨,充分体现党的先进性,也才能塑造出一个更加文明进步的政党,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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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汽车养护品生产的合法性
建筑工程垫资承包合法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