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扣除
2014-12-04张会
9.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刚设立的从事日用化学品制造和销售的企业。目前,公司正处于筹建阶段,按照当前的建设进度,不管如何抓紧时间,正式投产经营也等到2015年。但为了尽早与客户建立关系,公司会发生一些接待客户考察等情况的费用支出。请问,公司在筹建期间未取得营业收入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在税前列支?又按什么标准列支?
浙江省鑫华日用化学品制造有限公司 张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对开(筹)办费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对贵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谢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