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名字不一跟踪追击挖出偷税案
2014-12-04刘志耕
刘志耕
单位负责人名字不一跟踪追击挖出偷税案
刘志耕
案 例
某税务稽查组至甲公司例行检查,检查两天后,稽查组孙组长发现甲公司实际的负责人为赵总,并非纳税申报表和税务登记证上的吴某。询问财务负责人,得到的解释是,吴总身体不好,事情也多,在吴总不能正常上班前,公司的日常事务由赵总直接负责。孙组长又顺便问了一句吴总已多长时间没有来上班,财务负责人虽马上回答了大概已有半年多,但语气明显很勉强。孙组长对此看在眼里,就此推算吴总应是上一年度即在被检查年度的年底前至今半年多没有来上班。但是,在接下来的检查中,孙组长从甲公司两年来会计凭证上费用报销的审批人看出,从被检查年度前一年的7月起,甲公司对费用的审批人就已经不是吴总,均由赵总负责审批,由此推算,吴总很可能已有两年多没有履行总经理职责。财务负责人为何要将“两年多”说成“半年多”?对正常人而言,一般不可能对重要事件究竟是发生“半年多”还是“两年多”产生记忆模糊,更何况是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前后两任老总的任职时间,难道要隐瞒什么?这其中有什么秘密吗?孙组长心里犯起了嘀咕,想不通这老总不来上班的时间长短与税收有什么关联。为了摸清情况,孙组长决定走群众路线。在与一财务人员正常沟通并达到“融洽”的状态后,孙组长询问吴总和赵总哪位更关心员工,具体有什么实际行动。当了解到赵总比吴总发奖金更多的情况后,孙组长故意把话题一转,问道:“吴总不在,赵总多发了奖金吴总会怎么看呢?”这时,这位财务人员说:“反正吴总已经离开公司了,怎么看都无所谓了。”孙组长追问吴总怎么离开公司了,该财务人员说:“吴总已退股两年多,现在由赵总掌管公司了。”至此,孙组长终于掌握了吴总已退股且离开公司两年的情况。
然而,在孙组长核对了营业执照后,发现刚刚换发不到一年的新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仍是吴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了查明情况,孙组长请赵总解释个中缘由,赵总解释说,由于没有来得及与吴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就没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等变更手续。孙组长听后觉得,吴总已离开两年多,为何对仅需几天就可以办妥的转股及各项变更仍没有办完?加上此前财务负责人所言的“半年多”与实际“两年”的差异很大,自然不敢再轻易相信。孙组长追问赵总:“吴总离开两年未与你办理转股手续就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益吗?如没有拿点钱走吗?”这时,赵总先说没有,但马上又改口说拿了点,明显表现出内心的慌张。见赵总承认吴总拿了钱,孙组长立马追问拿了多少,赵总说仅是按照账面上吴总原来的股本150万元预付的,以后再结算。孙组长追问:“为何两年多了还不结算?难道吴总不需要剩余的钱吗?”见赵总无言以对,孙组长又追问吴总拿走的150万是从公司借的还是由赵总自己从家里拿的,赵总回答是他自己从家里拿出来的。听了赵总的回答,孙组长思考了一下,觉得应该从检查转股前后账面上有无与两位老总的大额资金往来入手,具体可以从两方面深入:一是如果账面存在往来,则检查往来款与转股款在时间和金额上是否具有关联性;二是如果具有关联性,则继续检查转股时按照吴总拥有的股权份额其应该享有的权益额与往来款是否相当。
随后,稽查组很顺利地摸清了上述两方面的情况:一是从两年前吴总离开公司当月起三个月内,公司账面上分五次共计增加了对赵总的其他应收款390万元,此情况从时间和金额上与赵总付给吴总转股款应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二是吴总离开公司时,按照当时公司股东的股权份额及公司账面净资产计算,吴总应该享有的权益额约为410万元,这与账面对赵总的其他应收款390万元很是接近,即很可能390万元就是赵总从公司借款付给吴总的转股款。于是,孙组长决定,就上述了解的情况约谈赵总。孙组长不仅就上述情况对赵总作了详细说明,而且明确指出,吴总转让的股权价值应该在400万元左右,账面实际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其欠款390万元很可能就是用于支付给吴总的转股款,而赵总对其所言预付给吴总的150万元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同时从账面上也无法得到印证。
分析至此,赵总不得不承认了账面上其向公司的390万元借款实际上正是用于支付给吴总的转股款,而且转股事宜早已完成的事实,之所以没有在账面上及时和正常反映转股事项,也没有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就是因为怕因转股收益需缴纳大额的个人所得税。最终,稽查组不仅对吴总的转股收益补征了个人所得税,而且还给予了一定处罚。
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股权转让收入需纳税,一些转让个人股权的股东总是暗箱操作股权转让,想方设法隐瞒转股行为或降低转股收益,上述案例实际上仅是众多隐瞒股权转让收入及收益的一个缩影,但是任何舞弊问题总会露出蛛丝马迹。笔者认为,对于个人股东隐瞒转股收入或收益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别进行检查:
一是检查企业与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相关的各类法律权证、重要文书及会计账簿,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股东投资协议、年终利润分配决定、董事会纪要、实收资本明细账等,核对这些证件、文书之间及与会计账面反映的股东、股权及持股比例是否一致。核对企业年终对各股东的实际分红与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规定的比例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否正常、充分。
二是分析并检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与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章程、股东投资协议等的记录是否一致,核对企业实际负责对重要事项行使责任的负责人的签名与企业在相关法律权证上登记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合理的解释或依据,如董事会决议或委托授权。
三是对账面已反映的转股事项,一要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合情合理,对低于按净资产计算应享有份额的情况,是否有合理的解释和依据。二要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仅是平价和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和股东个人享有的股权数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重新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