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4-12-04魏忠才
6.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的规定,采用按收入定率(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说,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外,实行查账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都需要对全年的应纳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汇算就意味着对全年的预缴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多退少补。请问,在汇算过程中实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河北省张家口市菁华农开公司 魏忠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即:实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享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具体项目为:
一、不征税收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三部分。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同时,如果上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为政府财政部门代收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对于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可见,企业对收取或者取得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三个条件,否则,就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收入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收入”应当包括:
(1)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所得。
(3)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数额。
三、特殊规定
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文、国税发〔2008〕30号文的规定,不适用该核定征收办法的“特定纳税人”包括六种:一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是汇总纳税企业;三是上市公司;四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实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同时,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说明其已不适用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应改成核实征收,否则,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免税收入外,其他优惠政策都不能享受。
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