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挑战及其对策*
2014-12-04胡江
胡 江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一直以来都是理论与实践关注的重点问题,但值得深思的是:一方面是理论研究和实践层面的持续关注,另一方面却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态势的持续严峻。这一组矛盾,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中特有的现象,其深层次原因在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而这样的问题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尤显突出。网络时代的新特征,引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变化,同时也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带来了新挑战。为此,必须着眼于网络时代的特殊性,积极探索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新对策,以期服务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整体工作。
一、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具体表现
探讨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必须建立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准确把握基础之上,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把握网络在青少年违法犯罪形成机理中的作用,以此阐明网络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过程、具体表现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当然,作为一种重要的违法犯罪类型,青少年违法犯罪在不同时期均有其共同的表现,网络时代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固然存在其特殊之处,但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通常的表现形式也依旧存在。例如,犯罪数量的庞大、犯罪比例的增加等通常的表现特征,在网络时代同样表现得十分明显。但如果我们将青少年违法犯罪置于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之下予以考量,就会发现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这些具体表现和特征构成了我们探讨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对策的事实基础。
(一)犯罪诱因的综合性
青少年违法犯罪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本身具有多样性,但是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这一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包括网络在内的大众传播媒体对人的行为有着巨大影响,其一方面具有正面功能,如“教导民众,把已经建立的文化传统传衍给社会新参加的份子,”[1]但另一方面,如果媒体的内容不当,则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借助于网络平台与网络信息交融在一起影响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因而网络在激发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是前所未有的。
(二)形成过程的复杂性
在网络化背景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成过程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1)有的行为人在现实社会中形成了犯罪心理,然后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行为。例如,青少年通过网络实施诈骗或者编造网络病毒、实施网络攻击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就是利用了网络在犯罪行为中的便捷性特征。(2)有的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形成了犯罪心理,然后在现实社会中实施犯罪行为。一些青少年之所以实施违法犯罪,就是由于在网络空间受到暴力、色情等信息的影响,形成了实施违法犯罪的心理,进而在现实中寻找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3)有的行为人受网络信息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与网络信息的双重刺激下,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正如有学者所说,“报纸、杂志对于犯罪新闻与犯罪技术过分渲染描述,无意中在少年内心播植一些不正确的观念: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使用暴力。”[2]青少年通过网络接触到不良信息之后,进而形成了不良的社会观念,当他们在面对真实的社会事实时,就可能产生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
网络是人类科技发展的成果,其本身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体现了较高的科技水平。不少行为人正是看中了网络所具有的科技含量,将网络作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或手段,其典型表现就是网络犯罪,即利用网络空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数据显示,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表明,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较为普遍,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工具之一。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实施网络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高学历特征,其中很多还是在读大学生、研究生,这充分说明了其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特征。
(四)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网络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生产、生活工具之一,它关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青少年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传统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具有明显的不特定性,主要包括危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由于网络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它与普通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生产息息相关,在此地利用网络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可能危及全国乃至全球,其危害对象以及由此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潜在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例如,在“熊猫烧香案”中,李某等人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导致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众多的电脑无法正常运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网络具有广泛性的特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后,会在第一时间向全社会传播,其速度和影响范围远非传统的传播手段所能企及。而如此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也将会对社会公众造成强烈的心理冲击,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治安秩序的内心感受和体验,形成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强烈印象。
二、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现实困难
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困难源于其时代特征,具体来讲是因为,网络以及网络社会的影响已经涵盖了包括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社会各个方面。由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导致了网络时代背景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难,这些困难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组矛盾之中。
(一)生活帮手与犯罪诱因的矛盾
网络一经出现,就以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大到国防安全、内政外交、立法决策,小到休闲购物、缴费充值、沟通交流等,处处都伴随着网络的身影。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已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3]这意味着,网络已经融入生活,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一天全世界的网络宣告停止了,其结果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生活几近崩溃。因此,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网络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和参与者而言,网络也成了不可或缺的一项生活工具或生活帮手。但是,任何事物的性质都具有双重性,网络在带给社会和个人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更大的刺激作用。一方面是网络的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另一方面也就意味着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网络信息,而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客观存在,却使得网络这一现代化手段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由此,网络在充当生活帮手的同时,事实上也成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诱因,要切实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正视这一矛盾。而要科学合理地处理这一对矛盾却绝非易事,我们既不可能将网络一禁了事,也不可能任由网络所导致的不良效应肆意扩散,这需要更大的智慧和能力,同时也使得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任务变得异常艰巨。
(二)监管责任与监管能力的矛盾
正因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要加强网络监管早已形成共识。对此,除了理论上的呼吁之外,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均明确规定了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加强网络监管方面的责任。①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36条第2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相应地在第66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责任。监管责任的确定,对于消除网络不良信息,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空间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切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意义至关重要。但是,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网络监管责任却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其原因固然不排除部分执法人员的消极应付等主观原因,但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能力的不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难以有效开展网络监管活动,导致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呈现出网络监管责任与监管能力之间的现实矛盾。监管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人力缺乏。很多地方的公安、工商等部门受制于编制等现实问题的限制,缺乏专人进行网络监管,加之很多网络监管人员同时还要承担其他工作任务,由此导致对网络的监管不到位。二是技术缺乏。网络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其本身蕴含着丰富的科学技术,是新兴技术的代表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对网络的监管,绝非仅仅具有责任心就行,还需要过硬的专业技术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但事实上,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了解还比较肤浅,难以应对现代科学技术带来的挑战。所以,网络监管责任与监管能力二者之间矛盾的客观存在,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所面临的又一现实困难和挑战。
(三)立法规定与实践执行的矛盾
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中还面临着一个制度层面的现实困难,即立法规定与实践执行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只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才能落到实处,但纸上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经常得不到实际执行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为例,为了防止青少年免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命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彩票等。但实践中,营业性网吧的消费者绝大多数都是未成年人,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法律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更有一些无证照的“黑网吧”吸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经营者的行为固然违反法律,但怎么追究其法律责任却面临诸多现实困难?首先就是法律责任的处罚效果不明显,现有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罚款还是警告等,都不足以防止网吧经营者吸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另外就是执法部门受制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也不可能随时随地都对网吧进行巡查,相反大多数时候是采用运动式的执法模式,搞运动时查一下,不搞运动时就放任不管,导致未成年人成为营业性网吧的常客,法律关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规定形同虚设。更有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几乎得不到切实执行,最典型地莫过于法律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法律虽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这样的规定就一定能够得到执行吗?当我们夸奖某某家的小孩能够帮忙父母买烟时,又有多少人想到了法律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中,类似这样立法规定与实践执行之间的矛盾还很多,其结果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困难变得更大。
(四)犯罪预防与权利保障的矛盾
在刑事法学领域,一直存在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平衡问题。其实,在犯罪预防工作中,也同样面临着类似的冲突与平衡,只不过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犯罪预防与人权保障的冲突。①当然,惩治犯罪本身也是犯罪预防的一种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犯罪预防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冲突平衡具有广泛性。着眼于网络时代背景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这种冲突主要源于网络本身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尤其是网络对于个人生活的重要意义。众所周知,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沟通交流、教育消费等日常生活的重要途径。即使网络上存在诸多可能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信息,但不能据此否定网络本身对于社会生活所具有的巨大价值。但为了切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于网络就要加强监管,尽最大可能减少网络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发作用。但是,既然要对网络进行监管,就意味着原本一些正常、合法的信息可能会被过滤掉,从而在事实上限制了其他社会公众尤其是成年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在进行网络监管的过程中,执法部门和具体的执法人员不可避免地会知悉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即使这些信息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为特定的人员所知悉,其本身也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嫌疑。更有甚者的是,假如这些信息被泄露出去,那对于公民个人权利所造成的侵害将更为巨大。因此,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中,犯罪预防与权利保障二者之间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我们不能基于一个善意的目的,实施另一有害的行为。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这种矛盾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不得不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
所有的问题分析终归都要回到对策探讨。面对着网络迅速普及的社会现实,我们只有在准确分析网络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深刻影响以及理性认识网络化背景下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诸多困难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和探讨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具体对策。当然,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对于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对此都要有理性的认识。
(一)积极引导青少年科学利用网络
网络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元素,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兴起的手机网络技术,更是比传统的计算机网络更为便捷。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消除网络对青少年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必要这么做。青少年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子,他们也理所当然地可以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甚至于掌握基本的网络应用技术已经成为青少年的一项基本技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将网络视为洪水猛兽,更没有必要禁止青少年接触网络。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青少年是否接触网络、是否受到网络的影响,而是怎样面对网络这一新兴事物。笔者认为,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让青少年在接触网络和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能够有效避免网络的负面影响,要让网络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助推器而不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为了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积极引导青少年科学利用网络。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问题入手。
1.正视网络对青少年的积极价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对网络有着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总觉得网络充斥着肮脏的东西,仿佛青少年接触网络就一定会变坏似的。这实际上是由于对网络缺乏了解的表现,同时也是由于很多家长和老师由于担心青少年受到网络的不良影响,进而采取极端的做法——禁止青少年接触网络。事实证明,这种试图将青少年与网络完全隔绝开来的做法不合理也难以奏效,尤其是在网络已经近乎充斥于整个社会生活的大背景下,②我们会发现,即使是在一些青少年活动场所如图书馆、游乐场所等,也时常会打出提供免费WIFI的广告,这更加印证了网络覆盖面的广泛性,作为社会成员的青少年不可能不受到这一社会事实的影响。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这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网络对于青少年的积极价值,顺应了网络发展的社会现实。试图让青少年完全不接触网络的一切做法注定都是徒劳的。事实上,网络作为现代文明的具体体现,它原本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价值,网络确实能够为青少年开拓视野、获取知识提供更为便捷的条件,它对于青少年并非一无是处。我们不能因为网络中存在一些不良信息就据此否定网络对于青少年的积极价值。因此,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都要形成一种正确的观念,不要将青少年接触网络与青少年变坏等同起来,也不要试图禁止青少年接触网络。
2.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知识教育。既然青少年接触网络已然不可避免,那么作为成年社会代表的家长、老师以及其他人,就有义务教给青少年利用网络的知识,让青少年学会在网络时代去利用网络的优势,同时避免青少年成为网络负面影响的受害者。具体来讲,我们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知识教育:(1)教给青少年基本的网络应用技术。网络既然在现代社会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当然有理由教给青少年学会基本的网络应用技术,让他们能够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学会用网络来解决生活、学习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2)教给青少年网络法规和网络公德。网络作为一个新兴领域,与之相伴随的一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青少年在接触和利用网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这些问题的影响。作为家长和老师,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法规和网络公德教育,让青少年明白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利用网络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通过这样的教育,其目的在于让青少年知道网络虽然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但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自己在利用网络时不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3)教给青少年正确处理网络与现实。网络虽然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它本身具有虚拟性,网络固然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但网络毕竟不能等同于社会现实。实践中,有不少青少年在接触网络的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网络与社会现实的关系,“网络使青少年减少与现实交往的时间,甚至疏远现实实际与人交往的环境。”[4]进而导致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的社会生活,由此导致一些青少年性格上的孤僻、心理上的封闭等问题,严重地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家长和老师应当教给青少年正确处理网络与现实的能力,让他们理性面对网络世界,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形成健康的社会行为方式。
(二)切实加强网络监管的执行力度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给社会生活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不良信息,如果不加强网络监管,势必会因为泥沙俱下而导致青少年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尤其是在我们已经无法切断青少年与网络联系的背景下,作为成年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更有义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监管,至为重要的有两点:一是网络监管立法;二是网络监管执法。从网络监管立法的层面来看,现阶段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关于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虽然也有一些新出现的问题确实存在立法上的盲区。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亟待完善。[5]这样的观点确实有其合理性,但总的来讲,我国并不缺乏关于网络监管的立法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立法规定切实地贯彻执行。在笔者看来,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而言,重中之重并不是加强网络监管立法,而应当是将现有的立法规定切实执行好、贯彻好。当然,这也就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公安、工商还是文化执法等部门,都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网络监管职责,主动加强网络监管工作,及时消除网络不良信息,有效惩治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恐怖等不良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从而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当前,要特别关注网络技术发展的新趋势,即网络有从计算机网络向手机网络迅猛发展的趋势,很多青少年本身也是手机网络的使用者,而手机网络与计算机网络一样存在着不良信息。为此,执法部门除了应当加强对传统的计算机网络的监管之外,还应当加强对手机网络的监管,积极探索网络监管的有效方法。
(三)充分发挥网络的犯罪预防优势
一提到网络时代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或者网络犯罪,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网络对于违法犯罪形成的作用,进而在犯罪预防对策上也比较侧重于对网络的监管,正如有学者所说,加强网络管理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网络管理最重要的是网络信息的管理。[6]但是,很少有人认识到网络本身在犯罪预防中的积极意义。事实上,网络由于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受众面积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它较传统的传媒(如广播、电视等)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身处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之下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不得不考虑到网络对于社会公众乃至青少年心理的影响。为此,笔者认为,网络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有其独特的优势,我们应当关注网络的便捷性特征及其对社会公众的广泛影响,充分发挥网络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积极价值。具体来讲,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始终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一环,而传统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教育方法往往由于不能够抓住青少年的心理因素而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但如果利用网络平台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教育,则能够更好地为青少年所接受。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特别为广大青少年所青睐,学校以及其它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这一社会现实,通过开通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借用网络平台改变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宣传方法,以此提高宣传实效。
(四)努力形成犯罪防控的社会合力
在网络化的背景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发展变得更为复杂。与此相应,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任务也变得更为艰巨,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对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一些利用新型技术实施的网络犯罪等,如果欠缺相应的专业知识,是不可能进行有效地犯罪预防工作的。因此,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绝非一人、一部门、一单位之责,任何一个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都难以孤军奋战、独扛大旗,面对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展态势,全社会必须共同作战、密切协作、努力形成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社会合力。一方面,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等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职责,另一方面,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的独特作用。同时,还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尤其是要激发普通社会公众对这项工作的参与热情,通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参与,形成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严密体系。当然,“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应当是源头控制的方法。”[7]作为青少年成长中的避风港湾,家庭对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共青团、妇联以及基层群众组织要通过网络等途径,加强对家庭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作用的宣传教育,同时要努力与家长沟通交流,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让家庭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
[1]蔡德辉,杨士隆.少年犯罪:理论与实务[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221-222.
[2]蔡德辉,杨士隆.少年犯罪:理论与实务[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448.
[3]宁萌.CNNIC第32次互联网报告:网民规模5.91亿,手机网民4.64亿[DB/OL].ht tp://tech.caijing.com.cn/2013-07-17/1130516 47.html,[2013-07-20].
[4]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5.
[5]王勇.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法律控制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3,(6):35.
[6]舒洪水.青少年网络犯罪之对策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4):24.
[7]宋远升,陈思贤,王俊杰.少年犯罪对策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