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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畴角度论皮尔士的规范美学

2014-12-03张彩霞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11期
关键词:典范现象学伦理学

张彩霞

(山东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山东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以其实用主义、符号学闻名于世,似乎与美学相隔甚远。他也从来没有大篇幅、系统地阐述过美学,并认为自己“同其他逻辑学家一样,对这门学科的思考太少了”*Peirce Charles Sanders,The 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 Cambridge: Harvard Uni. Press,1931-1958,Vol.2,Para.197.通常简写为CP2.197,即本丛书第2卷第197段,下文均采用简写方式,并只随正文夹注,不再一一注释。。但实际上,除了沃特里(Whately)的《逻辑》和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影响外,美学是皮尔士进入哲学的另一块敲门砖。皮尔士研读了大量美学方面的书籍,特别是席勒的《美育书简》,对这些成果的思考帮助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美学思想(CP5.128)。皮尔士并不认可当时那个时代美学的发展,对其中的一些美学观点也不赞同,这可能是他为何一直倾向使用“esthetics”这个词来表示美学,而不是像其他学者那样采用“aesthetics”的原因。从他遗留的海量文稿中,我们能够发现皮尔士对审美不同于常人的敏感和见解,以及对美学问题独树一帜的思考。如果像考古学家挖掘恐龙化石、组装恐龙骨架一样,将那些散落在众多文稿中的美学观点收集整理出来,虽不敢确保完全符合皮尔士的美学原意,但至少可以展示出一个“皮尔士美学”的大概框架。本文是尝试组装、还原这个框架的第一步,旨在从规范美学的角度入手来了解皮尔士眼中的美学。这个意义的美学与现代美学不同,强调的是它对伦理学、逻辑学,以及其他特殊科学的基础作用。之所以选择从范畴的角度研究皮尔士规范美学,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皮尔士在1903年对科学体系作最后一次划分的时候运用了范畴概念。皮尔士先后对科学体系作了20多次的划分,但只有1903年的划分参考了范畴概念,并且也是在此次划分中,“皮尔士才开始认识到规范科学的性质”(CP1.573)。这说明从范畴角度划分科学体系是皮尔士长期思考和尝试的结果,亦是最成熟、最系统的一次划分。二是因为皮尔士认为宇宙中的所有现象都可以化为三个范畴,不能增多,也不能化简;利用范畴可以找到适用于任何对象的最简单的概念。因此借助于范畴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皮尔士规范美学的特点。

一、皮尔士的科学体系及范畴论

由于深受康德的影响,皮尔士一生都致力于建立一个有着深厚而庞大基础的哲学体系。但与康德以逻辑为基础不同的是,皮尔士的哲学体系是植根于数学中的。皮尔士认为数学(其中包括研究关系的形式逻辑)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处于科学体系的首位;哲学紧随其后;然后才是物理学、心理学等特殊科学。哲学作为特殊科学的基础,主要拥有三个分支:现象学(Phenomenology)、规范科学 ( Normative Science )和形而上学(Metaphysics)。哲学以数学为基础,但同时又是其他实证科学的基础,这是皮尔士哲学体系的最大特点,亦是了解皮尔士哲学的关键。

在皮尔士哲学体系中,规范科学处于现象学和形而上学之间,是一种“在认识的领域、行为的领域和情感的领域,对好和坏进行区分的理论研究”[注]Nathan Houser and Christian Kloesel(ED):The Essential Peirce: Selected Philosophical Writings, Bloomington: Peirce Edition Project.1992-1998, Vol.2, p.147.通用简写为EP2:147,即本丛书第2卷第147页,下文均采用简写方式,并只随正文夹注页码,不再一一注释。。规范科学研究的是现象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探究的是其中一般的、必然的规律。其被区分开的三个不同的目的是:美、正确和真理(CP5.12)。 由此可知,皮尔士将美学、伦理学、逻辑学都划归为规范科学。

需要注明的是皮尔士是将逻辑学等同于符号学,认为“符号学只不过是更广泛意义上的逻辑学的代名词而已”[注]李欣人,《符号论艺术观哲学基础探赜》,《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8 期。。皮尔士借用第三人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1867年,这个作者将逻辑定义为研究象征符号与对象关系的形式规则的科学。但在对科学不同分支之间的界限的性质进行了更为成熟的思考之后,该作者认为最好是将逻辑看作是对象征符号进行全方位哲学研究的科学,不仅仅只是对象征符号进行研究,还研究(其他)所有种类的符号”( EP2:387)。为了表述得更为切题,避免造成误解,在本文以下部分,笔者都将逻辑学称为符号学(逻辑学)。由此,规范科学的三个组成部分依次是:美学、伦理学和符号学(逻辑学)。

同时我们还要明白皮尔士整个科学体系的划分是有等级顺序的。前一门科学为后一门科学的基础,并为后者提供工作原理;后一门科学则为前一门科学提供具体数据以及有待于前一门科学解答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数学是其他科学的基础,而哲学又是其他特殊科学的基础的原因。因此,按照该理论,在规范科学中,符号学(逻辑学)依赖于伦理学,伦理学依赖于美学。换言之,符号学(逻辑学)和伦理学皆是以美学为基础建立发展起来的,美学为二者提供基础原理。这是皮尔士经过逻辑推理之后得出的结论,也是本文将要论述的要点之一。

皮尔士在1903年对科学体系作了最后一次划分,指出“这三种规范科学(的排列)是与三个逻辑(第一性、第二性、第三性)相一致的,从精神的层面上而言,它们分别属于情感、反应、思想”(CP8.256)。也就是说,在规范科学的范围内,美学为第一性,伦理学为第二性,符号学(逻辑学)为第三性。实际上不只是规范科学,整个科学体系的划分都是按照范畴来进行的。为了能够将美学在规范科学以及科学体系中的地位阐释清楚,我们需要在此引入皮尔士的范畴概念。

正如前面所论及,数学是皮尔士哲学以及其他科学的基础。经过数学意义的推导和现象学的证明,皮尔士最终总结出了三个范畴:第一性、第二性和第三性。他认为任何存在的事物以及任何可以想到的事物都可以、亦只能归为这三个范畴,不能化简,也没有更多,这被称为“皮尔士定理”。第一性是这样一种概念:它不借助于任何其他事物的存在而存在,是一种自身的肯定的存在,是一种感觉特性(quality of feeling)。第一性是初始的、鲜活的、自发的、自由的。第二性是相对于第一性的第二,对作为第一性的某物产生影响,是相对于某物的第二,与其他事物没有关系。第二性是一种反应,是二元的。第三性是一种联系。它将第一性和第二性连接起来,成为互为第二性的两个事物的中介,是三元的。概括而言,第一性是一种质;第二性是一种事实或反映;第三性则是一种法则,是关系的呈现。范畴中的第一性描述的是一种质、一种感受、一种可能性,是自发性、鲜活性和自由性的源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学展示了它的特点。

二、皮尔士规范科学中的美学

(一)皮尔士的“作为第一性的美学”

根据皮尔士1903年的科学划分,哲学是由现象学、规范科学和形而上学三个部分组成的。因为现象学在规范科学之前,位于美学之上,为美学提供原理,所以在讨论皮尔士美学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现象学。在皮尔士看来,现象学只是负责观察、描述那些随时随地、以任何形式出现在心智面前的一般性事物,这些事物是一切认知所依赖的最基本要素。现象学的目的就是将这些最基本要素整理入库,以供其他科学采用。现象学碰触的只是这些要素的表面价值,不对其作深层次探究。在此,皮尔士是对现象学概念作了一个可以想到的最宽泛意义上的理解。他认为现象学研究的是那些似乎是的事物,描述的是“那些存在着本质区别,并以似乎是的形式似乎地呈现出自己的事物”(CP2.197)。换句话说,现象学处理的是那些以任何可能的形式出现在心智面前的现象的最一般特性,研究的是它们第一性的呈现。现象学并不关注这些要素是否真实,以及它们应该如何。现象学提供的只是方向,即告诉人们应该朝哪儿走,路上应该能看到什么;对于实际上人们是否采取行动,以及具体采取了什么行动,现象学并不关注。从此种意义上说,现象学具备了第一性的特点,并成为规范科学、形而上学以及其他特殊科学的基础。那么,理所当然,现象学在数学的帮助下所做的那些发现也为规范科学中的美学提供了基本原则。

紧随现象学之后的规范科学,作为哲学的第二分支,是“在认识的领域、行为的领域和情感的领域,对好和坏进行区分的理论研究”(EP2:147)。此处既然有好和坏的区分,就存在着二元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规范科学研究的是作为第二性存在的我们所熟悉的现象。美学属于规范科学,自然与其他规范科学相同,也存在着基本的二元性。但我们要知道规范科学的组成也是与范畴相联系的。换言之,在规范科学的范围内,作为第一分支,美学应该存在着伦理学和符号学(逻辑学)所不具有的某种独特的第一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学特点得以展露。那么美学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归于第一性呢?

皮尔士说,规范科学是研究现象学与目的之间关系的科学,探讨的三个目的是“真理、正确、美”。这很容易让人误解,认为皮尔士将“美”作为美学的目的。实际上皮尔士不仅从来没用“美”来界定美学,而且反对将美学定义为有关感性美的科学,甚至还认为美学就是因为被当作有关“美的理论”,其发展才受到阻碍的。(CP2.199)他认为,“美学研究的是那些不考虑任何外在因素,客观上值得赞美的(admirable)事物”(CP1.19),美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是自身具备某种客观的令人赞美性,这其中不夹杂任何其他因素,也不与任何其他因素发生关系。美学的目的就是“寻找客观上值得赞美的事物”。这种“客观的令人赞美性”比“美”更为复杂,也更为严苛。 “美的”和“值得赞美的”虽然属于一种感觉特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感觉特性都能归为美学研究对象。某物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学研究对象只能是因为“它自身的因素使它成为了值得赞美的事物,没有任何其他理由”(CP1.612)。换句话说,这种作为美学特性的“令人赞美的”的感觉特性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在这个意义上,美学属于第一性。

此外,皮尔士还将美学称为一种“典范科学”,或者说是一种“理型科学”(a science of ideals)(CP1.19)。他认为,美学的目是“寻找典范”。前面我们已从感觉特性的角度将美学归为范畴中的第一性,那么“典范”是不是也可以被解释为第一性呢?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首先,不管是“典范”还是“理型”,其中都暗含了一个完美的(perfect)概念。这表明“典范”是一种追求、一个目标、一个方向;是潜在的、是一种可能性(potential),是我们此时此刻无法把握、无法抓住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典范”也属于一种感觉特性,也是第一性的。其次,如果某个概念在一个共同体内(皮尔士将“共同体”作了最广义上的理解)被设定为了“典范”或者是“理想”,那么就表明它成为大家的共识。在一定时间内,不会有人对此进行争论、推理、界定。对该典范人们不需要经过任何思考,就能瞬间理解、接受。对典范的认可,是自由的、自发的。因此可以说,典范也是一种感觉特性,也是第一性的。由此看来,美学不管是从“令人赞美性”的角度,还是从“典范”的角度,都具有第一性的意义。

整个宇宙的现象错综复杂,美学以现象学为基础,其目的就是“将蕴含其中的某些感觉特性找出来”[注]De Waal Cornelis, On Peirce, Wadsworth Cengage Learnig, 2001, p.19.。这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做到的。它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皮尔士说只有真正的艺术家才能具有这种罕见的能力,“这种能力能够让他们看清楚面前的事物,正如它自身所呈现的那样,没有添加任何解释,是没有在细节上作任何修缮的原初模样”(CP5.42)。皮尔士用阳光下的积雪的例子来解释我们常人的能力与艺术家能力的差异。常人一般都认为阳光下的雪是纯白色的,而阴影处的雪则略带灰色。可这并不是呈现在眼前的真实现象,我们只是描述了我们认为“应该是”的样子。艺术家会告诉我们,阴影处的雪不是灰色,而是灰蓝色;阳光下的雪不是纯白色,而是鲜黄色的。皮尔士认为,对现象的观察最需要的就是艺术家的这种观察能力(CP5.42),需要描述的不是想当然的样子,而是事物的原初模样,不作添加,也不作删减。美学第一性的特点决定了艺术家必须具备这种能力。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挖掘出现象中那些属于美学的感觉特性。这是艺术创作和艺术批评的第一步,也部分解释了为什么笔者认为皮尔士的规范美学思想是皮尔士整个美学观的基础。

(二)皮尔士对“审美意义的善”之阐释

皮尔士认为,规范美学探讨的那种“客观令人赞美性”以及“美学典范”,实际上就是审美意义的善。借用范畴理论,皮尔士进一步解释了美学意义的“善”(goodness)的概念:“一个对象,要具备审美意义的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要素,这些要素之间相互关联,从而能够给整体呈现出一种肯定的、简单的、直接的特性;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就是审美意义的善,至于整体特性具体是什么则不予考虑……(呈现出来的)那种特性有可能令我们恶心,有可能令我们害怕,或者也可能令我们不安以至于欣赏者完全脱离了审美享受,不能纯粹地思考具有这个特性的对象。”(CP5.132)但它仍然具备审美意义的善,因为该特性自身才是我们思考的对象,与我们对(拥有这个特性的)对象的思考无关。借用美学的定义来说,这个特性是一种客观上的存在,与其他事物(如反思)无关。我们不能平静地、简单地、愉悦地欣赏一个对象,并不能说明这个对象不具备审美意义的善。反之,即使一个对象使我们感到愉悦,也并不能表明这个对象就具备审美意义的善,因为不管愉悦还是痛苦都属于主观感受,这不是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具备美学特性的必要因素。借用范畴的概念来说,愉悦还是痛苦虽然也属于感觉特性,但它们已经属于第二性意义的感觉了。一个对象吸引我们,我们会感到愉悦;一个对象令我们厌烦,我们会感到痛苦。无论愉悦还是痛苦表现的都是“吸引与排斥”的行为特点,这是明显的第二性特征。美学特性,作为第一性,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与我们的主观思考、主观感受无关。这也是为什么皮尔士认为“美”这个词不足以表达美学目的,认为它“太肤浅了”,甚至认为“我们现有语言中没有一个词拥有那种一般性的要素”(CP2.199)。皮尔士最后勉强用了希腊语{kalos},这个词更接近现在我们所说的“和谐”的含义。皮尔士认为该词虽不尽如人意但至少没有像“美”那样将那些拥有美学特性但不美的对象排除在外。皮尔士这段话还告诉我们,人们容易将客观的感觉特性与主观的感觉相混淆,主观的感觉最容易干扰我们的审美活动。所以皮尔士提议说心智的理想美学状态应该是最单纯的,不受任何外界事物干扰的纯粹状态。美学评论家在进行审美批评之前必须使自己的心智回到那种状态中,任何先入为主的思想都会干扰到纯粹的审美活动。皮尔士说“最好的评论家就是那种训练自己以使自己能够最完美地做到这点的人”(CP5.111)。

至此,皮尔士美学提及了三个核心内容:美、客观上值得赞美的事物、典范。不难看出,这三者之间是层层递进的:“美”被“客观赞美性”所限定;而典范则是一种最高理想,是至善。皮尔士曾经区分过宇宙发展过程中的三种目的:一是以追求主观的愉悦感受为目的;二是以追求当前社会物质上的客观增长为目的;三则是以追求整个宇宙的理性发展为目的(CP1.590)。皮尔士认为只有第三种目的才符合自然规律,才是永久的、终极的目的。由此看来,皮尔士是将美学追求的“典范”与宇宙自身所呈现出来的理性相等同。没有比理性发展自身更令人满意的典范了(CP1.615)。美学典范与任何其他事物无关,是一种肯定的、简单的、直接的整体特性,是对宇宙创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理性的一种充分表达。[注]De Waal Cornelis, Peirce: 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 Newyork: Bloomsbury Publishing,2013, p.52.而“理性的本质是这样的:它的存在永远不可能是绝对完美的。它总是处于初始阶段,总是处于发展的过程中”(CP1.615)。理性的发展特点告诉我们,美学典范即美学的至善不是静止不动的。这与皮尔士符号运动的连续性特点以及皮尔士的宇宙进化论相一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至善存在于符号活动中,存在于宇宙的进化中。美学典范如同绝对命令,一旦提出我们只能要么赞成,要么反对。如果反对,我们将会继续寻找新的、得到大家认可的典范;如果赞同,我们就需要搞清楚,如何通过自我控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个典范,这就属于伦理学的范围了。而符号学(逻辑学)研究的则是如何在代表某物的具体行为中实现这个典范。

(三)规范美学的基础作用

在规范科学中,美学与伦理学和符号学(逻辑学)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关系。一是美学为伦理学和符号学(逻辑学)提供典范,犹如指路灯一样,是一种法则意义上的存在,指引着二者朝一定的方向行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学在规范科学中居于至高的位置。但同时,伦理所要追求的“善”实际上是,也只能是审美意义的善的一种特殊规定。由此可见,在皮尔士看来,道德标准归根到底是一种审美判断。同时,符号学(逻辑学)所追求的逻辑上的善也是伦理学的善的一种特殊规定。或者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符号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分别对应的是思想、行为和情感。符号学(逻辑学)研究的是慎思,即思想被某种目的所约束和控制,是一种被限定了的行为,由此符号学(逻辑学)成为了伦理学的一种特殊规定;伦理学研究的是慎行,即行为受到控制,使之符合某种目的,因此伦理学也就成为了以“至善”(summum bonum)为研究目的的科学(美学)的特殊规定。美学、伦理学、符号学(逻辑学)三者的关系可以这样来表述:“道德意义的善是被某种特别的附加因素专门限定了的审美意义的善,而逻辑意义的善则是被某种特别的附加因素专门限定了的道德意义的善”(CP5.131)。从此种意义上而言,作为伦理学和符号学(逻辑学)的基础,美学又是一种最原始、最基本的存在。

伦理学将道德意义的善与行为联系起来,而道德意义的善又是审美意义的善的一种特殊规定,是被美学评估了的感觉特性。这种感觉特性在主观上令人愉悦,从而指引了行为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显露出了它第二性的概念:对伦理学而言,某物令人赞美,不是因为它自身,而是因为它与某物相符合,这个某物就是美学中的令人赞美性,或美学典范。正是因为美学典范的客观性,皮尔士与享乐主义分隔开来。美学典范是绝对的,是从范畴中来的,是范畴的第一性,与个人喜好无关。

同样道理,符号学范围内的逻辑思考也是一种经过自我控制的行为,因此逻辑意义的善是伦理意义的善的一种特殊限定。换言之,“逻辑意义的善与恶…实际上就是道德意义的善与恶或正义与邪恶的一种更为一般意义上的特别运用”(CP5.108)。既然道德意义的善是审美意义的善的一种特殊规定,那么毫无疑问逻辑意义的“善”也是审美意义的善的一种必然发展结果。

总而言之,不管是伦理中的慎行,还是符号中的慎思,都是自我控制(self-conroled)的行为。所有这些努力都有一个统一的方向,即至善,也就是宇宙的具体理性(concrete reasonableness)。如果这些行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采取的行动,那么这个由此实现的典范就应该是一种情感习惯(a habit of feeling),而有关情感习惯的审慎形成的理论就是规范美学的意义所在。(CP1.574)至此,美学典范体现了范畴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要素:作为感觉特性,它是质的存在,是对发展中的理性的整体印象的可能性表达,这体现了其第一性的特征;作为一种感觉特质,必须借助其他事物才能得以体现,这体现了它的第二性的特征;而作为典范,其又是法则意义的存在,是情感习惯的形成,这体现了第三性的特点。实际上,美学典范“是在实现它的第二性时成为了真正属于第三性的第一性”[注]Beverley Kent,“ Peirce's Esthetics: A New Look”,in 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 Peirce Society, Vol.12,No. 3 (Summer, 1976), pp. 263-283.。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宇宙进化中的每一个符号都承载了至善的某些一般特性,这些特性在发展的过程表现出自身的理性。符号的持续运动决定了理性的持续增长,也决定了至善的不间断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美学典范即至善所作的任何阐释,都是至善的可能性概念(idea-potentiality)的一个小的组成部分,都是理性发展的初始阶段。对它的完美阐释,即那个符号活动的最终解释项则属于遥远的未来。

三、结语

借用范畴来谈论皮尔士的规范美学,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皮尔士美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特点,以及对伦理学和符号学(逻辑学)的基础作用。将美学至善与宇宙的理性联系起来更体现了美学在皮尔士哲学体系中以及在其整个科学体系中的地位。美学典范不仅规范了艺术家的审美活动,而且也使我们了解了美学对其他特殊科学的指导作用。“美是真理的光辉”,求美与求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可以说正是科学研究中不断透露出的“美”引导着科学家们前赴后继地投身于科学研究实践当中。[注]参见马万宾:《科学审美与科学创造力的发展》,《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同时我们还要明白,将美学典范与宇宙进化的最终理性相联系,把对美学典范的最终确定交予未来并不能减少美学研究的意义。相反,正是因为有了我们所有人的审美体验的参与,美学的至善,即宇宙的具体理性才能永不停止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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