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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2014-12-03

山东社会科学 2014年11期
关键词:公有制所有制生产力

方 敏

(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决定》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并且提出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概念。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及其实现形式作出的重要理论创新,是在所有制这一基本问题上实现的新的理论突破。

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调整,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进一步探索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为此,有必要搞清楚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以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本文试图从理论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逻辑与现实相结合的产物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逻辑与生产力的现实基础相结合的产物,是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作出的选择。

(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逻辑与现实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设想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代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合理性,不在于抽象的“公平”的道德要求,而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自己开辟道路,要求生产关系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狭隘性,使之与高度社会化的生产相适应的结果。公有制消除了社会成员对于生产资料的权利差异,财产权利不再构成个人收入的源泉,劳动平等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生产资料和社会总劳动将按照满足社会需要的比例进行有计划的分配。产品以劳动者有效的社会劳动量为基础进行分配。

社会主义公有制既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社会所有制”,又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满足这一要求的生产力基础包含两个重要的性质:第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对劳动者来说,平等的生产机会和权利是由公有制决定的天然权利。我们把这一原则称为社会主义的制度逻辑。按照这一逻辑的要求,生产资料的数量必须能够充分满足劳动者与客观生产条件相结合的要求,从而才能将平等的所有权落实为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发展机会。第二,由于劳动与生产资料总是按照一定的数量和比例关系即技术构成相结合的,生产力的各个组成部分——物质生产力(比如自然条件和物质生产资料的质量)、劳动生产力(比如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以及集体生产力(比如生产过程的社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都会影响劳动生产率。我们把这一原则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逻辑。按照这一逻辑的要求,社会主义生产必须在技术构成的约束条件下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和投入产出效率。

在不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受到现实的双重约束。首先是生产资料数量的约束,社会占有的生产资料在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的需要。如果按照一定的技术构成,即按照社会主义经济逻辑的要求,社会主义现实经济就会出现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情况,从而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制度逻辑。但是如果接受制度逻辑的要求,满足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要,又会违背生产力的技术约束和社会主义的经济逻辑。现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从建立开始,这一对矛盾就始终存在。在这一现实约束条件下,矛盾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同时,由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发展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劳动手段。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已经指出:“能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不,不能,正象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社会主义现实约束的第二个方面是劳动还具有旧的分工性质。马克思把社会主义称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强调其中还存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因素,劳动者还会受到某种固定的具体劳动形式的长期束缚(如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劳动的旧的分工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利益关系事实上是一种形式、一定数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虽然社会主义社会不承认阶级差别,“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5页。在这种条件下,由于劳动者自身的能力和生产率还不允许他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不同形式的劳动并获得全面发展,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一般劳动者与管理劳动者在各自的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劳动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范围和程度等方面的差别。要消除这些差别就意味着通过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发生根本的改变,消灭旧的社会分工。以为“无须从根本上变革旧的生产方式,特别是无须废除旧的分工,社会就可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是十分荒谬的。未来社会应该使“旧的生产方式必须彻底变革,特别是旧的分工必须消灭。代之而起的应该是这样的生产组织:……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648、644页。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性质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注]《列宁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9 页。

首先,从历史发展的长时段来看,与生产力质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也将发生性质与内容的改变,并导致生产方式和基本经济制度变迁。马克思关于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的论断,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次, 生产力结构中整体与局部以及局部间的相互关系也会影响所有制结构。其中,生产力的总和或整体水平决定了所有制结构中最基本的、占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整体结构中的局部差别则决定了在基本所有制形式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所有制形式,即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整体结构中各局部生产力内部的差异和不平衡还可能要求与之对应的不同所有制形式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注]方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12期。此外,生产力在从量的累积到质的变化可能带来某些过渡阶段。在过渡时期和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出于生产力发展连续性的要求,往往需要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旧的所有制形式,利用它们进一步扩大生产力的总和,也会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局面。

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发达根本的原因是生产力不发达,整体水平落后,社会化程度还不高,生产力结构中还存在着整体与局部以及局部相互间的显著差异和不平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结构必须与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性质相适应,从而才能更好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按照这一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为特征的。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力的连续发展,动员一切力量扩大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力总和。

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积累起来的物质资本是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长期的从根本上适应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才能保证生产目的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在实现资源配置微观效率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宏观的效率,才能为实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收入分配、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经济基础。生产力结构的局部差别决定了公有制经济不能单纯采取一种形式,而是存在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公有经济成分还可以与非公有经济成分融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在数量上只可能掌握一部分生产条件,并与生产力结构中最先进、社会化程度最高的部分相适应,比如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关联效应和规模经济最为明显、宏观性和社会性最为突出的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控制力和主导作用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客观生产条件和就业手段不足的现实,单纯依靠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要求,而且生产力结构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化程度不高,不可能依靠经济关系的改造把它们迅速提高到适合社会化占有的水平。因此,除了公有制经济成分之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保留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应该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与生产力的现实基础相适应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和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经济成分和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所有制改革不断延伸的结果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是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是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不断延伸的结果。随着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资本和产权在市场上流动和重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下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与性质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的界定,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各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体现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社会上各种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依存、互为供给、互为需求的经济关系。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组建的一种企业形式,是企业内部各种所有制主体之间生产要素共同占有、利润按生产要素投资额共同分享的一种企业组合形式。[注]王永年:《广义混合所有制概念辨析》,《江淮论坛》2004年第6期。另一张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宏观、微观之分。宏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在特定社会经济制度下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有机结合,即宏观的所有制结构。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所有制结构的性质。微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在企业范围内的联合。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经济决定了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及分配制度。[注]朱光华:《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新定位、新亮点》,《南开学报》2004年第2期。还有的学者根据所有制主体和产权主体的性质,把混合所有制分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以劳动联合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为主体或民营经济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注]周维富:《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深化和实践中的创造性发展》,《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6期。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不同所有制经济通过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等方式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式。从所有制形式和性质的角度来讲,由于经过资本和产权的融合,形成了新的财产和产权的联合(如形成了不同于股东所有权的法人财产权),混合所有制关系无论从性质还是实现形式来讲,都具有与其构成部分的所有制关系不尽相同的内容,是在原来的所有制形式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的所有制形式。当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与其构成部分的性质也不是完全无关或者完全独立的。对此可参照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分析。马克思指出,股份资本是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因此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这是它不同于其构成部分的资本主义私人资本的地方;但是另一方面,私人资本的这种转化形式“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是私人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从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社会资本和私人资本之间的对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3、497页。以上分析提供了认识混合所有制基本性质的重要启示:由于实现了资本在社会一定范围内的联合,混合所有制是比私有制经济社会化程度更高的所有制关系;但是同时,混合所有制就其本意来讲毕竟不是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资本联合,因此其社会化程度还达不到社会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的高度。这就意味着,混合所有制是介于纯粹的私人所有和完全的社会所有之间的一种所有制关系。只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混合所有制具有“过渡”的性质。

本文认为,混合所有制的严格的内涵只能从所有制关系的形式和性质角度来界定。其他观点都偏离了所有制这一重心。比如,无论是从广义还是从宏观角度定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上都指向了所有制结构,而不是所有制关系本身的形式和性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状况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理论概念,因此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来表示这种状况并无实质意义。再比如,从所谓狭义和微观角度定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指向的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不同所有制经济联合形成的产权结构及其治理形式,甚至有人把股份制直接等同于混合所有制,认为推行股份制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这显然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企业的产权形式不能告诉我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性质。因为从所有制主体和产权主体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资本联合的可能,比如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联合、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的联合、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的国有经济的联合、不同的集体经济的联合、不同的个体经济的联合等等。仅仅依靠这种联合的形式本身,我们是无从判断其所有制性质的。即便存在“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情况,我们也不能简单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就是由“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所有制主体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单一的经济利益关系,往往是按劳分配和按资(要素)分配并存的情况。

此外,还有一个与混合所有制看似相近,但是含义更加宽泛和模糊的概念“混合经济”。在西方流行的经济学著作中,混合经济通常是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共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状况。由于淡化了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概念,“混合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注]张旭:《关于混合所有制的两个问题》,《理论学刊》2004年第2期。

本文认为,《决定》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等不同经济成分或所有制形式经过股权和资本融合形成的新的所有制形式。它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等一起,构成了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各组成部分,从而才能够成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二)所有制改革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包含两条主线:一是通过所有制改革,不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通过改革经济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所有制改革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的要求,调整所有制结构,打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二是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完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所有制关系的实质是由生产资料的归属或客观生产条件的分配形成并决定的人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某种所有制形式与具体经济过程相结合的形式,表现为生产手段或资本的组织形式以及由此形成的产权结构。有效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取决于两方面因素: 一是这种所有制形式的基本性质,二是所有制形式与之相结合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前者反映的是生产的社会经济性质,后者反映的是社会化生产的规律。因此,同一种所有制形式,虽然基本性质是一样的,但是因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比如产业特征、市场结构等不同),可以具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有效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应当保证两方面因素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既符合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又符合所有制决定的经济利益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各个时期进行的所有制改革,从调整所有制结构向探索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延伸、不断深化,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发展和变迁。早在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特别是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份。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2年,十四大进一步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同时还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且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载体。2001年,党的十六大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对其进一步加以发展和完善,指出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强调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随着所有制改革从调整所有制结构向探索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延伸,混合所有制经济自然而然的形成并发展起来。一方面,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打开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随着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特别是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革,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开始进行产权和资本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三、在新形势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新形势下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发展和解放生产力、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公有制经济并提高其发展质量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最大任务就是如何加快生产力的发展,扩大生产力的总和,提高生产力的水平和质量。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打破了“纯粹公有”与“纯粹私有”的二元对立的束缚,是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选择。在生产力水平和各种所有制关系一定的条件下,由不同所有制经济通过产权和资本的联合、融合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比单一的所有制经济而言,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化,有利于实现资本的放大功能,扩大生产力的数量和规模,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提高生产力的发展质量和社会化程度。

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唯一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替代或排斥,也不意味着某种所有制经济利用混合所有制形式“吞并”或“吃掉”另一种所有制经济。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不同所有制经济实力悬殊、极不平衡,因而还存在这种可能的话,客观上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建设,目前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无论数量、规模还是发展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此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展开的资本联合。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从而在主观政策意愿上也表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绝不是顾此失彼。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发挥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首先,混合所有制对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最明显的直接作用在于,由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公有资本的放大功能,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相比,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其次,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直接作用还在于这种形式有利于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一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是实现其经济制度包含的基本利益关系的载体。从制度逻辑的角度讲,存在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兼容问题”,但是从经济逻辑的角度讲,生产力的不发达、公有制自身的不完善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又决定了现阶段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必须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条件下,国有资本与市场机制的联系就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来实现,从而避开了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兼容问题”。

再次,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直接作用还表现在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建立起真正的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是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唯一可能形式。为了实现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必须寻找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形成国家、企业、劳动者“激励相容”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阶段,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最主要的形式,可以成为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就已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国企改革的方向,提出了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国有资本垄断行业的要求。

最后,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具有多种间接作用。仅以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为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市场竞争,打破垄断,实现资本的流动,从而提高公有资本的配置效率。目前我国的垄断行业绝大多数被国有资本控制,如石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银行、邮电等行业。其中既有自然垄断的因素,又有行政垄断以及因此而被强化的市场垄断因素,严重束缚了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在进行明确的分类改革的前提下,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展开平等竞争。提供公共品或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则应当接受政府的有效管制。[注]文宗瑜:《从垄断到所有制的混合——论基本制度层面上的中国国资改革》,《学术前沿》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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