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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刍议*

2014-12-03高信奇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11期
关键词:民主协商协商公民

邢 玲 高信奇

协商民主运行机制刍议*

邢 玲 高信奇

协商民主是一种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化,民主协商可以与公共决策相勾连。从民主协商的本真性旨趣与工具性价值来看,在公共决策过程安置民主协商可以提升决策质量,增加决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政治过程来看,协商与决策之间存在着填补的空白地带,需要通过协商范围的厘定、协商规模的设计,以及建立偏好转换、协商终止与意见聚合等协商机制,将两者有机联系起来。

民主协商;公共决策;合法性;偏好转化;协商宽度与限度

自上世纪80年代以还,西方理论界兴起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高潮。之后,协商民主在中国渐次成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尝试的新宠,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规范理论层面来看,协商民主是今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重点,也是我国转型时期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从规范性视角来看,治国理政往往离不开公共决策,协商民主通常被视为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或者说,民主背景下公共决策需要通过协商来赢得决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有基于此,美国学者杰克·奈特和詹姆斯·约翰逊就认为,“民主是约束政治决策的制度安排。民主的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或官方的决策论坛,也包括延伸的次级组织环境。”①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协商在政治生活中如何有效地展开,如何破解卡罗琳·亨德里克斯所言说的“协商民主也正面临着与真正的政治实践相脱节的危险”,②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协商与决策是现代性政治不可或缺的行为、过程与环节,然而,在协商与决策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有一段有待厘清和填补的空白地带,从而将现代民主中的协商与决策有机联系起来。

一、民主协商:公共决策赢得合法性与正当性

基于对选举民主③偏离民主本意和选举民主导致了一系列现实的缺憾,西方学者在挖掘古希腊民主思想资源和现代性民主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协商民主不仅溢出西方发达国家边界而延伸到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已从国内政治扩散到国际政治领域。可以说,协商民主一经问世,就引起众多中外学者侧目,并赋予其崇高的理论想象与实践期盼,以至于,有些学者称之为一种新的民主范式或模式。将协商民主称为一种新的范式或模式,是基于对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两者关系不同的判读。这种判读认为,两者是各自独立的民主模式,它们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替代关系论”认为,协商民主高于且优于选举民主,有了协商民主,选举民主有还是没有就变得无所谓了。然而,从民主政治的规范理论与运行逻辑来看,用“相互弥补”来理解两者的关系更准确。“弥补关系论”认为,作为两种不同模式的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不可或缺的,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弥补与完善。“‘协商民主’理论并没有直接否定代议制民主的自由民主承诺,相反,它主张以能鼓励互动讨论和偏好转变的其他制度来补充这一承诺。”④

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结合体。对协商民主是否可欲的回答,其关键在于协商对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合法性的证成,也就是说,协商是否能成为完善现代政治过程、拯救代议制民主之弊的利器,对此,基本上是围绕着协商的本真性旨趣与工具性价值来进行的,“人们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协商:一些人认为协商本身就是值得倡导的;另外一些人则从工具性角度看待其价值。”⑤协商的本真性旨趣,旨在从人的自我理解,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视角来理解和证成协商对政治生活的意义。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人的存在的最高阶段是主体间的彼此承认,只有在得到他者对自我的承认之后,我才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人类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什么?黑格尔明确指出,它就是相互承认的概念。相互承认是自我意识论的一个基本内容。生命的价值或人类的价值就在于诸多欲望和自我之间相互承认其为人,相互承认各自的独立和自由,相互承认其具有高于动物的人的本质和尊严。”⑥实现公共协商就是实现人与人相互承认的重要途径。当代黑格尔主义者查尔斯·泰勒在此基础上,进而将自我认同(自我理解)归结为我与他者的对话关系,“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其根本性的对话特征。只是因为掌握了人类丰富的语言表达方式,我们才成为人性的主体,才能够理解我们自己,从而建构我们的认同。……我的认同是通过与他者半是公开,半是内心的对话协商而形成的。”⑦当代著名协商民主理论家詹姆斯·博曼也认为,协商本质上是一个话语的过程,体现为对话关系。由此可见,从人的自我理解和人际关系视角来证成协商的正当性,是以从人与人通过语言的交流、沟通得到相互的承认、进而就公共议题达成共识而获得。哈贝马斯针对现代早期的主客两分所带来的自我与他者的割裂,提出了主体间性与交往行为以期来解决现代性政治的困境。哈贝马斯认为,语言是人类特有的技能,交往行为就是行为者通过语言进行交流,从而达到相互理解,形成共识,从而增强人类合作和政治生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交往行为理论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新型人际关系——主体间性,替代近代主客两分的主体性,它强调他者并非客体,人与人之间应该是一种“主体-主体”之间的双向互动。“这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应相互承认、相互尊重。那么“他人”在“我”的眼中就不是竞争对手,而是相互依赖的伙伴,这是哈贝马斯理想中的互动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只能通过语言这个纽带才能实现交往行为,因此主体间性就体现在人与人之间平等、无强制的相互协商之上。哈贝马斯甚至认为,民主就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协商之中。⑧正是基于语言和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在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种现代民主规范模式——协商民主,以此来增强了公共决策合法性,“话语理论吸收了两方面的因素,用一种理想的商谈和决策把它们融合了起来。这种民主程序在协商、自我理解的话语以及公正话语之间建设起了一种有机的联系,并证明了这样一种假设,即在这些前提下,合理乃至公正的结果是可以取得的。”⑨

从工具性视角来证成协商的正当性,主要是基于后果论的判断,期盼协商在公共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与功能。首先,协商可以弥补代议制民主背景下公共决策之弊而获得证明。代议制民主将选举、票决作为衡量民主与否的试金石,关注政治人物的选举、公共决策时的票决,忽视选举前、决策前的协商,使公共决策成为一种“精英”政治,而很少有听取民意的管道。在协商民主约束性的公共决策,将协商置于公共决策之前,体现了决策的民主性,增加了民主过程的合法性。“协商是针对各种各样在当代民主中最普遍存在的'弊端'而提出的,如糟糕的决策、断章取义的政治、低水平的参与、不断下降的政府合法性及无知的市民等。”⑩其次,民主协商有利于公民的决策参与。让受到公共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方式来参与决策,本身就是对民主的公民参与功能的一种恢复。从民主的成长史来看,古希腊民主的实质是一种参与性民主。在古希腊雅典,具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生活在两个不同领域,即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表现为家庭和经济领域,公共领域则为城邦政治生活。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雅典人,要想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人,必须参与城邦的所有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因此,参与是古希腊民主的内在机制与环节。作为现代性的代议制民主,其日常政治过程(包括公共决策)是由政治人物和官僚体系控制与运作的,几乎没有设计公民参与的环节与渠道,正因如此,卢梭曾经批判性的说到,这种民主模式只有在选举时才能体现,在选举之后选民就等零。退一步来说,尽管有时代议制也可能让公民参与到政治中来,但是这种参与是偶然性或低水平的,“聚合的自由主义认为参与作用相对较弱,因为参与最多只在少数情况下如何选举时才是重要的,并且参与目的有限。”相反,协商民主是经常性的,是公民对政治生活、尤其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公共决策的深度参与,这种高水平的公民参与,可以使公共权力运作合理化,公共政策赢得合法性与正当性。第三,协商可以化解分歧,实现公共利益,达成政策共识,提升决策质量。复杂性和多元主义是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特征。多元主义背景下,个体与团体存在着多元利益诉求、分歧的道德价值和政治观,而协商是解决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的道德和政治观的最佳制度机制,因为,通过民主协商可以对公共利益的分歧进行讨论,从而努力消除分歧,达成协商共识(哪怕是低度的共识)。协商共识不仅有利于促成体现公共利益的决策,而且有利于提升决策质量和决策的执行效能。“根据多数协商民主的支持者的说法,当政策通过公共商讨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参与其中的公民和公民代表超越了单纯的自利和有局限的观点,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时候,政治决策才是合法的。所以,很多社群主义批判者提倡公共协商,将它作为一种达成共识并改变公民有限的和自利的视角的途径。”

在协商民主的约束条件下,协商与决策是先后勾连的政治行为,一般来说,协商在先,决策在后,只有设计好协商范围、规模建构其一套完整的程序与制度体制,将两者链接起来,才能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如果协商与决策时机之间没有明确的以程序保证的固定联系,那么决策就不能宣称享有源自协商的合法性。”

二、领域与规模:民主协商的宽度与限度

理性审慎的协商是协商民主的压仓石,也是公共决策赢得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键。然而,在哪些领域、何种层面以及以何种规模开展协商尚未形成共识,仍是一个有待于探讨的问题。“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关于产生政治合法性的协商应置于何处,仍存有很大分歧——从代表性到非代表性的实体,从正式到非正式的领域。”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实涉及到民主协商展开的宽度与限度。

民主协商的宽度。按照埃尔斯特的说法,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公民通过讨论作出决策的过程,或者说,协商民主是生成公共决策的治理形式。公共决策有着宽泛范围和多种层次,那么是否所有领域和层次都适用协商?对此,西方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哈贝马斯认为协商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决策环境,他提出了协商民主的双轨模式,即公共决策有非正式公共领域和正式公共领域,而协商与决策分别位于两者。也就是说,在非正式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各种论坛)中适用包容性协商,在正式公共领域(议会或法院)中适用于无偏见的或正义的决策,而不适用协商。非正式公共领域协商中产生的政策意见,将在公共领域决策环节给予重视与讨论,并形成公共政策。“在双轨模式中,协商存在于非正式公共领域,扮演者‘发现的背景’的角色;而决策存在于正式公共领域中,并扮演了‘正当性的背景’的决策。”无独有偶,德雷泽克也认为国家政治机关不应该实施协商制度,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才是民主协商的天然场所。为何不把协商安置在所有的领域呢?德雷泽克认为,在公民社会中实现民主协商,使得民意不仅独立于国家权力,并且可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而在国家政治机关也实现协商,则可能成为一种虚设,“他担心依附于国家的协商民主制度会被当权者蓄意削弱甚至颠覆,成为潜在的麻烦制造者在选举时的工具,或只是一个虚饰,而决策仍按传统的政治方式独自作出。”而公民社会中的民主协商独立于国家权力并与国家权力抗衡。与之相反,另一些理论家认为,民主协商应该可以在不同领域内开展,“朱迪思·斯夸尔斯认为,按照哈贝马斯两个领域的划分,理性审慎的协商理应存在于两个领域,即协商应该在正式协商及决策领域(议会或法院)和公民社会中非正式公共领域内产生。“在民主系统内部,一般认为目前协商阶段的要素包括协商论坛、城镇会议、经设计的协商次数、公民陪审和协商投票(即一小部分随机抽取的公民聚在一起,讨论时下关心的问题,以希望影响政府政策)。但似乎应把议会、行政和司法系统也作为协商的场所。”萨沃德和爱丽丝·杨支持这一观点,与斯夸尔斯不同的是,他们俩认为前者体现是一种非规范性协商,后者呈现为一种规范性协商。

一般说来,协商到底选择在哪些领域展开,往往与协商规模有关,然而协商规模是可以通过选举协商代表加以解决,因此,我们认为民主背景下的协商要尽可能地渗透到更多的领域,不仅在正规的具有立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权限的机关开展民主协商,而且要在一些不具有决策权限的领域、甚至公民社会、自治组织等领域都可以尝试建立协商机制。就拿我国来说,通过协商形成公共决策可以在以下几个领域与层面展开:一是党际协商。简·图瑞尔认为政党特别适合为公民社会的协商提供联系,通过政党内部以及政党之间的协商,可以引导公众进入政治领域,能使立法机关更加重视民意;科恩也认为政党是开展协商民主很好的平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富有特色的政党制度。在此制度平台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开展党际协商,即通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直接政治协商,和通过人民政协的制度平台实现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通过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民主协商,就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进行理性讨论,把人民群众意见收集起来,转化为执政党意志,从而转化为人大法律和政府政策。二是人大机关立法协商。人大制定的法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开展立法协商,可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人民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同时又可以培养公民法律意识,锻炼公职人员执法能力和公民守法能力。三是政府政策协商。政府政策牵动着亿万人民群众利益,面对着社会结构松动、阶层多元化带来的利益诉求多样化和高涨的行政决策参与热情,各级政府在制定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时,必须要通过制度化的民主协商,平衡各方面利益诉求,提升决策民主化程度,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近年来,地方政府通过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各种论坛等形式开展的决策协商是一种有益尝试,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进一步深化与拓展。四是基层群众协商。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是公共决策的非正式或非权威性主体,但是却是社会(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基层群众自治中,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就社会(社区)公共事务进行讨论、交流、协商,如近年来各地涌现的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社区民主论坛、民情恳谈会、民主理财会等等,有效地拓展群众政治参与渠道,提升自治能力,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形式。

民主协商的规模。在西方政治实践中,民主采取何种模式往往与规模有关。古代希腊雅典直接民主存续的重要约束性条件,就是城邦不仅是个空间狭小的共同体,同时,具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公民资格的人也不多。随着时间转换,近代产生的民族国家相比于古代城邦,往往都是土广民众,且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范围不断的扩大。对国土面积和有政治参与权人数等规模的考量便成了现代人选择何种民主模式而不得不思虑的重要问题。美国宪法制定者正是基于对此考量,选择共和政体(即代议制民主)来消解这种紧张与矛盾,“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会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在共和政府下,他们通过代表和代理人组织和管理政府。所以,民主政体将限于一个小小的地区,共和政体能扩展到一个大的地区。”也正是将古典直接民主转化为现代代议制的间接民主,民主的规模问题得到了解决。其实,倡导公民政治参与的协商民主也存在着规模问题。从规范视角来看,理想的协商民主必须具备包容性和广泛性,即“所有相关的政治共同体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让所有相关者都参与决策,这一点只能从规范意义来论证,然而规范证明一转入实践运作,就遇到了非常大的麻烦,即如何让以百万、千万、甚至数亿利益相关者参与对公共议题的协商?于是,协商的规模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也敏锐地触及到协商规模,按照卡罗琳·亨德里克斯的看法,协商民主包含宏观协商与微观协商两种规模,前者是指公共领域或公民社会内发生的各种类型协商形式,因为其参与者居多,因此是宏观协商类型;后者意指公共权威决策机关内协商,因为具有决策权的是数量有限的代表或公职人员,因此是微观协商类型。其实,从协商现实实践来看,宏观协商不可能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到协商论坛,让所有人都参与不仅难以做到,甚至存在负面作用,“建国者对于使协商成为可能的社会条件非常敏感。例如,大规模公民集会被认为是危险的,因为人数太多而无法协商,无论公民具有怎样的思想和道德。”也就是说,具有实践意义的协商在空间和人数方面都有着硬性的限定,解决之道可以借鉴雅典人的解决方案,遴选协商参与者(代表)参与协商,即“让大众选举参与者——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随机机会。这种解决方案与前述政治平等的根本观点是一致的。……现代社会科学实验已经证明了这种观点的可行性,至少作为一种制度,可以为公共政策提供咨询功能。”遴选协商参与者具有一些约束性条件:首先,参与者必须是那些具有协商意愿的人。有参与权与真正享有这种权利往往是两回事,只有认识到参与协商真正意义的人,才会充分珍惜协商机会,发挥协商效能。其次,参与者必须具有理性商谈、沟通、妥协的能力,因为与选举民主的最大不同是,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偏好的转化而不仅仅是偏好的聚合,因此,协商者的素质、能力、甚至情绪、技巧对协商是否成功都极为重要。第三,参与者的来源与分配,应该要充分体现各种不同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公共决策最终能吸纳不同阶层群体利益诉求,增强公共决策的民主性。

三、偏好转换:协商共识的生成机制

偏好转化是否可能?公共决策是决策机关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集体行动方案的政治行为,其实际上要将个体偏好转化成社会偏好的过程。由于对公民个体偏好处理方式不同,民主模式也就难以相同。古希腊政治观倡导整体主义和美德政治的价值观,并假定存在一个相对同质化的人群共同体,个体偏好没有太多的分歧,个体偏好很容易形成集体偏好,或者公共决策压根无须考虑个体偏好,因此个体偏好没有成为古典政治的重要议题与难题。然而,现代政治观推崇个体主义和多元主义的价值观,而且是“自利,而非美德,被看成是政治行为的一般动力。”这些个体自利的偏好各不相同并且有时还具有相互竞争性与对立性,多元主义又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个体偏好,同时,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必须要把个体偏好作为公共决策的基础。在这些约束性条件下,如何解决既尊重个体偏好,又要形成集体偏好的公共决策呢?这是个现代性的难题。自由主义民主为此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即通过投票形式和多数主义的决策方式将个人偏好聚合为集体选择,因此,自由民主具备了非常鲜明的聚合偏好的症候。按照自由主义民主方式对个体偏好进行聚合常常遭受到如下的责难:一方面,即少数者的偏好为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这是否是意味着一种决策的多数暴政。另一方面,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所作出的公共决策真能体现民意吗?事实上,精英决策可能会照顾到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或偏好,而忽略了另一部分民众的利益或偏好,“政治上被边缘化的群体如女性和少数民族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缺席或没有发言权,这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和观点被有意排除或至少没有得到充分表达。”面对这样的难题,协商民主开出了破解的药方,即通过理性交流、辩论、妥协等方式实现个体多元偏好向集体偏好转变,而不是简单的聚合,从而为公共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审议民主的理想也是从同样的前提出发,即政治偏好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而民主制度的目标是必须解决这些冲突。但是在审议民主看来,这只能通过对重要议题进行公开的和非强制性的讨论来实现,讨论的目标是达成一致性的判断。”偏好转换的实质就从个体偏好中产生集体偏好,即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协商不是原有偏好简单取舍的聚合利益,而是产生新的公共偏好、公共利益。

偏好转换的前提是个体偏好是否是固定不变,还是可以变动的。个体偏好是个体对其存续而意欲获得某种对象的愿望、需求,是对外在对象的欲求在内心的投射,因此是一种主观的内生性偏好。美国学者森斯坦研究表明,个体偏好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它往往会受到表达偏好时所处的环境、现存的法律规则、过去作出的选择、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个体偏好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个体偏好可改变为其转化为集体偏好提供了前提,那么协商民主又是如何转变偏好的呢?

偏好转化机制。公共协商往往涵盖着对话、说理(论证)、理解和修正等政治行为、步骤与环节,个体偏好正是通过这些协商机制实现了转换。首先,协商机制推崇对话。选举过程存在着辩论,但是协商民主更看重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对话是一种理性的观点交流与碰撞,有利于形成理性的正义的决策共识。埃尔斯特认为,对话与理性相联系,而讨论还价和投票往往则可能受理性、利益或激情三者中任何一个的驱使。其次,协商机制关切说理论证。协商不仅仅只是表达自己的偏好,更在于对自己偏好与决策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理性论证,和对其操作性作出详尽的说理,从而让他者接受。在埃米·古特曼和丹尼斯·汤普森看来,民主的实质与核心就是公民意志的表达,这种表达是通过讲理的方式进行的,他们甚至将说理作为协商民主的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特征。第三,协商机制看重理解。代议制民主将多元个体利益偏好视为互竞性的,在将个体偏好聚合为集体偏好时难以消除分歧、弥合差异;协商民主则意在通过公开平等理性的说理论证,使对方能够对你的偏好与政策主张给予理解与认同,从而促使共识形成。第四,协商机制内含观点修正和偏好转换行为。由于每个人偏好的独特性和理性的不完备性,协商参与者提出政策主张以及论证过程,可能存在着偏颇性,为了形成决策共识,参与者需要不断修正原有的决策偏好,实现偏好转换,从而易于达成一致性,“协商民主背后一个基本动力是相信人们会在与他人的讨论中,不断调整自己对社会的看法。所以民主参与的关键是创造,而不是发现和聚合公共利益。”

通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达成共识一种比较理想的状况。一般来说,在文化多元社会里,要消除所有个体偏好之间的差异与分歧,达成全体同意的一致性共识是一件不易之事。当一致性共识难以做到,可以退而求其次,能达到博曼所说的多元共识也是不错的结果。所谓多元共识,即尽管协商者不能从理性和价值角度认同某一决策建议,但是,为了实践和行动的需要,协商者可以秉着合作意识和及时解决问题精神,在保留自己偏好与政策主张的前提下对其他决策建议进行妥协,从而为顺利决策提供基础。

四、意见聚合与票决:协商终止与选择机制

从政治过程与行为来看,协商民主的亮点在于协商,选举民主的特色在于选举,协商与选举是现代民主过程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或步骤。如果说,选举民主由于忽视了协商而使自身实践呈现出诸多弊端的话,同样的,如果协商民主弃绝票决也将导致政治决策无限地延宕。因此,科沃德说到,“这意味着协商尽管可能成为民主程序的一个理想部分,但它也只能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协商民主根本谈不上是一个完整的‘民主模式’,而只是整体的一部分。”

从法理上来说,公共协商的主体可以是具有决策权的官员,也可是公民社会中的普罗大众;民主协商的平台可以是各种组织、论坛,而决策的机构必须是具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实际上,民主协商可以为公共决策提供前提,也可以提高公共决策质量,然而,公共决策往往离不开选举、投票等聚合程序。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如上所述,民主协商存在着公民社会的非正式非权威的协商和政治领域的权威协商,公民社会的非权威协商虽然能形成决策共识,说到底还只是一种意见或民意,而民意不是政策,因此协商也就不等于决策。这种民意共识要想成为法律或公共政策就必须要进入法定决策机关,由具有决策权的立法机关代表、行政机关官员或司法机关的法官进行,因此,民主协商需要中断,终止协商程序,进入决策程序。在决策阶段,决策者之间仍需要对不同协商领域提出的决策意见进行协商,这一协商是决策者之间的协商。协商未果,启动票决与意见聚合机制,即启用投票选择机制,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形成法律或公共政策。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非正式协商有时也不一定就能形成决策共识,然而,由于考虑到政治实践的效率原则或紧急状态,必须立即形成公共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同样需要重复协商终止和票决与意见聚合程序,“政治共同体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都参与协商,但决策是由选举的代表和法官制定的。决策可能受协商影响,但终将由聚合程序决定;最后,公民可能会明白协商是怎样进行以及聚合是怎样发生的。”

结 论

将民主协商嵌入公共决策,实现协商与决策的联姻,是一种新型有效的民主治理。深究协商民主背景下公共决策的过程机制来看,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公共决策离不开协商。然而,从协商走向决策,需要通过设计协商领域、协商规模以及一些制度体制环节将其连接起来。从规范推演和实证分析来看,一次完整的协商决策过程往往需要经历三个阶段——两轮协商和一轮投票决策等过程。第一轮民主协商在公民社会领域进行,不同利益相关者通过不同协商平台进行理性协商,为决策提供民意基础;第二轮民主协商在决策机关展开,决策者之间的协商;最后通过投票在多种决策方案中进行优选、过滤,从而形成公共政策。

注:

①杰克·奈特、詹姆斯·约翰逊:《协商民主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平等》,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39页。

②卡罗琳·亨德里克斯:《公民社会与协商民主》,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22页。

③西方学者往往将协商民主与聚合民主相比对而讨论问题。聚合民主是对以选举、投票为核心原则的自由代议民主的一种称谓,是将民主视为一种市场的具有经济性的民主模式。

⑥高全喜:《论相互承认的法权——〈精神现象学〉研究两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⑦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96—298页。

⑧陈炳辉、王卫:《民主共识的达成——协商民主解决多元偏好冲突的路径选择》,《厦门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⑨哈贝马斯:《包容他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7页。

⑩帕布洛·德·格雷夫:《协商民主与惩罚》,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69页。

〔责任编辑:宁岩〕

OntheOperationMechanismofDeliberativeDemocracy

XingLing&GaoXinqi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a kind of governance democratization of public affairs.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contacts with public dec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f the true purport and instrumental value,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resettlement in the public decision-making process can enhance decision quality, increase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decision. From the political process, there is a blank area needed to fill between consultation and the decision. We need to put the organic link between them through negotiation mechanism of defining the scope of consultation needs and negotiation scale design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preference conversion, consultation termination and advice polymerizati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ublic policy; legitimacy; preference transformation; negotiation width and limit

*本文是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研究(13ZZD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合法性建构为导向的政治仪式研究”(10YJC810045)的阶段性成果。

邢玲,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南京 210000;高信奇,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南京行政学院副教授 南京 210046

D046

A

1001-8263(2014)11-01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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