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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视角下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分析——基于北京郊区养猪场(户)的调研数据①

2014-12-02张玉梅

技术经济 2014年7期
关键词:养猪场环境治理粪污

张玉梅,乔 娟

(1.山东滨州学院 经济管理系,山东 滨州 256600;2.黄河三角洲经济研究中心,山东 滨州 256600;3.中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1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中国城镇居民的食品消费结构不断变化,肉蛋奶等副食品的消费比例显著上升[1]。以北京为例,201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的猪肉消费量占肉类消费总量的比例为52%,半数消费者认为猪肉消费在其家庭畜产品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呈稳定趋势[2]。城郊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居民对肉产品的需求。专业化分工带来的城郊生猪养殖业的养殖模式以集约化养殖为主,该养殖模式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严重分离,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对周边水体、土壤、生物各圈层造成一定的交叉复合影响,生猪养殖粪污逐渐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之一[3]。生猪养殖对环境的影响成为政府干预城郊生猪养殖业的一个主要理由,因此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直接关系到生猪养殖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城郊生猪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乃至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从研究角度来看,多数学者从意愿角度分析环境治理问题。有学者对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意愿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4];有学者采用Logit模型或Tobit模型分析养殖户的污染意识对其沼气技术采纳意愿的影响以及影响沼气技术采纳的因素[5];有学者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二元Logistic模型研究了影响福建省和江苏省的养猪场户采纳沼气技术的因素[6-8]。由于多数猪场对粪污处理不当而污染周边环境,因此本文用养猪场(户)的粪污治理行为表征其环境治理行为。

从研究区域来看,多数学者选择江苏、湖南和福建等省的生猪养殖主产区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影响沼气技术采纳的意愿和行为的因素,其研究结论反映了南方生猪主产区的生产者行为。但是,研究大城市郊区生猪养殖者的粪污治理行为的文献非常有限,尤其是针对北京这样的猪肉主销区的研究文献更是鲜见。同时,沼气技术在北方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鉴于此,本文采用正常运行的粪污处理设备衡量养猪场(户)的粪污治理行为并分析其影响因素,为制定和实施促使养猪场(户)规范养殖行为、在实现一定程度的生猪自给率的同时保障环境不被污染的城郊生猪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借鉴依据。

2 理论分析与模型构建

2.1 理论基础

计划行为理论由Fishbein和Ajzen于1975年提出的理性行为理论演变而来,目前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农户及消费者行为研究中。该理论认为,行为的产生取决于个体执行某种特定行为的行为意向,行为意向是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9-10]。

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研究框架,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意向受到其自身对环境治理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的影响。态度是指个人对特定行为的评价经过抽象概念化后形成的观点,是个体采用某一行动的主观概率[11],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态度取决于自身对养殖环境污染程度的认知、养殖环境对生猪健康的影响程度、粪污处理困扰程度及对粪污处理的关注角度。主观规范反映了具有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对个体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的影响作用。降低养殖粪污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从源头防治、过程治理及结果控制3个方面进行,而主观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促进源头防治的作用,养猪场(户)对污染防治法规的了解程度、是否受到政府补贴及处罚构成影响个体环境治理行为意向的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反映个体过去的经验和对未来预期受到的阻碍。个体拥有的资源越多,预期阻碍就越少,知觉行为控制就愈强。养猪场(户)的收入水平、养殖规模、养殖年限、是否从事种植业生产都能体现个体拥有资源的多寡,影响其环境治理行为意向。环境治理行为由环境治理意向决定,因此影响环境治理意向的因素间接影响环境治理行为。同时,年龄、性别、文化水平和身份作为控制变量影响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

由于粪污是养猪场(户)环境治理的重点,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养猪场(户)的粪污治理行为。养猪场(户)的粪污治理行为初步体现为粪污清理①粪污清理主要是指借助人力、机械或其他工具将粪便和尿液从猪的栏舍中清理出来以保持猪舍干净。工艺的采用。生猪养殖过程中的粪污治理情况因粪污清理工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发酵床养殖技术是一种较特殊的工艺,采用该技术所产生的废弃物主要是垫料,基本上不产生污水[12]。此外,粪污清理工艺还包括水冲粪、水泡粪及干清粪。水冲粪是指采用自动水冲方式将猪舍内粪沟中的粪污清理出舍,具体操作是:猪舍中的猪粪从地板缝隙进入下面的集粪沟,通过打开集粪沟净道端的冲洗水池或水喷头放水冲洗来使粪污沿集粪沟冲入舍外的储粪池。水泡粪在水冲粪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其具体操作是:在猪舍内的排粪沟中注入一定的水,使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从地板缝隙中进入下面的粪沟,在储存一定时间后,将沟中粪污排出至储粪池中进行发酵处理。干清粪主要是指粪便与尿液一经产生便分流,干粪由机械或人工清扫运走,尿及冲洗水由排尿沟流出[13]。

粪污治理②粪污治理主要是指利用粪污处理设备处理从猪舍清理出的粪污,即对粪便和污水进行处理并实现再利用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的内容包括粪便和污水的治理,进行粪污治理的前提是有粪污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有机肥处理设施、沼气设施及污水处理的三级沉淀池。有机肥处理设施可以直接将粪污发酵为有机肥,从而实现粪污的再利用;沼气设施能使粪污最终产生沼渣和沼液,经过稀释的沼液连同沼渣均可作为肥料而被再利用;污水经过三级沉淀后再排放可减小对环境的污染。因此,本文选取养猪场(户)是否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备作为粪污治理行为的替代指标。

2.2 模型与变量

2.2.1 模型构建

养猪场(户)是否对环境进行治理关系到城郊生猪养殖业能否可持续发展。本文选择养猪场(户)是否正常运行粪污处理设备作为被解释变量。由于被解释变量的取值只有“是”和“否”两个,因此本文选用二元Logit模型。模型表达式为:

式(1)中:α为截距;xk为影响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的第k个解释变量;p为养猪场(户)选择环境治理行为Y(“是”时,Y=1;“否”时,Y=0)的概率;μ为残差项。

2.2.2 变量选择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解释变量——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包括3个部分,每个部分的细化指标如表1所示。

3 数据来源与样本说明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3年4月至10月对北京市房山、平谷、通州、昌平、顺义和大兴区六区的实地调查。此次调查采取调查员入生猪养殖场或田间学校工作站与养猪场(户)一对一直接访谈的方式。调查对象基本上为生猪养殖场的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者,他们较为了解猪场情况,其经营管理理念能融合到猪场经营过程中,从而保证了所获得的信息真实、可靠。经过严格审核,最终获得有效问卷244份①对应244家养猪场(户)。。

表1 解释变量的定义、描述性统计结果及预期作用方向

养猪场(户)的经营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收入处于中等水平的养猪场(户)所占比例最高,收入处于中低水平及以下的养猪场(户)所占比例不高,收入处于中高水平的养猪场(户)多于收入处于高水平的养猪场(户);北京市生猪养殖业中散户所占比重仍较大,能繁母猪存栏量超过300头的大规模养猪场(户)并不多——因为生猪养殖业需要有一定的土地承载力;养殖年限为11~15 年的养猪场(户)最多,养殖年限低于5年的养猪场(户)最少;不从事种植业的养猪场(户)比从事种植业的所占比例高27.86个百分点,说明养殖业与种植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割裂。

表2 被调查养猪场(户)的经营状况

养猪场(户)负责人的个体特征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年龄超过50 岁的养猪场(户)负责人最多,年龄在40~50岁、40岁以下、30岁以下的养猪场(户)负责人数依次递减,可见养猪场(户)负责人的年龄趋于老龄化;被调查者中男性远多于女性;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和大学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养猪场(户)负责人所占比重均不高,而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养猪场(户)负责人所占比重最高,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养猪场(户)负责人所占比例较高,可见养猪场(户)负责人整体的文化水平并不高;将养猪场(户)负责人的身份划分为普通居民和非普通居民,普通居民比非普通居民的比重高了67.22个百分点。

表3 被调查养猪场(户)负责人的基本特征

4 描述性统计分析

养猪场(户)进行环境治理的关键环节是控制环境污染源,即粪污是否经过处理设备被充分处理,处理后的粪肥、沼渣(液)或废水是否最终还田。

4.1 环境污染源控制

环境治理的最初环节是降低粪污排放量,由于粪污清理工艺不同产生的粪污量也不同,因此粪污清理工艺的选择是环境治理的初步选择。调查数据显示,79.92%的养猪场(户)选择干清粪工艺,选择发酵床养殖技术的养猪场(户)的比例为7.79%,选择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的养殖场户的比例分别为9.43%和1.23%,1.64%的养殖场(户)选择其他工艺。可见,北京市养猪场(户)主要采取干清粪工艺,其产生的污水较少。采用发酵床养殖技术不产生污水排放,采取水冲粪和水泡粪工艺要使用较多的水资源,所产生的污物主要为粪尿和较多污水,因此北京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内容主要是治理猪粪和污水。

4.2 环境治理行为

调查数据显示,45.73%的养猪场(户)有粪污处理设施。其中,拥有有机肥处理设施和沼气设施的养猪场(户)分别占25.27%和50.55%,其他占24.18%。粪污处理设备的选择由养猪场(户)单方面决定的比例为34.07%,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的比例为26.37%,由双方协商决定的比例为39.56%。调查结果显示:75.53%的粪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27.47%的粪污处理设备因运行费用过高而未能正常运行。

4.3 粪污治理后的最终去向

4.3.1 猪粪的最终去向

根据调查结果,养猪场(户)的猪粪(包括沼渣)最终实现还田的方式包括: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养猪场(户)实现自家还田;无偿提供或出售给他人还田。只有极少数的养猪场(户)将之堆放不处理。其中,41.91%的养猪场(户)从事种植业生产,粪便多为自家还田;58.09%的养猪场(户)未从事种植业生产,多为无偿或销售给他人还田。在养猪场(户)是否与周边种植业生产者签订消纳粪污协议方面,57.53%的养猪场(户)没有与之签订协议,42.47%的养猪场(户)与之签订了协议但多为口头协议。75.77%的猪粪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处理方式多为自然堆置发酵,少量为机械强制发酵。

4.3.2 污水的最终去向

污水处理包括直接排放、污水池存放、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放和用于制造沼气。调查数据显示:采用污水池存放的比例为23.21%,利用三级沉淀池处理后排放的比例约为18.75%,用于沼气制造的比例约为6.25%,采取其他处理方式的比例为6.25%(多为养猪散户),污水通过生活污水下水管道排出处理。采取直接排放的污水处理方式的养猪场(户)较多,其占比为45.54%——这与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养猪场(户)的所占比例基本相当,即污水通过稀释排放到自家田地进行消纳处理。经过处理后的污水占全部污水的54.46%,其中67.73%的处理后污水最终用于灌溉农田果园,28.64%排入沟渠或渗入地下,其他去向的处理后污水占3.64%。

根据粪污的产生、处理及最终去向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可知:较为节水的干清粪工艺是养猪场(户)普遍选择的清粪工艺;经过处理后的猪粪和污水多数可以实现再利用。因此,表征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重要指标是粪污治理行为。

5 结果与分析

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主要是指利用粪污处理设备、采用一定工艺对粪污进行处理,最终形成有机肥或能源,从而有效降低生猪养殖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本文将养猪场(户)拥有正常运行的粪污处理设备视为进行环境治理,利用STATA10.0软件得出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和变量系数整体的显著性都较好,估计结果具有一定意义。

5.1 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因素

将正常运行的粪污处理设备作为环境治理的替代指标,选择行为态度、主观规范、知觉控制行为的衡量指标为解释变量,模型显示结果如表4 所示。由表4可知:描述养猪场(户)行为态度的环境污染程度认知、粪污处理困扰程度及粪污处理关注角度3个指标的结果显著;政府补贴情况变量的系数非常显著;养殖规模、养殖年限和养猪场(户)负责人身份3个变量的系数也较为显著。

表4 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二元Logit模型的估计结果

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态度影响其环境整理行为选择。结果显示,环境污染程度认知的影响方向与预期一致,即认知程度越高,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概率就越大。养猪场(户)的粪污处理困扰程度越大,采用粪污处理设备进行粪污处理的概率越小。这是因为:拥有正常运行的粪污处理设备的养猪场(户)通过对粪污进行及时处理、改善猪场环境,降低了猪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从而使得养猪场(户)对粪污处理的困扰程度下降,因此拥有正常运行的粪污处理设备的养猪场(户)的粪污处理困扰程度较低。粪污处理关注角度的系数较为显著,表明养猪场(户)越关注粪污能否被充分利用,其采取粪污处理行为的可能性越大。政府补贴对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有正向影响,养猪场(户)享受政府补贴,则其采取环境治理行为的概率越高。养殖规模、养殖年限与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之间存在正向关系,即养殖规模越大、养殖年限越长,养猪场(户)采取环境治理的可能性越大。养猪场(户)负责人的身份与其环境治理行为之间存在反向关系。由于普通居民的信息获取能力、认知程度较非普通居民要弱,因此非普通居民采取环境治理行为的概率比普通居民要高。

5.2 环境治理行为影响因素的边际效果分析

虽然表4中的模型估计结果显示了各解释变量对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的作用方向,但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它们对养猪场(户)行为的影响程度。本文利用STATA10.0软件计算并分析各主要解释变量对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影响的边际效应,如表5所示。

表5 各主要解释变量对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影响的边际效应

1)环境污染程度认知的影响。本文将养猪场(户)的环境污染程度认知划分为5个层次,认知程度每提高1个层次,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概率提高0.132。养猪场(户)的环境污染程度认知的均值为2.09,说明养猪场(户)对环境污染程度的认知一般,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2)粪污处理困扰程度的影响。本文将养猪场(户)的粪污处理困扰程度划分为5个等级,根据调查数据计算出的粪污处理困扰程度均值是2.32,可见养猪场(户)对粪污处理还存在一定困扰。从边际效果来看,困扰程度每降低1个级别,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概率提高0.154。这也与实际情况相符——进行粪污处理的养猪场(户)不存在粪污处理困扰。

3)粪污处理关注角度的影响。粪污处理关注角度的均值为0.2,表明多数养殖场(户)在进行粪污处理时不考虑粪污是否被充分利用,这也导致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概率偏低。养殖场(户)从不考虑粪污是否被充分利用转变为考虑粪污要充分利用,其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概率提高0.194。

4)政府补贴情况的影响。从显著性水平看,政府补贴情况变量的Z 值高达10.29,政府补贴对养殖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非常显著。从边际效果看,养猪场(户)享受政府补贴时实施环境治理行为的概率比未享受政府补贴时高0.703。由于环境具有外部性,养猪场(户)进行环境治理投入时要承担较高的私人成本,却无法从环境改善的成果中获得收益,而政府补贴恰好弥补了养猪场(户)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的那部分,因此政府补贴的影响显著。而根据调研数据计算出的养猪场(户)政府补贴情况均值仅为0.24,可见政府的补贴力度仍有限。

5)养殖规模的影响。本文将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30头的养殖规模作为基本规模,能繁母猪存栏量介于30~100头、介于100~300头和高于300头的养猪场(户)实施环境治理行为的概率分别比基本规模的养猪场(户)高0.281、0.295和0.543。养殖规模对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显著,即养殖规模越大,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可能性越大。尤其是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300头时,养殖规模变量的Z值达4.52,此时养殖规模变量对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非常显著。这是因为:规模越大的养殖场的粪污产生量较大,如不进行环境治理,环境对猪场的影响较大。

6)养殖年限的影响。养殖年限每增加1年,养猪场(户)实施环境治理行为的可能性增加0.017。根据调研数据得出的养猪场(户)平均养殖年限为12年。猪肉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生猪价格随之波动,生猪价格基本以3年一个小周期、6年1个大周期的规律波动[14]。生猪价格的大幅波动促使养猪场(户)重新洗牌,养殖年限较长的养猪场(户)即经过市场考验、经济实力较强的猪场,有充足的财力采购并运行粪污处理设备。

7)身份的影响。从调研数据来看,身份变量的均值为0.84,即多数的养猪场(户)为普通居民。从边际效果看,身份由普通居民向非普通居民转变将使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概率提高0.273。村干部、党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等非普通居民的思想意识较普通居民要先进、其获取信息能力更强,在一定程度上能推进环境治理行为。

6 结语

6.1 结论

本文以北京市6区的养猪场(户)为研究对象,研究了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及其影响因素,主要结论包括:

第一,养猪场(户)对生猪养殖环境污染程度的认知水平不高,养猪场(户)对粪污处理存在一定困扰,对粪污处理的关注角度未以处理后充分利用为主。第二,政府补贴对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显著,但补贴力度仍有限。第三,养殖规模和养殖年限对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显著,即养殖规模越大、养殖年限越长,养猪场(户)的环境治理行为的发生可能性越大。第四,非普通居民获取信息和获得培训的机会和能力优于普通居民,负责人为非普通居民的养猪场(户)进行环境治理的可能要大。

6.2 建议

上述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如下:第一,鉴于部分养猪场(户)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弱且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政府应对养猪场(户)加强培训、提供信息服务,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第二,鉴于政府补贴对养猪场(户)环境治理行为的影响显著,政府应在对养猪场(户)的粪污处理设备提供补贴的基础上,完善并强化对养殖环境治理等公共品的投资和补贴力度;第三,规模化养殖场在环境治理方面优于小规模养殖(户),政府应继续推进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加快对小规模养殖(户)的治理整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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