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耕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关系问题
2014-11-28薛子超
薛子超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地矛盾日渐突出。一方面,大量涌入城镇的农村劳动力未能取得城市户籍,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福利;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导致农村土地大量闲置。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允许、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决定。土地流转中主要包含耕地流转和宅基地流转两大方面,本文将立足于农村耕地流转的实际情况简要分析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
关键词:耕地流转;农村劳动力;就业
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是近几年来刚刚出现的热点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对沿海外贸企业的冲击,又有农村劳动力自身的技能不足、就业面狭窄等因素。农村耕地流转虽然已经在民间实行了十几年,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于农村劳动力就业帮助十分有限。2012年,我国农村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总人数的28.9%,如果能合理安排就业,我国经济将上升到新的阶段;相反,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我国经济发展将遭受巨大阻碍。
一、农村耕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现状
农村耕地流转虽然刚刚以政策形式确定下来,但实际上,民间的耕地流转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悄然兴起了。究其原因,是改革开放后一直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则将大块的土地划分成了若干小块,变成了小农生产,该制度的确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其弊端是小规模经营导致生产要素低效配置,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难以通过低效的农业生产满足自身发展的各方面需求。
城乡二元结构也是诱发农村耕地流转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远超出世界平均水平。世界上的平均城乡综合差距约为1.5倍,超过2倍的国家并不多,而在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7917元,单是这一项城镇居民就是农村居民的3倍,这还不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其它要素。耕地集体所有制带来的流转障碍以及户籍制度的约束如同无形的枷锁,牵制着农村劳动力难以彻底走出农村,完全享受城市人口的待遇。而且,我国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也使得“逆城市化”现象在非合法化的前提下却日趋明显。城市居民在获得高收入的同时,也因快节奏生活和高强度的工作而倍感压力。农村清新的自然环境,慢节奏生活的田园生活吸引着城市里大量的高知人群。但是,我国耕地及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障碍只能让这种需求在城乡二元结构的鸿沟阻隔下处于“偷渡”状态之中。
实行了农村耕地流转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面临两种选择:
一,将自己拥有的耕地通过转租、入股等一系列方式流转给他人使用,实现耕地规模化经营,自己则进城务工,提高自身生活水平。这种选择适用于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事实上,我国真正留守在农村的劳动力已经几近枯竭,全国农村中平均70%-80%的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有的地区农村劳动力几乎100%在城镇里生活,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心”和“三留”现象(留妇女、留老人、留儿童),耕地无人耕种,只好让妇女和老人做农活,这种小农分散经营的生产效率低下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实现了耕地流转后,妇女、老人和孩子就不必困守在小块的耕地上,而是将大量的耕地集中在一起进行集约化经营,既能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又能增加收入。如此一来,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加以合理引导,就能产生第二次人口红利。
二,农村劳动力从城镇中撤出,返回农村务农。当前的“用工荒”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提供的薪酬待遇不理想。农村劳动力在城镇里务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收入,但是从事的行业大多是基础性的、低技术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收入偏低,而且农村劳动力没有城镇户口,不能享受市民福利待遇,加上物价上涨,农村劳动力很难承受,因此还不如返回农村专心务农。但是这种务农区别于耕地流转前的务农,耕地流转后会出现集中并且形成规模,就可以发展绿色循环生态农业,将农林牧副渔综合在一起,形成系统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综合型大农业。在这种农业基础上提供的就业机会很可能比城镇中的就业更具吸引力。
二、农村耕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首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需要推进。农村耕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解决农民离乡离不了土的问题,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变为自由劳动力。可是,自由劳动力在市场选择中就真的自由吗?我国虽然允许农村耕地流转,但是户籍制度并没有相应作出任何变革。这就是说,农民将土地流转后,自身的农村户口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仍然得不到城市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这就使农村劳动力在城市中的生活压力在无形中被放大了。没有了耕地,终年在城市中奔波劳碌而收入却难遂人愿,光是住房的压力就足以让城里的农民心力交瘁了。有不少农村劳动力在城镇中只能住在“棚户区”,类似于拉美国家的“贫民窟”,还有一部分人根本就居无定所,这不仅对农村劳动力自身是一个挑战,对城镇治安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果农村劳动力在城里成家、有了孩子,那么孩子的上学问题也无法解决。所以,城市中的农村劳动力长期处于一种“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状态,即使将耕地流转了可以带来一些额外收益,可是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面积太有限了,根本满足不了城市生活的基本支出。所以,伴随着农村耕地流转,相应的户籍制度也要做出变革。
其次,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需要有效组织和科学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解放出来以后同样面临的是就业问题,但是最近几年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居住在城里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已经经历到第二代了,这些年轻人虽然从小在城里长大,可是由于户籍等原因无法进入高端劳动力市场中寻求职业,而低端劳动力市场又薪酬过低不能吸引这些求职者,这就使得不少农村户口的年轻人结构性失业。另外,刚刚从农村来的劳动力缺乏职业技术训练,只能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徘徊。他们在城市中初来乍到,又没有社会福利作保障,这部分农村劳动力很容易陷入贫困,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时必须由政府引导这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市场,充当好企业与劳动力之间的“中介”角色,以防止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求职误入歧途。所以,一方面推进农村耕地流转,另一方面城市中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要做好充分准备,否则,突然涌入的大量农村人口不仅自己生活举步维艰,对于城市来讲也是相当沉重的负担。
第三,加强耕地流转市场监管,防止“地热”。随着农村耕地市场的放开,势必有大量城市资本涌入农村对耕地进行收购,这种大规模的耕地并购很容易引发“地热”,就像早期商品房房价虚高不下有很大原因是人为炒作一样,一旦耕地价格飙升,农村劳动力价格也会水涨船高,乍看之下似乎对提高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是有益的,但是,物价的涨速永远大于收入的涨速,对应的商品粮等一系列农副产品价格也会一路上涨,这样一来,农村劳动力的收入只是名义上增加,事实上的生活成本仍然居高不下,政府鼓励耕地流转来促进农民增收的初衷也就无法实现了,这对于城市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生产、金融等经济领域都会产生极大影响。耕地流转时价格上涨是好事,但是并不是越高越好,因此,有两种途径来预防耕地价格过高,其一是限制耕地流转市场的投资资本,其二是限制耕地流转面积。限制投资资本就是在政府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优先采取经济手段,配套、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对耕地流转中的资本进行限制,以防止农村耕地的恶意炒作。如果耕地流转市场的“地热”发展超出市场调节能力范围,为了稳定农村经济,必须要由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对耕地流转面积进行短期限制,这种限制短期内有效,但是长远来看弊大于利,不赞成长期使用。总之,最大的原则就是让农村劳动力能充分享受到耕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第四,保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帮助农村劳动力尽快适应市场。在农村耕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往往是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充分的市场信息,农村劳动力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这一点单单依靠市场调节是无法解决的,需要政府出面来进行宏观调控。办法之一就是在耕地流转市场中建立信息平台,公开耕地流转交易的相关数据,增强耕地流转过程中的市场信息透明度。同时,为受教育程度有限的群体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交易信息对称。其次就是建立农村劳动力与耕地流转关联动态数据库,将农村劳动力与个人持有耕地信息统一发布,避免农村劳动力在耕地流转过程中个体交易出现势单力薄、茫然无措的问题。此外,还可以鼓励农村劳动力自发形成行业协会,聘请农业经济专家做顾问。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区域的农村耕地流转具体问题也不尽相同,所以行业协会可以先由地方农民自发组织,最后采用加盟的方式接受全国农业协会的统一领导,既能得到国家的支持,又能充分发挥自主经营的灵活性。
最后,严守国家耕地警戒线,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农业回流。我国农村耕地流转目的在于将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村劳动力解放出来,但是并不鼓励所有农村劳动力都脱离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在城镇中就业收入增加程度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平均工资水平、物价上涨幅度以及自身技能熟练度等,而且没有城镇居民福利待遇作保障,城里生活的压力要远远大于农村生活。因此,在实行农村耕地流转的同时也要适时引导农村劳动力返回农村务农。
三、小结
农村耕地流转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就业具有极大意义,二者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农村耕地流转会进一步解放农村劳动力,促使其向非农行业或集约化大农业领域转移;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又会释放出更多空闲耕地,加快流转进度。所以,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大背景下,调整农村耕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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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