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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几个举措

2014-11-28张丽

世纪桥 2014年6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政府

张丽

摘要:增强社会组织活力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期,只有通过推进政社分开,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拓展社会组织空间;创新管理理念,增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政治互信;增强社会组织内生活力等几个举措才能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充分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社会治理;社会组织活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1]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因此,如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推进社会体制改革、社会治理质效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几个举措。

一、推进政社分开,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政社不分、独立性缺失和行政化严重是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滞后因素。因此确保社会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确立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前提。

第一,去行政化,进行社会组织民间化改革。恢复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脱钩,要着力从人员、机构、资金、场地等领域入手与政府部门进行有形分离。一方面要实现官办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有形分离。党和政府应给予社会组织人事权独立性的政策支持和行动指导,严禁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任职兼职,并要将政策文件的公布、落实监督到位;要划分严格清晰的资产界限,确立社会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恢复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独立权和自主权,从组织运作中去行政化,实现政府行政权力的有序退出。

第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我国坚持并巩固的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是促使政社不分的体制根源,是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的阻滞因素。因此,改革双重管理制度迫在眉睫,其中最关键是改革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对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中提出的“特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2]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则可以申请备案,同时要简化前置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党和政府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用文件精神指示直接登记制度的到来,预示着双重管理体制的破冰,但未及时进行实质性的条例颁布。因此,要保证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同构性,防止法律法规的滞后。

第三,加快社会组织法制建设。实现政社分开需要制度空间的优化,关键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支持和保障。要加快完善和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三大条例,使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一部《社会组织法》,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性质、结构、功能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社会组织在政府规制内有序发展,健康运行。

以此,减少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确保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实现,一定程度能够改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地位问题,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拓展社会组织的社会空间

转变政府职能是推进政社分开、拓展社会组织运作空间的关键,同时可以拓宽双方合作区域,增大互动范围。因此,政府职能转变是政府机构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大公约数,加强改革的力度和范围刻不容缓。

第一,厘清双方的职能边界和权责关系。政府应明确职能重心,将微观管理向宏观层面的社会管理任务转移,变“划桨”为“掌舵”,由“运动员”向“裁判员”转变,将更多资源和公共空间让渡给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自治功能,将微观领域的事务性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委托给社会组织承担。

第二,政府放权是关键。政府应以转变社会职能为核心,进一步向社会放权,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努力实现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换,激发社会活力。政府放权要重视“放和管”的关系,既要将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转移出去,下放给市场和社会,又要将该管的事项管好,真正实现政府的“瘦身”和社会的自治相结合。

第三,创新职能转变的方式,搭建互动平台。政府采购(购买公共服务)是新时期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形式,是实现政社互动的重要平台。当前,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断优化政府购买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将公共服务以“委托——代理”方式授权于社会组织,并确保承接服务主体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度。但现阶段的授权体制保障欠缺,缺乏稳定性,仅是一种策略选择。因此,要不断完善购买机制,防止政府购买服务成为新一轮的权力渗透。另外,开发拓展多元化的政府职能转变方式,增强政社合作的渠道,以此拓宽社会组织功能实现的领域。

三、创新管理理念,增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政治互信

管理理念的创新是社会组织活力实现的基础。解放和增强社会组织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中央到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创新管理理念,实现政治互信。

第一,转化管理思维,树立治理理念。“全能政府”理念严重影响基层政府的管理思维,领导干部要丢掉政府的权威观,审时度势,学习并运用治理思维,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尊重社会的主体地位。同时,要求政府理念由“全能”向“有限”转变,政府定位由“划桨者”向“掌舵者”转变,服务方式由“管理”向“引导”转变,牢固树立多元合作共治理念。

第二,建立政治互信,增强政治包容。合作是建立在包容、认同和信任的基础之上。一要增进对社会组织的认同感。认同包括身份和观念的认同。增强政府认识和把握社会组织的价值,改变对社会组织忽视、控制、限制乃至敌视的态度,认真对待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增强政治包容。“包容性是对执政党组织外成员的吸收与接纳,政治包容强调是身份与行为的协调一致性”。[3]党与政府不仅要从思想上认可社会组织的身份,确立其地位的正当性,还应以制度化形式将其纳入政治生态内,用行为承认其合规范性,从而为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政治行为提供行为空间。

第三,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政府要为社会组织提供便捷、畅通、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只有长久的沟通、持续的交流互动,才能形成牢固的认知性信任,才能为建立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持续动力。

四、增强社会组织的内生活力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关键是增强社会组织的内生活力,而能力建设是社会组织内生活力的关键环节。因此,增强组织自主性和能力等结构性因素显得至关重要。

第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治理结构和制度的规范化是治理能力形成的基础。要建立健全以会员大会为中心的决策机构,以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和以监事会为中心的监督机构的组织体系,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在组织内部形成多元制衡机制,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治组织。拟定与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包括会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制度,推进内部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常态化。

第二,提高社会组织自我生存能力。经费短缺是影响社会组织独立发展的重要因素,财政依赖使社会组织具有行政化的内在冲动。提高自治能力(筹募资源能力)有助于转变与政府的依赖关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因此,要拓展社会组织的多元化筹募渠道,除了社会募捐、向政府寻求资源外,还要提高自身的造血能力,加强与政府合作,共同参与公益事业,逐步提高服务收入和会费收入;着手与企业合作,获取企业援助。

第三,加强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影响组织的专业化程度,专业化水平直接关系到服务能力和组织运行的长效性。因此,要加强员工和志愿者的业务和素质培训,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推进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真正提高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组织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组织成员工作热情,规范社会组织成员行为。

第四,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公信力是社会组织生命力和软实力的核心。公信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社会组织功能实现的质效。社会组织要树立自律意识,建立健全以“规范运行、信息公开、奖惩有据、自律保障”为内容的诚信自律机制。设立会员监督制度,定时定期进行自评、他评、互评,实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将会员的义务以职责形式确立下来,完善责任问责制、奖惩机制等。更重要的是树立组织形象,需要借助公共关系,通过舆论引导不断寻求社会公众的支持,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源。

第五,培育公民自主意识。公民自主意识,是“对社会公共服务所持有的信念、承诺与心理倾向”。[4]公民自主意识的培育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要进行科学规划,制定公民自主意识的培育方案;塑造公民独立人格,培养公民主体意识;注重社会引导教育,增强公民权责意识;搭建实践平台,强化公民参与意识。

社会组织只有在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才能绽放自身活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在空间上拓展,体制上松绑,政策上支持和组织自身能力中提高。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但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只有党、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合力,积极探索,与时俱进,才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力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主体地位和作用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3.

[2]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N].人民日报,2013-03-15.

[3]丁长艳.政治包容:当前中国“转型政治”的重要议题[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3,(2).

[4]李永忠.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研究[M].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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