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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

2014-11-27满雪东

中国经贸导刊 2014年32期
关键词:合同法

满雪东

摘要: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研究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符合我国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对合同落空原则相关问题的研究,目的是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合同法 合同落空 英美法系

一、合同落空原则的概念及法律要件

(一)合同落空的概念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系中的术语,又叫合同受挫。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而使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使得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则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免除其责任。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条对合同落空的定义是:“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定的目标或者效力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者效力已经落空或者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美国法基本上接受了英国法中的合同落空规则,但美国法对“履行过难”的处理比英国掌握得宽泛,即若合同在订立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使合同履行过难时,这种履行过难的情况只要达到经济上不切实际的程度,则可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落空原则的法律要件

适用合同落空原则,应符合下述要件:1、意外事件的发生须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订立前的意外事件不构成合同落空;2、该意外事件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须无过错。若由一方过错而导致意外事件,则属于过错责任而非合同落空;3、必须是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违法、或继续履行致使不公平等情形时,才可以构成合同落空。若意外事件并没有产生上述严重后果,也不能适用合同落空;4、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是无法预料,也无法防止的。

合同落空原则只是救助那些无法预料、也无法防止的情形,如果意外事件可以预料和可以防止除外,则应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理。另外,如果对该可能发生的事情,已在合同中规定,也不能适用合同落空原则,另外土地租赁合同也不适用合同落空原则。

二、可以援引合同落空的情况

(一)违法合同

如果合同在签订时违法,应当作为合同落空原则而解除;同样,虽然合同在缔结时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或行政命令或对法律进行的修改或法律授权的行为,而使得该合同成为非法的,则应予以解除。但如果这种强制性的力量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已经存在,那么对此熟知的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合同落空。

(二)标的物灭失或无法使用

如果合同的履行取决于某一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那么,若该特定的人或物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非因任何一方的过失灭失,履行合同已属不可能,合同就落空予以解除;如果特定物仅仅是部分蔑视,但只要灭失严重,足以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也就按照合同落空处理。例如,在特定物的买卖中,订立合同后,并非由于买卖双方的过失,该特定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灭失,合同即告落空。双方当事人均无履行合同的义务。在这个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灭失或者部分灭失的标的物必须是合同履行的特定物,否则不能按照合同落空处理。

(三)合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则该合同可作为落空处理。但是,要确定情况发生变化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合同落空,往往要比确定标的物灭失或违法行为要困难许多。因为在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合同并不是完全不可能履行,而是还有履行的可能,但因意外地发生了完全不同的情况,致使合同失去了约束力。对此,英国法院往往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宁可坚持“契约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不愿意轻易地把一个尚能履行的合同视为落空。只有当情况的变化十分严重,是合同失去了基础时,才能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的情况符合以下三项要求,合同可以按照落空处理:1、发生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料之外。英国1942年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货船受租去某港口装货,该船到达装货港前,一个锅炉发生爆炸,无法按时装运。法院判决该合同落空;2、情况发生以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该合同就会与原合同产生根本性不同。这是判断合同落空的一条决定性的要求。假如一位局外人在履行合同前告诉合同当事人将发生某事,当事人回答说:如果那种事真的发生,当然要解除合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这项要求才算满足了。3、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无过失。如果合同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有过失,就不能请求按合同落空原则解除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四)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

即在遇到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制度时,也可能会引起合同落空的问题。如1974年,在英国伦敦发生的一个案例:被告出售给原告一批波兰甜菜糖。由于波兰突然间下起大雨,甜菜欠收,波兰外贸部颁布了禁止出口甜菜糖的法令,被告无法交货。法院认为此合同应按照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律的改变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合同的目的,而仅仅是需要一个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或仅仅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困难或者推迟,而并非使其违法,该合同则不能解除。

三、合同落空原则使用上的限制

(一)一方当事人能对履约作出绝对性保证

英国法院的一些案例中,表明无法履行的合同因为缺乏真正的对价,可以作为合作落空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做出绝对性履行保证,即使合同难以履行甚至不可能履行,该当事人也要承担责任。有这样一个曾经发生的案例可以很好的解释说明这样的情况,有一个英国的商人向一个德国的商人出售100吨的法国木材,合同规定与1914年7月9日交货。后来因为战争爆发,英国商人无法买到此种木材,不能按时交货,法院判决英国商人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英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提供木材做出了绝对性的保证。

(二)情势变化但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

如果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合同不能就合同落空原则处理。例如,某承租人于1967年4月租船从墨西哥运送一批货物到印度。租船合约中明确规定,船长必须在船只通过苏伊士运河以后96个小时内报告其到达苏伊士运河的时间。该船于6月13日驶进苏伊士运河时,接到了苏伊士运河由于埃及与以色列爆发6天战争而关闭的消息,只好绕道好望角,结果比原计划多航行了8000多海里。案例在审理中,船长主张合同落空,并且要求承租人依据“支付合理费用原则”支付增加的运费。但是法院判决,绕道好望角只是增加了运费,并不能使合同落空。

(三)罢工与战争

罢工与战争经常被合同当事人引用为主张合同落空的理由,据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英美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例时并不是一律按当事人的请求准许解除,一般会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国家卷入了罢工或者战争,就可以按照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合同;2、如果罢工和战争发生在当事人所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之间,须视罢工或战争持续的时间长短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决定是否准许解除合同。如果罢工和战争很快就结束,对合同履行并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就不能适用合同落空原则处理;如果罢工或战争还将持续一段时间,要求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约,将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发生重大的变化,以致使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初所期待的结果产生差别或带来不公平,那么,可以依据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合同。例如,某一货轮受租于1980年9月21日,在伊朗与伊拉克之间运送货物,由于两伊之间发生战争而无法继续航行,船长以为战事很快就会结束,但一直持续到1981年3月2日该船仍然无法离开战场。法院判决该租船合同因目的落空而解除。

四、合同落空的法律后果

一个合同按照合同落空原则处理后,在如何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问题上,英美两国是不同的。

美国的处理原则简单明了,当合同因不可能履行或落空而被解除后,双方必须各自退还按合同从对方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双方均退回到缔结合同以前所处的地位。

英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较为复杂,按英国1943年颁布的《法律改革(合同的落空)法案》的规定:1、合同落空前所支付的所有钱款原则上都应归还。以英国1941年的一个案例为例:英国一个商人签约出售给一个波兰商人5000英镑的机械,预先支付五分之一的欠款1000英镑,买方刚刚支付了800英镑后,德国占领了波兰。法院判决,该合同落空,买方应归还800英镑,买方也没有义务再支付剩下的200英镑。2、在合同落空前因合同而得到了巨大的利益的一方应支付给另一方法院所认为合适的代价。以利比亚1957年的一个案例为例,利比亚政府与1957年12月授予金融家亨特开采石油特许权,由于亨特缺乏经验和设备,在1960年6月与A公司签订了将自己一般特许权租给A公司的合同。开采工作顺利进行,亨特收益大好,利比亚政府于1971年12月决定收回A公司和亨特的石油开采特许权。法院判决亨特与A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落空,亨特必须支付给A公司一定的代价。

应当指出的是,在英国1943年的《法律改革法案》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保险合同、含有合同落空条款的合同、海上运输合同以及特定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以前灭失的货物买卖合同。

五、结论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目的是符合我国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对合同落空原则相关问题的研究,基本上为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通过对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的研究,加深了解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对于从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我国,我们不仅要重视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也要重视别国合同法律制度,将别国的合同法律为我们所用。以使在这个“合同社会”中,我国外贸人员在同英美法系国家交往的过程中充分利用这一原则,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倪培佳.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免责制度——试辨析“合同落空”、“情事变更”及“不可抗力”[J].法制与社会,2011(1)

[2]曲宏宇.论情势变更与合同落空[J].法制与社会,2008(18)

[3]孙有强.英国法律中的合同受阻原则及其应用[J].中国石化,2009(6)

[4]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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