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研究
2014-11-27欧健祥刘玉勋
欧健祥,刘玉勋
(肇庆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一、引言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为了劳动者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经过相关的立法程序和步骤,规定了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付给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最低工资制度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当时资本家为获取最大的利润,拼命压榨工人的工资,使工人不能依靠工资养活家庭,国家也陷于动荡之中。为了解决这一矛盾,1894 年新西兰政府通过《劳资协调与仲裁法》,正式在国内施行最低工资制度。随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效仿,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确立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最低工资制度。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历史已超过100年,但到了今天,国内仍有众多专家或学者对最低工资制度存在争论。在经济学领域,反对者和赞成者更是针锋相对,争论至今仍未平息。反对者认为工资水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与劳动者供需状况,若强制规定,只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的就业和扭曲市场机制,给经济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赞成者则认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收入水平,维护劳动者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我国工资制度的改革。
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就颁布了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 年,八届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国正式实施最低工资制度;2004年1月20日,《最低工资规定》的颁布更是进一步加快了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步伐。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的成绩与问题并存,它到底该走向何方,仍是我们应该继续深入探讨与研究的问题。
首先,通过对当前我国施行最低工资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建立合情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最低工资的内涵和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监督机制等建议,可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参考,从而进一步促进相关理论的发展。其次,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为了增加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从而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维护其基本生存权益。在实践中,它可为监管并严格执行该制度提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本文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研究最低工资制度:
1.比较分析法。比较我国与外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差异,分析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所发生的问题与存在的不足,吸取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从而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
2.文献分析法。通过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因特网,查阅了大量与最低工资制度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概括与总结,将众多杂乱无章的信息整理成富有条理的资料,使其成为有说服力、逻辑连贯的论点,从而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持。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古典经济学的工资最低限度理论
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开创者—英国人威廉·配第首先拉开了研究最低工资理论的序幕,作出了劳动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分配理论。他认为,“为了生存、劳动和传宗接代而吃的东西”[1]是确定工资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经济学的主要创立人亚当·斯密在他的著作《国富论》中也得出过相似的论断。在他看来,“劳动工资有一定的标准,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即使最低级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似也不能减到这一标准之下”[2]。因此斯密主张给予劳动者的工资至少足够劳动者维持生活,甚至应该略微超过其生活的基本所需,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劳动者养活妻儿的需要。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杜尔阁和古典经济学家魁奈也提出了工资生存理论,即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工业社会中的工人工资必须满足其维持生计的需要。该理论明确表明了为避免给劳动力市场以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阻碍,工人的工资必须高于其维持生计的水平。而大卫·李嘉图则进一步总结:“工资就是劳动的自然价格。而劳动的自然价格是使工人大体上说能够生存下去的价格,并且是能够在人数上不增不减地延续其后代所需要的价格。这也就是维持生存的工资的基本含义”[3]。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相关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完善与丰富,古典经济学的工资最低限度理论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被新的工资理论所替代。但总的来说,它作为工资理论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奠定了最低工资制度理论的框架。
(二)马克思的最低工资理论
马克思的最低工资理论是最低工资理论研究的主要构成要素,它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经济学的根基上历经产生、发展和完善三大历史阶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曾在他的著作中对最低工资作过精炼的诠释,“要维持工人使他能勉强养活自己并在某种程度上延续自己的子嗣,就需要一些物品,生产这些工人生活必需品时的最低限度的支出恰好就是最低工资”[4],“雇佣劳动的平均价格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即工人为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额”[5]。同时他也明确提出最低工资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维持工人生存所需要的商品,二是使工人阶级能够繁殖后代并用新工人来代替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人的费用,三是把他们训练成为工人所需要的费用”[6]。他的最低工资理论认为某些人所说的“铁的工资规律说”只是资产阶级的错误谬论,只是用来维护其阶级的核心利益,所以马克思反对工人只应得到并且只能得到最低的工资,在他看来这是有违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的。
(三)效率工资理论
效率工资是为提升劳动者的生产效率企业所付出的比平均工资高的工资[7]。它的基本假说就是效率与工资之间的相互影响机制,即工人的效率取决于工资,效率随工资的增加而提高;另外高效率的工人就应该获得高工资,工资与效率挂钩。为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愿意将工资的水平保持在高于市场出清的水平,或者说企业愿意支付给工人高于市场供需平衡的工资,即愿意支付效率工资。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效率工资的理论模型逐渐发展起来,其中由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在1984年建立的怠工模型最具代表性。该模型认为,由于劳动力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工人对其提供的劳动服务总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力,而这种对其自身劳动服务努力程度的控制力在合同上很难加以规定,因此就应以效率单位来测度劳动服务[8]。
(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20 世纪末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首先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到了21 世纪,势头如燎原之火般在全球蔓延开来。企业对于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和基础;就其经济责任而言,主要是企业向社会提供物质产品,为社会创造财富,从而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就其责任范围来说,在企业外部主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在企业内部主要是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
当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急于求成的历史阶段,存在诸如无视企业自身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逃税漏税以及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费,把就业的包袱甩给社会和国家,非法剥夺员工的合法收入和应得福利等种种问题。如何积极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正确看待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当前我国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三、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国外学者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健全和买方处于垄断地位,提高最低工资的标准对于就业并没有十分明显的影响[9]。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虽然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解放出来,但是我国目前仍然面临着劳动力短缺的困扰,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尤其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就是很好的证明。在中国社科院主任蔡昉看来,随着我国近几年宏观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放缓,中国廉价的劳动力时代即将过去,只有增加工资,才能吸引更多的劳动力。由于劳动力市场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磨擦性失业与买方垄断,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将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促进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拉动我国的内需增长,同时又不会给就业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
2009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员工月平均工资对比的调查,发现有4.8%的员工的工资不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出标准50 元以下的仅有10.9%,高出标准100 元以下的合计也只有28.2%[10]。考虑到误差的缘故,如员工超时劳动的现象和某些地区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内涵,实际的比例将会更高。另外,我国最低工资只相当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25%和员工平均工资的21%,连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都未达到。上述的数据虽然表明我国与世界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但换个角度看,却可以发现最低工资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想象,若连最基本的生存、生活需要都满足不了,劳动者凭什么来享受生活。前段时间长三角和珠三角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也表明,由于过低的工资,劳动者宁可回到家乡也不愿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工作,因为他们知道凭那里的工资根本无法在当地过上较好的生活。所以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
(二)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
一方面,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会增加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带动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这将有利于刺激社会发展、经济繁荣。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由于工资过低而带来的如抢劫、绑架等社会问题,因为该制度保障了低收入劳动者所得到的工资,足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悬殊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用2012 年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排第一的上海为例,其标准也只相当于本地员工平均工资的30%左右,远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和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速。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将有效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公平享受经济发展成果,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缓解目前我国贫富悬殊的状况。
(三)有利于低收入劳动者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作为一项有支付能力要求的投资,人力资本投资对提升劳动者的专业技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收入决定支出,收入水平的高低正是制约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因素。大多数低收入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资金是他们的工资,而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收入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收入。据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如保姆、搬运工、传菜员等外来务工者占按最低工资标准领薪人员中的很大一部分。最低工资只能使他们维持在温饱水平,更不用说对自身或家人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最终因自身劳动素质满足不了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而被迫退出城市,返回农村,家人也唯有无奈地重走父辈的旧路。只有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这部分低收入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得到增强,才能帮助他们摆脱贫困,走上小康。三者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最低工资制度和收入分配、个人人力资本投资能力增强关系图
(四)有利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调整产业结构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虽然在短时间内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加大企业资金压力,但从长远利益出发却是有利的。它促使区域内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如采用当代先进技术、现代管理方法来降低产品成本,转变自身发展模式等,从而提升企业本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最低工资的调整还会促使企业自觉提高人力资本积累,不断自我升值,引导劳动力素质的自我提高[11]。劳动力成本必然随着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而增加。企业为了发展,必将转变其发展模式,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以先进科技为手段,推动产业全面升级,主动引入资金或技术,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完成产业的优化升级。
(五)有利于我国扩大内部需求
从宏观经济方面来看,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将会提高我国中下阶层劳动者的收入,而收入决定支出,只有提高拉动内需的主力军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才能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当这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收入过低时,他们的经济状况就会捉襟见肘,也就无力进行消费,这将是导致我国内需不足的根源。当最低工资制度提高劳动者收入时,一方面劳动者将会把多获得的工资用于消费,改善自己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从而带动居民消费需求,拉动我国的内需增长。另一方面,虽然企业主因最低工资标准使企业营运的成本加大了,但是也会因为员工的消费最终还是回归消费市场而加大其对社会各消费行业的投资,因而促进各行业的消费需求,从而形成良好的良性循环,提升我国的内部需求。
四、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施行已近20年,它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我国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总有诸多因素在阻碍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使其在与之相关的立法、执法、运行和监督等方面仍存在种种缺陷。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1.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不统一。目前,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内涵的主要分歧为是否将社保费和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条文,劳动者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减去加班费、特殊津贴和法定福利之后,应高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对于应否将社保费和公积金纳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各省各地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就全国来说,只有北京、上海等几个少数地区不将社保费纳入最低工资,其他包括广东在内的大部分地区都是包含的。
笔者认为,缺乏一致性的最低工资标准内涵,将会给最低工资制度的管理和规范性带来不利影响。首先,内涵不统一,各地区之间标准的高低就难以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值中直观地得到,需要经过一系列科学、缜密的计算才能得出有效结果,而一般劳动者很难做到,这就增加了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难度。其次,内涵不统一,也会影响中央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协调管理。目前,关于各省、市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自行制定最低工资的调整方案并报送劳动保障部的规定,使得中央在地方上报信息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方面大打折扣。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把信息转换成为统一的标准数据,这样才能使最低工资制度得以真正、全面的落实。
2.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不明确。由《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的条文可知,国家规定每2年时间就必须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一次。但它只是说明了最低工资在两年内必须做出调整,至于在哪一个时段调整,就没有明确的条文。这就导致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时间五花八门,同一省或市在不同年份的调整时间不同。以广州为例,2004 年2 月1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05 年未作调整,到了2006年则变成9月1号,2007年又改为4月1号。调整时间毫无规律,使最低工资的调整犹如儿戏。另外,不同省市间的调整时间也各不相同。以去年上半年为例,北京、浙江等地在1月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广东、云南等地则是5月份,而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则没有变动。虽然《规定》中的第九条规定了政府必须在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和当地公报上公示有关调整的信息,但如此混乱的调整时间还是会影响企业与劳动者及时获取调整信息的。最终影响的还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实际效用。
3.最低工资标准普遍较低。据部分专家、学者的调查与研究,得出了最低工资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平均工资之间的比率是权衡最低工资的重要指标的结论。而当前我国的最低工资只相当于25%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甚至连世界平均水平58%的一半都没有。世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占平均工资的5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所需,一般会立法规定最低工资为平均工资的70%~90%。与之相比较,中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却普遍较低,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即便如此,我国的很多发达省份还是没有达到这一标准,详见图2。
图2 部分省份最低工资总额与平均工资总额的比值[12]
4.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可操作性。虽然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涉及了最低工资保障,但是其内容却不够具体、详尽。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这两部法规尽管对最低工资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它们却都是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政府的规章,立法层次不高,执行力度不够,约束力不大,这就导致了诸如政府责任缺失、工会监督角色形同虚设、最低工资制度难以在实践中贯彻与落实等诸多问题的发生。因此,我国急需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将规定制定成为法律,通过法律来明确用人单位和政府的相关责任,通过法律来确立工会的地位,通过法律来推进制度的落实,这样才能彻底实现最低工资制度。
5.最低工资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够。政府落实与贯彻一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的影响。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政府高效运行的基础,加强监督管理是保证政府执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所以保障最低工资制度的有效落实就要求我国监督执法机制必须健全。但在现实中,许多地方的监管机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执行的监管手段滞后。第二,媒体在舆论监督作用上的弱化。第三,部分地方监管机构的不作为。第四,我国企业的工会名存实亡。另外,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在对某些落后、偏僻地区的劳动者和企业的宣传工作上还有很大的空间。而且,目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仍存在没有工会组织的问题,工资往往由雇主说了算,工资变动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为了让用人单位更加注重最低工资标准的施行,必须强化相关法规宣传力度和工会建设工作。
(二)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肇庆市为例,通过相关调研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致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负责人对最低工资制度认识不清,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负责人对最低工资制度了解不足或有意逃避,有意或无意地将加班费、国家法定福利、特殊津贴等包含在员工的最低工资中,导致最低工资标准难以落实。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对最低工资制度很清楚的只占极少部分,分别是4.7%和2.9%,大多数都是不了解(见表1)。
表1 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对最低工资制度及行业工资标准情况的了解
同时我们还发现部分劳动者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他们因为自身劳动素质普遍较差,没有什么文化或专业技术,在就业方面几乎没有竞争力。可能明知道雇主违法,也只是默不出声,担心一旦揭发雇主,就会被其解雇,到时候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就难以为继。正是由于众多劳动者抱有这样一种心态,害怕失去工作,不会利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使得最低工资制度难以全面落实。从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劳动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等个案,几乎没有因最低工资而引起的劳工投诉事件。
2.部分企业利润空间小。从表2 我们可以知道,企业不愿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利润空间小。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一份数据可知,我国共有16个省市在去年的上半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了改动,但低于17%的增幅,同比去年22%的平均最低工资增幅低得多,整体情况不如预期。不管是从宣布调整的地区数量,亦或者是从月平均标准的增幅上看,都落后于去年同期[13]。一般都认为企业利润下降是经济放缓所导致的,因为工资水平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可逆转。但是大部分中小企业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企业利润有所下降,与此同时工资的增长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出现生存危机,这就使得有些企业不能或不愿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表2 企业不愿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原因
3.企业的季节性生产。从表2 我们知道,劳动者无法获取最低工资的重要因素中包括企业的季节性生产。目前我国存在数以百万计的中小型企业,他们很大一部分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如雪糕厂、番茄酱厂等。在生产和销售旺季时劳动者还能获得最低工资,一旦进入经营淡季,企业收益减少,如果让工人停止生产白领工资几个月,企业将难以承受这样的经济负担,也就使劳动者的工资基本上很难达到最低工资标准[14]。
五、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的分析与研究,我们深刻意识到建立并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针对最低工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立法、执法和实施过程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
当前,对最低工资标准内涵的分歧主要是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否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地区不把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为保障全国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将自由选择权交给省市,而应由国家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标准中减去。因为笔者相信没有几个劳动者会把用于维持自己基本生活水平,保障老有所医、老有所养的社保费当成生活支出消费掉。笔者相信全体劳动者都十分在乎自己的养老问题,所以将社保费剔除出最低工资标准是利国利民的举措。
(二)规范统一最低工资的调整
任何一项公共制度,其内部至少应包含一种确定性或可期待性,才能为人们所接受,同样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需要一定的确定性或可期待性。因此,国家有必要规定一个明确的、固定的调整时间,改变以往各省市混乱的调整局面,这样才能既有利于雇主和雇员及时了解到有关调整的最新信息,又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有充足的时间来收集和整理最低工资标准变更的数据与资料。另外,笔者认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调整频率已满足不了我国经济水平不间断性变动和更多劳动者分享社会和谐发展所带来的劳动成果的需要,所以我国应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至少每一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发生经济停滞,可以考虑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不变;甚至出现经济萧条时,下调标准也未尝不可。
(三)合理设置最低工资标准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较低,因此应适度地提高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例外,过高或过低的标准都会带来各种问题。因为脱离现实社会的高工资固然会阻碍企业的发展,但是过低的工资也会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拉低我国整体竞争力和破坏社会公平感[15]。
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图3 所示的多种因素,如既要考虑劳动者的生活成本费用、就业水平等基本因素,又要考虑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等提高因素。所以,必须掌握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尺度。如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西部省份)实施逐步调整的策略,在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的地区(中部省份)实施适度提高的策略,至于经济发达的沿海省份则加快调整的步伐。
图3 影响最低工资的因素[16]
(四)加强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建设
目前许多国家在制定最低工资制度时都是采取典型的法律确定方式,即立法程序与立法机构的法令方式,如美国的《公平劳动基准法》、澳大利亚的《2007年最低工资决定》等。相比较而言,由于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历史只有短短的19年,在立法层次上就不及其他实施该制度几十年的国家。所以作为一项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公共政策,我国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形式来保障最低工资制度的权威性,并提高最低工资制度法律地位。争取写进国家宪法的《最低工资法》早日通过并出台,只有这样,政府相关部门才能“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企业才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终的保障。
(五)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最低工资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的必要保证。首先,政府应加大劳动监察,切实把最低工资规定落实到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带头作用,提高监督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齐心协力推动最低工资规定的落实。其次,加强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及时披露违反规定的行为,以舆论的压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最后,应保证工会在开展工作时的独立性,增强劳动者参与工会的意识,树立工会在劳动者心目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去实施最低工资制度。
另外,宣传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忽视。应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公众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认知度和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最低工资规定和标准的信息,时刻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另外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能力和维权意识,敢于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零容忍”,积极、主动地向有关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挥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
自从我国于1994 年正式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走过将近二十载的岁月。最低工资制度以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维护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社会和谐以及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稳定和推动作用。因此,在全面保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基础上,我国还需不断探究最低工资制度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加以完善,使该项社会性的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和执行,发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以满足劳动者养活自己与家人的基本需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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