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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2014-11-27本刊编辑部

中国经贸导刊 2014年32期
关键词:核准简政放权商务部

本刊编辑部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正式发布新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以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将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旋律。

《办法》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化,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商务部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并结合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归纳起来,《办法》主要有以下一些亮点。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三是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便利化水平。《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四是下放管理权限,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办法》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是对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建立管理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综合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是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

三是《办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快、保障我国对外投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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