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在全国率先出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
2014-11-26
共产党员·上 2014年11期
10月8日,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出台《食品经营者(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要求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经营食品的,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至少25米。
辽宁省率先制定食品经营“标准”,意在转变监管方式,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发挥行业自律与接受社会监督并举,提高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水平,从根本上治理食品经营者的诚信缺失、责任缺失等痼疾。
《标准》明确了什么是主体责任、有哪些主体责任、如何落实主体责任以及要达到的具体标准。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明确了食品经营者(企业)的经营、贮存场所标准、设施设备、条件环境等。要求具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销售的食品从质量、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到包装的各项标注等30多项内容,不符合标准的禁止销售。首次对散包装食品销售作出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地址等详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