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
2014-11-25盘淼
盘淼
[摘 要]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先行保护、再行利用,严格防止只利用不保护,严格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继承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扶持地域文化生态文明,促进地方、特别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利用;合理开发;经济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界认为应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一种存活的文化遗产,它与作为历史残留的静止形态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继续存活。第二,它是一种具有民间性的文化遗产。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具有生活特征。”[1]2003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史诗、歌谣、说唱文学、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口头文本以及与之相关的表达文化和口头艺术,它是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演艺术是通过人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从而表现生活的艺术;表演艺术通常包括舞蹈,音乐,话剧,曲艺,杂技,魔术等;社会习俗指人们自发形成,并为社会大多数人经常重复的行为方式。对人们行为的控制是非强制性的,是潜移默化的,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与社会制度变革有密切关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是指民间科学和民间哲学;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是指以手工劳动进行制作的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工艺美术,手工艺产品实用、美观,能传达文化内涵,富有装饰性、功能性和传统性,同时具有宗教或社会象征意义和重要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过程来说,需要形成各方力量才能有效进行保护利用。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属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对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多方面渐渐失去了原有的存在土壤和社会环境,造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消失。“目前,在我国所使用的八十多种少数民族和地方语言中,大约有十多种正处于濒危衰退的状态。不仅如此,100多年来,中国民间文化流失情况也非常严重。现在,楼兰古城最完整的资料不在中国,而是在大英博物馆;敦煌文书最完整的不是在中国,而是在日本;最早发现的湖南滩头年画,不是在中国,而是在德国和日本的收藏家那里出现的。说起来,这不能不是件悲哀而发人深省的事。”[2]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情况而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是我们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行政手段认真执法,依靠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专家等力量教育动员当地社会群体有针对性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地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实力。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比较薄弱,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尚难以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好底蕴深厚、数量众多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是可以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则需要有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以便更加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者的权利及义务。二是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保护地位得到法律的肯定。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市场经济的猛烈冲击,不少民间文化艺术形式正面临着消失、遗忘的危险。加快立法和执法速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保护地位尽早得到法律的肯定,并广泛宣传教育群众共同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重要的屏障和推动的作用。三是可以调动广大民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主体和主人是民间。所以,我们要从加强民族凝聚力和重构民族精神的大局出发,调动民间参与文化自我建设、自我修复的积极性。”[3]民间如何处置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是看政府如何看待它,在现代社会,政府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往往是民间决定该文化弃留的重要风向标,当政府认可并支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民间一般都会对其投入更多的关注,而政府的最高认可标准就是以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以条文的形式将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布于众,进而实现法律与民众保护相结合。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既要从整个人类的角度,考虑到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民族文化的建设和优秀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又要考虑到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民众个体的切身利益,正确处理好政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关系。将这两方面协调起来,才能算得上是真正地、完整地体现了当今时代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非物质文化既要依靠国家和地方的立法保护,更多的是教育宣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力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合理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处理好政府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系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败的大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对其加以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但分散的个人能力有限,政府作为民众的代表和社会的管理者,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筹集资金、组织人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相应的政府部门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4]主体明确,责任自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全民文化活动,需要政府、传承者、学术界等全社会共同参与,但是由于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地位、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府主要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如果认识或措施上出现偏失,将会造成大面积损害。”[5]政府的保护责任主体地位不能代替民众的传承主体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真正依靠的对象还是广大民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阻止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和方法应当深化,主要在于相对集中收集、整理、保护、传承,促进民众共同利益的发展。相同地域民众有权利享受现代文明带给他们的舒适与便利。
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保护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将之高高挂起而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个性化、民族性、地域性开发利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政府、社会与传承人之间应该需要形成共识: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多手段全方位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促成文化保护及产业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互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良好局面。
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的关系。政府要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氛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6]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众尽快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其自觉利用、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要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公众自发自觉的行为,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掌握在少数技艺精湛的艺人之手,大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相传。必须使公众从思想上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贪图一时之利而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亡,需要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积极抢救濒临失传的民间绝艺、绝技、绝活,鼓励他们带徒授艺,使民间绝技后继有人是根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广泛聘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队伍,特别是生原地为当地的有兴趣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民族大学生就业创业,坚持培养一批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者、研究者、传播者,并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弘扬者以适当经济利益的政策扶持,实现公众自觉地将其传承和发扬下去。
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族文化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设计直接取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人们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时,许多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静态的“保护”上,以被保护的对象不致消灭这样一种消极目标作为努力的方向。提高相关民族及社群的参与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活动中来,保护的手段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关键是相关民族和社群要获得实际利益,“旅游活动将带来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旅游活动往往是导致社会多种文化改变的一种力量。”[7]。如今旅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手段之一,现当代“随着民族文化旅游的兴盛,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已成为民族地区发展特色经济、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觉行为。然而市场经济也对民族传统文化构成巨大冲击,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也日益显现。不合理的旅游开发会给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如果缺乏必要法律保障和合理的手段,旅游业将和其他产业一样成为社会的污染者。”[8]强调在保护中开发,结果是既开发不好也保护不了,强调在开发中保护,结果是只开发不保护。在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既要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又要有利于旅游经济的开发利用。“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是:保护是前提,开发是手段,利用是目的。只有科学合理的组合利用,并进行有效的保护,使其能被可持续的利用,实现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9]为了进一步有效解决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必须加强地方的立法保护,对地方的民族文化加以整合,用现代的旅游市场交往来促成既基于传统又有所创新发展的文化。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一休化发展趋势激烈竞争的今天,要实现文化软实力变为硬实力,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民众,形成纵向、横向的力量,针对我国不同地域和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科学合理保护、传承,实施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形成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文化生态文明,吸引更多的发展机会,实现更好更快的加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叶春生主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辑[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p6;
[2]赵彦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J].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2005,p8;
[3]毕丹.浅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p4;
[4]丁永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J].广西师范学报,2008,p4;
[5]叶春生主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辑[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p6;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1,p39;
[7]章海荣.旅游文化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p4;
[8]吴晓萍.民族旅游的社会学研究[M].贵州民族出版社.2003,p4;
[9]姚晓玲.张琥.旅游政策与法规[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p7。
基金项目:2012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贵州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创业问题研究”[编号:12ZC124],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