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箱
2014-11-21
我们能否按照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编辑同志,我是二次入伍退役人员,已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主要收入是公益性岗位补贴。请问:我能否按照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全区城镇单位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读者:马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1点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从2006年1月1日起,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职工在岗职工300%为基数缴费。”
你是二次入伍退役人员,已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主要收入是公益性岗位补贴,未达到缴费年度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经核定后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你不能按照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编辑部:魏珉
我能否按照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员职务
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问:编辑同志,我于1965年5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从企业以工人身份调入事业单位工作,1991至1995年4月聘为干部,期间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济员等套改工资,1995年5月解聘后从干部工资调整为工人工资,套改为中级工,1996年6月按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请问:我能否按照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员职务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读者:刘女士
答:读者您好!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人中,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正式聘任为干部并办理了聘任手续的,在聘任期间,可按所聘职务套改职务工资,解聘后,仍按工人的工资制度执行”。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所在单位在确定其工作经历与相应工资套改以及按工人身份为其办理退休,是符合规定的。你不能按照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员职务重新计算退休待遇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编辑部:魏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