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作促进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2014-11-17周塬夕
周塬夕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在我县城乡地区集中凸显,社会矛盾的尖锐性日益突出,基层维稳形势变得日益严峻、担子更重。如何更好地发挥组织工作在促进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提升基层干部社会管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当前摆在组织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产生社会矛盾的原因分析
1、客观方面。一方面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引发了价值观念深刻震荡、组织形态深刻改变、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不可避免地要触动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或是损害某些群体的利益,他们在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时必将引发相应的社会矛盾。另一个方面是澧县自身发展的影响。进入“十一五”期间以来,县委立足县情,提出“工业强县,创业富民”的新型发展战略,在引进重点项目、扩容提质工业园区、扶持特色农业种养过程中,由于执行方式、发展形态、投资回报等诸多因素,导致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等社会矛盾多发易发。同时,作为省际边界县,物流、经贸较为集中,流动人口比较密集,特别是大量农村人口涌进县城,给社会维稳形成了不小压力。
2、主观方面。从社会心态层面看。社会整体心态比较浮躁,个体主义、逐利主义比较流行,社会上存在着一种仇富、仇官的现象,当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或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容易引发与政府的对立,从而激化并产生社会矛盾。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干部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其能力的大小、作风的好坏、与群众感情的亲疏都直接决定着社会矛盾的产生与走势。目前,在干部队伍中主要存在重视不够、能力不够、民主不够等现象,致使一些决策和做法不被群众理解和接受,从而在执行过程中与群众发生对抗和冲突,引发社会矛盾。
二、建议及对策
组织工作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牢牢把握干部工作这个核心,通过采取各种办法措施,充分调动干部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1、要把转变干部思想观念作为前提。观念决定态度,态度决定行动。一是要切实增强群众观念。组织部门要把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群众观念教育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转变干部作风作提升形象、增强信任感,通过经常性组织开展干部下基层活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融洽干群关系。同时,还要通过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网上测评、干部下基层量化考核、为群众办实事公示等形式,推动干部工作重心下移,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注和诉求,切实帮助群众解决一些所急、所想、所盼的事情。二是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针对领导干部平时重视经济工作、业务工作,而忽视社会矛盾化解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组织部门要加大与县综治稳定、信访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力度,注重将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作为重要履职内容,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性。要结合转变干部作风活动,出台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以及走访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制度,对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的频率、包保化解矛盾的区域予以明确规定,使领导干部接访、处访、下访常态化。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特别是对发生社会矛盾的重要问题,要实行领导干部直接和当事人对话制度,确保矛盾得到快速解决。三是要切实改进干部作风。要加强与纪委的协同配合,切实加大干部作风整治力度,严肃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之风、形式主义之风,重点解决职能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增强干部的落实力。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特别是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防止腐败在某些领域的蔓延,以好的政风和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2、要把提升干部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作为根本要求。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业务熟悉、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队伍是组织工作促进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方面是要提升干部决策水平。领导决策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决策不当会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就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高领导干部决策水平,关键是要推动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另一方面是要提升化解社会矛盾水平。社会矛盾产生后,干部队伍应对和化解矛盾水平的高低对缓解或消除社会矛盾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加强教育培训。要充分发挥党校的教育培训主阵地以及远程教育的辅助教育作用,根据现阶段矛盾特点,重点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城镇化建设、社会应急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其次是要加强实践锻炼。要为干部提供“掌握化解本领”的见习平台,分期分批选派基层干部,特别是没有群众工作经验的年轻干部到信访部门、接待信访群众量较大的其它法律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一方面可以在特殊环境下增强以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培养直面群众、直面矛盾的胆量,同时还可从专职人员那里学到灵活科学的调解方法,在实战中提高处理社会矛盾的本领。最后是要抓好结对帮带。要开展司法部门业务干部与基层干部的结对帮带、上级条线单位与基层干部工作岗位的结对指导,在政策、法律结对援助,做到以“帮”解决社会矛盾,以“带”形成上下合力。
3、要把创新干部考察考核作为有效方式。考察考核是干部工作中一根重要的指挥棒,起着框定目标、明晰职责、激发动力的作用。一是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要加大矛盾化解工作在综治条线考核和基层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在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时,应将被考核对象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绩效列入实绩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量化打分评定,作为领导干部重要政绩考核依据。二是注重完善考核方式。要落实工作责任。对每个层次领导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单位“一把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负首要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工作的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对所分管系统、行业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创新考核方式。要研究出台干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考察办法,将干部化解矛盾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限、推进措施及标准细化为具体的考察指标,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听取汇报和实地了解结合的办法,全方位考察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表现,实现矛盾化解工作考察全覆盖。在年终干部考察时,要组织填写《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鉴定表》,开展领导班子和干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述职,并接受群众评议。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县人事、综治、民政、信访、计生等主管单位的合作,建立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联席单位了解干部化解矛盾工作的成绩、业务水平和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具体表现,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合理运用考察结果。要将责任人履行综治维稳责任能力及工作绩效的考核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对因发生重大问题而被综治维稳部门实施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责任人不予晋级晋升,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严重贻误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不同情况,改任非领导职务、调离、降职,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绩效突出、年度综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地区、部门、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其责任人予以通报表扬。在此基础上,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探索建立干部综治维稳实绩档案制度,具体由综治维稳部门和组织部负责建立乡镇和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抓综治维稳工作实绩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作为日后办理干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手续时的重要依据。
4、要把选拔任用干部作为有力杠杆。一是要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组织部门选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人,会在推动干部化解矛盾的工作中中形成明显的“导向”,所以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摒弃以纯“GDP”论英雄、以“项目建设”论成败的选才观点,注重选拔那些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和效果突出、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了一方社会稳定、得到群众一致好评的人才。特别是对长期扎根基层从事综治维稳和信访工作且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绩比较突出的干部要多看一眼、高看一等,条件成熟的该提拔的提拔、该重用的重用。对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大的干部,打破年龄、资历、学历、身份限制,视情况给予提拔重用;对于那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党委政府工作造成被动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纪律责任。二是要完善选任干部征求意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征求综治维稳以及信访部门意见制度,要打破以往综治维稳、信访等职能部门只有干部调整否决权而没有建议权的格局,既注重在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后征求意见,也要在干部调整方案形成前采取座谈、会商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这样既可以使一部分干部因化解社会矛盾不力或出问题而被调整出去,也可使一部分化解社会矛盾实绩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好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有利于充分调研干部化解社会矛盾和积极性。三是要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干部的成长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提高更是需要长期的磨炼。因此,在基层干部的选拔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渠道,打破学历、年龄等方面的限制,建立一条“快速通道”,从包括村干部、站所负责人在内的、有一线实战经验、有群众工作能力的干部中考录公务员或公选乡镇科级干部,把他们直接充实到社会矛盾化解一线,这样既能使这些干部的优势得到及时发挥,也必将更快地提高基层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水平和能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