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
2014-11-17刘璐
刘璐
摘 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其人权保障的功能,使得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逐步得到健全,但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不能彻底根治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的顽疾,还需要在制度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正当程序;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0-0130-02
人权是人之所以能成其为人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人权是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那部分权利;一部好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因此,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的修改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和讨论。经过长达数年的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之后,《新刑诉法》终于修订通过。一方面,《新刑诉法》为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刑事正当程序做出了艰苦的努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所意欲建立的刑事正当程序仍然是不完全的、片面的,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
一、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从国际通行的准则以及国际长久的刑事司法实践探索来看,在现代诉讼模式的语境之下的刑事正当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对于司法人员的行为给予规制。刑事诉讼的运行当中,要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受到来自公权力机关的侵犯和傷害,在规范权利保障体系当中,就必须对于司法人员的行为纳入考量,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肆意妄为等行为的出现。
2.法官秉承独立居中的原则。所谓司法独立和刑事正当程序,法官在其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如美国学者戈尔丁所说,程序正义的众多标准当中,中立性应当是首要的一个。中立性包括3个方面:法官不该在案件当中存在利益纠葛;冲突的结果无涉与居中解决者的个人利益所在;居中解决者不该涉及到任意一方的偏见给予支持。只有同时符合这3个情况,才能保障裁判者的居中地位不受干预。①
3.审判公开原则的坚持。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古老而明确的制度,一直被各国的司法实践所公认和秉承,将诉讼的过程给与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这种制度设计通过监督力量的引入,以推动司法程序的正义,并有效制止司法的腐败滋生,及时矫正非正义事件的出现。
二、正当程序对保障人权的价值
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是和保障人权紧密相关联的,正如美国学者杰瑞·马修曾提出,在对公共裁决活动的正当性作出评价时,不仅要考虑实体结果的准确性,而且要考虑过程本身对参与者的影响。他所强调的“程序对参与者的影响”即是程序本身的正当与否可能对人格尊严与价值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或消极影响。在法治社会下,无论是实体法律还是正当程序都将人作为了其所关切的唯一主体,这种以人为本的法治思维模式就决定了对刑事正当程序推崇就意味着对人的尊重,就意味着刑事正当程序当中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因此,在诉讼过程当中,正当程序的存在其实不仅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以致达成有效公正的裁判结果,正当程序还具有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这种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自主意志
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确保诉讼当中各方的顺利参与,从而保障参与者的人格尊严与自主意志。正如萨默斯曾言,这种公正的环境意味着顺畅的参与,而顺畅的参与则意味着参与者能够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可能性,并且“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意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做的要比自己更好”。②当这种参与要求与自主意志要求在刑事诉讼当事人身上得到体现时,就表现为当事人希望通过自己的参与行为,正当的参与到裁判当中,而这种诉求则会对裁判的结果造成有利的影响,无论是从查明真相、惩罚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角度来看。
(二)尊重主体地位
正当的程序还有利于营造公正、公平的审理环境,促使参与各方得到应有的公正对待,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正义的第一原则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对待”。③在刑事诉讼当中,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本身就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控方权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滥用风险,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在程序上更多的保障公正,这样才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
(三)保障参与者权益
正当的刑事程序还有助于实现裁判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正当程序的运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司法腐败、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使得控辩双方的参与都取得应有的合法结果,而秉公合法处理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好的保证。
三、人权保障方面正当程序的不足之处
就目前我国立法情况而言,《新刑诉法》已经从多个角度为保障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做出了努力,例如《新刑讼法》中明确包含了刑事正当权利的内容,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应得到应有的保障。又如,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许多,例如严禁严刑逼供,当事人不得自证其罪等等,但是这些新规定虽然凸显了刑事诉讼领域对人权保障的诸多努力,短时间内却并未解决目前正当程序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刑讯逼供、执行困难、羁押超期等问题还是需要得到我们的重视。从整体上看,目前的程序上所存在的不足能够被抽象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呈现出明显的侦查中心的特征。从刑事审判的目标设置来看,对于程序合理性的追求自然是应有之义,但是在此方面,我国一向呈现出以侦查为中心的特色,往往忽略了对于程序方面的规范。并且从审判效果评价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一直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目标,而除此之外,则似乎都不是核心目标所在。从职能设置来看,法院在司法体制中更被强调作为实现刑罚权的工具,而忽略了法院居中地位的强调。并且从公检法分工来看,批准逮捕的权力控制在检察院,法院的居中地位无法在这个阶段起到保障作用,因而倒是违法羁押现象大批存在。
其次,在司法实践的运行当中,无罪推定的原则似乎是被忽略的。无罪推定作为国际刑法学界的主流看法,无论在国际的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实践、国际条约当中都被广泛的承认,并且被载入了《国际人权公约》。从国内的立法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中也涉及到了无罪推动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遗憾的是,虽然在法律当中给予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其表现却并不如人意。比如,在侦查过程中缺乏对于限制公民权利的严格的规定,而在审判程序当中,又对于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部分采取撤销原判的措施,而不是应然上的宣告无罪,这都使得犯罪嫌疑人一直处在司法机关的禁锢中无法解脱。④
再次,审判公开贯彻落实得不够彻底。审判公开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原则,并且更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必须保证所在。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社会敏感性和群众意见性较大,某些案件便失去的公开审判的实质。法院方面往往会采取各种隐性的措施来控制旁听人数和社会关注。并且这种徒有法律规定而没有制度支撑的公开审判,根本上缺乏利益救济措施,从而导致无从实现真正的审判公开。
四、完善我国刑事正当程序以更好地保障人权的建议
1.推动刑事正当程序建设。所谓正当程序是指符合正义和价值理论追求的程序规则,这种程序规则在我国之前的法律沿革当中体现的不够清晰。然而在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刺激之下,这种对于正当程序的追求已经成为了民众意识的主流,进而推动了法律文化的发展,在立法当中体现出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在未来的沿革当中,进一步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坚信,正当程序的追求和建立正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保证,也是科学执法司法的基础所在。⑤
2.为正当程序建立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运行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的方略。一个制度如果不在宪法当中有所体现,那么无法体现出其制度的作用。因而要体现对于正当程序的追求,督促正当程序规则的建立,必然要求在宪法中给予规定。反观宪法规定,对于相关程序正义的规则寥寥无语,除了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有零星规定,其余几乎无法找到。试想,作为上位法和基本大法,都对于此未作规定,制度构建之难度便可想而知。
3.推动正当程序制度之构建。正当程序的意义不仅仅是在于学术理论和思想,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刑法运行中对于基本权利给予保障,而将其具象到制度运行当中,通过制度给予保证这才是正当程序的终极价值所在。因而在当前的制度构建当中,通过具体制度的支撑,来实现对于正当程序的追求才是一切思考的落脚点所在。
刑事正当程序作为刑事正义的重要保障,其理论和制度的完善与否对于社会正义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刑事正当程序的缺失必将导致畸形正义的出现。因而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中进行构建,正是值得思考的地方。
注 释:
①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87;伍光红.刍议刑事正当程序的实施与保障.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1):124.
②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③陈瑞华.程序正义论[A].诉讼法学新探[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33.
④吕玉玲.论刑事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5,(3):68.
⑤樊崇义.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3-36.
參考文献:
〔1〕徐显明.人权研究(第3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3〕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从刑事审判角度的分析.中外法学,1997,(2).
〔4〕边塞.论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D].湖北大学,2006.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