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半总统制体制的类型和稳定性分析
2014-11-17谭融田小红
谭融++田小红
摘 要:伴随越来越多新兴民主国家在政治转型时实行半总统制,如今半总统制体制日益成为比较政治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半总统制加以定义并进行类型分析,其中魏玛共和国是历史上的典型案例。魏玛共和国的经验教训和各国的政治实践表明,一国的权力关系结构和制度设计关乎该国政治运行的走向,权力关系结构过度分散和政党政治的过度分化不利于政治的稳定发展,尤其不利于民主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政治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半总统制;权力关系;政党政治;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6-0021-08
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建立以来,有关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 regime)政治体制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法国体制的探讨。然而20世纪80年代末冷战结束后,越来越多新兴民主国家转型后实行半总统制体制,使关于半总统制体制的研究成为除传统的总统制和议会制以外各国政体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半总统制概念、类型的分析,通过对20世纪初德国魏玛共和国制度设计、权力关系和政党分化状况与其政治运行之间关系案例的剖析,探讨半总统制体制与政治稳定运行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新兴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发展有所启示。
一、半总统制的概念和类型分析
(一)半总统制的概念分析
1959年,贝尔·伯夫·梅里在法国《世界报》撰文首次提出半总统制的概念。[1]政治学家莫里斯·杜瓦杰进而于1978年对半总统制予以定义,提出,当一部宪法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可称之为半总统制:第一,国家总统经普选产生,采用不同普选方式如相对多数选举制、两轮相对多数选举制或两轮绝对多数选举制。总统在宪政架构中民意基础不同,其权力地位的正当性和强弱也不尽相同。第二,总统拥有相当重要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权力的内容、范围和限制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等都可能使半总统制体制的运行有所不同。第三,同时存在相对独立并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总理或阁员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总统任命总理和内阁成员。这一点涉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关系,包括政府组成和议会信任与不信任等诸种情况,由此衍生出不同的政府间关系形态。[2]杜瓦杰的定义成为迄今为止学界有关半总统制引用最多的定义。
此后,马修·舒加特和约翰·凯里对半总统制的定义加以修正,将半总统制视为一种由总统制向议会制调整的体制性架构,以“总理总统制”的概念取代半总统制的概念。[3]乔万尼·萨托利则认为,半总统制体制不仅为双头权威结构,而且强调行政权力共享,但总统的意志须通过政府具体实施。此外,二元化的行政权力可能偏向其中一方(总统或总理),也可能两者趋于一致。[4]满足以上诸种特征的半总统制,还会因内在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半总统制的类型分析
通过对各国政治体制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到,符合杜瓦杰半总统制定义的例子很多。但仅从总统的产生方式、权力大小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权力结构的角度很难囊括半总统制的类型。可进一步从总统的权力地位、政党体系的形态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内在权力关系等方面对半总统制加以分类。
舒加特和凯里以总统权力为基本变量,将总统的宪法性权力区分为立法性权力和非立法性权力。其中,立法性权力包括总统所拥有的提案权、立法否决权、发布法规命令权和提请公民复决权;非立法性权力包括组阁和解散内阁以及解散议会的权力等。[3](148)依此将半总统制区分为总统总理制、总理总统制、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四种类型。史蒂文·罗伯在舒加特和凯里分类的基础上对半总统制国家进行分类,主张重新界定总统的权力类型。在对半总统制类型和内阁组成次数多寡的比较中,发现半总统制越偏向内阁制,总统的权力越小,政府越稳定;反之,总统的权力越大,政府越不稳定。[5]巴洛·霍斯特(Bahro Horst)则从总统权力的大小、总统干预立法权的多寡对半总统制进行类型分析。认为,为了避免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系陷入僵局,宪法可赋予总统相当程度的实权;同时也须通过相对自主的内阁来制约总统权力,以避免总统独裁。[6]
辛迪·史黛克(Cindy Skach)以法国第五共和国和德国魏玛共和国为例,讨论半总统制宪法的实际运作。认为,依据总统与总理政党属性的一致性和总理是否获得议会多数支持两个指标,可将半总统制分为稳定多数(内阁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政党属性一致)、分立多数(内阁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政党属性不同)以及分立少数(内阁不能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的政党属性也不同)三种类型,[7]其中分立少数是最不稳定的类型。
我国学者徐正茂和吕炳宽以政党体系的形态和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权力关系为变量对半总统制进行分析,将之区分为超级总统制——总统主导的多数政权、总统谦让制——总理主导的多数政权、左右共治型——总理主导下的少数政府、少数政府型——总统主导的少数政府四种类型。[8]李凤玉则结合总统权力和政党体系两个指标对半总统制下总统干政动机和干政能力进行类别比较,认为多党制下的政党体系不利于政府稳定,且议会中“有效政党数”①越多,越不利于政府稳定。[9]吴玉山依据总统权力的大小、政党体系的形态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权力关系三个变量对半总统制进行类型分析,认为:府会同党,②总统权力相对小;府会分治,总统权力大。在一般情况下,实行两党制的半总统制最为稳定,而多党体系的半总统制最不稳定。[10]林继文则从总统主动权的大小和议会对总理是否信任两个变量出发,将半总统制区分为总统干政、总统主导和总理主导三种类型。[11]
除对半总统制加以定义和分类外,有必要分析半总统制体制下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诸种权力形态如权力集中和分散状况为自变量,以半总统制体制的运行状况为因变量,探讨半总统制特有制度设计和权力形态下政治运行与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半总统制有可能引发政治体制的转轨。
二、半总统制的权力形态及其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分析
以下从半总统制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两个层面探讨不同变量对半总统制体制运行稳定性的影响。制度设计和规范包括决策权的归属,即行使决策权的主体是单一的或多元的,包括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结构以及选举制的设计。实际政治运行包括诸种权力主体(如总统、总理和议会)间的关系、在党派属性上的一致性状况以及政党体系的分化程度等政治运行指标。
(一)半总统制的制度设计和政治稳定
1.行政权与立法权的结构设计和政治稳定
在半总统制架构下,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结构中存在总统、总理和议会三个主体。通过向议会负责的内阁,使议会内阁制中行政权与立法权相融合的传统在半总统制中得以保留;通过直选产生且具有双重民意的总统和议会,保留了行政权与立法权两权相互制衡的原则。在半总统制的宪法结构中,总统是权力核心,因而成为半总统制权力结构设计的焦点。
从同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权力结构设计和实际运行中可以看到,行政权和立法权关系结构设计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政治运行,总统权力结构以及总理和议会间信任关系设计的不同,成为影响半总统制体制运作的重要因素。因此除考察总统的权力结构外,还需考察总理和议会间的权力结构和信任关系形态。通过对制度与权力结构设计的探讨,包括对政府构成、对议会不信任投票的规定以及对总统解散议会权和紧急命令权等制度性规定的考察,来发现不同国家的权力结构设计和权力重心倾向。
在半总统制国家中,所谓政治权力形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及总统、内阁和议会的三角权力关系形态;二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权力结构及通过选举制度所设计的权力关系形态。在政治实践中,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受到选举制度的影响,而总统、内阁和议会三角权力关系则受到政党体系分化状况和行政、立法权设计的双重影响。
在行政和立法的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越大,议会呈现为弱势,实际政治运行越趋于分化状态。反之,如果立法权居于较为优势的地位,政治运行便趋于相对稳定的议会制模式。可见半总统制下政治运行的稳定性取决于议会中能否形成稳定多数,取决于总统、内阁和议会三者能否保持一致以及行政权和立法权结构设计中三者的组合形态。如果议会中不能形成稳定多数,总统、内阁和议会三者关系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则制度设计中行政权力越大,政治运行越趋于不稳定;相反,政党体系相对集中,总统、内阁和议会三者趋于一致,加上制度设计中避免行政权力过大,政治运行便相对稳定。
2. 选举制度的设计和政治稳定
在半总统制体制下,政党体系的形态、政党间的竞争和分化等影响着政治体制的实际运行。然而在此种政党体系中,选举制度设计所造成的“机械效应”③[12]成为政党体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变量,尤其是议会的选举制度设计成为影响政党体系构成和国家系统政治竞争的重要制度因素。
对议会选举制度的分析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从依据比例代表制所产生的议席数量入手。在同时采用两种投票方式——即比例代表制和小选举区简单多数选举制——的国家,通过比例代表制分配的议席数量和通过小选举区简单多数分配的议席数量都不一定超过半数;有时甚至通过小选举区简单多数原则所产生的议席数量占多数。[13]一般情况下,依据比例代表制所产生的议席越多,越鼓励多党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二是从将选票转换为议席的计算方式入手。同样在比例代表制下,选票转换为议席的计算方式存在种种差别。一般情况下,计算方式比例性越强,越有利于多党体系的形成。三是从议席分配的门槛设计入手。在总体上,政党获得议席的门槛比例限制能够有效阻止得票率过低的政党进入议会,从而防止政党体系的过度分化。
现实表明,采行小选举区简单多数代表制再加上得票率门槛限制,有可能限制小党进入议会,间接鼓励诸种政治势力在选举前进行整合,形成政党政治两极化的政治环境和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政治的稳定运行。
(二) 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及政治稳定
1.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和政治稳定
半总统制体制的运作以总统、政府和议会三者间的互动为基础。其中议会的运行受到政党体系分化状况的影响。依据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和意识形态两个变量,萨托利于1967年将政党体系区分为一党体制、霸权党体制、优势党体制、两党体制和多党体制五种类型,并将多党体制区分为温和的多党制、破碎的多党制和极化的多党制三种类型。[14]萨托利认为,只有意识形态极化和分散的多党体系才会对民主的发展构成威胁。在半总统制下,如果议会是两党制,由于容易形成稳定多数,因此无论总统权力大小,议会在政策形成过程中都比较容易达成共识,政府政策也相对能够保持连续性,使政治运行较为平稳。如果议会显现为多党制,则无论总统权力大小,总统都拥有在议会各政党之间纵横捭阖的机会,从而使总统的权力地位大幅度上升。可见在政治体系中,两党制比多党制更有利于政治稳定。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不仅包括政党数量的多寡,也包括政党之间的竞争形态,两者均对政治运行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如果政党彼此间具有较高程度的排他性,政党之间难以合作,则内阁的基础便比较脆弱,政治的运行也就容易出现不稳定性。
2.总统、总理和议会的三角关系和政治稳定
半总统制体制的结构特征在于权力的三元化,即总统、总理和议会均拥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且均对政治的稳定运行产生影响,三者在实际政治运行中的互动状况是能否保持政治稳定的关键。在总统、总理和议会的互动关系中,依据议会有无稳定多数以及三者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归属是否一致的情形,政治运行可能呈现为五种情况:
(1)权力高度集中形态,即总统、总理和议会多数属同一政党或政党联盟的情况。由于三者政党归属一致,因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相对较为顺利,政府的运行也较为平稳。即使宪法在行政与立法、行政与行政等各种机制之间做了相互制约的制度性规定,通过协调,三者间的立场仍较容易趋于一致。至于行政权力是掌握在总统还是总理手中,则取决于总统在宪法体制中的定位或政党内的权力分配关系。一般而言,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类型多趋于总统制。非左右共治时期的法国第五共和国属于此种类型。
(2)行政权力二元化形态,即总理产生于议会多数党或多党联盟,但与总统属于不同政党的情况。在此种体制下,议会多数党在议会中保持相对稳定的地位,总理拥有议会的信任。出于对议会的尊重,总统必须任命获得议会多数支持的政党成员为总理。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总统解散议会还是议会对总理的不信任投票均难以实施。政治运行中行政权力呈分散状态,但总统、总理和议会三种权力间保持着相对的平衡性。此种体制类型下政治运行的稳定性仅次于权力集中型,政体形态较容易转变为内阁制。左右共治时期的法国第五共和国属于此种类型。在民主政治较为脆弱的国家中,总统也有可能通过民粹主义的制度设计使自身权力得到民众的支持,与政府和议会相对峙,从而演化为一种非常规的政治形态。
(3)行政与立法二元分化形态,即总统和总理属于同一政党,但与议会多数非属同一阵营的情况。当总统对总理的任命无须经由议会多数支持时,比较容易出现此种情况。行政和立法的二元分化为典型的政府分立,导致政治动荡。在此种宪政架构下,依据宪法赋予总统权力大小的不同,国家体制有可能是总统制,也有可能是内阁制。
(4)议会分散形态,即总统和总理属于同一政党或政党联盟,而议会难以形成稳定多数的情况。当议会中存在多党、却无法形成较为稳固的多党联盟时,很容易出现此种政治形态。此种形态与第三种类型相似,区别在于议会中是否能够形成稳定多数。在此种政治形态下,总理和总统政党归属相同,行政权力统一完整,但议会缺乏有效多数,导致政策过程较为混乱,总理也难以获得议会有效多数的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宪法赋予议会与总统抗衡的权力,议会也无力与总统相抗衡。反之,即使宪法赋予总统有限的权力,总统仍可不受议会干预地去行使任命总理和内阁成员的人事大权。此种政治形态重心倒向总统,呈现为“一致型”的少数政府,在实际运行中很难趋于稳定。1930年后德国的魏玛共和国显现为此种情况。
(5)权力高度分散形态,即总统、总理分属不同政党或政党联盟、议会也缺乏稳定多数的情况,这是半总统制体制中权力分化最为严重的形态。当总统、总理和议会三种权力主体完全呈现为分化状态时,也是半总统制体制政治运作过程中最为混乱的时候。在此种形态下,不仅行政权力呈现为二元化,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也呈不稳定状况。由于议会权力分散、难以形成稳定多数,政府无法得到议会的支持且和总统的立场不相一致,因而常常难以为继。在此种情况下,若宪法赋予总统较大人事任免权,总统便获得了较大的权力优势;反之,若总理享有法案副署权,同样能仰仗这一权力与总统相抗衡,从而导致政治的分裂乃至僵局。1920年至1930年的德国魏玛共和国便呈现为此种极度分裂和动荡的局面。
以上五种情况体现为总统、总理和议会三种权力主体不同的组合形态,反映出半总统制体制在政治运行中的多样性和多变性。表明半总统制体制运行的稳定与否并非单纯取决于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还取决于总统、总理和议会三种权力主体的聚合分化状况。在半总统制体制下,一般而言,权力越趋于一元化,政治的运行相对稳定;反之,权力越分散或趋于多元化,政治的运行越容易陷于混乱。
三、魏玛共和国案例分析
以德国魏玛共和国作为半总统制的案例加以分析,原因有三:其一,魏玛共和国是近代宪法史上较早出现的半总统制类型。早在1919年,魏玛共和国就制定出类似于半总统制的宪法。在当时尚无半总统制概念、也没有现成的半总统制体制样式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德国何以设计出这样一部宪法,值得探讨。其二,半总统制在魏玛共和国经历了宪政设计、宪法的实际运作、转型和走向崩溃全过程,值得深入分析。其三,在采行半总统制体制的国家中,很少出现像魏玛共和国那样权力更迭极度频繁的状况。魏玛共和国存在的14年间,发生了9次议会改选和21次内阁更迭,[13](166)最后演化为法西斯独裁。是何种条件导致魏玛共和国政治如此动荡?魏玛宪法体制又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演化为法西斯统治?需要认真思考。
魏玛宪法的政治设计,以议会共和为核心,以总统权威为辅助,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稳定而有效率的民主共和体制。[15]然而权力结构的分化和制度设计的缺失,使魏玛共和国的实际政治运行脱离了制宪者的理论构想。一方面,在多党制下,议会难以达成共识,因而无法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另一方面,对总统权力的设计以及日后实际政治运行中权力重心不断向总统倾斜,最终成为法西斯独裁的摇篮。对魏玛共和国半总统制的探讨,同样可以从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划分、选举制度以及政党体系的分化状况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权力极度分化的制度性设计
魏玛共和国关于诸种权力关系的制度性设计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总统、总理和议会权力关系的制度设计;二是关于总统和议会选举制度的设计。魏玛宪法的制度设计对其日后的实际政治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成为魏玛共和国宪政体制发展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1.总统、总理和议会的权力设计
就总统权力而言,魏玛宪法将总统设定为政治仲裁者,扮演国家政治领导者的角色。由此总统拥有解散议会、任命总理和发布紧急命令等重要权力。于是使魏玛宪法在实际运行中从议会制走向行政权力独大,最终背离了魏玛宪法精神。
首先,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设计使总统在实际政治运行中能够对议会和政府的组成产生影响。当政府和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通过解散议会行使仲裁权,由此而左右政治运行的轨道。其次,魏玛宪法对总统的人事权作了较为模糊的设计。根据魏玛宪法第53条,总理和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免;而第54条规定,总理和各部部长向议会负责。[16]从而使政府的组成和运行由总统和议会分别予以控制。再次,紧急命令权的赋予是魏玛共和国的特别产物,面对国内外的险恶环境,魏玛宪法的创制者赋予总统紧急命令权,由此强化行政权力,以应对危机。据此,总统可以绕过议会和政府直接施政,必要时还可动用军队。与之同时,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总统紧急命令权的行使要得到议会多数同意并接受议会监督,且不能改变共和国的国家形态和政府的运作结构,再次显现出总统权力设计中的模糊性。然而事实是,直至魏玛共和国崩溃,议会都未能制定出总统行使紧急命令权的细则。[17]尽管根据魏玛宪法,议会拥有对总统紧急命令权的否决权,但极度分化的政党体系使之无法真正实施这一权力。魏玛共和国时期,总统共发布紧急命令254次,其间1919年到1925年发布了136次,1925年至1930年发布了9次,1930年以后发布了109次。[13](178)总统紧急命令权和解散议会权的行使与此时期极度分散的政党政治的相互作用,导致30年代后德国行政专权的出现。
除了总统权力的设计,议会和内阁权力是魏玛宪法中另外两个最为重要的设计。根据魏玛宪法,议会由德意志议会议员组成,议员经由平等、直接且秘密的选举产生。议会除定期选举外,可根据总统意志解散和改选。根据魏玛宪法的规定,议会可以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甚至可以罢免总统。在政府组成上,总理由总统任命,但政府必须获得议会信任。这两个原则使政府同时对总统和议会负责。
就魏玛宪法政府体制的设计而言,制宪者将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相融合,设计了一个经由直选并具有实权的总统和一个相对独立并向议会负责的内阁。这种混合性的设计,导致政治运行中总统、总理和议会三者相互制约、权力分散,加之魏玛共和国时期政党体系分化严重,以致议会疲软,为总统控制议会、施以行政独裁创造了条件。
2.选举制度的设计
除了总统、总理和议会的制度设计外,选举制度的设计也对魏玛共和国的政治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魏玛宪法,议会选举采取不设门槛、纯粹的比例代表制。魏玛共和国建立前1918年的选举中,德国被划分为35个选区,政党在各选区提名候选人,每6万张选票产生一名议员。[7](41)为避免废票的出现,魏玛共和国选举法中增加了两个规定:第一,各政党在各选区按比例分配议席后,剩余票不足6万张的,可通过政党将全国各选区的剩余票相加,相加后总数超过3万张,该党可在总席次上增加一席;第二,若该党在全国的剩余票总数超过6万张,且在任意一个选区中剩余票超过3万张,亦可在总席次上增加一席。从1920年至1928年4次议会选举中,议会中“有效政党数”居高不下,分别为6.4、7.1、6.2和6.1;获得议席的政党多达10至15个。[13](206)表明魏玛共和国议会选举比例代表制的设计,非但不能形成稳定多数,反而鼓励了小党、区域性政党乃至极化政党[18]的参与,导致政党体系过度分化和议会疲软。
在总统的选举上,魏玛共和国采取开放的两轮多数选举制,以体现共和民主原则。在第二轮投票中允许新的候选人参选,相对多数者当选。由于受到政党体系过度分化的影响,魏玛共和国的总统难以在选举中获得绝对多数,也难以脱离政党保持中立。在魏玛共和国的实际运行中,除艾伯特总统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外,1925年和1933年的总统选举中均无候选人在首轮选举中赢得绝对多数。两轮相对多数选举制无法保证总统的产生体现大多数民众的意愿,相反,刺激了各政党,使之在选举过程中进一步分化。
(二)政治运行中政治结构的极度分化
在魏玛共和国的运行中,政党体系呈多极化的多党制形态,政党之间分歧大、极具排他性,合作基础薄弱。议会中同时出现极左、极右两翼反体制性政党,且成长迅速,致使每届政府均需经种种妥协组成联合内阁。此种由多党形成的内阁十分不稳定。以1919年新生的魏玛共和国为例,虽然社民党(SPD)、中央党(Z)和德意志民主党(DDP)在大选后组成联合内阁,但因彼此间差异太大,使内阁举步维艰。历届选举结果的席次分布中(见下表)左右两大阵营都掌握一定数量的选票,都有一定的社会基础,进而加深了政党合作的难度。在此种情况下,议会中难以形成稳定多数,因而导致政治的动荡。
魏玛共和国时期,总统、总理和议会间关系复杂。艾伯特总统时期,由于较少介入政治过程,政治运行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理和议会间的关系。此期间总理和议会的关系始终处于紧张状态,政府更迭频繁,显现为少数政府运行模式。自1925年起,兴登堡总统开始涉入政府的构成,对政治运行过程产生影响,总统、总理和议会间关系由以往的双边关系演变为少数人政府、左右共治和分立政府形态。由于议会无法形成有效多数,造成少数人政府的危机;总统和总理分属于不同意识形态的党派;总统和议会也呈分立状态。1930年后,此种三角关系再度发生变化,兴登堡总统绕开议会直接组织政府,通过交替使用解散议会权和紧急命令权,使魏玛共和国从脆弱危机的三角政治关系走向总统大权独揽。
综观魏玛共和国的诸种政治关系,可以看到,权力的极度分散对政府稳定具有负面影响。魏玛宪法第53条规定:总统拥有绝对人事任命权,可无需经由议会同意自由任命总理。第54条规定,总理及各部的施政需要取得联邦议会的信任,若联邦议会对其政策进行不信任投票,可令其辞职。[15](421)总统虽然对总理有绝对任命权,仍需考虑议会政党的构成,以避免所任命的总理遭受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尽管如此,从魏玛共和国历届政府的构成看,除1919年到1920年三届政府外,1920年到1930年的13届政府⑤中,没有一任总理与总统政党归属相同。议会多党林立使总统和总理在政治上呈不一致状态,显现为以上所述的第五种类型,即半总统制体制中权力结构分化最为严重的类型,在政治上呈现出最不稳定的状态。1930年至1933年,⑥[13](151)魏玛共和国为总统内阁制时期,表现为议会中没有稳定多数,总统紧急命令权的使用使总理不必对议会负责而是直接对总统负责。此时期总理虽然无法得到议会多数支持,或与总统政党属性不同,却能够与总统保持一致性,形成少数政府,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四种类型。在此种情况下,实际政治仍然难以稳定运行。
魏玛共和国权力极度分散的制度设计以及此种制度结构在实际运行中呈现的权力结构分散状况,导致议会和行政系统间持续的紧张。政党的极度分化和议会的疲软使总统日益走向独大,最终走向独裁,导致魏玛共和国的全面崩溃。
结 论
综上所述,可将不同国家半总统制制度设计与实际政治运行间的关系概括为四种类型:(1)当权力关系趋于统一,即总统、总理和议会属于同一阵营,而制度设计将权力重心置于议会(即决策权与政府组成的正当性均基于议会)时,政治运行趋于单一政党组阁的议会制类型。(2)当权力关系趋于分散,而制度设计将权力重心置于议会时,则依据政治运行中权力分散程度的不同,可能形成联合内阁议会制、分立多数的政府形式和分立少数的政府形式三种类型。(3)当权力关系相对集中,而制度设计中有意识使权力分散,即总统与议会共享决策权和组阁权时,政治的实际运行容易偏向总统制类型。(4)当权力关系趋于分散,制度设计也使权力趋于分散时,实际政治运行容易趋于立法权与行政权二者的对立或走向行政独大,从而呈现出政治高度的不稳定性。
从魏玛共和国和各国政治实践中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权力关系结构和制度设计关乎该国政治运行的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个国家政治发展的平衡性。客观现实表明,一个国家的制度结构设计须与其社会基础和政治现实相吻合,相同的制度设计在不同社会政治条件下运行效果会有所不同。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过度分散的权力结构不利于政治的稳定发展,尤其不利于民主基础较为薄弱、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政治的稳定发展。
注释:
①所谓“有效政党数”是马尔克·拉克什(MarkkuLaakso)与赖因·塔格佩拉(Rein Taagepera)根据政党得票率或所获议席比例计算得出,以测量议会中政党的分化程度。如A党和B党得票率或所获议席比例分别为70%和30%,根据N(有效政党数)=1/(0.72+0.32) (政党获得议席比例的平方和之一)公式,“有效政党数”为1.72。一般情况下,“有效政党数”越高,表明议会中政党的分化程度愈加严重。
②在这里府会是指内阁政府和议会。
③所谓“机械效应”即著名的杜瓦杰定律(Duvergers rule),由法国政治学家杜瓦杰提出。他认为,选举制度将深深地影响政党制度的发展:单一选区简单多数选举制有助于两党体系的发展;而比例代表制则有助于多党体系的形成。
④魏玛共和国时期提出反民主宪政口号的极右翼政党最典型的为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NSDAP),也即推翻魏玛共和国民主政体的希特勒纳粹党。
⑤1919年2月13日至1920年6月8日共3届政府;1920年6月25日至1930年3月27日共13届政府。
⑥1930年3月30日至1933年3月24日共5届政府。
参考文献:
[1] Elgie, Robert. Semi-Presidentialism in Europe [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1.
[2] Duverger, Maurice.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ist Government [J].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1980,8(2).
[3] Shugart, Matthew S. and John M. Carey. Presidents and Assemblies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23-24.
[4] Sartori, Giovann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2nd. edition) [M].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7.131-132.
[5] Poper, Steven. Are All Semi-presidential Regimes the Same? [J]. Comparative Politics, 2002,34(3)
[6] Horst, Bahro. Virtues and Vices of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J].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and Philosophy,1999,11(1).
[7] Skach, Cindy. Borrowing Constitutional Designs: Constitutional Law in Weimar Germany and the French Fifth Republic [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49.
[8] 徐正戎,吕炳宽. 九七宪改后的宪政运作[J]. 问题与研究,2002,(1).
[9] 李凤玉. 半总统制下的总统干政与政府稳定[D]. 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78.
[10] 吴玉山. 俄罗斯转型1992-1999: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M]. 台北:五南出版社,2000.13.
[11] 林继文. 政治制度[M]. 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164.
[12] Duverger, Maurice. 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 [M]. London: Methuen & Co.. 1959.217.
[13] 沈有忠. 魏玛宪政变奏曲:半总统制宪法的生命史[M].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206.
[14]〔意〕乔万尼·萨托利. 政党与政党体制[M]. 王明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35.
[15] 谭融.文化的多样性及民主的全球化与本土化[J].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16] 魏玛宪法[A].〔意〕卡尔·施米特. 宪法学说(附录)[M]. 刘锋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21.
[17] Rossiter, Clinton.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M]. New Brunswick and London: 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2.32.
[18]〔英〕艾伦·韦尔. 政党和政党制度[M]. 谢峰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