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运动对法学教育影响研究
2014-11-14黄军
黄军
摘要:法经济学运动奠基于法律现实主义反对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以及制度经济学反对新古典经济学运动之上,法律现实主义和制度经济学都试图通过多学科的研究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在科斯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跨学科的法经济学得以产生,法经济学的产生不仅带来了法学研究的巨大发展,而且极大的改变了传统的法学教育。
关键词:法经济学;法学教育;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1—0141—03
在现代,法经济学已经成为跨越法学和经济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由于对现实的巨大解释力和对实践的指导价值,法经济学大有成为法学和经济学显学的地位,然而,法经济学的学者并没有为法经济学的定义和边界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阐述,现代意义的法经济学始终存在着科斯和波斯纳的两条迥异的研究道路。由于法经济学集大成者波斯纳的努力,特别是他兼具教科书和专著为一体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出版,法经济学已经成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代名词,从这一角度来说,法经济学可以界定为“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相当多的学者也是从这一角度阐述法经济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及范围的。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研究法经济学运动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的。
1法经济学运动
回顾历史,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经济学运动的产物,法经济学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法经济学的思想源起
按照法经济学的广义理解,广义是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从微观、具体层次上讨论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宏观、抽象的层次上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法经济学可以追溯得很远。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的思想。古罗马的贾斯蒂尼安在《民法集成》中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就包含了经济分析的成分。
而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占统治地位时期,经济学家莫利纳用价值、效用、价格等经济学的概念讨论了有关的公共政策的各种问题,例如,任何通过节约法来抑制奢侈,如何管理和控制垄断企业、手工业行会对与法律规则相关的问题。有许多学者认为,法经济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5-16世纪的马基雅弗利。因为他在《君主论》中提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社会的经济政策必须基于实践。虽然,在法经济学已经成为一门学者普遍接受的学科以后,我们回过头来看,可以发现远古的历史长河中有比较多的思想渊源,其实或者更准确的说,我们找寻历史的渊源是为了证明学科的厚重,说到底,这些思想渊源对法经济学的产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或者说我们不愿否认。
真正对法经济学运动有一定影响的思想渊源可以上溯到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马克思等。刑法创始人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的原理包含了某种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他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危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早在1769年就特别强调各门学科的内在联系,并雄辩地说:把自己局限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忽视相似和相邻学科的人,在自己的学科中决不会是伟大的和杰出的。贝卡利亚提出这样的观点与要求和他在作为法学家的同时也是一位经济学家有密切的关系。
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功利主义思想创始人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用经济学家的术语阐述了一套精确的规则,比如惩罚被说成是“一项开支”或“投资”,需要节约,即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其表面的价值必须大到足以超过他从犯罪中获得的“收益”。
斯密被公认为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事实上,也可以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的宗师。斯密将市场经济分析的观点运用到法律领域,以此论证对市场这一自然秩序有重要作用的自然法学的经济理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法律的起源、本质和内容等方面分析了经济与法律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特别是马克思强调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现有产权制度和新技术之间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贡献,弥补了亚当·斯密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过程中遗漏的相关的制度问题。
1.2法经济学运动的兴起
任何一种运动应该是从反对一种占主导统治地位的思想或正统的观点开始的,法经济学运动包括了同时并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制度经济学运动。
法律现实主义反对的是法律形式主义或教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的代表,前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他将法律视为一组隐藏在法律案例背后的原则和教义,且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揭示出来。他在法学教育中创造了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的分析方法使他确信法律是一个完全独立、自足的科学,否定其他学科和分析方法在法学分析的作用。卡曼、麦考罗和曼德姆、斯蒂芬·M·菲尔德曼把兰戴尔的法律形式主义描述为:法学是科学、法学是自足的体系、法学是客观和价值中立的过程。法学是一个独立但并不自足的科学,特别是当社会科学进一步发展,现实问题复杂到无法靠一门学科就能解释、解决的时候。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伯尔曼所说:“我们也需要清除以下缪见:排他的政治和分析的法学(法律实证论),或孤傲的哲理的和道德的法学(自然法理论)。我们需要一种能够结合这三个传统学派并超越他们的法学。”“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妨碍了其他学科的学者(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有效的研究法律。”伯尔曼在总结了几千年西方法律发展历史后认为,任何西方的法律中,试图仅仅用逻辑或政策或公正来解释或理解一个法律规则都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使它产生的环境和长期影响它的事件的过程予以解释和说明。”
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肇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时代,其主要先驱是亚当斯,他在《国家与产业行为的关系》一文中论述了经济学与法学的相互依赖关系,认为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这种关系更为复杂,而增加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因此要重新确立管制之政策,而这些政策法规是通过生产竞争行为过程中的经济分析来确定的。卡弗运用边际效用理论为收入累进税制辩护,认为它能增加整个社会福利,因为这样能够节约社会资源和保持社会平衡。而塞利格曼的关于“能量”或称支付能力以及收益的概念,开创了当代从理论上对经济标准的研究,而且他关于税收政策问题的理论为美国法庭所广泛地引用。
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埃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这场运动大大促使人们改变了以往概念式的法学教学的方法和内容,将目光更多的投向社会现实,并尝试在法学院开始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课程。
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霍姆斯在1897年发表的创新的论文《法律的道路》中,预言到、道“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人是属于现在的这批研究者,而未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的人”。
社会法学派创始人庞德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发生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
卢埃林(Llewellyn,1925)也指出“:在今天的社会科学的发展趋势迫切需要整合各种学科,法学家尤其转向经济学寻求法律的本质和职能,经济学家转向法律来探寻经济事实和经济理论”。
制度经济学反对的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正统经济学即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的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凡勃伦从批判主流经济学范式重市场轻制度的倾向入手,强调制度对行为决策的影响和社会的利益冲突,并试图建立以研究制度演进过程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理论,主张从制度上改变资本主义的法律结构。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康芒斯特别强调法律和经济现象间的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最主要作用,主张提供啊国家和法律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和作用,并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交易。从而把“交易”概念一般化了。以至于钱弘道认为:“作为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最重要发展的法律经济学,渊源于制度经济学。法律制度能够引起经济学研究高度重视的关键就在于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从凡勃伦传统到康芒斯的交易概念,再到科斯的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法律经济学奠定了雄厚的理论基础。康芒斯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所有权转移的交易,是经济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变。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架起了制度和交易成本、新古典理论和法律经济学之间的桥梁。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现实主义者和制度主义者的互动为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没有法现实主义,难以想象法经济学的诞生,正是由于法现实主义主张摆脱概念与形式的桎梏,探寻实现中的法律,探寻法律背后的政策,才可能给予政策导向的法经济学温润的生存空间,与法社会学等其他法现实主义背景下的边缘性法学研究相比,法经济学似乎是最为得宠的幺儿。
可以说,在进步主义时代,美国法经济学是长足发展的。不过,这个时期的法经济学研究与现代法经济学研究无论是内容上还是方法上都迥然相异,相去甚远,因为这个时期法经济学的理论前提是序数论革命以前边际主义者的思想,他们相信人与人之间的效用是可以相互比较并且这种比较可以用财富分配事实来证明。
1.3法经济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现实主义和制度经济学对于法经济学的意义在于:突破了法学形式主义严格禁止法官引用法律自身以外知识的禁锢,从而为分析法律寻找到了经济学的外在视角。但是,法律现实主义和制度经济学是不可能产生跨学科的法经济学的,因为,法律现实主义是不同寻常的折衷,它诉诸于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语言学以及统计学,他在所有情况下的目的都是要法律与现实的联系更紧密,然而,除了这一共同目的之外,在法律现实主义的事业中,很难看到跨越这些学科的统一体。制度经济学同样求助于其他学科,尤其是心理学和社会学,同时也在法学中寻找灵感,或者说,法律现实主义最多只是多学科的研究,并不是跨学科的研究,法律现实主义从来没有真正认识到怎样照交叉学科的方式开展研究计划,而制度经济学也只是作出有限的推进。
只有通过像科斯、卡拉布雷西,梅因,加里·贝克尔和理查德·波斯纳这些著名学者的努力,法经济学才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成为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中的一个二级学科。正因如此,在1991年5月24日的美国法经济学学会全体会议上,科斯、卡拉布雷西、梅因(又翻译成曼尼、梅恩)和波斯纳被授予法经济学的“四位奠基人”的荣誉称号。
科斯,被公认为现代法经济学的创始人,同时又被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这一切都归功于他在芝加哥大学创办的《法和经济学杂志》期刊上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使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般化在方法上成为现实,以至于法经济学学界将《社会成本问题》作为法经济学产生的标志,这也是为什么法经济学研究者将科斯的贡献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因。然而,科斯却指出:我真正关心的是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不同法律系统对特定的经济系统的影响有何不同,当采用这种而不是其它法律规则时,对经济系统又有何不同影响,这才是我对法经济学感兴趣的原因,也是我来芝加哥大学的原因。这部分的内容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现在已经不被法经济学所关注和成为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这也是为什么说波斯纳已偏离科斯越来越远的原因。
卡拉布雷西,作为侵权法经济分析的鼻祖,彻底颠覆了夹杂着大量道德判断的传统侵权法理论,并运用资源配置理论重塑了侵权责任理论。通过科斯、阿尔钦和卡拉布雷西的共同努力,经济分析已经被一般化的运用于传统的法学领域(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
美国学者兼法官波斯纳更是将法经济学运动推向高潮。波斯纳使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意识到经济学在法学研究中的潜在作用在这方面他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的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是迄今最优秀的将与法律有关的经济原则传递给法律学生的工具书。通过他对经济学的创造性运用和《法学研究》杂志的编辑工作,他促成了一个全新的学术领域并将经济学展示予广大的法律界。以至于法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指出,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即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法官为该领域做出了最大贡献。
梅因在这一领域作出了两项特别重要的贡献。第一,他首先将经济学运用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研究领域,另一取得卓越成就的研究领域是政府和规章经济学,梅因的第二职业和贡献主要是传播。
法经济学由于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因此,随着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的发展,主流法经济学经过了从谈判理论范式到博弈论范式以至行为法经济学范式的转变,同时和主流法经济学交织并存的还有许多与之竞争的法经济学研究范式,法经济学的主流范式经过了一个质疑期,如今,法经济学范式已经走向了更为成熟的比较制度分析范式,或者如威廉姆森所说的“法律—经济学—组织”范式。
经过大量的法经济学者的共同努力,法经济学在发达国家已经被政府机构和公共团体所广泛接受,例如,里根总统在1981年任命波斯纳、博克、温特三位具有经济性倾向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并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法规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2法经济学运动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法经济学运动对法学教育的影响首先是在美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芝加哥大学首开先河,当时,在院长威尔伯·卡茨的领导下,学院开设了为期四年的跨学科的课程。其中就包括经济学、会计学和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课程,经济学开始被引入法学的教育。
然而,法经济学进入法学院却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按照麦卡伊的观点,有三件事情标志着法经济学得到法学家的拥趸,一是1972年《法律评论杂志》创刊。二是1973年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首次出版,三是自1971年起,梅因教授组织的法学教授经济学协会,定期对律师、法官、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法律教师进行经济学的短期培训。这三件事结合在一起表明法经济学已经进入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当中。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研究的学者和专业期刊越来越多,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广泛传播时期。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和设立法经济学研究计划的法学院越来越多。比如,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牛津大学、约克大学、多伦多大学等,纷纷在法学院、经济学院(系)开设法经济学课程。以至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2002年出版的《法和经济学》(第三版)前言中说道,今天,在美国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几乎没有不接触法和经济学的。绝大多数学生或许没有完整地学习过该课程,但是他们在他们的核心法学课程中都会不断地接触到法和经济学。如果某人在二十年前预言到二十世纪末法和经济学将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组织哲学,他会被认为是在妄想。然而这一预言已经变成了现实。由法和经济学所带来的法学教育革命在美国前进得最远,并且它也在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开始出现。在欧盟的几所著名大学中正在不断出现许多法和经济学的研究生课程。
法经济学自上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以来,法经济学研究在我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近年来在国内法经济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在大力引进和介绍西方法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出现了一大批的研究成果,一批优秀的法经济学教材相继问世,相当多的研究机构和研究平台相继建立。法经济学的发展引起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变革。一些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高校,在经济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并开始招收法经济学专业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在学者们的教授和影响下,一些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也开始以法经济学作为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把“法经济学”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
在我国,法经济学的研究和教育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相比西方发达的国家来说,法经济学虽然已经成为法学的分支,但和传统的法学相比,还处于边缘,并没有达到它应有的普及程度,了解并能运用法经济学方法研习法律的法学学生、学者并不多,法经济学课程教学没有在法学本科专业加以普及,现有的法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不够成熟。魏建和周林彬提出,应当加强法经济学,推进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实现从“学术研究”到“教学研究”的转变,并从法经济学课程设计、在法学院、经管学院开设法经济学选修课和必修课已经进行法经济学教学师资的培训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
[2][美]熊彼特.经济分析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5.
[3]易宪容.法经济学的思想轨迹与当前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1996,(7).
[4]秦海.比较(第五辑):法与经济学的起源与方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56157.
[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153.
[6]秦海.比较(第五辑):法与经济学的起源与方法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156157.
[7]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6.
[8][美]尼古拉斯·麦考罗,斯蒂文·G·曼德姆.朱慧等译.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9.
[9]曹飞,陈凌.法经济学的现实主义渊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