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师与“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论析
2014-11-14马海燕
马海燕
(闽南师范大学 闽南文化研究院,福建 漳州363000)
弘一大师与“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论析
马海燕
(闽南师范大学 闽南文化研究院,福建 漳州363000)
通过对明清以来佛教界三大授戒法系的认识,我们可以理解为何弘一大师不需要所谓律宗法系的法脉传承而直接承续宋灵芝律师;而通过与蕅益智旭大师的比较,不难看出弘一大师在律学方面有其历史的优势,这在他形成自己独特建树方面尤为重要,也是他可以超越蕅益大师直承灵芝律师的关键所在。弘一大师是当之无愧的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
弘一大师;祖承;授戒法系;律宗;现代佛教
弘一大师(1880~1942),俗名李叔同,可谓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妇孺皆知的人物。他由风流倜傥之翩翩公子,一变而为佛教持戒最为谨严的苦行僧人,如此富于戏剧性的人生经历怎能不让世人瞩目!不过,现今一些介绍弘一大师的资料或有将其冠以“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的尊号。对此尊号,很多人是不明就里,不过人云亦云。笔者在此并非要否定此尊号,也绝非对弘一大师的佛教地位提出质疑,笔者只想就此尊号的来源及意义略做揭示,真正凸显弘一大师在佛教发展史上的巨大贡献与历史地位。唐突之处,敬请佛教界诸大德谅之。
一
陈兵、邓子美先生合著的《二十世纪佛教》一书,第十章第四节《南山律法幢东移》涉及弘一大师,其间值得细细加以推敲的问题甚多。首先,该书作者肯定也意识到,弘一的身份是“律师”,是律宗祖师,他与号称律宗正统传承之一的宝华山一系关系如何?其次,该书很谨慎地指出:“除宝华山外,20世纪弘扬南山律的大家还有弘一、慈舟及其门下两系。南山律法脉的内在精神似更多地被弘一及其门下所继承。”此论断明显是受到“弘一律师为南山律第十一代祖”说法的影响,又感觉此说法缺乏依据——特别是缺乏与第一个问题相关的法脉依据,但不敢轻易质疑,只好采取折中的态度罢了(故而有所谓“内在精神”云云)。
以上并非笔者臆测,从该书后文提及特意前去采访宝华山老和尚之事可知:
那时弘一已声名远播,为何宝华山僧人未邀请他前来讲律并满愿呢?笔者曾就此于1996年专程往宝华山冒昧地向长老求教,承老法师作答,其大意为:1、当时隆昌寺有学问的僧人多的是,故无需。2、弘一的僧腊(39岁出家)太浅,在宝华山似不足服众。3、根据惯例,非在宝华山本山得戒者很难在隆昌寺上堂讲律。(弘一在杭州灵隐寺受戒,他自己也认为该寺授戒不如法。)隆昌寺在当时如此不无依据,只是与后被尊为重兴南山律第十一祖
的弘一之间的因缘错过,宝华山自己又未培养出律门龙象。
实际上,在1949年前后,弘一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的提法本来就是有讨论的余地。众所周知,1942年农历九月初四日,弘一大师安详圆寂于泉州温陵养老院晚晴室。当年中国各种佛教报刊杂志都刊登大师圆寂的消息,其中如《佛学月刊》第二卷第7期刊发《人天眼灭法梁顿折:一代大师弘一律祖圆寂》,其文略引如下:
当代大师弘一律祖年来息影晋江(泉州),声息隔绝,久为北地善信所怀念,慈念大师已于今年古历九月初四日圆寂于晋江温陵养老院。噩耗传来,此间佛教界深致悲悼。印老已去,此公继逝,法幢云亡,遐迩莫不哀痛云。……【弘一大师略历】大师俗姓李……受具于灵隐,研教于永嘉,五十以后,至闽弘扬律学,旁及净土,著作等身,为南山之重兴祖。……
当时发布的各种消息中尚未将弘一大师尊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只是肯定其为“律祖”、“南山之重兴祖”。这种称法当然也不是随便人都可以用的,必须是“一代大师”。律祖或者重兴律祖、中兴律祖的称法在佛教文献中也不乏其例,如《佛学丛刊》第一辑《一梦漫言》后附《古心律祖三昧律师略传》,其中古心律师被尊为“律祖”:“世称中兴律祖”,而其弟子三昧律师固然名重一时,还是只能称为律师,足见律祖的特殊意义。
到了1947年弘一大师圆寂五周年之际,佛教界又开始聚会、编辑纪念专刊,而最引人注目的当是《觉有情半月刊》第八卷十月号,这其中有多篇纪念弘一大师示寂五周年的文章,并配发弘一大师皈依弟子、著名漫画家、散文家丰子恺先生的一幅弘一大师画像,题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代律祖弘一法师遗象》。笔者不敢确定此是公开尊奉弘一大师为“律宗第十一代律祖”的最早出处,但至少不会迟于此年。不过,这应当仅是一家之言,佛教界尚未形成定论,这从1953年大明法师发表的《南山律宗祖承》一文中可以见之。
大明法师此文发表于《弘化月刊》第151期,其对于律宗前十祖(即从始祖昙无德至宋灵芝律师)都予以肯定,最后却说:“以后,十一祖的问题,留待全国大德们共同讨论吧!”足见到了1953年,佛教界关于律宗的祖承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弘一大师的是否为第十一世祖也有讨论的余地。至于此后的情形就不得而知了,或许人们更倾向于接受这种提法,渐渐就变为无可争议了。在“弘一为律宗第十一世祖”的提法中,关于律宗的世系传承具体如下:
二
始祖昙无德尊者;二祖昙摩迦罗尊者;三祖北台法聪律师;四祖云中道覆律师;五祖大觉慧光律师;六祖高齐道云律师;七祖河北道洪律师;八祖弘福智首律师;九祖南山澄照律师;十祖灵芝大智律师;十一祖弘一演音律师。
此中,第十祖之说来自弘一大师,大明法师《南山律宗祖承》说:“弘一律师虽然似乎没有发表过,可是常用朱笔写南山律宗祖师名号自己供养和给学人们供养,都是列着‘十祖灵芝大智律师’。”前九祖的提法则来自宋元照律师《南山律宗祖承图录》。此前佛教界关于律宗传承有各种说法,各家立祖不同,异说纷纭。灵芝律师在《南山律宗祖承图录》一一给予辨析:
普宁律师(法明),始立五祖:一波离、二法正、三觉明、四智首、五南山;霅溪法师(仁岳)次立十祖:一波离、二法正、三觉明、四法聪、五道覆、六慧光、七道云、八道洪、九智首、十南山;又云:若取苗裔,须立十师,若取功德,应立七祖,除光、云、洪三师,灵源法师(守仁)次立七祖:一波离、二法正、三觉明、四法聪、五智首、六南山、七增辉记主。天台律师(允堪)亦立七祖:一波离、二法正、三昙谛、四觉明、五法聪、六智首、七南山(已上引列诸家,自
下历考得失)。
灵芝之说在明清以来广受认可。律宗宝华山一系的说法虽则与当前所谓十一祖之说不同,他们认可的律宗祖承是“西天六祖”和“东土二十一祖”,但东土祖师中,前九祖亦是采用灵芝之说。为便于比较,兹开列其东土二十一祖如下:
昙无德尊者、昙摩迦罗尊者、北台法聪律师、云中道覆律师、大觉惠光律师、高齐道云律师、河北道洪律师、弘福智首律师、南山澄照宣律师、崇圣文纲律师、崇福满意律师、长安大亮律师、会稽昙一律师、开元辩秀律师、章信道澄律师、相国澄楚律师、真悟允堪律师、灵芝元照律师、普庆光教闻律师、戒台万寿孚律师、天隆慧云馨律师。
其中最后一祖“天隆慧云馨律师”即前述同样被称为中兴律祖的明代高僧古心律师。
古心律师,法讳如馨,字古心,俗姓杨,江宁人,年四十而有出尘之志,即于摄山栖霞寺礼素庵法师剃度出家,据说后从文殊菩萨亲受大戒,被时人视为持戒第一的佛陀弟子优婆离尊者再世。明神宗皇帝延其至五台,赐紫衣,开皇坛说戒,亲赐额“万寿戒坛”,并赐号“慧云律师”,万历四十三年(1615)乙卯十一月十四日圆寂,世寿七十有五,法腊二十有七,弘戒二十五载,坐南北道场三十余会,弟子数万人,建塔于天隆寺。慧云律师被尊为中兴律宗的一代宗师:
盖宋代元末律宗戒学相继不恒,其白四进具三聚妙圆乃肇行于祖,是以明际及我大清盛世鼎新以来,海内宏绍之英,凡服田衣而知戒者,莫不尊亲为中兴律祖焉。
就此,很多人对以弘一大师为律宗第十一祖的说法可能会产生一个很大的疑问:古心律师被佛教史家一致认可为律宗中兴祖师,从确立祖师的两个标准(《芝苑遗编》云:“凡预祖例,不出两端:一者本乎相承,二乃尊其功德。”)来看,他都是当之无愧的,那为何要跳过他而让弘一大师直承宋代灵芝律师呢?况且宝华山为代表的一系称为“律宗”,故而一般人都认为古心律师一系是当然的律宗正统,无法回避。可是如果承认古心为祖师之一,那问题就更多了:该系(主要是宝华山一系)自明代古心律师以下,代代相承,法脉清晰完整,各世系传人都有“紫衣、戒本”为传承证明,而弘一大师明显不是这一系的传承,他是属于律宗吗?如果将没有传承的弘一列为律宗祖师,那些“学问”比弘一大师高,戒腊比他大的律宗系传人一定是不会同意的!
三
“弘一大师为律宗第十一世祖”的说法之所以让人疑问重重,与很多人会将此种提法与世代相承至今的律宗系(宝华山一系为代表)相联系有关。例如,《二十世纪中国佛教》一书之所以要通过指责宝华山一系徒具形式,只是知道传戒事宜、传戒仪轨来为弘一大师的立祖寻求依据,这种逻辑就源于他们也认为宝华山一系是律宗正统,要将弘一大师列为律宗祖师就必须回应与现存的律宗系关系问题。
无可否认,“南山律自道宣始,师徒制的传授传了21代后便无绪可追。后人把其中‘了义’平平、无可称说者删去,把恢弘南山律的有功之大师续上。虽说各家说法不一,其精神当为合理。”不过,如果将此再为延伸,以所谓“了义”判定宝华山系为不足据,然后肯定弘一大师为律宗第十一世祖的做法就值得商榷了:“这是宝华山一系的传承,虽可体现南山律,但尚不足以代表南山律,因为倘缺乏‘了义’,戒期再长,规矩再严也可能徒具形式。”这种论断对清末民国时期的宝华山系律师而言尚不一定适用——从前面引述的对宝华山老法师的访谈可知,弘一大师的“学问”未必称为最高——更何况以此将宝华山系著名的祖师古心律师、见月律师等一概否定,更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见月律师可谓弘一大师的偶像,这从弘一对《一梦漫言》的喜爱即可知晓。另一方面,将研究传戒事宜贬低为徒知一种形式是对明清佛教缺乏认识的表现。明清以来所有的律学大师其实都是在研究如何传戒,即传戒如何才是如法的问题,弘一大师也不例外。
依笔者管见,如果真要维护弘一大师南山律宗第十一祖的地位就应该从理清明清佛教的特殊历史着手。笔者曾指出:明清以来从事佛教传戒活动与授戒律仪研究的人物(或集团)可分为三大法系:律宗授戒法系、禅宗授戒法系、革新授戒法系。律宗授戒法系以古心律师为始,下分千华系、古林系、圣光系、三峰系(兼临济宗)等支系;禅宗授戒法系以云栖祩宏为始,下分曹洞寿昌博山系、曹洞寿昌鼓山系等;革新授戒法系以蕅益智旭为代表,弘一大师即归于此系。有关三系的论证此不详论,笔者有多篇文章可以参阅。
明清以来,以授戒事宜为中心所形成的三个授戒法系之间互有长短,相互间皆有所指摘,也即是说,孰能代表律宗正统都是可以争议的。明末鼓山曹洞宗大师、禅宗授戒法系代表人物之一永觉元贤禅师陈述当时佛教界各自说戒的情形说:
律学自灵芝照之后,鲜见其人。至于后代称律师者,名尚不识,况其义乎?义尚弗达,况躬践之乎?至于潭柘、昭庆二戒坛,其流弊有不忍言者。若不奉明旨禁之,后来不知成何景象也。万历末年,诸方得自说戒。
元贤之世,三昧律师、见月律师等弘戒正盛,他对这些“律师”的正统性就深表怀疑。值得注意的是,他也将律学直承“灵芝照”律师,可见,古心律师虽然有“中兴律祖”之誉,但对他能否续灵芝律师之下为律宗一祖还是可以讨论的。同样,作为与律宗授戒法系并行的革新授戒法系的代表人物,弘一大师完全可以与古心以下各系撇清关系。
四
不过,将弘一大师立祖之事并不简单,就算是可以堂而皇之地避开古心律师一系,但也避不开蕅益智旭。倘若真要立祖,第十一祖也可能是蕅益智旭,这大概就是大明法师所言“十一祖的问题,留待全国大德们共同讨论”的潜台词之一吧。
蕅益大师(1599~1655),字蕅益,江苏吴县人。曾仰慕莲池大师,依其法在像前受戒;也曾参学曹洞宗著名禅师博山无异门下,但他“三阅律,始知受戒如法不如法事,彼学戒法,固必无此理,但见闻诸律堂,亦无一处如法者。”他认为“律学之讹,将及千载,义净怀素二师既没,能知开遮持犯轻重缓急者,绝无其人。”蕅益大师深入研习律藏,录出《事义要略》一本,后再阅律藏一遍,成《集要》四本。大师感叹佛法下衰,斯时为盛,毗尼一脉,不绝如丝,教道禅宗,尤为混乱,数年苦心,不能砥狂澜于万一。蕅益大师当时就对丛林中流行的授戒法提出了异议,主张恢复古法受戒,因此,他是明清以来革新授戒法系的领军人物。
弘一大师在授戒法方面是深受蕅益智旭影响的,其在闽南的弘扬律宗之学,不能说没有蕅益大师的指引之功。在主张恢复古法授戒之外,弘一大师还提出受戒者必须行蕅益大师的“礼占察忏仪”后才可受戒:
诸位中若有人真欲绍隆僧种,必须求得沙弥比丘戒者,亦有一种特别的方法,即是如蕅益大师礼占察忏仪,求得清净轮相,即可得沙弥比丘戒;除此以外,无有办法。故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因为得清净轮相之后,即可自誓总受菩萨戒而沙弥比丘戒皆包括在内,以后即可称为菩萨比丘。礼占察忏得清净轮相,虽是极不容易的事,倘诸位中有真发大心者,亦可奋力进行,这是我最希望你们的。
但是,弘一大师也为自己能够超越蕅益、见月诸师寻找到了根据,即明代南山著作遗失严重,当时律宗大师因为不能研习南山著作,他们所弘传的律学与南山本旨有所偏离:
明末清初有蕅益见月诸大师等欲重兴律宗,但最可憾者,是唐宋古书不得见。当时蕅益大师著述有《毗尼事义集要》,初讲时人数已不多,以后更少,结果成绩颓然。见月律师弘律颇有成绩,撰述甚多,有解随机羯磨者,毗尼作持,与南山颇有不同之处,因不得见南山著作故!
于此可见,蕅益大师虽然著述甚多,但“成绩颓然”,影响既然不广,列入祖师之事就大可商榷;见月律师弘律虽然有成就,著作又多,但已偏离南山主旨,不可谓是律宗正统了。就此而言,尊奉弘一大师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的说法并无不妥,而且是有理有据。
综上所述,通过对明清以来佛教界三大授戒法系的认识,我们可以理解为何弘一大师不需要所谓律宗法系的法脉传承而直接承续宋灵芝律师;而通过与蕅益智旭大师的比较,不难看出弘一大师在律学方面有其历史的优势,这在他形成自己独特建树方面尤为重要,也是他可以超越蕅益大师直承灵芝律师的关键所在。总之,弘一大师为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其是当之无愧的。
注释:
[1][2][15][16]陈兵、邓子美:《二十世纪中国佛教》,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 402页;第405页;第 401页;第402页。
[3]《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96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133页。
[4]《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补编》,第57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60页。
[5]《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89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273页。
[6][7]《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补编》,第71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419页。
[8][9][13]《芝苑遗编》卷下,《卍新纂续藏经》,第59册,CBETA2006光盘版,第646页;第647页;第647页。
[10]福聚编:《南山宗统》卷二,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10页。
[11][12]见恒实源谅编著:《律宗灯谱》卷一,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8、19页;第19页。
[16]笔者以明清授戒法系为基础,已有多篇文章论述明清以来的传戒事宜,如《授戒法系与现代鼓山传戒改革论析》(《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闽南佛教戒坛设置及授戒法系研究》(《如是佛学研究》,山东大学佛学研究中心,2013年年刊)、《五台山“宗师”考论》(《五台山研究》2014年第1期)等。另有《明清以来两岸佛教戒法源流探索》(《宗教学研究》)待刊。
[17]元贤:《续呓言曳》,《永觉元贤禅师广录》卷30,《卍新纂续藏经》第72册,CBETA2006光盘版,第574页。
[18][20]蕅益:《退戒缘起并嘱语》,《灵峰宗论》卷六,莆田广化寺印本,第450页;第449、450页。
[19]蕅益:《与见月律主》,《灵峰宗论》卷五,莆田广化寺印本,第415页。
[21][22]弘一法师:《十一月在泉州承天寺律仪法会演讲记录》,《弘一法师全集》01册,《佛学杂记卷》,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3年,第95、96页;第87页。
〔责任编辑 吴文文〕
M aster Hongyi and the Eleven th Patriarch of V inaya School
Ma Haiya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three vinaya systems sinc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we can say that Master Hongyi(1880~1942)did not belong to Baohuashan Sect and was the successor of Master Lingzhi instead.Compared with Master Ouyi(1599~1655),Master Hongyihad the historical advantage which contributed to his unique achievements and made him exceed his predecessors.Master Hongyi fully deserved the title of the Eleventh Patriarch of the Vinaya School.
Hongyi,the Eleventh Patriarch,Vinaya School,Buddhism
马海燕(1981~ ),男,福建龙岩人,哲学博士,闽南师范大学闽南文化研究院讲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晚明佛教改革与近代人间佛教研究》,项目编号:13BZJ011;闽南师范大学科研启动项目《明清以来两岸佛教戒法研究》,项目编号:4001L2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