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科护理发展的影响
2014-11-12夏立梅
夏立梅
《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科护理发展的影响
夏立梅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精神科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人权问题被关注和重视起来, 同时对某些精神科护理工作也有了严格的法律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位护士都要熟悉《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用法律武器保护好患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潜存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
1 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患者潜在的安全性问题 精神病患者大部分自知力完全或部分丧失, 受幻觉、妄想等病态观念的影响, 常有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毁物、外跑或合并躯体疾病而出现死亡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如果护士在工作中出现擅自脱岗、离岗等违纪现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身体受到损伤, 护士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解析:第一个图中入射光线是平行的,而折射光线远离主光轴,即透镜有发散作用,所以是凹透镜;第二个图中入射光线平行于主光轴,折射光线相对于入射光线靠近了主光轴,即透镜有会聚作用,所以是凸透镜。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三省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提出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1]等新要求,为大连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大连作为东北地区改革开放窗口城市、辽宁自贸试验区最大片区城市以及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试点地区,在营商环境建设上肩负着更大改革使命和更高发展要求。
1.2 保护性约束技术使用不当, 造成患者或他人受到伤害《精神卫生法》第40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 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理规范, 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在保护性约束过程中, 由于患者的不合作或护士违反操作常规, 可能会造成对患者身体的伤害, 更有甚者患者自行解除约束带来伤害他人, 从而造成对他人的意外伤害。
1.3 精神科患者及其监护人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在精神病院受到侵犯 《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此款明确了患者所享有的隐私权, 在临床工作中, 护士特别容易从自己的言行中泄露出患者的隐私, 造成侵权, 导致对患者的伤害;护士在保护好患者隐私的同时, 还要保护好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习惯权力”观念来对待患者的询问或质疑, 在操作前不能耐心地解释, 使患者产生被动服从的心理, 容易引起纠纷。
1.4 护理文件及相关手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楚、修改过多、病情描述简单、不能真实反映病情变化、记录不连贯等。患者对疾病的认识及内心体验, 护士对患者的告知, 没有在护理记录单中体现, 医护记录不吻合, 护理措施记录不详细, 多做少记。
2 护理对策
2.2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护士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护士条例》、《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同时医院要通过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护理人员的敬业、乐业、勤业和精业意识,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增强护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规范服务言行, 提高服务质量。从思想上、行动上处处体现“以人为本, 以患者为中心”的人性服务[3]。
2.1 建立起新型护患模式, 尊重患者的人权,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要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认真做到接待患者热心、解释耐心、操作精心、提高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信任感[1]。在与患者交往中要把握“三原则”即“不损害患者身心健康、不违背患者主观意愿、不泄露患者个人隐私”[2]。逐步建立起指导合作型的护患模式, 充分尊重患者人格, 正确认识和理解患者的病态言行, 在操作前做好解释和告知, 以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与配合, 让患者感受到知情同意权的使用, 尽可能以优质的服务、耐心的态度、规范的技术让患者满意、家属放心。
(5)无线P2P。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教师与教师等之间的交流即终端对终端的信息交互也是新平台实现的重要功能之一。借助私有云或公有云,教师可以很方便的将相关资料共享给学生或同时,同事间可以共享授课经验及心得、学生可以将作业提交给教师,教师批改后可作为平时成绩录入到现有系统中。学生还可以访问精品课网站来进行自主学习,遇到问题时可以向教师提问以寻求帮助。
2.3 树立举证意识, 做好护理记录, 加强自我保护 面对人们日益增强的法律意识, 规范护理记录尤为重要。要按照“写我所做, 做我所写”的原则做好记录, 不可以任何理由简写或漏写。对于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科患者因无法识别或辩解护理行为, 这就要求护理记录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以保证记录的法律效应[4]。多人合作的工作, 要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亲笔签名。要通过理论和业务的学习, 不断提高护士的综合技能, 加强临床观察和预见能力, 做到防患于未然。
3 小结
综上所述, 面对加深的医患矛盾和增多的医患纠纷,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对于护理人员来说, 既是一种要求, 也是一种保护。护理人员应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道德修养, 练就过硬的专业技术本领, 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患者和自身的权益, 为患者提供全程化安全、放心、满意的优质护理服务。
[1] 郑燕, 颜晓霞, 卜刚.浅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中国保健, 2009, 17(11):23-25.
[2] 吴建红, 梅红彬, 张春娇.2011年最新现代精神障碍护理学.上海: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10:33-34.
[3] 孙爱玲.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原因分析与对策.中外健康摘, 2009, 6(17):29-30.
[4] 杨顺秋.现代实用护理管理.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 2004: 123-128.
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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