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探究
2014-11-11陈淑娟
陈淑娟
[摘 要]如何界定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进一步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中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事实证明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范畴和研究对象的弹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外延
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认为,广义“非遗”应该包括前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非物质的东西多是人为的,一般与人体相关,广义的非物质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即口头遗产)外,还包括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传人文化)。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范畴,即:口头传统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这个范畴不是一成不变的,具备一定的概念和对象的弹性。[1]“非遗”的外延实际上包含三个层次:(1)广义的与物质遗产、遗址、遗迹、文字典籍等对应的无形遗产、口头遗产、非物质遗产;(2)狭义的以民间文学(口头遗产之重要主体和组成)、民间文艺、民俗文化、传统表演艺术、民间科技、民间技艺、民间知识、民间工艺等为内容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3)以狭义的“非遗”之精华为主体,以广义的但处于濒危的“非遗”为补充,此二者被列入代表作名录时分别以“代表性”和“濒危性”为界定标准。[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1.以人为依托的动态传承性。任何传承都需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这个载体便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需要作为传承者的人从主观上体认到相应的技艺,通过主体的演化,成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谈得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3]到底就是传承人的濒危。有没有传承人,事实上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不断的变迁,作为历史和社会的人,其身上负载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一代地简单重复,而是在每个不同的时代吸取不同的时代因素,在动态的传承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创新和消亡。例如,羌族释比文化的传承,由于羌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释比文化都靠口头传授,如果现在还有释比能原汁原味地做法事等方式来传承释比文化,那么,羌族释比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如果羌族释比传承人已经去世,再无人能原汁原味地做一套释比法事等来发展释比文化,那么,我们就不能称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作为一种动态传承,它的生命已经终结。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
2.附会与某一具体形式的表现形态。在2003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传统生产知识以及文化空间等几个方面。从该分类中不难发现,尽管人们通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定义为“看不见,摸不着”的传统文化事项。“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但是其认定的过程中,却要依附于“看得见摸得着”的传统表现形态上。例如,古琴不能被看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依附于古琴的古琴艺术却能认定问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如,我们中国人喜欢讲忠、孝等。忠和孝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但忠、孝所表现的端午节、花甲宴却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附于某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表现形态呈现出来。
3.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文化工程。纵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几十年来已开展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工作,可以发现,遍及世界各地各个历史时期的遗址、遗迹、建筑和自然景观,都被收入囊中。四大文明发祥地、古希腊罗马等等在名录中地位显赫。而那些历史非常悠久,但长期处于原始状态,后进状态的民族,因为没有文字、国家等的高度发达,遗址、建筑物等相对简单,其文化甚至以口头相传为主,结果在名录上,他们的踪影就难得一见。难道他们就没有对人类社会有所贡献吗?当然不是,既然“遗产”是对历史的记录和认识,那么仅从历史价值和历史意义来看,无论民族的大小,他们的文化都是人类文化的财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就是对这一类珍贵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起死回生、继续自续、人类共享的一项文化工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
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是“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颁布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做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4]
1.传承主体中国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个人”,而在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传承主体转换为“各族人民”。可见,在联合国官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件中所使用的“群众、团体、个人”这样的词语所表述的意思是相当的模糊,它适合于人类的一个普遍性文本。而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独特性的多民族的国家,当然不能使用这样模糊的概念,再加上我国历来是重视群众的力量,因此,我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表述为“各族人民”,这样更能体现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
2.确认方式的延伸。《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
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5]其确认的方式是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即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不能归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个人的一种认识素质。如果个人的自我体认达不到一定的高度,那么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无从谈起,而且能不能被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是个人说了算,必须要得到政府、学界的专家等承认。从这一点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提出来的评判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是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造成很多的困难。我国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情,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两个评判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这两个标准一方面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性,另一方面更表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
3.传承内容明确化。如前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把非物质
文化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在我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也就是我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容更具体化了,因为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十分宽泛,不容易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位,传统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就相对狭窄些。因此我国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族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参考文献:
[1][2]白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
[3]牟延林,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G]2005年3月26日颁行。
[5]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Z〕.2003年
基金项目:本文是1、《传播与本土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式道路的经验与困境研究》四川省省级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SA134),2、《绵阳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开发研究》院级重点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MY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