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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购中浅析新《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2014-11-10俞瑞清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6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途经

俞瑞清

摘 要: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普及和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保护协会最新统计,在增长最快的服务类投诉中,互联网服务位居第一,其中商品质量投诉占六成以上。受到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弥散、消费者与经营者非对称信息状态在网络交易时代愈演愈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其权益保护显得更为艰难。对此,本文从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出发,探讨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途经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

(一)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难以充分保障

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了广阔方便的天地,也为消费者节约了一些寻找的时间,人们选择网络购物是因为网络涵盖信息量大,且信息传递速度快。但是网络是虚拟的,网络购物的消费者通常只能通过销售者提供的货物信息来判断货物是否合乎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不可能实地查验货物,只能通过商家在网上的商品描述和照片获取有关商品信息。即便有些消费者能主动向销售者询问商品信息,却也可能因为商家描述不详或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还有部分商家通过夸大商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虚假价格等方法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从这些方面来看,网上购物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

(二)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得不到有力保障

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货到付款和先付款后发货。货到付款可算是其中最为安全的方式,但是由于一些商品仅凭外观很难判断其质量是否过硬,货到付款并不能完全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经营者发货与否,所发货品的质量如何,消费者无从控制,消费者很有可能既得不到商品又无法追回货款。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网上银行支付(通常是将货款打入第三方账户,待确认收货后,由第三方向卖方支付)。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付款方式可以给消费者一小段的时间考察产品的质量,如果出现问题可以请求退款或者提出投诉。但这一小段时间往往相当短暂,而此后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则要提供十分细致和确凿的证据,可以说是困难重重。在网络销售中,销售者为了打开销售渠道,不当获取个人信息并对其发布商品广告。更有甚者,还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美其名曰为“资源共享、双赢”,殊不知,这种做法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时常受到损害

网络购物中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网络交易中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大量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成全了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但是格式条款的大量采用,一方面构成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存在致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危险。销售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在格式条款中单方加入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交易条件,置消费者于不利地位。

(四)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顺利得到实现

网络交易的过程中,常常发生无法找到侵权方的情况。因为网络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实行实名制审查,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二、新《消法》维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一)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

消费者在网购时常遭遇“挂羊头卖狗肉”,却又难寻“源头”无法维权。受益于大修后的新消法,今后这样的“无头维权案”将得到处理:在找不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情况下,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将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消费者网购可以行使“后悔权”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地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让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七日内如不满意就可以退货,无须说明理由。”为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了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这5类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报纸和期刊、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以及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无理由退货由消费者承担全部运费,目的是希望消费者退货时也要保持理性。

(三)不公平不合理就无效

新消法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同时,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也就是说,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新修订的消法还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三、结语

这次消法的修订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强化了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规范了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更加注重发挥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作用。事实上,新规更值得我们重视和欣喜的:是它所蕴含着的“消费者主导”市场的理念。伴随新规落地,这一理念必将一步一步,形成对我国传统商业逻辑与商业文明的深层次重构。只要诉求合理,网购之外其他形式的消费亦可便捷无障碍退换货、消费者权益得到高度尊重和普遍维护的时代,想必离我们不会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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