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河南省农合机构股金分红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2014-11-08游青侠

市场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股金农合农信社

◇游青侠

一、对目前股金分红政策的解读

目前,关于股金分红的政策主要有《河南省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严格2013年度全省农合机构股金分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201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文件。

省联社文件对股金分红做了规定,即使符合文件中列举条件,各行社税前分红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且现金分红不得超过15%,同时,对什么条件下可以分红、不可以分红都做了定量规定。银监局文件也规定对符合分红条件的农合机构,应将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净利润的25%以内,现金分红比例不得超过15%,同时,把农合机构分为农信社和农商行,并分四类进行更为详实的阐释。两个文件出台的目的都是为了农合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两个文件在最低标准上是一致的,即“资本充足率低于8.5%,拨备覆盖率低于150%及贷款拨备率低于2.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进行股金分红。不同之处之一在于银监局将农合机构分为农信社和农商行,且标准更细化,要求更高;之二在于银监局的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基数是净利润,而省联社的分红比例控制基数是股本金。

二、2013年度股金分红情况介绍

附表 近三年及2013年度4家行社股金分红情况

结合上表,2013年度,辖内B和E社,均按照省联社和银监局文件,根据各项指标计算,符合省联社和银监局有关分红的规定,进行了股金分红。

对于未分红的C和D联社,根据银监局分红文件中的标准,经计算,C联社符合第四类,故此2013年度股金未进行分红。D联社资本充足率(新口径)8.62%,贷款拨备率6.25%,拨备覆盖率206.5%,但考虑隐性不良贷款入账还原,拨备覆盖率119.67%,低于150%的最低要求,不得进行股金分红;另外,银监局要求“对于符合分红条件的农合机构,应将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净利润的25%以内”,D联社2013年度净利润为6400万元,最高也只能按净利润的25%分配红利1600万元,分红率仅为6.6%,与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按20%分红率还相差甚远。因此未分红。

三、2013年度股金分红政策带来的影响

银监局和省联社关于股金分红的相关要求,是从整体农信社、农商行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方面考虑的,对个别县级行社和刚组建的农商行,尤其是困难县级行社来说,会带来不利影响。

1.挫伤股东信心,影响股金稳定。对以前年度一直有分红而在2013年度没有分红的县级行社来说,势必对股东的心理预期带来负面影响,给股东带来农信社经营是否出现问题这一疑虑,导致对农信社经营的不信任,这样会增加增资扩股的难度和股金的不稳定性。C和D联社,一直没有进行股金分红工作,好多股东都纷纷打电话或亲自到联社进行质问,虽说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仍有部分股东不理解,已经提出要求退股、转让等要求,易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引起农信社的不稳定,进而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因素。

2.影响农信社社会形象,易诱发声誉风险。近年来,几家联社在省联社、银监局的指导与支持下,通过不懈的努力,已逐步消除以前年度带来的社会信誉风险,经营上实现了扭亏为盈,并用近年来的经营利润消化了大额的历年亏损挂账,夯实了发展基础,规范了原来的存款化股金,顺利完成了股权改造,优化了股权结构,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在社会上声誉日益提升。但是因联社股东户数多,在社会上的影响面较大,如不分红,势必会影响到联社的公信度,对已恢复的社会信誉造成影响,形成不安定因素,给联社带来隐患。

3.影响达标升级指标,阻碍改革发展。全省农信社正处在达标升级关键时期,为有效消化历史沉淀的不良贷款,有些社以一定的溢价比例向社会公开募股,其中:1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他用来购买不良贷款,以此消化不良贷款。但是,银监局关于股金分红的文件下发后,退股股东认购的不良贷款又重新返还回不良贷款科目,增加了不良贷款额度,严重影响着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拨备充足率等核心指标。

4.影响到联社的经营与发展。企业法人股股东长期以来一直与我们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双方一直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如果股金分红与股东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势必会影响到股东的信心。另外,随着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逐步增加(也就是转增股本),如果还是按照不超过净利润的25%比例,利率市场化后,未来农村金融净利润势必降低,到时将势必影响股东的可持续分红,打击股东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信社未来的经营与发展。

四、对股金分红的一些建议

1.对县级行社股金分红进行差异化管理,增加困难行社股东信心。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附属资本余额不得高于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所以拨备覆盖率并不是越高越好,应该根据联社实际情况,达到监管指标150%即可达到相关分红条件。另外,对于经营好、股本金相对较少的农信社来说,按照净利润的25%和股金的25%差距较大。因此,建议对股金分红的各项标准进行科学设置,根据联社盈余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一定的分红比例,可以考虑股金分红金额按照股权数进行计提,取消不超过净利润25%的比例限制,确保农信社在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的股金回报需求。

2.评级指标更多地表现了某家联社历史经营情况。对于历史包袱重、近年监管评级进步较快的联社,考核静态的监管评级指标不能反映其持续经营向好的动态表现。由于该指标的限制,易造成当年经营较好、利润较高但不能分红或分红比例远低于同一区域的其他联社的情况,不能真实反映当年的股东应得的投资回报,易造成不安定因素。建议不只考核目前的监管评级指标,综合考虑某一个时段的进步度。

3.目前河南省农信社正处在改制农商行的攻坚阶段,巴塞尔协议也处于过渡阶段。省联社和银监局文件对股金分红标准进行分类划分时,完全按照巴三新口径进行考核,没有考虑到未进行改制的农信社账面指标明显落后于已改制为农商行的原农信社,而实际经营情况根本就不相上下,故此,既然是年度分红文件,建议在省联社和银监局每年制订相关股金分红政策时,可统筹考虑,允许在巴二、巴三两种口径中满足一种标准即可视同达标。

4.农信社改革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国家、省、市及当地政府加大对农信社扶持力度。可借鉴票据兑付期间政策,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出文,使入股社员每年的红利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支付。目前,农信社改革关乎农信稳定大局,因此,省联社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鼎力相助,以求农信稳定、社会稳定。

5.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对农信社股金分红实行政策倾斜。协调省政府下文,与税务部门沟通,对农信社股金红利所得税进行减免或降低,可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或者自定义执行。对此,我们有政策依据,既有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即: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又有投资上市取得红利个税缴纳的处理规定供参考。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鼓励民间资本入股金融机构,所以,建议财政部门出台关于个人投资农村金融机构取得红利的个税优惠政策,降低个税成本,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金融,这样更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

6.建议省联社、银监局以及省联社派出机构能积极搭建平台。在全省农信系统内,符合入股条件的县级行社可以通畅地向经营能力好的农商行投资入股,实现红利资源在全省系统内配置。

7.建议省联社和银监局文件中,对股金分红要明确规定对未分配利润的分配。不要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分红考核。

猜你喜欢

股金农合农信社
浙农与嘉兴多市县农合联签署服务协议
聚力农合 扬帆起航浙江农合有限责任公司举行开业典礼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成员股金的账务处理
扶贫“股金”撬动产业发展
农信社金融风险控制管理研究
第三届“农合之星”产品展示
农民合作社股金核算
第二届“农合之星”产品展示
合作社“股金”的核算
大竹农信社:以花为媒宣传金融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