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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初探

2014-11-06魏锡庚刘施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4年13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保健食品网店

■文 魏锡庚 刘施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在信息化社会不断发展更新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主要的媒介和平台。特别是近年来网络购物的盛行,更为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因其不需要经营场地,只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下就可以买卖各类商品,俨然已成为忙碌的都市人群最主要的购物渠道。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很多盗用文号、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以及违法添加的产品也借机浑水摸鱼,横行于互联网市场。针对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和监管难点,监管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如何完善互联网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管模式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方法?维护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成为摆在食药监执法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互联网保健食品销售模式

保健食品网络营销是指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以及电子支付技术,实现食品销售和提供相关服务,完成交易的方式。网络营销模式大致可分B2B、B2C 和C2C 三种主要模式。B2B 模式是指提供企业对企业的网络营销模式,如阿里巴巴等。B2C 模式是指提供企业对个人的网络营销模式,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C2C 模式是指提供个人对个人的网络营销模式,如淘宝网。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网络销售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销售,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

互联网保健食品销售企业或个人数量众多,不受地域限制,分布广、覆盖面大,多数无实体店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具有一定隐蔽性,存在监管困难的问题。

互联网保健食品销售特点

互联网平台门槛低、投入成本低、覆盖面广、大众接受度高,越来越被企业重视,也是新产品开拓市场的首选。随着保健食品网上商场越来越火爆,更多的知名产品厂商也在淘宝、天猫等网上商城开了旗舰店。

网上销售的保健食品种类繁多,给消费者选择余地很大,从国内产品到进口产品,品种丰富。

互联网销售形式不同于传统销售模式,减少了进入超市、商场等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可以与消费者直接交易。与实体店铺相比较,网店节约了店铺租金、水电费、装修费、服务员工资等多项费用,因此互联网上销售的保健食品价格要便宜许多,有些产品甚至可能是实体店铺市场价的三到四折。

销售模式存安全隐患

个别商家存在欺诈售假行为。部分保健食品销售网站对产品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伪造盗用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等政府部门文件、批准文号,使用“最高端技术”、“最先进”等绝对化词语,用“无效退款”等承诺误导消费者。通过所谓老客户现身说法,吸引消费者上钩。如塑身减肥类产品通常会放入使用前后对比图,为了让广告更具诱惑力,商家对图片进行技术处理,令消费者产生视觉错误,从而误导消费者不能理智地选购和食用产品。

某些宣称具备“短期特效”的保健食品很可能违法添加了化学药物成分。近年来食药监管部门风险监测结果显示,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改善睡眠类、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这五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比较常见。其中,减肥类产品中容易添加西布曲明和酚酞;缓解体力疲劳类中容易添加西地那非、伐地那非、他达拉非;辅助降血糖类中容易添加格列苯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改善睡眠类容易添加地西泮;辅助降血压类容易添加利血平、硝苯地平。消费者服用这类产品后可能短期效果显著,但长期服用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产品标签标识不清晰,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信息不对称。在网上购物,消费者无法直接看到产品,不能实际查看所购买产品的外包装及应标签标注的相关信息,只能通过网络根据商家提供的文字信息和图片信息了解商品。

部分进口保健食品进货渠道不明,来源不规范。网上销售进口产品比实体店更具有成本优势,一些商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进口保健食品销售或代购服务。从互联网交易平台搜索进口保健食品,搜得的结果会很多,但这些所谓进口保健食品大多是既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消费者无法获知产品的生产厂商、保健功能、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很多进口保健食品来源渠道不正规,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程序。

互联网购买保健食品存在维权困难。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保健食品一般数量较少、价格偏低,缺乏留存发票等购买凭证的意识,当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大都知难而退,不会采取追讨赔偿或投诉等维权措施。而且一些未经工商、食药、税务等部门批准许可的网店,根本无法向消费者提供正规发票。

互联网监管制度有待健全

虽然暂无针对互联网销售模式的行政许可审批依据,无证的网络销售平台和保健食品网店数量巨大,且市场规模呈逐渐扩大的趋势,但目前监管部门却无法全面掌握网络经营者准确、全面的信息。

缺乏针对互联网经营模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网上销售具有隐蔽性,且违法成本低。被依法查处后,违法者往往会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难以进行彻底查处取缔。监管部门在开展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需要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配合,提供平台使用者关于产品供货方、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信息存在困难,且电子证据很容易被删除、修改,一旦出现网站关停、网页无法打开、网上交易信息丢失、无购物发票等情况,执法部门便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

缺乏对网络销售保健食品进行有效管理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对于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产生的问题、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执法规定,很难查找和确认相关证据资料,使得对网络销售的监管更难。

大多数网店不设立相应的实体店,监管部门按照传统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存在困难,甚至一些网站公示的企业地址、联系方式虚假或不准确,使监管部门无法进行现场监管,对问题产品的下架、查封扣押、销毁等处理存在极大困难。

应从多角度着手破解难题

如何保证互联网保健食品销售的合法性,在维持其高速发展的同时保障食品安全,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应制定适用于互联网销售模式的行政许可条件,针对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即平台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别制定准入门槛。倡导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要求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索取平台使用者(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卫生许可证》,促使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者自觉到监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使其主动接受监管。

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强制要求通过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或个人应在食药管理部门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要求网站主视图页面应发布经营者有关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扫描件等真实信息。由经营者注册地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疏堵结合,要求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人首先具备实体店经营条件,在不降低门槛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合法保健食品销售网店的数量。顺应电子商务潮流,依靠合法保健食品网店质量可靠、产品可追溯的优势,把非法网店挤出市场。

从监管方式、立法等多方面深入研究,以满足当前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根据网络销售的特点,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与技术监督等部门合作、建立诚信体系等多方面手段,强化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进一步严格控制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购进渠道、供应商资质,要求网店留存生产企业和各级经销商资质、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等资质材料。有必要时监管部门要对其产品贮存场所条件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并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明确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在网络平台上及时发布产品下架和召回处理的提示信息。如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在追究销售者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的责任。

建立联动机制,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普遍存在跨区域的特点,交易过程可能选择邮寄作为主要配送形式。快递业务监管的缺失,也存在着邮寄过程中可能出现被调换,运输过程不符合储存条件等问题。对互联网网站和快递业务负责监管的各有关部门、网络销售链条涉及的不同区域的食药、公安、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建立合作关系,信息共享、高效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全面追踪调查违法行为。

加强行业管理,增强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行业自律。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本着让消费者方便、经济、安全的原则提供服务,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品牌,对消费者加以引导,向群众宣传网络购买保健食品应注意的相关知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公众认识到从未经许可的网店购买保健食品安全隐患多、风险高,帮助群众掌握正确分辨经许可的保健食品网店相关知识,提示消费者在交易结束后索取销售凭证,以利于在维权时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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