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改增”差额征税适用政策的理解
2014-11-04卢瑛
卢瑛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 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事件。本文根据财税部门出台的有关“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对试点企业怎样理解差额征税政策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希望能在实务中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 差额征税 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营业税政策可以进行差额征税,而营改增后又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可以把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特定的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的方法。”这种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从其计算过程和申报技术上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计算的复杂性和政策理解的多重性,但是,差额政策的延续使该环节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通过对差额征税政策的适用使每一环节的纳税人的税负都可以降低,因此无论对买方还是卖方都是有利的。可以说“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是税制改革的创新之举。
二、营改增差额征税适用政策的解析及计算
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的销项税额要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不足冲减的作为留抵税额。“一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1+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支付给对方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取决于从事的服务和被支付方是否是试点纳税人JQ。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服务,只要被支付方是非试点纳税人,该部分价款都允许扣除;如此被支付方是试点纳税人,支付方须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方能扣除。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论试点行业从事何种服务,只要被支付方是非试点纳税人,该部分价款均可以扣除;如果被支付是试点纳税人,支付方只能是从事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才可以扣除,其他应税服务不允许扣除。“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加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1+征税率)(注:营改增后征税率统一为3%)。”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在以不含税收入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成本中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高低决定了应交增值税的高低。我们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在税改前,建筑设计公司是营业额的全额为依据计算应纳营业税,纳税额不受营业成本高低的影响,其应纳营业税=营业额全额*税率5%;税改后,根据应税销售是否达到500万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建筑设计行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建筑设计行业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的征收率)*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的抵扣,由原来的营业税率5%下降到目前的增值税征收率3%,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减轻了税负。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这种方案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负。因为:首先,营改增前税率为5%,营改增后税率为6%,税率上调了1%;其次,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来说,人工成本在其全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人工成本增值额较高,而又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成本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的话,其应纳增值税税额较高;再次,对于有分包业务的建筑设计行业来说,按照国税函[2006]1245号的规定,其应纳的营业税额=(总收入-分包收入)*5%,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总收入/(1+6%)*6%=总收入*5.66%,税率明显提高,而且试点地区分包收入也不能进行抵扣,税负明显增加。
因此,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来说,在营改增后其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规模、成本结构以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案例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
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是首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提供各类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适用于建筑设计业6%的增值税税率。2013年10月,现代院全部收入500万元,其中建筑设计收入400万元,支付给非试点企业服务费120万元并取得营业税票;方案设计咨询收入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具体分析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该案例中400万设计收入和100万咨询收入都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该收入都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不考虑支付给非试点企业的运费。其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00)/(1+6%)*6%=28.3(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 (500-28.3=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现代院支付给非试点公司的120万元价款允许扣减,因扣减该销售额而较少的销项税额=120/(1+6%)*6%=6.79(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 6.79
主营业务成本 113.21
贷:银行存款 120
(二)小规模纳税人
承上一案例,假设该公司在税改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增值税征收税率,发生的业务同上,其分析及处理如下:
因现代院在税改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无论其提供建筑设计的增值税应税劳务还是咨询服务都适用3%的增值税征税税率。假设不考虑支付给联运公司的120万元价款,该公司应交的增值税=(400+100)/(1+3%)*3%=14.56(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4 (500-14.56=485.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
支付给非试点公司的120万元价款允许扣减,因扣减该销售额而递减的销项税额=120/(1+3%)*3%=3.5(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5
主营业务成本 116.5 (120-3.5=116.5)
贷:银行存款 120
通过以上介绍和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对某些企业而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使税务的征收更加合理,而且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对一些可抵扣税额较少的企业而言,并没有真正的减轻税负,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根据营改增实行情况,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相关的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认真解读“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积极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同时争取将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既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又提高了企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B].201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建筑设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2011-11-1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交通建筑设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2012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 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事件。本文根据财税部门出台的有关“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对试点企业怎样理解差额征税政策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希望能在实务中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 差额征税 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营业税政策可以进行差额征税,而营改增后又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可以把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特定的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的方法。”这种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从其计算过程和申报技术上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计算的复杂性和政策理解的多重性,但是,差额政策的延续使该环节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通过对差额征税政策的适用使每一环节的纳税人的税负都可以降低,因此无论对买方还是卖方都是有利的。可以说“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是税制改革的创新之举。
二、营改增差额征税适用政策的解析及计算
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的销项税额要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不足冲减的作为留抵税额。“一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1+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支付给对方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取决于从事的服务和被支付方是否是试点纳税人JQ。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服务,只要被支付方是非试点纳税人,该部分价款都允许扣除;如此被支付方是试点纳税人,支付方须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方能扣除。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论试点行业从事何种服务,只要被支付方是非试点纳税人,该部分价款均可以扣除;如果被支付是试点纳税人,支付方只能是从事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才可以扣除,其他应税服务不允许扣除。“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加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1+征税率)(注:营改增后征税率统一为3%)。”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在以不含税收入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成本中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高低决定了应交增值税的高低。我们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在税改前,建筑设计公司是营业额的全额为依据计算应纳营业税,纳税额不受营业成本高低的影响,其应纳营业税=营业额全额*税率5%;税改后,根据应税销售是否达到500万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建筑设计行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建筑设计行业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的征收率)*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的抵扣,由原来的营业税率5%下降到目前的增值税征收率3%,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减轻了税负。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这种方案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负。因为:首先,营改增前税率为5%,营改增后税率为6%,税率上调了1%;其次,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来说,人工成本在其全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人工成本增值额较高,而又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成本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的话,其应纳增值税税额较高;再次,对于有分包业务的建筑设计行业来说,按照国税函[2006]1245号的规定,其应纳的营业税额=(总收入-分包收入)*5%,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总收入/(1+6%)*6%=总收入*5.66%,税率明显提高,而且试点地区分包收入也不能进行抵扣,税负明显增加。
因此,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来说,在营改增后其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规模、成本结构以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案例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
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是首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提供各类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适用于建筑设计业6%的增值税税率。2013年10月,现代院全部收入500万元,其中建筑设计收入400万元,支付给非试点企业服务费120万元并取得营业税票;方案设计咨询收入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具体分析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该案例中400万设计收入和100万咨询收入都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该收入都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不考虑支付给非试点企业的运费。其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00)/(1+6%)*6%=28.3(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 (500-28.3=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现代院支付给非试点公司的120万元价款允许扣减,因扣减该销售额而较少的销项税额=120/(1+6%)*6%=6.79(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 6.79
主营业务成本 113.21
贷:银行存款 120
(二)小规模纳税人
承上一案例,假设该公司在税改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增值税征收税率,发生的业务同上,其分析及处理如下:
因现代院在税改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无论其提供建筑设计的增值税应税劳务还是咨询服务都适用3%的增值税征税税率。假设不考虑支付给联运公司的120万元价款,该公司应交的增值税=(400+100)/(1+3%)*3%=14.56(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4 (500-14.56=485.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
支付给非试点公司的120万元价款允许扣减,因扣减该销售额而递减的销项税额=120/(1+3%)*3%=3.5(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5
主营业务成本 116.5 (120-3.5=116.5)
贷:银行存款 120
通过以上介绍和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对某些企业而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使税务的征收更加合理,而且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对一些可抵扣税额较少的企业而言,并没有真正的减轻税负,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根据营改增实行情况,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相关的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认真解读“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积极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同时争取将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既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又提高了企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B].201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建筑设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2011-11-1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交通建筑设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2012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 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事件。本文根据财税部门出台的有关“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对试点企业怎样理解差额征税政策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希望能在实务中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 差额征税 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营业税政策可以进行差额征税,而营改增后又不能根据现行政策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可以把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特定的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依据的方法。”这种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从其计算过程和申报技术上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计算的复杂性和政策理解的多重性,但是,差额政策的延续使该环节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通过对差额征税政策的适用使每一环节的纳税人的税负都可以降低,因此无论对买方还是卖方都是有利的。可以说“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是税制改革的创新之举。
二、营改增差额征税适用政策的解析及计算
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的销项税额要扣除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不足冲减的作为留抵税额。“一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1+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支付给对方的价款是否可以扣除取决于从事的服务和被支付方是否是试点纳税人JQ。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服务,只要被支付方是非试点纳税人,该部分价款都允许扣除;如此被支付方是试点纳税人,支付方须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方能扣除。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论试点行业从事何种服务,只要被支付方是非试点纳税人,该部分价款均可以扣除;如果被支付是试点纳税人,支付方只能是从事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才可以扣除,其他应税服务不允许扣除。“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收到的含税销售额加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格)/(1+征税率)(注:营改增后征税率统一为3%)。”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最大区别是增值税在以不含税收入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额。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成本中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高低决定了应交增值税的高低。我们以建筑设计行业为例进行分析:
在税改前,建筑设计公司是营业额的全额为依据计算应纳营业税,纳税额不受营业成本高低的影响,其应纳营业税=营业额全额*税率5%;税改后,根据应税销售是否达到500万来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建筑设计行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率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建筑设计行业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的征收率)*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的抵扣,由原来的营业税率5%下降到目前的增值税征收率3%,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小规模纳税人减轻了税负。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这种方案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负。因为:首先,营改增前税率为5%,营改增后税率为6%,税率上调了1%;其次,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来说,人工成本在其全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人工成本增值额较高,而又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成本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的话,其应纳增值税税额较高;再次,对于有分包业务的建筑设计行业来说,按照国税函[2006]1245号的规定,其应纳的营业税额=(总收入-分包收入)*5%,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总收入/(1+6%)*6%=总收入*5.66%,税率明显提高,而且试点地区分包收入也不能进行抵扣,税负明显增加。
因此,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来说,在营改增后其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规模、成本结构以及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四、案例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
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是首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主要提供各类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适用于建筑设计业6%的增值税税率。2013年10月,现代院全部收入500万元,其中建筑设计收入400万元,支付给非试点企业服务费120万元并取得营业税票;方案设计咨询收入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抵扣,具体分析及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该案例中400万设计收入和100万咨询收入都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该收入都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不考虑支付给非试点企业的运费。其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00)/(1+6%)*6%=28.3(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 (500-28.3=4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
现代院支付给非试点公司的120万元价款允许扣减,因扣减该销售额而较少的销项税额=120/(1+6%)*6%=6.79(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递减的销项税额) 6.79
主营业务成本 113.21
贷:银行存款 120
(二)小规模纳税人
承上一案例,假设该公司在税改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增值税征收税率,发生的业务同上,其分析及处理如下:
因现代院在税改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无论其提供建筑设计的增值税应税劳务还是咨询服务都适用3%的增值税征税税率。假设不考虑支付给联运公司的120万元价款,该公司应交的增值税=(400+100)/(1+3%)*3%=14.56(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4 (500-14.56=485.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
支付给非试点公司的120万元价款允许扣减,因扣减该销售额而递减的销项税额=120/(1+3%)*3%=3.5(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5
主营业务成本 116.5 (120-3.5=116.5)
贷:银行存款 120
通过以上介绍和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对某些企业而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使税务的征收更加合理,而且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是对一些可抵扣税额较少的企业而言,并没有真正的减轻税负,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负。根据营改增实行情况,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完善相关的财务核算制度,评估“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认真解读“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积极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同时争取将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既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又提高了企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B].2012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建筑设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2011-11-1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交通建筑设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R].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