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2014-10-30陈铁钢
陈铁钢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主要业务之一,遗嘱公证后其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对保护遗嘱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些在法律上游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二十条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的遗嘱”。
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太强,很多认还不知道用遗嘱公证来保护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事务,往往是在将要下世或者家中出现矛盾,才到公证处询问怎么办遗嘱公证。笔者在公证实践中,也常常遇到老人已下世,子女们有矛盾,拿着对自己有利的遗嘱来申办公证,还有的公证员对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拿不定主意,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遗嘱人的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造成既不能体现遗嘱人的意愿,又给后人留下了麻烦。而遗嘱公证后,可起到防范作用,笔者对遗嘱公证有以下体会:
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因为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本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所以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任何人不能干预和代理,遗嘱人本人订立遗嘱时还必须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也就是要神智清楚,有表达能力,不受胁迫和欺骗,笔者在实践中就常遇到这样的事,遗嘱人不能到公证处,我们就去遗嘱人的家或者医院,在病床前为其办理遗嘱公证,保护了遗嘱人的合法意愿。
审查遗嘱的形式、条款是否完善。遗嘱是正式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将遗嘱规定了五种形式。即:口头、自书、代书、录音和公证遗嘱。前四种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还要审查当事人遗嘱的条款是否完善。遗嘱一般应有遗嘱人的姓名、婚姻状况,子女、遗嘱受益人等的基本情况,主要财产状况、遗产的分配及其他事务处理意见、执行人、保管人、遗嘱制作日期和亲笔签名。在审查遗嘱条款的同时,应告知遗嘱人,公证后的遗嘱也可以变更、撤销,但必须是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后才能变更、撤销。
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在公证实践中,有不少人是在家庭有矛盾时,才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这就难免造成遗嘱的措辞严厉,言语过激,如剥夺某某的继承权等等,有些公证员认为这些内容不合法,笔者认为这对遗嘱公证并不重要,因为公证处证明的是立遗嘱人的行为。只要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合法,就应该受理。而为什么说遗嘱措辞是否合法不太重要?下面着重谈一下:大家知道,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嘱人从立遗嘱之日到去世之日,这段时间处于不确定时间段,随着内外因的变化,立遗嘱人还有权修改、撤销遗嘱,因此,遗嘱人立遗嘱后一般不会马上生效。随著时间的推移,遗嘱还会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立遗嘱时内容不合法,如,剥夺了某个无生活来源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可在遗嘱生效时,这个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有了生活来源,就造成了不合法遗嘱的内容合法了。二是立遗嘱时内容合法,如剥夺了某个有生活来源的继承权。可在遗嘱生效时,这个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这样又造成了合法遗嘱内容的不合法了。这就说明,遗嘱合法与否是在变化着。再者,就我国目前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言,很多是不懂法的,真正在家庭无纠纷的情况下立遗嘱的不太多,这就需要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宣传法律,使公民知道在立遗嘱时,将自己的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而行使权力。
告知公民有关医嘱的法律规定,如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种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生效是以遗嘱人死亡为准,遗嘱人在死亡前随时可以变更、撤销遗嘱,但变更、撤销公证遗嘱还必须办公证,遗嘱生效时条款中如有不合法则不能执行,只能执行合法的条款等等。
综上所述,公证员如何指导公民订立遗嘱办理遗嘱公证,关键在于要熟练遗嘱的法律规定和生效法律条件,主要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神智清楚,意思表达清楚,遗嘱内容确属本人自愿所立、无人胁迫和欺骗,所立遗嘱内容无明显的违法措辞,条款基本完善,公证处都应受理,按程序审查后,出具遗嘱公证书。这样办理,方便了群众,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既保证了立遗嘱人的合法意愿,又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既体现了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又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南阳市智圣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