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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争议中的档案

2014-10-30管先海李兴利

档案管理 2014年6期
关键词:林权证林权林业局

管先海+李兴利

李兴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围绕着3400亩林地的所有权问题,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争议了40年。而如今,思英屯村民仍对这片林权存有异议。情况大致是:1971年,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做了明确说明;1974年村民与林场在权属界线上开始有争议;1987年因林场砍伐木头,村民开始向上申诉,而县政府未经村民认可就给林场办了这块有争议的林地林权证;2006年后,思英屯第二代村民代表开始奔走于县、市政府及县、市、省三级法院,继续“维权”;2014年4月,思英屯第三代维权代表以1991年盖有融水县有关部门公章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思英屯村民都不知情没有签字,而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为由,向县政府申请听证,并到市政府上访。《新闻纵横》中还写道,记者在发稿前曾专程到融水县负责处理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制调处办公室了解情况,办公室主任表示没必要再出具相关的依据材料;在融水县林业局,局长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网络搜索发现,类似林权争议并非个案。请从档案和档案管理的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郭东升:这场争议实际是在1987年开始的。思英屯维权提供的盖有村公章的申诉书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都是1987年产生的。从档案角度,要想在争议中取胜是有困难的。争议1971年的事,一般就要拿出当时形成的档案来。关于1971年的相关档案,思英屯应有所保存。这方面的档案,融水县档案馆也是应该保管着的,它应该保存县革委关于这方面的会议记录、县革委正式文件与附件。县民政局也应产生这方面档案,这时也应进馆了。不知为何,帖子没有反映一点档案馆在这争议中的动静。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的争议具有普遍性。2006年,临清市某村镇向本市年盈利上亿、大发其财的国有林场提出土地所有权,市领导赶快找临清市档案馆,调出20世纪70年代的相关国家征用土地档案,官司立即平息。我想,对于这类历史问题,是必须由当时的档案来说话解决的。

李正平:就本案中的三个问题谈点看法。第一个问题,“1987年我还没有参加工作,我也不太清楚这个事”(编者注:本段所引前两个问题为融水县林业局局长韦玉林与中国之声记者的对话)。作为一个政府公务员,不能用这个来回答,政府不是个人,你虽没亲自参与这事,但你可查阅档案了解当时政府是如何处理此事的。第二个问题,“我们林业局这里水位比较低,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说明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就算是进了水,我们也要采用保护技术把档案晾干。至于档案丢失更是不能随便说的。第三个问题,“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涉及档案内容真伪鉴别问题,那是相当复杂。这个林权争议历时几十年,经过多次的行政、法律途径解决,档案应是唯一能将此事来龙去脉说清楚的。

严永官:如果从档案角度来讲的话,关键是1971年的那份“说明”。如果这个“说明”还有保存并已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院的话,那我想事情也许不会发展到这一步。但在整个事件中这份证明却出现了“缺位”,即文中并未提到这个“说明”。而“当村民将林权争议问题反映到当地法院时,法院说‘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村民按法院说的找到当地政府时,当地政府又认为,‘问题已经过法院判决,不予受理。现在思英屯村民就陷入一个进退两难境地”。如从思英屯村民角度来讲,最为关键的是前16年(自1971年勘界至1987年)打了一个实在不该打的盹儿。我国在所有案件审理中都会讲到“请你出示证据”,那有些事情如确实无法取到证据该怎么办?如果万事都以证据来对照法律的话,那法官还需要接受那么高深的教育吗?岂不是只要识得几个字、能看懂证据、能对得上法律条文就可以办案了吗?

王凤珍:一个林地维权案件之所以悬而未决,如从档案的角度来看与目前档案执法不力不无关系。1971年的划界协议是处理这个案件的关键,有了它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这个协议书在哪呢?报道中提到,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盖有融水县有关部门公章的两份材料,经司法鉴定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很明显这是编造伪证。县林业局局长在记者面前很坦然地说:“我们林业局这里水位比较低,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好像是林业局水位低,档案就应该丢失一样。窥一斑而知全豹,就目前来说档案保管不力,档案丢失、撤换现象绝非个案,所以说我们的档案执法不能流于形式只是一味地口头说教,更不能碍于面子一路绿灯放行。

吕颜冰:各个方面都应从中吸取教训,在林权档案管理中做到:一是及时收集、确保齐全完整。二是做好鉴定、确保真实可靠。包括档案的用纸规格、笔迹、文件题名、收(签)发人、甲乙双方姓名、签订日期、具体内容等鉴定。三是妥善保管、以备查考。林权档案是当时当事人的真实记录,在发生林权争议或法律纠纷时,可以作为凭证材料以助于纠纷的解决,保护个人或集体的正当权益。

何超:从档案和档案管理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档案的问题。案件争议所有活动都直接形成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需要建立相关档案,为今后处理纠纷提供历史的凭证。二是伪造档案的问题。报道中,律师说林权证颁发违法,当地政府在向林场核发《林权证》时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先核发《林权证》后做《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且伪造签名,涉嫌伪造档案的问题,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是档案丢失的问题。首先,在处理林权争议时,融水县政府拿不出当年的档案来,存在档案丢失的嫌疑。其次,当记者让提供核发林权证方面的材料,融水县林业局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如果档案丢失,无据可寻的话,解决起来难度就大,甚至无法解决。

田润:从档案和档案管理角度看,本案暴露了三个问题:一是部分单位领导不重视档案工作。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漠视,势必影响档案的安全保管及齐全完整。二是部分单位不能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档案利用服务。本案中融水县负责处理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制调处有相关依据性材料,但不向利用者提供,是何道理?融水县林业局长韦玉林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原因是“丢失”。林业局“丢失”了,也应该去法制调处复制一份存档才对,岂能用“丢失”这么简单的语言搪塞村民和记者。三是部分档案部门不作为和部分单位档案工作的不规范同时存在。据广西档案信息网显示,2009年2月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体制、文件材料整理与归档、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和利用等内容。该文件显而易见是林业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知悉和积极遵照执行,如果有一方积极贯彻执行,也不至于令融水县林业局每三四年进一次水,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的情况发生。档案部门无力改变林业局档案保管条件,但可以依据《档案法》将档案接收进馆。

王富忠:我想从档案收集的角度谈点看法,档案资料收集不齐是过去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通病,也是现在档案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难题。类似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林地所有权争议的事情,我县也已曾发生,早在1986年,县商业局百货大楼重建时,因地址原地根属于城关镇东街村,村民便以20世纪60年代土地划拨没有付款为由与商业局发生纠纷,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时任百货公司的老会计硬是凭着印象,从浩若烟海的会计凭证中,用了十几天的时间,找出了当时一张买地的单据,商业局百货公司用50元一亩的价格买了该宗土地。正是档案的凭证作用,使一场风波就这样无声无息地平息了。由此我联想到日常档案工作的收集不齐问题,这也是我多年的档案指导与监督当中最难解决的问题。试想:如果当时县革委会、林业局、××乡或者其他参与单位,能有一个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将当时的会议记录、合同、协议、林权证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了,能有这种现象发生吗?

刘子芳:从档案工作者的角度来考虑,本案中反映出如下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目标任重而道远。本案中,原始林地权属登记档案无疑是本案能够得以圆满解决的关键,也正是原始林地权属登记档案的缺失,导致了这场林地权属争议的旷日持久。本案提示我们,“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不仅要做好现在和将来的工作,还要对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不足和缺失进行必要的修补,加强对历史档案材料的征集、收集归档,还上历史的欠账,使档案信息资源体系更加完善,真正覆盖广大人民群众。二是“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要更新利用观念。从本案报道的情况看,原始林地权属登记档案的利用明显地存在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利用、政务信息不公开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的一个大忌。作为档案工作者,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责任,要敢于履行自己合法的职责。就本案来说,无论是思英屯或者是县政府、国有农场,都是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都有平等利用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都应该平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人为地进行限制。由此看来,“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不仅是相关硬件的建设,也应包括档案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观念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还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三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要常抓不懈。没有档案的安全,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也不会牢固。本案中,融水县林业局“基本三四年进一次水,所以有时候有的档案也都有丢失”的现象,无论是对记者的搪塞语言,或是档案保管的真实情况,都可看出其对档案安全保管的漠视,也反映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不能只是墙上的制度、会上的讲话、文件中的“一二三”,一定要有切合实际的监管机制、行之有效的惩处措施来保障,要动真格,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摘自《档案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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