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发放问题与优化策略分析
2018-08-09梁锋
梁锋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好林权证的办理与发放工作,明晰林地使用权以及林木经营权、收益权,解决林业产权问题,从而促进集体林业快速发展,提高林农的经济收入。本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发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期望对促进林业改革可持续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证;办理;发放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发放问题分析
1.1林权证宣传力度不足
农村地区信息传递闭塞,有关部门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林权证办理效率偏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部分村的承包方林农对林权证知之甚少,没有主动申请办理林权证。二是部分承包方林农对林权证存在着错误认知,他们认为林权证是否办理对自己毫无用处,只要有承包合同就行,这暴露出林农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清林权证是唯一合法的凭证,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三是部分村集体党员或群众代表对林权证没有认清林权证的各种权属关系,当林农主动申请办理林权证时,他们以种种理由拖延代表会议的召开,使得林农很难达到林权证申办需要经过村集体党员至少三分之二人签字同意的规定,严重阻碍了林权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暴露出村委会行政效率低下。
1.2权属争议纠纷处理不及时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办理林权,在指定林权界线时,与乡亲四邻发生争议,此时林业站的工作人员通常都会出面进行调解,但大部分結果都是未能调解成功。由于存在争议,从而导致林权证的申办会被暂时终止,需要争议解决后,才能重新受理。在争议长时间未得到处理的情况下,林权证的申办将会被搁置。导致争议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属界线的划定不合规;二是林地承包的时间较为久远,承包合同中的界线消失,由此给权属争议埋下了隐患,加之争议的调解力度不够,使得此类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1.3林权证登记管理不到位
林权证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由于对“宗地”的详细解释缺失,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不同的林权证登记情况;因错误理解了相关的政策,使得林权证登记时出现很多现象,比较常见的有对林地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需要发证,在四权合一时,林权证登记的工作量还不是很大,而在一权与三权、二权与二权相对应的情况下,便会导致林权证登记工作量呈几何倍数增长。不仅如此,个人有一株或几株树木的,需要发证。在实际工作中,各种各样的情况都会发生,并且每种情况都比较复杂,全面开展林权证初始登记,只要有任何一权,都可以进行登记,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工作量激增。造成上述问题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林权证登记管理不到位。
1.4林权证发证效率偏低
导致林权证发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能按时发放集体土地证,从而导致权属不清;二是首批退耕还林补贴中,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使一些退耕户始终未能达到还林的规定要求而自愿退出,在后续政策享受上,出现一户对多户、多户对一户、多户对多户进行调整的情况,不但使程序变得十分复杂,而且环节也进一步增多,对权属的确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三是一些经济林防护林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因土地性质为国有,致使林权申请进展较为缓慢,未办理林权证的林地面积较大。四是林权证办理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未对申办者给予配合,导致林权证无法顺利办理,严重影响了发证速度。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的优化策略
2.1加大林权证宣传力度
地方林业部门应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到各村宣传与集体林制度改革有关的政策措施,让林农了解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信息,消除农村地区信息闭塞的现象,及时对林农在集体林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疑惑进行解答,扩大林农对林权证作用的认识。林业部门还要定期举办农林大会、专家讲座等宣传活动,在会议和讲座上宣传有关林权的法律知识,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此外,为了调动起村干部支持林权证申请办理的积极性,政府有关部门还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并组织村干部参加培训班,提高村干部为林农服务的行政效率。
2.2依法调解处理林权纠纷
政府有关部门应派工作人员负责调解处理林权纠纷问题,村干部要积极配合部门人员的工作,使部门人员尽快了解事实真相,认真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以便依法开展林权矛盾调解工作。有关部门要深入到实地进行调查取证,若承包合同中写明相应权属问题,则要按照合同处理纠纷。若合同未能写明,则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村干部、勘界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相关知情人员,掌握相关证据,对有关利益关系人的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经过调查取证,如果发现承包方林农存在侵权行为,那么要停止该林农的林权证办理,并向林农解释拒绝办理林权证的原由。
2.3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办法
在集中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必须对林权证登记管理工作予以完善,将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可对林权证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对先发证、不发证好暂缓发证的情况加以明确,并进行有效落实,如林权稳定的地段可以先行发放林权证;若是一块地出现两个权利人时,不许向其中任何一人发放林权证;对于图实不符的情况,应当予以暂缓发放林权证。对于耕地上栽植经济林的情况应进行特殊处理,虽然经济林也归属于林木的范畴,但由于其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加之此类林地具有经营自主权,并且经营权的变更速度较快,故此可将耕地上的经济林视作一般作物,不列入发证范畴。同时,为减轻登记工作量,可对如下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只有在林权人变化或是林地面积减少时,必须及时进行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情况,则可五年或十年变更一次。
2.4加强林权证发证质量管理
为提高林权证的发证质量,防止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况发生,必须对林权证发放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林权证印制前,林场的技术人员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打印。当公示期结束后,可对申请者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林权证进行打印,同时,应对打印好的林权证进行再次校对,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粘贴两图并加盖骑缝章,当所有印章全部盖齐之后,方可进行林权证发放。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到现场领取林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领证时申请人应对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实,看是否与实际相符,确认无误应进行亲笔签字,再由相关人员对此进行登记造册后,方可发放林权证,林政证发放后,应当及时建立管理档案。此外,对于工作推进速度较快的,可将检查作为发放林权证的关键环节来抓,不断加大检查力度,避免出现“冒进”的情况。若是工作的推进速度较为缓慢,则应查找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以解决处理,借此来加快推进速度。
结论:
总而言之,林权证发放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为了确保林业政策落实到位,明细林地权属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林权证发放工作,及时处理权属争议纠纷,加大林权证宣传力度,提高林权证登记管理效率,推动依法治林深入开展,从而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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