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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阈下我国现行经济管理规范化的路径探析

2014-10-28刘蓉

企业导报 2014年16期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管理规范化

刘蓉

摘 要: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定义与内涵进行简要介绍,深入探讨了经济法制度奉行的三位一体标准;而后对经济法视阈下我国现行经济管理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践行经济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最后,从与时俱进、合乎法定要求和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三方面,对经济法视阈下我国现行经济管理规范化的路径进行了剖析,以期为我国经济管理的规范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管理;规范化

一、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20世纪以来,提及人们在法制方面的成就,首当其冲但是经济法,然而何为经济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已经指明:“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1]”。现如今,经济法已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依托和准绳,是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准则,政府在进行经济管理的相关活动时,应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制范围内,经济法在20世纪的辉煌有目共睹,经济法的制定主要依照以下三点:第一点就是国家或政府部门与经济的关系,第二点就是现行的市场经济与法之间的关系,第三点就是管理制度与法之间的关系[2]。

经济法出台后,我国经济活动开展便有法可依,经济行为已日渐规范,从价值层面来看,发展、以平、安全的特点十分突出,这就是经济法三位一体的体现。经济法的三位一体可以作以下解释:第一位,发展。发展才能持续,发展才能实现既定目标。当前,对我国来说,发展的内涵是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四者之间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福及后代,发展的眼光应放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位,公平。公平即人人得到相同的待遇,从社会层面来说,就是社会资源的配置要合理、国民收入要平衡、市场竞争要公平,总之,各种形式的经济行为,都应体现出公平二字。第三位,安全。安全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宏观的角度来说,是指市场经济在全球一体化的影响和冲击下,如何保证经济活动顺利开展,降低经济风险;微观的角度来说,就是我国内部的各种经济活动,如何应对各种经济问题,使企业在各种风浪中健康发展。三位一体的关系可以体现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立足于社会总体利益,用法律对各类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之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管理仅是表象,而协调才是最终目标。政府的经济管理是对经济法的有效落实,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的基础和准绳,两者依赖共生,相互依托。发展、公平、安全三者共同作用,便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诉求,同时也是政府经济管理的既定目标。

二、经济法视阈下我国现行经济管理分析

(一)政府经济管理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由于国家对我国经济活动的协调、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对社会经济起到了良好的调整作用,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管理和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要件。究其实质,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有效工具,政府是管理行为的实施主体,两者共同作用下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可见,经济法与经济管理是互相促进、共生共存的,两者均不可或缺。经济法融入发展、公平、安全的理念,为我国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层面的约束和保障,以促进我国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经济管理需要规范的原因。(1)我国基本国情的要求。我国属于第三世界国家,且人口众多,所以经济建设是我国的根本任务,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对经济行为进行组织、引导和监督。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且没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供参考,社会发展和经济秩序均初入轨道,社会和思想因素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仍存在,例如: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以次充好扰乱市场,尔虞我诈、商业欺骗、骗逃债务,弄虚作假、财务失真,工程招投标作假走秀、工程质量低劣,文化市场浑浊,生产经营的特重大事故偶有发生,行业垄断、区域保护、封锁等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都频繁出现。(2)政府经济管理的法定要求。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政府经济管理需要有法可依、按章办事,经济法从市场的经济性与政府的管理性出发,作为纽带将政府、市场和企业联系起来,并加以调整、协调,避免市场运行“失灵”的现象发生,降低政府管理“失灵”的可能性。政府的管理、协调需要经济法做依托,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解决市场活动中的不法行为,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经济法是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的法定要求。(3)国际化经济影响的必然趋势。自我国入世以来,我国与全球经济接轨日渐加快。入世对我国来说意义重大,在经济上能得到更多的优惠,拓展了发展的空间,同时,由于WTO规则以美国的经济理念为基础,我国难免有些“水土不服”,所以入世可谓一把双刃剑。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入世带来的变化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由半开放变为全开放;二是由个别试开放变为规则允许下的开放;三是由自我开放变为互通有无的开放;四是经济法要在WTO规则下进行调整、适应。在WTO规则下,我国以往对经济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则有些不时宜,改革之势已锐不可挡,我们唯有积极迎接面对。

三、经济法视阈下我国现行经济管理规范化的路径

根据前文对经济法的内涵以及经济法视阈下我国现行经济管理分析,可以看出,若要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规范,需要对经济法进行合理运用。以经济法为依托规范我国经济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与时俱进的规范经济管理行为。自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在经济方面的决策和执行都不能脱离WTO的规则,与其他成员国之前的贸易往来和经济问题都在WTO相应机制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我国加入WTO,从某种层面上来说,首先应是我国政府加入WTO。在入世后,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是否合规,政府是否列为被告,这都要视政府行为是否符合WTO规则,是否践行之前的承诺。如果政府在处理经济问题时不合规,或是有悖之前的承诺,我国政府就可能成为被告,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便会介入协调。由此可见,我国的经济管理行为应与时俱进,结合WTO的相应规则,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一要树立法制观念,养成按照法律做事的良好习惯,对以往拉关系、用私权的行为进行彻底抵制。二要统一法制,我国各级政府都要制定与WTO规则和入世承诺相符的制度,以书面形式下发,并严格执行。三要公平、公正。在经济行为中要一视同仁,各国家、民族都应得到相同的待遇。此外经济管理应在“阳光下”实施,不能暗中行事,要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endprint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规范符合法定要求。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干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公法行为,应符合法定要求。

首先,国民经济管理的依据应符合法定要求。如:在进行行政审批时,应对审批内容、要求进行明确,对审批的流程进行规范,禁止缺少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对不合规定的经济行为,在法律上规定需进行处罚时,方可进行处罚。此外,法定要求并非一成不变,以出口义务为例,以往出口事宜由外资企业承担,但在入世后,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内容便被删除了。我们经常讲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不等于说加大直接管理的程度,加大处罚的程度。相反,直接管理应当逐步减少,凡是用市场机制可以代替的行政审批,应坚决予以废止。其次,国民经济管理的职权是法定的。政府机构改革旨在通过合理设置政府部门,科学确定职责分工,达到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目标。针对目前的现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政府及下属部门对经济的管理,尤其是对企业、对市场的必要管理,其权限都应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行政处罚也是如此,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政府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能交叉而造成管理上的重复或者疏漏。还要避免本应由职能部门处理的事情,却最终由政府或政府负责人出面来解决。再次,国民经济管理的程序也是法定的。国民经济管理既要各司其职,还应公开办事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质量,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也是为着保障管理工作的效力,使行政执法符合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国民经济管理程序不可没有,但不可太繁。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察,程序越简单越好,只要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就行。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简明。

(三)政府在国民经济管理领域中应“作为”与“不作为”。(1)该作为的不能“缺位”。一个有作为的政府,更能得到大众的信赖。我国的市场经济行为应与我国国情相符,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职能应当落到实处,更好的服务大众,使经济活动有序开展。一些需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事,政府不仅不能“缺位”,更应该做好。例如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需要取得某种资质资格证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机关应需要主动积极的办理;反之,如果政府机关没有发放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就是“不作为”的行为,便是政府工作的失职。在目前的经济案件中,投诉政府工作失职的问题与日俱增,政府应引起重视,对“不作为”进行改进,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2)不该作为的不能“越位”、“错位”。“越位”即政府在履行职责时超出了管辖的范围,“错位”即未将政企的职责清楚划分,开办与管理企业双管齐下。“越位”、“错位”均是对职权的使用不当,皆为不应作为之事。例如:对一些不应罚款的事项,下达罚款通知;再如,对企业经营自主权进行侵犯,未与农民协商便变更或废止承包合同,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政府应减少对企业经营、决策、投资等的干预,把权利切实交由企业,把社会中一些管理事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将群众问题交由居委会处理。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应与企业和社会中介的管理脱离开来;行政权力与商业利益脱离开来。官行官举,商行商举。政府在对经济进行管理、干预时,征缴的款项应全部上交,不能出现利用职权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产生腐败现象。

结论:综上所述,经济法制定的目标是使政府对经济管理时,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保障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运行。政府经济管理与经济法是相辅相承的关系,两者均不能缺少。在经济管理中,政府应与时进俱进的规范管理行为,力求使经济管理符合法定要求,行应“作为”之举,为国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 吕志祥,辛万鹏.再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财经政法资讯,2005(3):236-237.

[2] 袁竹青.和谐与发展——经济法的核心理念[J].徐特立研究(长沙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Z1):98-99.

[3] D.Levinson,钟孟光.经济法的行为及文化研究[J].新资本,2003(6):107-108.

[4] 蔺妍.论我国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J].辽宁法治研究,2008(4):211-2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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