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将要走的路还很长
2014-10-28袁乐
摘 要:2013年6月中旬,阿里巴巴推出了余额宝这项业务,其以门槛低、收益高、方便快捷的优势短时期内迅速吸引了大批的网络用户。然而,在余额宝推出的不久之后,证监会对其叫停。余额宝在发展路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我们可以看到,余额宝要想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还要过几道门槛。
关键词:余额宝;收益风险;基金
一、余额宝概述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的一项增值业务,于2013年6月17日开始运行,本质是货币型基金产品,有增值和支付双重功能,具有转入门槛低、赎回灵活、高收益的特点。然而,伴随着高收益的优点,余额宝也具有收益风险。余额宝的本质是利用支付宝余额购买货币基金,天弘基金作为目前规模较小的基金公司,风险相对较大。并且,由资金流动所产生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二、余额宝的问题
1.政策性问题
余额宝的本质是货币型基金产品,目前其发展还存在着许多政策性问题。虽然余额宝表面上看来只提供与支付宝相关的支付业务,但其实质上是一款第三方基金代销业务。在2012年5月,支付宝已经取得了基金支付牌照,但是并没有取得代销基金的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银行等机构想要代销基金,那么其必须取得证监会的同意,即获得代销基金的牌照。并且,此机构还需要有完整的内部结构、合理的执行机构以及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其必须要有先进的技术措施,能够保障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有效进行。
余额宝代销天弘基金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打擦边球。从监管层面上来说,余额宝销售基金的行为处于规定的模糊区,我们没有准确依据判定其是否违法。但是一旦监管部门发难,余额宝有可能会被叫停。2012年6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最近表示余额宝需要将没有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提交以补充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备案的,将予以法律追究。
因此,如果余额宝要想在金融界站稳脚跟,就需要完善自身的制度结构,以符合国家政策性要求。
2.协议规则显失公平
《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所规定一些规则对于余额宝用户来说显失公平,这不利于余额宝用户对自身权益的保障。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第四条余额宝服务保障的部分,以粗体标注了一段内容:“若您未违反《协议》约定并且因为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造成余额宝资金及支付损失的(投资损失及相关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除外),您可向支付宝申请补偿。具体处理方式由支付宝自行选择决定,您同意并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资金损失应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不难看出,余额宝对于“归责于用户的原因”和“归责于支付宝的原因”未做详细阐述,在实践判定中,一般来说无法明确区分这些归责的原因。所以,余额宝应在《协议》中补充区别何为归责于用户的原因,何为归责于支付宝的原因。并且,支付宝作为制定余额宝协议规则的主体,其本身也是纠纷的一方,如果它有资格去定义什么是“可信且安全的网络环境”,那么这样合理吗?
除此之外,支付宝为了排除自身的责任,又在《协议》中自行定义维护自身利益的免责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中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其有权利向销售方要求赔偿。支付宝在《协议》中的规定明显是在排除自身责任,使用户难以从法律上进行索赔,无法保障自身权益。这明显是不正当的免责条款,应该是无效的。《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4]我们可以看到,余额宝的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是余额宝当下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
3.银行风险
余额宝是一种新型的业务,但同时也影响了银行的利益。余额宝高收益的特点吸引了大批用户,使用户将资金从银行转投入余额宝,这也表明了支付宝具有和银行卡相似的“吸储”能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银行的储蓄和理财等多种业务,从某种层面上来说是在和银行竞争。如果余额宝的发展已经严重威胁到了银行的利益,那么银行一定不会任其发展,势必会来个“釜底抽薪”,在各方面限制余额宝的发展。此时,作为依赖银行生存一项业务,支付宝有可能会遭银行封杀,而余额宝一旦失去支付宝,其发展就会变得异常艰难。所以,余额宝应尽快调整其内部结构,处理好与银行的关系,避免与其正面竞争。
三、结语
在中国严格监管金融的当下,余额宝要想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还要过几道门槛。首先,余额宝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次,余额宝的协议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单方免责条款的出现,防止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最后,余额宝要处理好与银行的关系,在与银行博弈的过程中,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以免受到封杀。
参考文献:
[1]宋滟泓.支付宝染指基金销售——证监会认定余顺宝有问题[J].商业,2013(7).
[2]刘凯.指尖上的理财产品——余额宝分析[J].E-Business Journal,2013(12).
[3]赵磊.马云暗示监管过度 余额宝遭遇“备案门”[J].金融.资本.
[4]赵鑫.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余额宝高收益背后的巨大风险[J].法治在线.
作者简介:袁乐,女,江苏镇江人,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