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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义德

2014-10-27肖群忠

中国德育 2014年17期
关键词:公义秩序义务

肖群忠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著有《孝与中国文化》《中国道德智慧十五讲》等。

“义”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德目,有“仁义道德”之说。在中国人的口头言语中也把“仁义”当作道德的代名词,比如,“仁至义尽”“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等。那么,义德究竟是什么含义?它在儒家道德中的地位与作用特点是什么?在中国古代,义德的实质道德义务都有哪些内容?在现代社会中如何正确对待与弘扬传统义德思想?这是我们这一讲要说明的问题。

一、“义”德的含义与特点

要了解义德,首先需要从字面上了解义这个字的语意。我们可以从“宜”“正”“理”“则”层面来理解义的语意。

《中庸》曰:“义者,宜也,尊贤为大。”韩愈在《原道》中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宜,即适宜、恰当的,这类似于西方伦理学中讲的“善”这个范畴。《墨子·天志下》曰:“义者正也。”道家的《文子·道德》也说:“正者义也。”义,不仅要合乎一定目的,行为本身也要符合正确的道德原则。因此,以“正”释义较之以“宜”释义,使义具有明显道德正当的应然意味,是人类合理生活秩序和行为规范的自觉表达,它的背后肯定包含着一定的规律、道理。因此,义就含有“道理”“合理”“理性”的意思。由于义的作用在于要人们的行为“合宜”“正当”,因此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是人们的行为法度、规范和规则,就又具有了规范、规则的意思。

下面让我们将义与仁加以比较,借此了解义德的特点。

在古代一般思想者的心目中,义和仁的一个关键区别是:仁出于自然的感情,义为具有客观性的道理,两者都是道德意识与行动的重要基础。只是一个偏内,一个偏外。

究竟什么是内外?在我看来,这个内外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人心之内外,二是人己之内外,三是家庭之内外。从人心之内外来说,在坚持仁内义外的人看来,仁可以说产生于人心,而义则是产生于社会客观秩序的义理。从人我之内外来看,我为内,人为外,仁虽生于我心,其道德方向却是指向爱人安人的,而义虽产生于客观的人伦秩序中,但其道德作用的方向却是用以正我的。从家族内外这个角度来看,由于家族关系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其联系纽带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因此,家庭成员的伦理关系自然是情高于理,仁重于义的。而在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中,人们由于没有血缘亲情的纽带,处理这种社会关系必须建立在客观的道理、公义的基础上,而不能因私化公,因情废理,仁而不义。正如《礼记·丧服》所言:“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被视为儒家正统的思孟学派,特别强调仁义的内在性,甚至长期把仁作为全部道德的起点,认为只要人心中有爱就会解决一切社会道德问题,把社会道德归因为个体道德。这种道德思维方式从今天的观点看,是有很大缺陷的。殊不知,我国伦理道德的起点不仅是仁,而且还有义。但长期以来,义的这种客观性被思孟学派的心性论路线给消解了。今天我们要非常重视义作为一种客观伦理精神和社会伦理精神源头的重要意义,在现代道德建设中,不仅重视内圣的心性论道路,而且要非常重视规范论的外治路线。

另外,在我看来,仁与义还有一个区别,那就是仁具有某种程度的私人性、特殊性,而义具有社会性和普遍性特点。仁是二人对偶关系,仁是一种爱的情感。因此,仁的感情所投向的对象必然是一个主体熟悉的甚至是有密切关系的人,而且仁不仅是一种爱的感情,而且还是一种有等差区别的道德理性。因此,对不同对象的人所施予的爱的程度也是不同的,这必然使仁具有某种私人性和特殊性,比如在传统伦理中,爱妻子就不能胜过爱父母等。儒学希望人们把这种私人性、特殊性的爱扩充开来,但如果实现了,将其扩充到周爱或泛爱,那就已经不是儒家所讲的等差之爱,而恰恰成为孟子所斥责墨家的“无君无父”,是禽兽之行了。这显然有内在逻辑矛盾。义是理,本身具有某种普遍性和客观性,它在传统社会中虽然仍然主要是处理熟人关系的,但其超越于宗法制度的天下公义的思想本身就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因此,这种普遍性和社会性特点更能因应现代社会多元化、普遍化的特点。

因此,在现代道德建设中,不仅要重视仁的积极性、主体性、动力性道德资源,而且要注重义的客观性、普遍性、约制性精神资源。不仅要用仁来唤起人们的爱心和助人为乐的有所为的义务,而且要培养人们对客观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义的尊重,对社会规范、客观义务有所守的意识。

二、“义”德的历史内容

在儒家思想与传统道德生活中,义究竟包含哪些实质道德内容呢?在我看来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

1.伦理秩序与天下公义

作为一种客观伦理精神,义的首要内涵是对伦理秩序与天下公义的追求。

伦理秩序包含政治与社会两个层面。由于当时的政治是一种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因此,这种伦理秩序在政治层面上通过义所要表达的就是对等级秩序的维护。一定的道德观念总是当时社会关系的产物,传统中国是一个封建宗法等级社会,因此,作为集中体现社会道德范畴的义,必然是这种关系的集中反映,是对等级区分、等级权益的自觉维护和尊重。荀子就是以社会角色区分来看待义的,在他看来,人类之所以能成为万物的主宰,是因为有社会角色区分,使人能依照不同的身份角色组织起来,建立秩序。社会区分要顺畅运作,必须以义为基础,反过来说,义的精义就是社会区分的原则,对分、别、序的伦理秩序的维护。但仅有政治层面的等级秩序还不够,义所力求弘扬的还有一种超越这种政治等级秩序的天下公义。

如果说等级秩序表达的是一种主流的、正统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话,那么,天下公义则表达着一种更具普遍性、更为社会化的、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于等级秩序的天下公义和公理。在早期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这种大同世界的理想长期以来就是中国人关于社会正义、普遍幸福的一种理想和追求。如果说上述等级秩序是要求一种有等级区分人人得其应得,各得其宜,那么,天下公义不仅要求人们关心公共普遍利益的实现,而且要求人们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以达到世界均平的理想。endprint

天下公义的思想不仅为儒家所重视,也为墨家所强调。墨家思想是一种代表下层老百姓的平民思想,它的道义观具有更多天下公义的社会伦理含义:“义正者何若?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是以天下之庶国,莫以水火毒药兵刃以相害也。”(《墨子·天志下》)墨家义德观特别强调周穷济困,利济苍生。前者具有补偿正义的含义,后者与儒家天下为公的思想有一致性。

2.道义为先的价值原则

儒家认为,在利与义之间,义是更为优先与重要的价值。孔子认为,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懂得把义放在第一位,见利思义的是君子;只知追求物质利益的是小人,这是君子和小人的分界。

孟子继承和发挥了孔子的义利观,明确坚持义以为上的价值观,认为对利益无论大小都要以义作为取舍的标准,“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孟子·滕文公下》)对利的取舍,要以道为准绳。如果不合于仁义之道,就是一筐饭也不可以接受别人的馈赠;如果合于仁义之道,就像舜接受了尧的天下,也不以为过分。他把义和利,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他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

另外,孟子还从人生选择与人格修养的角度来阐释义利观。他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义在孟子看来是立人之节。有了义就可以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能行义,就可以堂堂正正做人,为了坚守义,甚至不惜失去生命,而不丧失做人的原则,他说:“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那么,这种大丈夫气概与浩然之气是从哪里来的?他认为是集义逐步培养起来的。他说:“敢问何谓浩然之气?曰:难言也。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於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孟子·公孙丑上》)这种坚持道义、以道立人而形成的大丈夫精神与浩然正气的人格理想对中国士人长期以来发生了很深远的影响,是民族崇德向善的重要精神资源,弥足珍贵。

总之,儒家的义利观是在承认利和义的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强调“重义轻利”,它虽然强调义的重要性,但同时又承认私利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并不反对人们在合乎“义”的前提下对私利的追求。这种价值观被后代儒家所继承发扬光大,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3.义务为本的人伦责任

义在传统中国,不仅是对合理社会秩序的追求,对道德道义的坚守,还特别强调人伦关系中的角色客观义务与责任自觉。传统中国是一个人伦本位、关系本位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在这种人伦秩序中充当了某种社会角色,很好地履行这种角色的责任,不仅是客观人伦秩序的需要,也是为人之义即处在关系中的人的社会道德责任。因此,角色责任具体表达了传统中国社会中人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被以某种伦理要求和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义。《礼记·礼运》有言:“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这就十分明确地表达了这种角色责任。

人的角色会随着人生境遇和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人的角色责任也处于变动之中,《荀子·非十二子》曾这样描述理想人格(“仁人”)的行为:“遇君则修臣下之义,遇乡则修长幼之义,遇长则修子弟之义,遇友则修礼节辞让之义,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虽然这种角色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随不同情况而变化,但履行一定合理秩序基础上的人伦道德义务却是绝对的,是人的客观责任和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合理在于人人安于自己的职分,使君者为君,民者为民,商者为商,农者为农,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荀子·君道》)

义不仅是一种客观的角色责任,更是一种人的伦理自觉,义德之所以成为德就在于这种主体性、自觉性和能动性。如果义仅是一种客观他律的外在责任,而没有变成人的内心信念和自觉实践,那么,义就不称其为德了。

古代社会的仁人义士,总是以天下为己任,“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西铭》篇中的这几句话代表了传统知识分子弘大的高远理想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现代社会我们应该继承这种精神元素,多行义举,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美好并具有凝聚力。

三、“义”德的当代价值

以上我们对传统义德的诸方面进行了讨论,那么,我们对传统义德应该如何批判继承呢?传统义德对我们现代社会生活和道德建设有何启示呢?

第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人是群居的动物,人的生活是社会性的生活,社会生活必然在客观上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尊重并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及其法则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社会义务和做人的美德。当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已经成为我们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核心价值观可以说是汲取了中国古代义德中的合理成分与西方近代价值观的合理成分而形成的,是自由与平等的统一,民主与法治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是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只有坚持自由、平等、公正,坚持依法办事,才会形成一个祥和、稳定的和谐社会。而坚持这些价值原则,自觉遵守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上的社会生活秩序,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美德。

第二,坚持义利统一,提高人生境界。义利观作为一种价值观,它不是一个实然的人生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的选择与追求问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从人生主体的修养角度看,应该以“义以为上”“以义制利”为主体选择人生的价值追求。

一方面,从消极方面看,坚持以义制利、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可以防止我们在利益的诱惑面前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当代社会各种利益的诱惑,极大地激发了某些人人性中潜存的原欲,有的人在利益面前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重则以权谋私,铤而走险,轻则见利忘义,为了利益,可以不要人格,不要原则,不要精神,这种情况使一些人变成了经济动物,失去了做人的精神气象。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义以为上的原则,以道义作为衡量利益的价值尺度,该得的就得,该拿的就拿,而不该得、不该拿,就坚决不能伸手,正如陈毅同志曾有诗云:“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另一方面,从积极方面看,坚持义以为上可以提升我们的人生价值、人格尊严。作为人确实离不开必要的利益,但一个人过于利欲熏心,就会沦为一个小市民气十足或市侩气很足的没有人格水准的人。他们可能得到了一些小利,却失去了做人的尊严。而坚持义以为上的人,就会在利益诱惑面前表现出其“出污泥而不染”的高尚情操与独立人格,就会做“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的大丈夫,就会达到像孔圣人所讲的“不仁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境界,安仁乐道,甚至在涉及义与利的尖锐对立而不能两全时,做到“舍生取义”。坚持义以为上的价值观,可以增强我们做人的道德纯洁性,形成坚强的道德人格,不仅在人生的长途中不会犯错误,而且会因义而乐,心态平和健康,达到“仁者不忧”和“仁者寿”的人生境界。

第三,增强义务意识,积极履行责任。义务为本是儒家伦理与中华文化的根本精神。如果说西方自由主义信奉“天赋人权”的话,中国伦理总是强调人际间各自尽自己的义务,即所谓“仁以爱人,义以正己”,也就是说要用恻隐、同情、亲爱之心去爱别人,而要用责任、义务来要求自己。当代中国,由于西方文化的影响渗透,人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义务意识淡化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当前的核心价值观与伦理精神重塑的过程中,还是要坚持倡导义务为本的精神。为人民、为社会、为他人谋幸福,奉献自己的精神和力量,永远是我们民族前进的内在动力,也是我们每个人获取人生意义的根据,失去这些,中国人就不再是中国人,中国文化也就不再是中国文化。■

责任编辑/杨艳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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