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研究
2014-10-27张微
张微
摘要: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农村残疾人群体呈现双重弱势性。在就业社会支持方面,该群体呈现出正式支持主体缺位、支持内容的匮乏与非契合以及支持方式行政性、非专业性的问题。在深化改革与体制创新的背景下,应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会组织与社区力量积极参与和介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承接、多主体传达的方式提供就业能力提升、就业资源整合和就业心理支持等就业服务的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69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农村残疾人有6225万,占农村总人口的6.95%,占残疾人口的75.04%\[1\]。在该群体中,主要以中度、轻度残疾等级为主,大部分均具备劳动能力\[2\]。促进该群体就业,是其回归社会、提升自我价值感的重要手段,更是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但是,目前该群体仍处于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和就业机会匮乏的困境中。
目前,国内研究者们对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能力心智提升的个体主义视角。如,促进残疾人自我觉醒\[3\],采取残疾人组合就业新模式\[4\];二是社会政策完善的整体主义视角。如,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城乡统一的就业优惠政策和促进转移就业\[5\]。又如,完善就业政策与法规、就业促进与保护政策,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专产专营等政策措施\[6\]。检视以上研究可知,现有研究对问题的审视并不全面,并未对农村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整体布局进行阐述,即未对该群体就业促进的提供主体、内容和方式等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与论述。可以说,现有对农村残疾人就业促进措施的研究是不够深入与全面的。 综上所述,关于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整体布局的研究意义重大。
二、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脆弱性
社会支持这一术语的内涵丰富,国内外对其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目前,研究者们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认为其是一种社会互动产生的帮助关系。如“社会支持是个体接近和利用其他个体、较大社团的可能性,或者是个体之间、个体与社团之间的依存关系” \[7\]。第二,认为其是一种助人行为。如,“社会支持是一定社会网络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者进行无偿帮助的一种选择性社会行为。”\[8\]第三,认为其是一种社会资源。如,“社会支持是意识到的或实际的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提供的工具性或表达性的资源”。\[9\]综上所述,对社会支持这一术语界定的多样性,恰恰说明其是一个具有多元复合结构的概念。其内涵既包含社会结构的因素,又包含个体内在的认知因素;既要反映个体与初级群体的互动关系,又要反映其与不同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次级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由此,我们可将“社会支持”定义为:一种受助者意识到的能够扶持、帮助、促进其走出困境,满足其某方面需要的资源。而社会支持体系则是社会结构对受助者的社会支持向度、力度、广度和契合度的一种复合结构,是受助者感受到的社会结构对其提供帮助的整体水平,是以受助者为中心,由为其提供各种社会支持的不同层面支持主体所组成的支持系统,从构成要素来看,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和方式等三方面。
社会支持的视域为分析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提供了参考框架。基于该视域的基本假设,社会支持的脆弱是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的重要成因。因而,需从社会支持主体、内容与方式等方面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整体状况进行探究。
为提高研究信度,笔者以武汉城市圈为例,采用问卷调查和结构式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多段抽样,从武汉周边的孝南、黄陂、赤壁、潜江、红安等13个县市区选取了305名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53份;同时对部分农村残疾人及其家人、村(社区)委会干部进行了结构式访谈。目前,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的脆弱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正式社会支持主体的缺位
社会支持的主体即社会支持的施者。大多数研究者都认为,社会支持的主体应包括由初级群体形成的非正式支持和由次级群体形成的正式支持。具体而言,则包括家庭成员、社区、社会团体和政府等。
关于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主体,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有146人和93人表示家人和亲属为其直接找过工作,占58.2%和37.8%,而残联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和慈善团体(含志愿者)分别仅占4.8%、9.6%和1.6%。同时,在对就业信息来源调查中得知,就业信息来源于政府、社区、社会团体(残联、公益组织)等的仅占18.3%,来源于社会传媒(互联网、报纸、电视等)的仅占11.4%,两者加起来不到三成。而来源于家庭、亲人、熟人介绍的比例最大,达到七成。这表明,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主体以非正式支持为主,而正式支持主体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二)社会支持内容的匮乏与不契合
社会支持内容是联结社会支持主体与客体的纽带,也是架设在社会支持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社会支持主体提供的社会支持能否准确达致客体,有两个影响因素,一是社会支持是否实际存在,二是社会支持对于客体来说是否有价值,即是否能满足其需要。因此,对社会支持内容的探讨,除了考虑社会支持内容本身,还应注意提供与满足的契合性,后者也是衡量社会支持效果和效率的重要因素。
首先,关于就业安置问题。调查显示,只有36人接受过就业安置,仅占14.2%,结果一目了然,农村残疾人未能真正得到过就业安置。而在访谈中得知,少量的就业安置机会也主要是村中有入驻企业,村委会通过与企业的协商或通过厂房租金优惠而获得的就业机会。其次,在就业需求的调查中,目前,其最需要的就业支持是就业培训、就业信息与心理支持。在调查数据中,这三者排在了就业支持需求的前三位,分别占81.5%、74.4%和58.3%。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对其实际获得就业支持的调查中,有231人没有参加过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比例高达91.3%。同时,仅有 5.5%的被调查者获得初中级职业证书。在就业信息的服务方面,也几乎是由非正式支持主体提供。而在心理支持方面,90.3%的被调查者认为主要是家人鼓励其就业和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关于工作性质的倾向问题,被调查者中愿意在家从事手工业和工艺活和想在村里或镇上开个小店或摆个小摊的,分别占到总数的32.9%和39.4%。这说明,与城市残疾人不同,农村残疾人更愿意在家从事手工业劳动或个体经营。从事手工业劳动和个体经营需要资金和就业项目的支持,而调查数据显示,仅有5位被调查者得到过政府资金和配套的就业创业项目方面的支持。
综上所述,就完善的就业社会支持体系而言,就业支持的内容是多元的,既包括工具性的,也包括表达性的,同时应是契合性的。从以上实证研究结果可知,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的内容是匮乏的,且是非契合性的,未能满足客体的就业需求。
(三)社会支持方式的行政性和非专业性
社会支持方式是社会支持主体将社会支持予以客体的手段,是社会支持主体对客体进行支持的运行机制。即社会支持主体 “是如何”对客体予以社会支持的。不同支持主体对客体提供支持的方式是不同的。
在正式支持层面,目前我国政府、社会组织的正式社会支持主要存在“政府提供服务”的传统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兴模式。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我国政府对弱势群体就业社会支持的提供方式主要是 “政府提供服务”模式,是以行政性的支持为主,具有笼统性、救济性与浅表性的特点。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支持方式更是如此。政府的就业扶持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残联干部、福利行政人员与村(社区)干部直接提供。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所有访谈过的村干部中,没有一名谈及有社会工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为村里的残疾人提供过专业的就业服务,主要是其在政府政策范围内或配合当地残联干部,提供一些就业登记服务,就业信息发布等。调查数据显示,在家庭以外的社会支持中,也只有村干部和残联为其就业提供过支持。
在非正式支持层面,在家庭支持的方式上,农村残疾人的家庭成员与亲属为其提供的就业支持是直接性的,以直接找工作和提供就业信息为主。在社区支持的实证研究中,目前,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并未形成“互帮互助”的局面,涉及相关内容的三个问题回答表示肯定的均不到半成。而访谈内容印证了这一点,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均表示并未组织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就业方面进行相互扶持。
综上所述,通过对社会支持的主体、内容与方式三方面对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的整体水平进行的考察,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支持十分脆弱,就业社会支持体系处于较低水平。
三、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
由于传统福利模式的消退,面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严重不足,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无序等结构性张力的影响,中国的残疾人仍然处于社会保障严重缺失的阶段 \[10\]。这就意味着在短时期内,政府难以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实行统一而完备的服务政策,因此,要改善其就业状况,就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以调动社会各界的资源。如上所述,目前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脆弱,若从提升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整体水平的层面进行探讨,就需从支持的主体、内容与方式三个维度加以调整或重构。
(一)建立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支持主体系统
1. 突出政府在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上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要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在此过程中,政府将更多地充当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评估者的角色,而弱化“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因此,对于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提供来说,政府应从原有的“服务提供者”向“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评估者”转变。作为“政策制定者”,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层面制定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阐明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基本理念、原则和目标。同时,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作为“监督评估者”,政府定期应负责监督评估各种就业服务的实施进程和效率。
2. 继续巩固和加强家庭在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目前我国社会结构中,特别是在农村社会结构中,家庭的支持作用仍是基础性的。因此,在就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上,应充分考虑农村残疾人家庭对其就业支持的基础作用,对其予以继续巩固和加强。对于农村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可通过各种培训和资金支持,提升其扶持和照顾残疾家人的能力,保障其家庭生活质量的提升。
3. 鼓励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和介入。各种社会组织是社会支持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包括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在体制创新背景下,引入政府和家庭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和介入到农村残疾人就业扶持中是十分必要和切实可行的。在我国传统的就业扶持模式中,笼统性与非专业性导致了政策实施效率的锐减,其本质是支持主体意愿与客体需求的错位与断裂。因此,要弥合这种错位与断裂,一个重要的桥梁就是第三方力量的参与和介入。这些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性的,比如企业、就业中介机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如社工机构、义工组织等。它们都可以共同参与和介入到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服务中来。
4. 积极培育社区内部的互助力量。社区成员的互助支持是社会支持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实质是一种“社区照顾”,通过社区内部成员的互助以提升福利状态。目前,“社区互助模式”已经在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群体中开展,该模式也可运用于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扶持中。如前所述,有学者提出了农村残疾人“组合式”就业模式,而在同一农村社区中,该模式会更加适用,毕竟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农村残疾人的活动范围是受限的。同时,组合模式在同一社区中可不仅仅限于两两组合,还可形成一个多类型残疾人共同组合的互助小组。该小组不仅在工作中可相互合作,而且还承担着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心理支持和增加社会参与度的潜功能。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内,培育社区内部的互助力量也应是发展多主体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的一个重要层面。
(二)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支持内容
基于多主体的社会支持,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内容应是多维度、多层次的,服务内容的提供应参考影响其就业的能力、心理和社会因素。
1. 就业能力的提升。在以往研究中,诸多研究者提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分类培训制度,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型对农村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而完善的农村残疾人技能培训制度并非是单维的,而应是多维的。第一,分类与组合培训相结合。在农村残疾人就业分类培训不仅可根据残疾类型进行分类,还可根据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以及就业需求等进行分类。同时,还应进行组合培训,组合形式包括村互助就业小组组合,生产线流程的组合,异残组合和残健组合,等等。第二,培训内容的多样性。传统的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往往只涉及第一、二产业,而随着电子商务与社会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对农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扩展至第三产业的各个领域,比如电子商务、家电机修、家政服务、烹饪等。第三,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考虑到农村残疾人的实际困难与需求,培训形式可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以县城为基本区域,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定期开设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为不同就业能力及残疾类型的农村残疾人进行有针对性和契合性的就业培训服务,同时,对行动不便或因其它原因无法集中的农村残疾人可不定期地进行分散上门培训。
2. 就业资源的整合。农村残疾人作为一个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参与度低,社会融入困难。因此,就业信息的闭塞和就业机会的匮乏是其就业困难的重要因素。因此,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整合各种就业资源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某一区域半径内的就业信息资源库。比如,该平台可使农村残疾人的个人就业档案,如不同就业需求、就业能力、工资要求等和平台上的就业信息进行匹配,实现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再比如,该平台可发布各种创业项目、小额信贷经营项目、加盟连锁经营项目等,可使农村残疾人及其家人及时了解相关创业信息;同时,该平台还可发布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使农村残疾人能及时了解和把握政府的各种政策动态。第二,调动入驻企业的积极性,开发就业岗位。目前,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诸多农村社区拥有了入驻企业。当地村(社区)委会可充分调动入驻企业的积极性,积极落实按比例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将村里的残疾人就地转移到企业中。同时,鼓励企业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并根据入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状况给予租金、厂房租用年限等多方面优惠。第三,整合当地的社工和义工资源。目前,我国专业社工机构已蓬勃发展,义工组织在城市中已日趋成熟,因此,整合当地的社工与义工资源参与到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领域是一种新尝试。专业社工或义工可作为资源的联系人、组织者和倡导者,可广泛联系当地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或创业成功的残疾人士,积极为农村残疾人寻找就业岗位或创业项目。
3. 心理支持的提供。布迪厄认为,“场域与惯习的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约关系,二是建构关系,实践理论要同时考虑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的双重过程” \[11\]。对于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而言,其存在方式是场域与惯习互构的双重存在。农村残疾人就业困境,既是场域(社会结构)的存在,同时也是惯习(心理结构)的存在。因此,要改变就业困境在其认知层面的建构,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心理支持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两层面去实践。第一,对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和村干部进行心理咨询培训。在农村社区中,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残疾人是受到歧视的,这导致了其自我价值感低,对就业缺乏主动性。因此,鼓励其对生活重拾信心,提高其自我价值感十分重要。对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村干部进行专业心理健康知识的培训是有效给予残疾人心理支持的重要手段。第二,利用榜样的“示范”效应。参照群体的鼓励与心理支持是非常重要的,对此,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心理支持可充分利用榜样的“示范”效应。比如,邀请就业创业成功残疾人作报告,或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的形式,谈自己的就业创业经历,鼓励其恢复生活勇气,重塑就业信心。这样的榜样“示范”效应是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心理支持的有效途径。
(三)采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承接,多主体传达的就业支持方式
在内地,残障群体社会支持服务主要依靠政府、残联、工青妇组织及工作单位,残障群体社会支持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并以政府为主体的服务体系。内地的残障群体社会支持方式是政府提供服务为主\[1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必然趋势,更是有效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必然选择。在就业服务的购买方式上,残联和各相关政府部门可将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转化分解为就业服务项目,以政府招标的形式向社会购买。参与的社会组织可涵盖各种类型和层次,包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义工组织、职业培训学校、福利企业,等等。这样,各类有能力承接就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就成为政府服务的承接者。在社会组织将社会服务传达至农村残疾人时,还应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社会现实与残疾人群的特殊性,在服务提供方式上,除直接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外,还可充分利用家庭自助与社区互助的提供方式,通过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来提供就业支持。对此,在就业服务的提供方式上,应继续加强与巩固家庭成员对其就业的自助。如在具体内容上,可将残疾人家庭作为就业服务的基本单位,在小额贷款、创业项目、减免税收、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残疾人家庭一定的倾斜与优惠。另外,利用地缘关系形成的村民互助方式也是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的提供方式之一,比如,可在一个村或周边几个村内组建残疾人就业互助小组,组合就业小组等。
四、结语
就业是残疾人回归社会的首要途径。目前农村残疾人群体在就业上呈现出双重弱势性。对该群体就业进行持续关注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更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在体制创新的背景下,应积极推进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的创新与完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建构起一个“多维多层”的复合型农村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该体系的构建应以政府为主导,残疾人家庭为基础,促进各种社会组织与社区力量的积极参与和介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承接、多主体传达的服务提供方式,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能力提升、就业资源整合和就业心理支持等全方位的就业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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