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人学解读
2014-10-27张九童
张九童
摘要:残疾人文化自觉是社会文化自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马克思主义人学角度分析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内涵和特点,解读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人权保障、人性基础、主体性蕴含和追求的自由境界,有助于深化社会文化自觉的内涵,也有助于推动残疾人的生存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关键词:残疾人;文化自觉;马克思主义人学
中图分类号:C913.69;B00文献标识码:A
从人学层面讲,文化是人特有的生存方式。动物只能以本能活动被动地适应自然;人则凭借自觉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进行属人的文化创造,使自然界成为属人的文化的世界。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人则通过自我意识将自身与生命活动区分开来,从而获得了超越自然存在的权利。”\[1\]96人对自然的超越主要体现在人能凭借自己的实践活动超越自然生命而塑造属人的文化生命。这意味着人不仅拥有吃、喝、安全、性等自然本能需要,更有对社会生产和交往、对文明传承与创新的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因此,人的实践生成性是人的文化生存的根本基础,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是人的文化生存的人性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自觉本质上是人的自觉,是人在文化传承、选择和创造中对自身文化生存方式和文化生命的理性确证过程。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视域中,文化自觉可以理解为生活在一定历史文化阶段和文化领域中的个体、群体和人类对自身文化发展历史、现状、未来的反思和觉悟,是人对自身的文化生存方式和文化生命的确证过程。
残疾人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文化阶段和文化领域中的残疾人对人类一般文化及其产品,对残疾人个性文化及其产品的觉悟、反思和创造,是残疾人对自身文化生存方式的确证过程和对主体生命的塑造过程。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其一,残疾人是残疾人文化自觉的特定主体。这里研究的残疾人,是指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但尚且具备部分主体能力或潜能的人。残疾人文化自觉既具有一般人文化自觉的共性,还具有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个性。其二,残疾人对人类一般文化及其产品的文化自觉是有限度的。例如,盲人难以充分达到对绘画艺术的文化自觉;聋人难以充分达到对音乐艺术的文化自觉;肢残者对一般体育文化的体味也是有限的。残疾人身心的局限性导致了其主体能力的局限性,影响了残疾人对文化的认知和把握。在这种局限的视阈下,残疾人的文化生命是不完整的。所以,对残疾人文化自觉的范围、水平和层次,要根据其残疾状况和文化素养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残疾人文化自觉是社会文化自觉的重要组成部分。李长春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包括残疾人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2\]当前中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2亿多残疾人亲属,残疾人的文化水平和生活质量关乎中国近四分之一人口的幸福。没有残疾人的文化自觉,社会的文化自觉是不完整、不彻底的。残疾人在物质生活、社会交往、文化创造方面都处于社会边缘地位,而文化自觉反映了残疾人高层次的生命发展诉求,是残疾人超越自我、创造美好新生命的重要突破口,也是社会文化自觉的最后一道关口。一、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范畴,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获得的社会承认和界定,是人们之间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3\]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自身素质的缺憾严重制约了其社会实践能力,也使其文化自觉面临诸多特殊的挑战。这就更需要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文化权利,维护残疾人在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地位,促进残疾人文化自觉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保障残疾人的政治权
政治权是指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合理的渠道和科学的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并自主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权利。政治生活是维护残疾人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为残疾人的文化自觉和价值自觉提供必要保障。如果一个残疾人能有机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就能推动残疾人对自身利益和需求的认知和表达,增进残疾人对社会生活的理解和反思;反之,如果残疾人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没有足够的意愿表达空间,也就谈不上对文化的认同和反思。从这个意义上讲,残疾人的政治自觉是其文化自觉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障和发展残疾人的政治权对促进残疾人的文化自觉具有重要意义。胡锦涛同志在《自强之歌》序言中指出:“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让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4\]1这昭示了社会对残疾人的尊重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明确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要严格坚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各种政治权利,在残疾人参政议政的过程中进行科学引导,帮助残疾人提高认知、参与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激发残疾人的主体创造活力,不断提高残疾人对社会政治和文化的独立思考和科学参与的水平。
(二)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
要实现残疾人的文化自觉,残疾人自身必须先要有文化,而接受教育是挖掘残疾人文化自觉潜能的直接途径。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据统计\[5\],2010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706所,在校生42.56万人。2010、2011年,中央共安排41亿元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1001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残疾人接受普通教育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每年都有几千人被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目前在校接受专科、本科教育的残疾人已达3万人左右,这都为残疾人的文化自觉提供了先决条件。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再加上认知偏见、考核培养方式等诸方面的限制,我国的残疾人受教育状况依旧不容乐观,这也成为制约残疾人文化自觉层次和水平的瓶颈。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残疾人基础教育入手,把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结合起来,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拓宽招生渠道。第二,提升残疾人招收和培养层次,尤其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教育的人文性、灵活性、包容性,禁止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第三,把残疾人教育与残疾人社会参与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和帮助残疾人在实践中进一步悦纳自我、学习知识和融入社会,为残疾人文化自觉奠定良好社会基础。第四,尊重残疾人个性,培养残疾人特长,激发残疾人潜能,提升残疾人社会竞争力,使残疾人真正成为能够自食其力和贡献社会的人力资源。
(三)维护残疾人公共文化参与权
人不是离群索居的个体存在物,而是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公共存在物。人是一种“稀缺的生物”,这种稀缺性既源于外部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内部需要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更源于人本身存在的“稀缺性本质”,即个体不可能孤立应对各种自然的、社会的挑战,而只能在与他人的共同存在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实践,在不断创生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逐步超越个体性存在和私人性存在,走向人人分有的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中实现自我超越。公共文化就是在社会公共领域传播的,反映人们公共利益诉求的,由一定社会群体共建共享的文化形态,是人公共生存方式的文化表达方式。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是拓宽残疾人社会参与的重要渠道。许多残疾人因为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在大多数时间和情境下总是生活在专属于自身的私人空间当中,与社会公共生活相脱节,甚至背离了公共存在的本质。残疾人也是人类公共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融入公共世界的关键就在于保障残疾人的公共文化参与权,使残疾人在学习和参与社会公共文化的过程中理解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文化信念,确证自己的公共生存方式和文化生存方式,不断推进自身的文化自觉。要动员全社会形成合力,完善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为残疾人公共文化参与提供无障碍环境。按照“平等、参与、共享”原则,推进方便残疾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阵地的无障碍文化服务功能,促进残疾人在文化学习、交流和享受服务上与健全人一样的均等化。二是为残疾人提供独立的文化阵地和文化场所。在参与和融入社会主流文化的过程中,残疾人也需要发展自身的文化特质,形成独有的精神家园。社会需要帮扶残疾人形成自己的文化阵地,使其在融入主流文化和发展个性文化的统一中实现文化自觉。三是在公共文化共建共享中,引导残疾人与健全人相互认知、相互理解和相互合作,彼此理解对方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推进社会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和残疾人形成正确的社会观,合理确认残疾人在公共生活中的价值定位,升华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内涵。
二、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人性基础
(一)残疾人尚存的身体机能和代偿功能是残疾人文化自觉的生理前提
残疾人虽因某些缺憾而失去了一些文化觉知能力,但大多数残疾人尚具备人脑的正常生理机能,这为他们文化自觉的实现提供了生理可能性。同时,残疾人生理补偿机制又为其文化自觉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必定又为你打开一扇窗。虽然残疾人的某个或某些器官被损致使其感知力下降或丧失,但也会激发出其他生理器官的潜能,使其文化感知能力达到甚至超过正常水平。可以说,代偿功能的发挥与否及其水平高低决定着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层次、范围和水平。
(二)残疾人特殊的实践活动是残疾人文化自觉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96实践活动是残疾人文化生存方式的现实基础。残疾人首先是“活动的个人”,在活动中创造着自己的文化世界,确证自己的实践本质,意识到自己的文化存在方式。实践是人的对象化的活动,主体把内在需要对象化于客体的同时,客体也制约着主体的活动。“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和受制约的、受限制的存在物”\[1\]176。因活动能力受限,残疾人的活动方式、层次和水平除受到“外部自然”的制约外,更多的受到因残障造成的自身“内部自然”的制约,这种制约构成了其实践活动中的“必然障碍”,残疾人正是在不断克服这种障碍的过程中实现着对生命的超越,在不断地对生命的理解和诠释中实现着生命文化的塑造。
(三)残疾人文化生命意识的觉醒是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关键
“人的意识与动物的心理的重要差别就在于自我意识的存在。”\[6\]残疾人的文化生命意识是在残疾人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在社会对残疾人认知接纳、残疾人社会意识的不断丰富、残疾人的自我认知日益清晰的多向度互动中实现的。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残疾人对自身生命存在的肯定与反思。文化自觉从本质上讲是人的自觉,其前提和基础是人对生命的反思和体悟。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一定程度上被“自然剥夺”,参与社会的机会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剥夺”。从中国的现状看,60%的残疾人还要靠家庭供养,70%的残疾人还只能靠救济过活。这种依赖性和孤立性的生存状态导致残疾人的自我封闭,造成“社会逆融入”。许多残疾人在遇到困难、生活境遇不佳时,会将身体的残障归结于上天的不公,产生抱怨情绪和“等、靠、要”的消极人生态度,在生理和心理上彻底“边缘化”,这实质上是残疾人对生命价值的自我否定。因此,激发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前提在于促进其生命自觉,推动其社会实践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延伸,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身身体的残疾,找准自我发展定位,培养独立人格,摆脱“边缘化”心理,自信具有参与社会生活和创造文化财富的能力。
二是残疾人对自身文化需要的体认。文化需要是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人性基点。人的需要表征着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向外部环境进行交换的摄取状态。动物的需要与肉体直接同一,通过本能的活动予以满足;而人的需要是在实践劳动中生成和发展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的统一体,与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人性结构是统一的。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很多残疾人因为生存条件或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只能维持基本物质生活水平,没有过多的精神文化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这种文化需要,而是这种需要难以得到满足。这表明,残疾人的精神文化需要尤其依赖于外部条件的保障。只有创造足够的外部保障条件,残疾人才有可能在参与文化实践活动中逐步认识和发展自身的文化需要,并把这种文化需要内化为自我的价值追求。残疾人要勇于表达自身的文化需要,社会也要密切关注不同类型、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心理特征的残疾人的不同文化需求,并以各种有效形式满足其需求,帮助残疾人确立文化主体意识,肯定文化主体价值,创造和丰富自己的文化生命,逐步提高文化自觉水平。
三是残疾人对社会文化的初步把握。残疾人必须努力摆脱与社会相游离的状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社会实践,通过接受教育、自学和人际交流等各种方式学习前人创造的文化知识,形成一定的知识背景,培育一定的认知能力,提高融入社会文化的技能,从自己的残疾状况出发,适时、适地参加相关的文化体验,敢于在社会舞台上尽情展示自己的文化才华。残疾人对社会文化的把握是其文化自觉的必要条件,也是其文化生命觉醒的重要标志,把握的程度越高,其文化自觉的水平就越高。
三、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主体性蕴含
第一,残疾人的文化自觉过程就是残疾人主体性的生成和发展的过程。由于身体局限,残疾人只具有部分的或潜在的主体性,而残疾人的文化自觉过程实际上是对自身文化修养的培育、精神价值的塑造和文化生命的反思过程,当残疾人吸收了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素养,对自身和社会有了比较明确的认知,对自己的文化需要和文化创造能力有所把握,残疾人就具备了成为文化主体的可能性。从本质上讲,残疾人文化自觉就是要通过提高其精神素质弥补其生理局限性,不断促进残疾人的主体潜能转化为现实,推动残疾人主体性的生成、确立和健康发展。
第二,残疾人的文化选择和文化创造是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内在价值诉求。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出发点在于推动残疾人对文化的认知与反思,确立残疾人文化认识上的主体性;最终落脚点在于促进残疾人的文化实践,发展残疾人文化实践中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突出地表现为残疾人的文化选择和文化创造。残疾人文化选择是文化创造的基础,文化创造又包含和促进着文化选择,残疾人在文化自觉基础上的文化实践就是文化选择的创造性和文化创造的选择性相统一的过程。对于残疾人来说,因为身体的特殊性,各种能力和素质发展不平衡,在文化选择时必须追求一种“优选效应”,即这种文化选择既能满足残疾人的文化需要,又与其生理能力相吻合,能够同其生理代偿功能的发挥和发展有机结合。盲人因为视力障碍而不能感知色彩的魅力,形象思维近乎丧失,但他们听觉敏感,理性思维能力强,大多数盲人对音乐文化的领悟比较深刻,适合于音乐演奏、创作和演唱;聋人因为听力障碍难以体味语言的魅力,抽象思维能力不足,但他们观察能力比较发达,形象思维能力强,善于从事绘画、雕刻艺术的学习和创造;肢残人的活动能力不足,但能在沉静中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想象,精神世界相对丰富,在文学创作、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较大潜能。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要善于根据自己的生理特点和实践能力,作出正确的文化选择,并在这种正确选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文化创造力,在生动的文化实践中进一步增强对文化的认知、理解和认同,使自己的文化自觉向纵深发展。
第三,残疾人自强文化的塑造是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个性旨归。从哲学层面讲,个性是指生命个体在社会实践基础上表现出来的在生理系统、精神系统和社会适应系统各方面独特性的总和,是个体主体性的集中展现。每个生命独特的遗传条件为个性的形成奠定了生理基础,各自特殊的实践活动是个性发展的现实根基。残疾人群体既具有人之为人的共性,又具有作为残疾人的群体特殊性,还具有每个个体的个性心理和个性行为。这些个性让残疾人在主体文化自觉和文化创造的过程中形成了突出的个性文化特质,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生命体验,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个性文化就是残疾人的自强文化。
人的主体性内在地包含着自强的主体性,这是残疾人自强文化形成和发展的人学根据。自强的主体是指在科学判断主体因素和客体规律的基础上,意识到主体自身的状况与实践目标的差距,并努力增强主体能力,以克服主体弱点和达成实践目标的活动过程。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在努力克服这种主体能力不足和追求更高实践目标的过程中不断实现的。自强文化之所以可以称为残疾人文化自觉的个性旨归,就在于自强精神在残疾人群体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表现,它体现了残疾人文化自觉和文化创造科学化、系统化、个性化的集中展现。残疾人自强文化的特征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是常态性。任何人在实践过程中都会受到主体和客体的多重限制,但对于每个健全个体来说,这种限制终归是带有阶段性特征的,它可以通过主体的意志努力予以彻底扭转。但这种“限制”根本不同于人的“残疾”,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残疾”不会因为主体的意志努力和调适而改变,它已经作为一种恒定的因素内涵于主体当中,具有一种不可超越的绝对性;这种主体不可超越的障碍又在不断制造“客体障碍”,使实践成为客体对主体的障碍生成过程和主体不断对障碍的超越过程,这种活动贯穿于残疾人生命及其活动的全过程,决定了自强状态成为了残疾人生命活动的常态,自强文化已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积淀渗透于残疾人全部的实践和认识活动中,是残疾人文化生命的鲜明表征。其二是根本性。自强文化是残疾人其他文化个性生成和塑造的根基。自强文化是残疾人文化生命活动的内在动力,一个残疾人如果不具有自强精神和自强行为,就无法真正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存在,不可能实现自己的文化自觉,个性文化的塑造就成了空话。其三是全面性。这主要是由自强本身的全面性和残疾人生存困境的全方位性决定的。残疾人虽然只是在身体的某一或某些部位、某一种或几种生理功能上存在缺憾和不足,但人是一个整体性的存在,身心的哪个部位或哪种功能的缺失都会给人整个身心及其生存发展带来影响;人的实践活动具有总体性,任何一种实践遇到的障碍都会给其整体的实践能力和效果造成影响。虽然特定的残疾人在从事某种实践活动时不会受到残障的限制,但从总体上看,这种残障是贯穿于残疾人生命活动全过程的,直接或间接地对残疾人的种种生命活动带来影响。其四是独特的感召性。霍金不能站立,却让我们感到了这位科学巨匠的魁伟;海伦·凯勒看不到光明,却让我们感到了她光芒四射;张海迪常年与病魔抗争,却使她的《生命的追问》更加深刻,成为中国自强不息精神的标志性人物。残疾是自然界中一种特殊的存在形态,残疾人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最弱势的群体,但他们却以顽强的意志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并为人类社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这种自强不息的精神和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力量,象征着人类对自身的内在超越,体现了人类对生命的尊重、敬畏与创造,因此比一般自强行为和自强精神更容易感动人、激励人。
四、残疾人文化自觉追寻的自由境界
包容开放的残健融合是残疾人文化自觉追寻的自由境界。自由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永恒诉求,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期实践中,经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人类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绝对不自由状态,达成“相对自由境界”。残疾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身体上的“自然不自由”和社会融入上的“社会不自由”,这给残疾人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黑格尔曾说:“精神——人之所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7\]对于残疾人而言,精神的自由更为重要,唯有实现精神上的自我超越,才能真正摆脱身体局限及其各种社会障碍。要引导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参与文化活动和投身文化创造,不断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减少他们社会融合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社会不自由”,促进残疾人社会本质的逐步实现和个性的充分展示,推动残疾人在主流社会中同健全人高度融合,充分实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
残健融合的自由境界有着特定的实现逻辑:第一步,残疾人通过生命自觉,肯定自己的生命存在形态,克服因为生理缺憾造成的自卑心理;第二步,残疾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社会实践,享受社会提供的政治权、教育权、公共文化参与权,掌握文化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实现文化自觉,丰富文化生命;第三步,残疾人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展开文化实践和文化创造,塑造具有残疾人文化个性的自强文化,提升残疾人文化自觉的内涵。第四步,残疾人在塑造自强文化的过程中,进一步反思自身的文化环境和文化创造成果,达成更高层次的文化自觉,从更加完整的意义上肯定残疾人的文化生存状态,实现与健全人的理解、沟通和融合,在更广领域上自觉、自主、自为地融入社会。
包容开放的残健融合既有赖于残疾人的文化自觉,更需要健全人的文化自觉。毕竟,残疾人的社会融入是指对主流社会的融入,而主流社会是以健全人为主导力量建构起来的社会。社会上流行的旧残疾人观是残健融合最主要的认识障碍。旧残疾人观认为残疾只是某些个人的悲剧或灾难,是命中注定的,把残疾人看作是毫无价值的“残废人”,把实现残疾公民应有的权利看作是对他们的“恩赐”。要想实现真正的残健融合,就必须树立和弘扬根本区别于旧残疾人观的新残疾人观,这就是:其一,在整个人类发展的进程中,有一部分人出现残疾,这是人类发展进程中难以避免的代价;其二,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在现代社会提供的各种补偿条件的支持下,残疾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方式认识和改造世界,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其三,全社会要大力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不断推进残疾人事业;其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有赖于社会的帮助,也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奋斗,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残疾人的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精神将在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其五,残疾人解放是衡量人类解放广泛性和深刻性的重要指标。
包容开放的残健融合的主要标志是“忘却残疾状态”的生动实现。所谓“忘却残疾状态”,是指残疾人和健全人通过深入的交往实践,在充分尊重彼此个性特点和文化价值的基础上,一方面残疾人忘却自身残障的缺憾,另一方面健全人忘却对残疾人身体缺陷的过分顾虑,让残疾人更充分地参与社会文化活动。“忘却残疾状态”是以肯定残疾人缺憾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不是盲目取消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客观差异,片面地追求“残健同一”,而是建立在健全人和残疾人高度相互理解以及残疾人正确自我评估基础之上的,健全人非但不会对残疾人因残障带来的不便视而不见,反而会把对残疾人的帮扶作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活动状态。“忘却残疾状态”是一种高层次的自由境界,它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残疾人参与符合其能力状况的社会活动;最大限度地拓展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和活动空间;最大限度地在共同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关系体系中推动残健平等的价值认同与文化互通;最大限度地促进残疾人实现由文化自觉到价值自觉再到价值实现的历史性飞跃,为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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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长春.发展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J\].残疾人研究,201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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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发布\[EB/OL\].(20120126)\[20131009\].http:∥henan.sina.com.cn/edu/jydt/20120126/20630988.html.
\[6\]B·A·克鲁捷茨基.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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