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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前后扬州地区酒驾状况比对分析

2014-10-26王晓铃

中国司法鉴定 2014年4期
关键词:醉酒驾车摩托车

何 荣,徐 琴,王晓铃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扬州225001)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修订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刑法修正案(八)》,其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来自公安部交管局的资料显示,以上两项法规实施2年以来,全国酒后驾驶案件下降了39.3%,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了12.4%[1]。由此可见,“醉驾入刑”的处罚力度确实有力地遏制了酒后驾车现象,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2011年5月份以来,由于群众对酒后驾驶危险性的认识与从前有所不同,酒后驾驶案件的流行病学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本文将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扬州市区及周边地区涉嫌酒后驾驶案件进行比较分析,以阐述本地区涉嫌酒后驾驶案件中实际酒驾案件(含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所占的比例、酒后驾驶的月分布情况、车辆类型以及饮酒后、醉酒后驾驶各自所占的比重等方面的状况,为预测预防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依据,并为涉嫌酒后驾驶案件的管理以及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提供参考。

1 材料和方法

1.1 资料

全部资料均来自于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月—2013年4月期间所接收的涉嫌酒后驾驶鉴定案件的档案资料,共计8321份样品,所有血样皆由扬州市区及其下属周边地区的交警大队送检。

1.2 方法

运用Excel 2007建立数据库,对送检样品中酒后驾驶所占的比例、酒驾的月分布、车辆类型以及饮酒后、醉酒后驾驶所占的比重等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和讨论

2.1 酒驾案件在所有涉嫌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件中所占的比例

根据对本所受理案件的资料进行统计后发现,2011年5月份之前,酒驾案件(血中乙醇质量浓度≥0.20 mg/mL)在所有涉嫌酒后驾驶案件中占50.46%;2011年5月份之后,酒驾案件在所有涉嫌酒后驾驶案件中占43.65%(见表1)。

表1 实际酒驾样品占送检的涉嫌酒驾样品的比例

由此可见,驾驶员酒后驾车现象在2011年5月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新交通安全法的督促作用已初见端倪。

2.2 饮酒情况在各月的分布

比较2011年5月份之前和2011年5月份之后酒驾案件(含饮酒后和醉酒后)在各月的分布比例发现(见图1)。2011年5月份之前,有两个明显的高分布月份(3月和11月)和一个明显的低分布月份(6月)。2011年5月份之后的分布图除了有两个明显低分布月份(6月和7月)之外,其他各月的分布比例均比较一致,曲线相对比较平缓,之前的高分布月份已未再出现。

图1 2011年5月份前后酒驾案件各月分布比较图

由此可见,自2011年5月“酒驾入刑”新政策实施之后,酒驾案件的分布除了比例最低的6月和7月之外,其他各月没有太大的波动,说明新的交通安全法对群众的教育作用是有效的,人们对于酒后驾驶的认识能更加理性,对交通规则的遵守能形成一种习惯,以往饮酒的高峰月份(3月和11月)酒后驾车的人有所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酒后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2.3 驾驶车辆的变化

在2011年5月之前和2011年5月之后,酒驾案件中所涉及的车辆类型是有变化的,轿车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摩托车所占的比例仍居高不下,而电动车这类非机动车的比例却有增加的势头(见图2)。由于新交通法对于酒后驾驶轿车这类机动车辆的司机的处罚比较严厉,并且公众对于机动车的认识主要还是理解为轿车等汽车,因此,在“喝酒不开车”理念的宣教下,轿车司机酒后驾驶的现象有所减少是正常的。而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因为其方便、经济的特点,仍然是我国中小城市主要代步工具。虽然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但是某些驾驶员对它的认识不够清晰,认为酒驾的处罚所针对的机动车是汽车而非摩托车。同时,摩托车的驾驶证比较容易考取,这就使得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由于电动自行车并未被划入机动车的范畴,同时由于方便、快捷的特点,因此很多人喝酒后都用它代替轿车和摩托车。虽然电动自行车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但由于它重量轻便,而行驶速度较快,刹车制动系统不完善[2],本身就不安全,酒后驾驶就更加危险,由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后果一般也相当严重。因此,提高电动自行车本身的安全系数以及对其进行限速管理很有必要。适当的时候很有必要考虑加大对电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最重要的还是驾驶人员能提高安全意识,酒后不驾车。

图2 2011年5月前后酒驾案件中所涉及的车辆类型比较

2.4 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在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中的比例

酒后驾驶,包括饮酒后驾驶(血中乙醇质量浓度≥0.20 mg/mL<0.80 mg/mL)和醉酒后驾驶(血中乙醇质量浓度≥0.80 mg/mL)[3]。在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中,醉酒后驾驶的比例(约75%左右)远远高于饮酒后驾驶(约25%左右),醉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是饮酒后驾驶的3倍左右,并且在2011年5月前后并无明显变化,这说明了醉酒后驾车的危害,其直接与交通事故相关(见表2)。有研究表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升高时,会影响人的精神行为,使驾驶员难以判断紧急突发情况并迅速作出反应,容易导致事故发生[4-5]。因此,饮酒相关的交通事故中的大多数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都比较高,醉酒驾驶的比例远远高于酒后驾车的比例,由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更加严重,这也是交通法规中规定酒后不允许驾车并对醉酒后驾车者严厉处罚的原因。

表2 2011年5月前、后饮酒和醉酒案件所占的比重

3 结论

自2011年5月份“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实际酒驾案件在涉嫌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比例已有所减少。虽然轿车等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能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但是有部分人在饮酒后将交通工具转换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他们对自己的车技过于自信或是抱有侥幸心理[6],因此与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事故有增加的趋势。大部分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均为单方面事故或事故对方为非机动车驾驶员,通常为了避免麻烦,事故发生以后选择私了,并未报警。因此,实际生活中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员饮酒驾车的现象应该比我们统计数据所反应的情况更为普遍。在所有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中,醉酒后驾驶的比例远远高于饮酒后驾驶,因此,加大对醉酒后驾驶的处罚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十分必要。

为了使“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能更加深入人心,使驾驶员能主动地拒绝酒精,也为了让更多的群众参与监督监管,还要加大对饮酒驾驶危害性的宣传。同时,加大对醉酒人员的处罚力度,绝不姑息纵容任何一例违法驾车的人员。另外,还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这类使用比例比较高、安全系数比较低的交通工具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做到“教罚并重”,以真正地保证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1]公安部交管局.醉驾入刑两周年,治理成效显著[EB/OL].(2013-05-02)[2013-07-08].http://www.gov.cn/gzdt/2013-05/02/content_2394368.htm.

[2]陈聪,卓先义,沈保华.上海市浦东新区1 050例涉嫌酒后驾驶鉴定的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0,48(1):37-39.

[3]GB1955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

[4]卓先义,卜俊,向平,等.血中乙醇质量浓度与神经行为能力的关系[J].法医学杂志,2008,24(4):265-267.

[5]Hingson R,Winter M.Epidemiology and Consequences of Drinking and Driving[J].Alcohol Res Health, 2003,27(1):63-78.

[6]李红梅.驾驶员心理特征与交通事故的关系[J].中华创伤杂志,2001,17(5):3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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