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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用土地资源保护及保护性利用的补偿机制研究

2014-10-24王俊杰

关键词:保护性农地补偿

□方 金 王俊杰 林 琳

一、引言

农用土地资源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资源,包括农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如果按农业利用现状及其进一步利用的可能性,农用土地资源还包括: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宜农地、宜林地、宜牧地、宜养殖利用的水面等和目前暂不能利用的土地,如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我国农用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使用的形势十分严峻,造成这种严峻形势的除了自然原因外,人为因素已成为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农地资源具有公共品属性,农业生产中对农地资源的利用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对农业、农民的正负补偿不足,难以形成其对农地资源的有效保护激励是农地资源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有效的农地资源保护及保护性利用的补偿机制,界定清楚补偿主客体,确定合理补偿标准,建立稳定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农地资源保护的有效激励是当前农地资源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几年来,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农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牛海鹏等(2011)在110份接受主体和445份给付主体的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接受和给付主体意愿与行为,构建了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运行机制,分析了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效应;陈海啸、常丽霞(2011)对于区域间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构建提出很建设性的建议;张效军(2010)研究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在黑龙江省和福建省之间补偿的应用;苑全治(2010)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研究了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陈会广(2009)研究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的理论;朱新华(2008)研究了不同粮食分区间的耕地保护外部性补偿机制。张效军(2006)研究了耕地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本文在上述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国家宏观补偿、区域间中观补偿和市场微观补偿三个层次上对我国农地资源保护及保护性利用的补偿机制进行了设计,界定了各种补偿模式的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的具体实施,以求对农地资源保护的补偿理论有所补充,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有所指导。

二、农地资源保护及保护性利用的补偿主体界定

(一)补偿者界定

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以及农地资源保护性利用的受益者进行分类,确定补偿者。分两类:一是可清晰界定的受益者,如农产品使用者、农业资源开发者、农业旅游项目经营者、农用资源结余使用者等;二是不能够清晰界定的受益者,如粮食安全受益者、农业资源与环境的生态外溢、代际外溢等,他们公共产品属性明显,难以清晰界定受益主体。

(二)补偿对象界定

利用外部性理论对农地资源保护的补偿对象进行界定,确定被补偿者。两个对象:一是农地资源的保护者或保护性使用者,主要指农民、农业、农地资源保护管理人员等;二是对农业环境与资源减少破坏者,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休耕、退居还种等区域与政府及区域内农民。

三、农地资源保护及保护性利用的国家宏观补偿

当前,国家宏观补偿主要是通过退耕还林等国家生态工程的形式进行。这种形式于1999年首先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试点,2000年在西部13个省(市、自治区)的174个县大规模推行,2003年则将地域范围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2013年,全国累计完成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4.41亿亩,6个退耕还林工程重点监测省份的物质量为:涵养水源183.27亿立方米/年、固土 2.04 亿吨/年、保肥444.05 万吨/年、固定二氧化碳 1397.00万吨/年、释放氧气3214.90万吨/年、林木积累营养物质40.20万吨/年、提供空气负离子5452.62×1022个/年、吸收污染物102.00万吨/年、滞尘1.4亿吨/年。按照2013年现价评估,退耕还林工程重点监测省份每年的生态效益价值量总和为4502.39亿元。其中,涵养水源总价值量为2109.48亿元/年,保育土壤总价值量为486.09亿元/年,固碳释氧总价值量为593.65亿元/年,林木积累营养物质总价值量为71.80亿元/年,净化大气环境总价值量为344.68亿元/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价值量为896.69亿元/年(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效益监测国家报告(2013),2014),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本文主要就另外一种国家宏观补偿形式——退居还耕进行研究。

(一)退居还耕的重要意义

农村人口多,居住规划不合理,村落分散,居住环境和居住面积杂乱差、土地平面占用率大、不易管理,浪费土地资源,每新增一个人口就占用一块农地用作宅基地等,不断导致农村农地减少。当前,我国土地资源有限,人均农地不足,土地使用量日益紧张,18亿亩农地已成为保生存、保稳定的“红线”。因此,提倡立体集中居住,通过退居还耕的方式,把有限的土地节约出来,以便增加农地或土地使用资源,一方面改善了农民人居环境,促进了小城镇建设,提高了居住规模效益,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大量节约土地,增加农地,缓解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的压力。

(二)退居还耕的补偿机制设计

退居还耕工程具有十分明显的外部性。具体包括增加农地数量,力保土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生态平衡,净化空气质量,保护农业自然环境;增加居住规模,繁荣农村小城镇;简化村镇管理,节约管理费用;利于节省投资,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精神面貌和社区治理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有利于推进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因此,实施和参与退居还耕的主体也应获得经济补偿。

1.补偿主体界定

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退居还耕的补偿主体应该包括:(1)国家。增加农地数量,力保土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生态平衡,净化空气质量,保护农业自然环境;有利于推进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等这些外部性产出都属于公共品,而公共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消费及外部性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国家或者政府成为退居还耕的补偿主体,国家应该承担起退居还耕的主要责任,积极推动该项工程的推广和实施。(2)村镇集体或因退居还耕而形成的社区政府。退居还耕一方面直接增加了农地面积,产生了直接的土地收益,另一方面退居还耕还可以置换出来一部分开发用地,也会产生很大的土地开发收益。这些收益的获得者一般属于村镇集体或因退居还耕而形成的社区政府,因此他们也成为退居还耕的补偿主体之一。(3)农村社区开发建设的开发商。农民退居还耕使得开发商获得了开发社区和房地产的机会和收益,也应成为补偿主体之一。

2.补偿客体界定

根据“谁损失谁受补偿、谁产生价值外溢谁受补偿”的原则,参与退居还耕的农民当仁不让的应成为主要的补偿对象或客体。当然,由于村镇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推动组织作用,也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也应成为一个被补偿对象。

3.补偿方式及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相结合、国家补偿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国家补偿主要采取直接补偿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退出的农地亩数,将补偿资金补偿给村镇集体或因退居还耕而形成社区政府。而村镇政府或因退居还耕而形成社区政府则根据参与退居还耕的户数,按户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偿给农户。村镇政府或因退居还耕而形成社区政府除了直接补偿外,还应以间接补偿作为补充。主要是搞好集聚区或社区公共建设,包括道路、自来水、电、暖和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对退居还耕农户进行市场补偿。

补偿标准的制定:国家对村镇集体或因退居还耕而形成社区政府的直接补偿应采取现金的方式,主要是对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社会保障、促进民主政治、社会安定等外溢的补偿。按照宋敏,张安录(2009)的研究,以湖北省为例,将农地资源正外部性划分为提供社会保障、保证粮食安全以及提供生态服务3个方面,以2006年为评估期日,用市场价格评估的方法对其年价值和无限年期的总价值进行了估算。结果显示:2006年湖北省农地资源在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年价值及无限年期价值分别为 874.60 元/hm2.a和 34706.35 元/hm2;粮食安全保障功能的年价值及无限年期价值分别为322.09元/hm2.a和12781.35元/hm2;生态服务功能的年价值及无限年期价值分别为 4348.55 元/hm2.a和 172561.51 元/hm2。最终核算出湖北省正外部性的年价值总量及无限年期价值总量分别为5545.24元/hm2.a 和 220049.21 元/hm2,这部分无法通过市场价格表现的价值大致与湖北省农地经济产出价值相当,且略高于后者(是经济产出价值的1.05-1.38 倍)。因此,国家对这方面的补偿标准应参照农地经济产出价值来确定,如果考虑到退居还耕农户也是外溢的受益者,退出的土地仍归该村镇经营并取得收益权,为力求简化,国家可以按照农地经济产出价值(大概400元/亩.年)的90%和土地产权70年确定补偿额标准,大概就是25000元/亩。而该村镇则按照该标准的2倍,再根据每户退出农地的净额折算确定对农户的补偿。如果按照每户退出200m2计算,村镇要补偿给农户15000元/户。

村镇政府或因退居还耕而形成社区政府对农户的补偿除了通过测算农户退出农地的多少,将上述国家补偿金转补给农户外,还应补偿农户因退居还耕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现金直接补偿和其他间接补偿的方式。现金直接补偿标准根据农户原住房屋的质量、结构、年限,经测算确定。补偿资金来源应包括一定比例的或置换的非农用地转让所得和新村房地产开发所得。

四、农地资源保护及保护性利用的区域间中观补偿

(一)区域间中观补偿的概念界定

所谓区域间中观补偿主要指省级区域间的农地资源保护补偿,即由部分经济发达、人多地少、存在农地赤字的省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经济欠发达、过多承担了农地保护任务、存在农地盈余的省份进行经济补偿。当然,这种补偿方式也能扩展到省内农地资源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平衡的不同市级地区之间。

农地资源区域间中观补偿需要建立一个机制来进行,该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明确各区域在农地资源保护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在一定条件下哪些区域存在农地赤字,哪些区域是农地盈余。也就是确定谁是农地保护区域补偿主体,谁是农地保护区域补偿的对象,即“谁补偿谁”的问题。

2.制定合理的农地资源保护区域补偿的标准。农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分为补偿价值标准和补偿面积标准两种。补偿价值标准应该在农地外部性价值内在化基础上进行重新界定;补偿面积标准则是在农地分等理论指导下确定不同区域农地质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折算关系。

3.确定补偿的方式和程序问题。比如:是直接补偿还是间接补贴,财政转移支付还是市场方式,各种补偿具体怎么样进行,按照什么程序,补偿资金的来源确定等等问题。

(二)区域间中观补偿的机制设计

1.区域间中观补偿的主客体界定

区域间中观补偿的主客体界定的主要指导原则:区域间中观补偿的主客体界定应建立在农地保护的权责关系之上。这种权责关系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农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具有一个全民责任的性质。因为农产品的供需平衡具有全民性质,农地保护应该有一个全民性质的责任主体,也即农地保护,人人有责。无论是哪一个区域,不管是发达经济区域还是欠发达、不发达经济区域都有保护农地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以农地特别是农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立足点。农地资源保护的目标应该是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农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实现农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区域间中观补偿的主客体界定应以此为立足点,在农地数量和质量的综合指标的反映基础上确定,即以农地资源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作为补偿指标确定的依据。三是应综合考虑农地资源农用与非农用造成的经济效益差异、农地资源规划缺陷造成的对区域经济发展权的限制以及我国区域主体功能区划分造成的区域间经济效益的外部化和形成区域间经济利益的不平衡。

2.区域间中观补偿的方式选择

直接补偿:分为财政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种方式。财政补偿既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项目下设立农地补偿基金项目,用于接收和缴纳农地保护补偿金。补偿金的接收和缴纳以中央为中转站,各地域间不直接对接。市场补偿主要是通过建立农地保护责任权交易市场的形式进行。

间接补偿:除直接经济补偿之外的其他补偿均视为间接补偿。可以采取像省级之间的帮扶结对、产业转移、就业帮助等换取对方的农地保护责任权的形式进行。

3.区域间中观补偿标准的确定

补偿额度标准(e):区域间中观补偿标准的确定实际上就是确定各区域的农地保护责任义务指标(也可以叫做农地保护责任权)的基础上计算补偿额度标准(e)。这里需要确定:区域主体的责任义务指标(y)、区域主体的实际完成指标(s)和农地补偿的单位价格(p)。经济补偿的额度标准就是:

补偿额度标准=(责任义务指标-实际完成指标)×农地补偿单位价格

即:e=(y-s)×p

补偿额度如果为正,则该主体为补偿方,补偿额度即为应上缴的农地补偿基金;补偿额度如果为负,则该主体为被补偿方,补偿额度即为应接受的农地补偿基金。当然,该补偿额度可以在每年的解交日前在区域间进行交易。

按照陈海啸、常丽霞(2011)的观点,如此确定区域主体的补偿额度标准和补偿方与被补偿方,一方面可以促进区域主体为完成责任义务指标,必须不断提高农地资源质量和生产能力,以缓解农地资源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束缚,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农地资源非农化的合理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区域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农地以及农业资源质量的不同,各区域主体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不同,以区域责任义务指标为标准的农地保护补偿,不仅可以强化各区域主体的主要功能,避免因农地责任而造成的对非农地产品主产区经济发展的束缚;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农地保护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对农地产品主产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不仅在区域内,更在区域间平衡了农地农用与农地非农化的经济效益。

农地保护责任义务指标(y):农地保护责任义务指标的确定是区域间中观补偿标准确定的关键。它应该在计算各区域农地赤字/盈余的基础上进行。但为简化起见,可以采取区域人均农地面积的方式进行。首先,以我国规定的18亿亩农地红线为标准除以我国总人口得出一个人均农地标准(b)。然后用这个标准(b)乘以各区域人口(r),得出该区域的农地保护责任义务指标(y),即:y=b×r。

农地保护责任实际完成指标(s):每年年底前实际具有的农地数量即为农地保护责任实际完成指标(s)。以国家权威部门统计数字为准。

农地补偿单位价格(p):农地补偿单位价格(p)的确定比较复杂,它应该包括农地的粮食安全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生态保护价值等外溢价值(w)和全国农地非农化经济开发的平均价值(f)与农业价值(n)的差额。按照宋敏,张安录(2009)的研究,农地的粮食安全价值、社会保障价值、生态保护价值等外溢价值大概与农地的农业价值相当,本文暂取等于农地的农业价值,即也是n。于是,接受农地补偿的单位价格(p)既可以表示为:

(三)区域间中观补偿的实证分析

下面就以广东、山东、河南和黑龙江等几个经济发达或农地资源大省为例来界定和计算一下区域间中观补偿的主客体以及应上缴和接受的补偿额度标准。

1.计算人均农地标准

按照2011年人口普查结果,我国人口总数量为133972.49万人,约为13.39亿,按18亿亩农地红线为标准,我国的人均农地应为:18亿亩/13.39 亿 =1.35 亩。

2.计算各省的农地生态责任义务指标

按照2011年人口普查结果,乘以按18亿亩农地红线计算的人均农地标准,可以计算出各省的农地责任义务指标(见表1)。

3.确定农地生态赤字或盈余

根据各省实际农地生态责任义务完成情况确定各省农地生态赤字或盈余(见表1)。主要是2008年数据。

表1 各省份农地责任义务指标、实际完成指标、赤字盈余和补偿金额

4.确定农地补偿单位价格

农用地生态价值的估算除了上文提到的宋敏,张安录的社会保障、保证粮食安全以及提供生态服务等三价值估算法之外,还有农作物吸收C02效益和制造02估价法。但和宋敏,张安录测算的湖北省正外部性的年价值总量及无限年期价值总量分别为5545.24元/hm2.a(370元/亩)和 220049.21 元/hm2(14670 元/亩)的数字比较,显然宋敏,张安录测算的结果更客观实际一些。我们可以暂取农地的生态价值为370 元/亩。

全国农地非农化经济开发的平均价值(f)可以用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的中值除以70年替代。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表2),我们可以取60元/m2,合每亩40000元,再除以70年,合每年570元。这就得出了农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单位价格为:

表2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5.计算各省的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金额

用各省的农地赤字或盈余乘上农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单位价格,即为各省的年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金额。(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上缴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额最多的是广东,达到556亿还多,山东和河南虽然是农业大省,但仍然未能达到农地面积的及格线,每年仍应该上缴95亿和46亿的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金;黑龙江是对全国农地做出贡献最大的省份,应该获得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额717亿元,还有辽宁、吉林也是应该获得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额的省份。

6.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金的上缴和发放

国家建立农地保护生态补偿基金科目,农地赤字区应该在每年规定的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金解缴日将农地保护生态补偿金上缴国家农地保护生态补偿基金,再由国家相关部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发放给有农地盈余的省份,该部分补偿金可作为两部分使用:60%部分作为农地保护和维护专项基金使用,专门用于该地区农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农地质量提高(如肥力的培育等)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40%部分用于改善该地区民生及公共品建设。

7.制定和实施农地保护补偿的保障措施

要使农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能真正发挥效用,需要一系列保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包括:(1)制度保障。通过制定农地保护区域补偿制度,使农地保护区域补偿从农地评估、补偿资金管理到区域补偿的监督和违约处罚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章可循,严格按制度办事。(2)技术保障。通过地籍管理工作强化、3S技术、农地价值评估技术以及农地质量评估技术应用,进行各省农地保护区域补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

五、农地资源保护及保护性利用的市场微观补偿

市场微观补偿主要是对保护性使用农地资源的农民个体进行的补偿,用于调动千家万户农民对农地资源进行保护性使用的积极性。如果说农地资源的宏观补偿和中观补偿主要是农地数量变化而产生的外部性的补偿的话,微观补偿则主要是因农地耕作行为而造成的农地质量变化和对环境质量变化的外部性的补偿。

(一)补偿主体与补偿客体

补偿主体是提供补偿的个体或组织,补偿客体是被补偿的个体或组织。确定补偿主体与补偿客体的目的就是确定在补偿机制中到底“谁给谁补偿”的问题。

依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从农地资源保护性使用中获得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稳定与粮食安全利益、生态利益等)的群体,就是补偿主体。在农地资源保护性使用中获得的利益中,成为外部性利益的主要是环境生态利益和农民因保护性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环境生态利益的主体应该主要是国家,另外还应有收益的相关区域主体补偿。遭受的经济损失一部分应该由国家来补偿,另一部分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由其它主体补偿。

补偿客体是指直接参与农地资源污染控制工作并产生正外部性或者约束可产生负外部性的农业非保护性生产而导致当地经济和个人利益受损的地方政府、单位或个人。另外还包括:采用环保型替代技术以降低农地污染或过度使用的生产者等。补偿客体主要是农民、农业生产集体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

(二)补偿的落脚点

1.生产成本上补偿:(1)对农地资源进行保护必然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对其进行保护性使用必然产生比一般性使用更多的生产成本;(3)对其进行过度使用或破坏性使用必然产生负外部性。这些成本的变化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进行补偿。

2.产品经济价值补偿:对通过环保型替代技术、农地保护性使用等方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采用政府财政补贴或制定相关鼓励性、奖励性的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补偿;对个人、单位或区域为保护农业环境,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而放弃发展机会的农地保护性使用行为予以补偿;对开发和生产对农地资源具有保护性作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企业采用减税或免税等方式进行补偿。

3.生态效益价值补偿:(1)因为农业和农地资源本身就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所以政府从国家层面应该对农业生产者按照经营农地资源的多少进行生态效益补偿;(2)社会其他领域也是农地资源保护或保护性使用所产生的外溢价值的受益者,所以可以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募集资金,成立农地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农地资源的保护性活动投入。(3)流域下游作为流域上游农地资源保护和保护性使用的生态效益受益者也应对上游区域内的生产者因保护农地资源所产生的成本或所放弃的发展机会可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方式进行补偿。

(三)市场微观补偿的主要措施

1.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微观补偿的有效进行

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农地资源保护和保护性使用补偿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农业生产活动和农地耕作行为,保护农地质量,防止环境污染,为微观补偿的有效进行提供法律法规保障。通过大力实施补偿法规制度的建设鼓励农民或农业生产集体或相关区域对农地实施保护性开发和利用。

2.进行无公害、绿色或有机生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

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定或制定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检测项目、标准规范和上市标准,鼓励农业企业带动农民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生态等形式的清洁农业生产。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化肥、农药投入,保护农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农产品附加值。

3.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激励农地资源保护性利用行为

经济措施主要是指运用价格、税收、政策费、经济奖励等方式的调节,影响农业生产者的成本和收益,鼓励生产者选择新技术、使用新的、对耕地有保护作用或降低破坏性的生产资料,限制对农地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破坏性使用,使农业生产外部成本内部化,最终有利于农地资源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经济措施中比较重要的是通过开征或减免环境生态税或资源税来刺激保护农地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减少农地资源破坏和非保护性使用的行为。如瑞典依据化肥转化氮素含量征收化肥税、挪威对氮磷施用收税,英国和北欧国家对农药征税等(曲环,2007)。目前,我国还没有纯粹的环境生态税和农业资源税,尤其是农地资源利用和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使用方面。通过这种税费调节,一方面可以控制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比如可采用减税、免税政策鼓励对低毒、低残留农药种类的生产,而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厂家征收高额税;二方面可以控制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农膜等)生产者的使用行为,比如对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农业生产者征高额税,对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者进行经济补贴。

4.健全和完善农产品标识制度,用市场来调节农业生产行为

市场价格高低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收益。国家可以建立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对农产品及其农产品生产地进行检测和认证,制定生态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并对农产品分类、分级标识,实行优质优价、低质低价,严重超标者不予上市,从而形成不同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用市场价格来调节约束农产品生产者生产行为,以达到农业生产过程中降低施肥量、调整施肥结构、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甚至不使用农药、采用替代型施肥技术、替代肥料等方式控制化肥施用量,降低农业生产对农地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危害。

5.建立绿色生产、消费档案、绿色生产、消费补偿制度与机制

(1)建立绿色生产档案、绿色生产补偿制度与机制。主要针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而建立的一种促进对农地资源进行保护性使用,并避免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一种补偿制度。首先,对各种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环境影响分级。以某种生产资料对环境的平均影响水平为中值,对企业能够生产的该种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评价定级,分为+A、+B 、O、-B、-A等五种绿色等级。其次,根据其实际生产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收入确定该企业的绿色收入,形成绿色综合档案,计入绿色信用,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排名,并作为税收减免或征收、银行贷款、股票上市等其他社会经济行为的依据。

(2)建立绿色消费档案、绿色消费补偿制度与机制。绿色消费档案、绿色消费补偿制度与机制的建立和上述绿色生产档案、绿色生产补偿制度与机制差不多。不过它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者。主要用于获得国家农业绿色补贴或某类农业生产资料专项补贴。二是针对农产品购买者。主要形成个人绿色信用,国家也有相关补贴。即使没有补贴,也可以规定在任何有关具有简历填写的行为时,必须填写绿色信用一栏。

6.建立农地质量档案,实行农地质量跟踪制度

通过建立农地资源质量档案,实行农地资源质量跟踪制度,鼓励农民或农业生产单位对农地资源进行保护和培育。国家可以根据建档农地资源的土壤肥力和污染程度的变化给予农民或农业生产单位合理的补贴或惩罚,以鼓励他们培肥地力、减少污染;国家还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农地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地资源保护专项的形式对农地保护性耕作进行大力推广,或者对受污染的农地资源进行专项治理和修复。

[1]牛海鹏,许传阳等.农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接受和给付主体分析——基于110份接受主体和450份给付主体的问卷调查[J].资源科学,2011,(3):5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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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效军,欧名豪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应用研究——以黑龙江省和福建省为例[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1):76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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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会广,吴沅箐,欧名豪.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的理论与思路[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3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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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敏,张安录.湖北省农地资源正外部性价值量估算[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9,18(4):314 -320.

[10]曲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补偿理论与途径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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