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2014-10-23史为斌姜红新齐建芹
史为斌 姜红新 齐建芹
[摘 要] 县级种子管理站是最基层的种子质量监管机构,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从严治种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但实际情况是县级农作物种子销售市场存在假、杂、乱;从事种子经营者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种子管理部门缺乏市场监管力度、缺少检验设施等诸多制约因素加之检验技术、手段落后于时代发展、办公经费少、监管人员能力有待提高等诸多制约因素,制约了对县级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本文就如何促使县级种子管理站在严格市场监管、加强品种试验示范、着力提高推广优良种子、净化种子市场、积极有效创新监管方式等几方面进行了客观地可行性探讨,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序的种子生产经营环境以及监管方式由被动到主动,最终实现动态监管、有效监管,使县级种子监管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可借鉴作用。
[关键词] 种子管理 县级 实践 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9-0026-02
为确保种子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很有必要对县级农作物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及时提出科学系统行之有效的对策,相信对于净化县级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环境,规范县级农作物种子生产与经营行为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就当前县级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采取相关对策做一些探讨:
一、县级农作物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
1.缺乏农作物种子经营主体,大小经营者同时共存
县级农作物种子经销是最基层的经营市场,目前种子销售市场存在种子经营者大到各大科研院所、大型外资独资或合资或混合所有制的大小种业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其委托的大小销售门店,小到原乡镇农科站、农技站,县级经营还有数目繁多的个体户,甚至乡村代销点,涉及种子经营的门店多、秩序乱、品种杂现象,综上所述,在县级农作物种子经营市场正在酝酿产生占居经营主体地位的经营之前,还没有哪家经营者能起到独领全局,居于主导地位。
2.农作物种子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匮乏,售后服务不健全
农作物种子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季节性,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要求从事经营销售种子的相关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农业生产专业知识,同时要求熟悉种子的特征特性,了解种子经营的基本常识,但现实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对种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没有做出任何资格上的限制,导致经营品种过多过杂,县级农作物种子销售从业人员普遍文化水平,对种子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甚少,更何谈专业栽培技术的掌握与灵活运用,严重影响了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从业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纠纷时有发生,给种子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3.经营品种多滥杂,质量参差不齐,缺乏主推品种
县级农作物种子市场存在点多面广、品种繁杂、包装不规范、种子质量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在我们对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过程中,无证生产经营、部分种子所有权人或经营者急于见利或者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推广销售未审定品种、不按品种审定意见推广使用、跨区域在非适宜种植地区盲目推广销售、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象依然存在,为农业生产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严重影响着农业生产增效,农民增收。
二、种子管理机构体系存在的问题
1.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种子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在实施农作物种子的市场监管过程中,县级种子管理站与农业执法大队、公安、工商部门缺乏灵活的协调联动机制,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工商、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进行联合检查,对种子市场的监管主导地位有待巩固加强。
2.经费不足,管理人员少,工作任务重
一是种子管理站机构成立时间不长,监管工作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加之县级财政相对较紧,用于农作物种子监管的专项资金拨款是少之又少;二是管理人员较少,直接从事市场监管人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面对全县基层几百家种子经营商户,日常工作量大,任务重,不能很好地完成监管作协。
三、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只有认真客观地分析其成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最终实现动态监管、有效监管,具体对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1.依法监管,提高种子经营者素质
1.1 依法监管,完善制度
2011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种业的发展目标和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同年以农业部长令的形式重新修订出台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些专业政策的出台,为种子管理站开展有效地监管工作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据。
1.2严格执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种子管理站受县农业委员会的委托依法严格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技术、种子质量检测仪器、技术人员资质、注册资金等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对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经营企业坚决不予审核或发证。种子站管理或审核人员必须把严发证关,严禁办理“关系证”、“人情证”。
1.3提高种子经营者的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对种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没有做出任何资格上的限制,导致种子经营者的业务素质和农技专业水平偏低,由于品种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纠纷时有发生,给种子监管工作带来难度,强烈建议由国家或省出台相关政策,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的经营者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如必须至少有一个通过省或市级考核的种子检验员及配备必要的种子质量检验设备等;同时对直接从事种子销售的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办法,使其具备一定的种子专业知识和必需的法律知识,通过种子管理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有经营资格。
2.规范种子经营行为,推广优良品种
2.1强化市场管理
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质量不合格、包装不规范、标签标识不合格、未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流入市场,应对种子市场的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引导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经营环境。
2.2主导推广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品种
种子监管部门在技术指导方面要突出推广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品种,同时种子经营者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必须是经过国家或省级审定通过的适宜本地区的品种,从根本上杜绝未审先推,跨区域推广待违规行为出现,确保供种质量的安全。
2.3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制度
种子经营档案是种子销售的合法凭证,对于保障种子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也是规范化管理种子经营行为的重点因素。种子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将种子经营档案列入监督范围,重点监督检查档案制作、填写是否规范详实,做到种子质量可追溯性,同时也是鼓励种子经营者合法守约经营的有效激励手段,对其有一定的约束性,又可以起到合理的引导作用。
2.4对品种宣传及广告进行严格监管
一是种子管理站应对种子经营者印制的宣传单、店面悬挂的标语横幅等均视为广告宣传,在其宣传前必须到种子管理站审核备案,对宣传方式及内容与品种公告不符、广告词夸大、失实、误导农民的给予查处;二是种子管理站应与工商、宣传部门勤沟通多协调,涉及种子方面的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管理站应争取做到种子广告未经种子管理站审查或不按审查的内容发布种子广告的,提请广告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以维护经营者的舆论宣传自由,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舆论知情权力,杜绝虚假广告乘虚而入。
3.强化管理队伍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精干而高素质的种子管理队伍是保证对农作物种子市场依法监管的前提,也是整个种子管理体系建设的核心与关键,形势需要必须真正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办案高效、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种子管理队伍。
3.1完善硬件设施建设
一是县级种子管理站现已解决办公场所问题,除此之外,种子质量检测是种子监管的重要环节,县级种子管理站必须按要求、高标准配备种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并且配齐室内、田间检验人员及扦样人员,完成检验室的资质达标认证,为种子行政监管工作提供配备支持,技术支撑,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县级种子经营单位数量多,点多面广、交通不利等因素给种子监管带来了重重压力,建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向财政部门争取资金,为县级种子管理站配置种子监管专用车辆,并规范标识标志,切实强化县级种子监管手段,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有力打击各类种子违法行为,增强有效应对突发农作。
3.2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一是加大对种子监管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与考核并重,通过系统不间断地业务知识学习与更新,使其能将涉农法律法规熟练运用到日常监管工作当中去;二是加强种子检测检验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主要是田间、室内检验、扦样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确保监管人员能够持证熟练开展工作;三是要求种子监管人员在具体监管工作过程中,规范监管行为,法律依据适用合理有据,做到监管行政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案件文书制作规范,着制服监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3.3争取管理经费给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障种子管理经费,……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县级种子管理经费,切实保证种子行政管理所需经费支出,建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增加专项支农资金,制订用于种子监管的日常开支,促进种子管理站健康有序发展,以期打造精干队伍,为净化种子市场保驾护航。
4.增强服务意识
种子管理站要增强服务意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一是服务用种农民。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田基地,推广新品种及其配套栽培技术,引导农民选用高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二是提高农民的识假辩优能力,种子管理站应适时向农民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之懂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服务好种子经营者,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种子经营者重点对《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种子经营者的综合业务素质,从而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5.各级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县级种子管理站在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能的同时,工商、公安、农业执法大队信息互通,搭建种子监管网络化电子信息平台,有效利用互联网信息共享优势,打造网站和内部刊物联合信息平台,做到用种农民、种子经营者、生产企业及监管部门实现行业资讯和信息动态更新及共享,信息依权限实现分级公开,保障监管部门、种子经营者、用种农民等各级不同使用者对信息的不同需求;二是在品种区域试验、示范、推广、销售各环节之间逐渐建立和完善种子质量监测技术支撑体系,重点有序推进种子生产监测、风险预测和应急指挥数据终端设施或视频系统,形成部、省、市、县上下一体,层级明确的信息网络监管平台系统有关种子行业的基础信息,以促进种子监管工作效能提升和方式创新,真正实现种子监管步入高效、信息化,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种子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志军,县级种子管理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有效监管的思考[J];中国种业;2012年第10期
[2]周成,浅谈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现状及建议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3年第3期
[3]陈晓颖,加强县级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思考[J],中国种业,2013年第4期
[4]赵建刚.魏保,对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思考[J],种子世界,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史为斌(1977-),男,江苏丰县,农业经济师,主要从事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及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姜红新,(1970- ),女,江苏丰县,农艺师,主要从事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及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齐建芹,(1971- ),女,江苏新沂,农艺师,主要从事果树的栽培新技术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