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
2014-10-21王颖
王颖
摘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金融支持海洋渔业发展的重要形式,也是一项重要的农村金融创新。近年来,诸多沿海地市积极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推动中也同时面临一些瓶颈。本文分析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践中重点特殊环节处理的方法,指出推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主要受到评估、流转、制度、登记等因素的制约,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
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海域使用权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是充分利用海洋资源、提升海域资产价值、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的一项重要的海洋金融创新业务,既是增强沿海开发活力、加快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东部沿海地区境内海岸线长,广袤的海域和滩涂面积以及温和湿润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为海水养殖、滩涂开发等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将有效打破发展资金不足的瓶颈,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发展,助推蓝色经济的发展。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办的实际意义
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符合海域使用权法定特征。随着海洋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沿海地区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着力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新形势下,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意义重大。
(一)缓解了融资困难,支持了企业、养殖户快速发展。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用海类型主要包括围海造地、渔业养殖、交通运输用海(船舶码头)等,海域使用权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体养殖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成功投放,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养殖户的抵押形式,有效缓解了资金困难,积极助推了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促进养殖户发展。
(二)提升了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促进了金融创新步伐加快。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投放,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的創新意识,锻炼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其他权利抵押方式,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其他新产品积累了经验。
(三)加快港口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港口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促进港口的成功建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吸引其他各商业银行支持港口经济建设,拓宽融资途径,解决了港口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港口建设拉动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操作实践
(一)开展贷前审查
一般而言,海域使用权的贷前审查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查《海域使用权证书》,注重审查有效性,必要时到海洋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注重审查海域使用权的有效年限,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注重审查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吻合。二是海域使用权价值的估价审查,要实地观察海域的方位,判断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吻合度。三是合理确定抵押期限与贷款成数。值得关注的是,是否按照登记用途使用海域,关系到海域使用权人经营是否违法、违规,对贷款资金安全至关重要。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时,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海域,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批准并进行变更登记。
(二)价值合理评估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大致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基准价格修正法、补偿价格法等几种方法,估价方法的采用,取决于估价对象的类型、估价的目的、估价方法的使用条件以及所搜集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方法。目前,采用较多的是假设开发法和收益法。
(三)抵押登记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作为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是对海域使用权价值的确认。一是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实行“谁发证谁登记”原则;二是海域使用权抵押权经登记后设立;三是属于公益性用海海域使用权、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等八种情形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具体操作中,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书面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后,应与借款人一起到海洋渔业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推动中面临的困难
(一)价值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方法与专业的人员机构,评估结果难以被完全认可。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海域使用权评估方面的规定。在海域使用权评估中,面临“三缺”问题,即缺乏专业估价规程、缺乏专业评估机构与人员、缺少相关基础数据,使得评估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目前入选国家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评估公司数量有限,绝大多数的海域使用权评估都是委托异地普通的评估公司进行,为保险起见,只能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较低比例授信。
(二)海上构(建)筑物不可抵押,海域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综合抵押受到限制。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深入,海上构筑物的种类和数量将大幅度增加,海上构筑物与陆上构筑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均属于不动产范畴,业主对其依法享有产权。目前海上构筑物不可抵押,而海域使用权与海上构筑物的综合抵押分离难。临海工业、港口物流用海,海域与海上构筑物在空间上无法彻底分离。脱离海上构筑物的海域往往失去了其原来价值。除渔业与养殖用海外,海域使用权价值主要体现在海域与海上构筑物的综合使用上。如果单独使用以海域使用权作抵押,都无法实现海域的使用价值。
(三)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健全,流转价值难确定。虽然伴随沿海开发的步伐加快,所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全面升值,但在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方面,迄今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抵押变现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平台,利益相关各方难以就流转价值、海域用途等方面达成共识,给抵押资产变现带来困难。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长效开展的建议
(一)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中介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评估价值,充实、扩大海洋使用权评估外评机构名录,鼓励成立一批海域使用权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明确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确定发放贷款额度的参考依据。加快培养和发展发达的二级交易市场,对海域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促进海域使用权交易流转。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系统,为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查询海域使用权提供方便,由于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可以优先考虑建立网上交易信息平台,提供交易信息服务,提高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
(二)健全和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政策。在海域使用权抵押制度方面,河北、山东、江苏、福建、广东、上海、辽宁、浙江等沿海省份各自起草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而在海域使用权评估、二级市场流转方面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建立海域资源流转办法,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海洋使用权流转机制,制定比较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海域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对参与海域市场的主体、海域流转条件、流转程序、流转价格、违约责任、利益调节等重要问题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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