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思考
2014-10-21黄炜
黄炜
摘要:古村落作为农耕社会最基础的生活单元和文化元素,它是我国数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从其所保持的历史记忆和文化遗存中,我们可以找到中华文化的根脉。然而当前我国古村文化遗产正在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破坏,保护规划工作亟待开展。本文重点分析了古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问题,并探讨了了保护规划的措施。
关键词:古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问题
一、古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意义
古村落是我国数千年农耕文化的结晶,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既包括村落的规划、各类建筑、桥梁、庙宇、名木古树等物质文化遗产,也蕴含各类民风习俗、传统节日、民间信仰、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进,古村落及其文化的保护和开发越来越受到各地有关部门、相关人士的重视和关注。如果能正确处理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之间的矛盾,把新农村建设与古村落保护两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必能使古村落獲得新的发展契机,焕发出新的青春活力,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然而,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新农村建设与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旧”矛盾也日益表现出来。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人们对古村落的保护不够重视,人们希望过上现代化的生活、享受现代化的文明,但却忽略了对古村落历史文脉的科学保护。规划编制不到位,使得古村落的保护无法可依,有的一味采取拆旧建新、营造仿古建筑的做法,有的则单纯将遗产保护活动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及其居民生活割裂对待。这些做法都不同程度地对古村落的传统风貌造成破坏,将很多遗产变成了“遗憾”。古代村落所具有的传统建筑风貌、淳朴的人文环境等正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不少村落已经和正在面临瓦解甚至消亡的危险。如何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挖掘、保护和宣传古村落,是当前工作的一项新课题。
二、古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问题
古村落保护的目的就是保护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主要体现在其物质环境上的保护,诸如古建筑、街巷景观、室内陈设、环境风貌等;生活的延续性则是体现在社会、文化、经济、环境等内容。为保持生活的延续性而引发的大量社会、文化、环境、经济等问题正是古村落遗产地保护管理的重要特征。遗产地保护规划管理应该在注重物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文态环境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利用。要考虑的是如何保护古村落社区的稳定,保持原住民的生活延续性、文化延续性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保护原住民当中流传的历史文化。然而当前古村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古村文化遗产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古村落居民保护意识不强
在古文物专家和古建筑学家等为古村落遗产保护奔走疾呼的同时,古村落居民表现出的遗产保护意识淡薄让人担忧。比如那些住在历史遗留下来的古街巷、老房子中的居民,他们并不觉得这些古街巷、老房子有什么价值,相反希单拆迁后获得补偿款买楼房。古村落村民则希望拆旧房建新房,对古建筑和传统民风民俗知之甚少。
(二)过度开发
古村乡民置严格的保护规划于不顾,原本是作为生活场所的住所,破墙开店或出租给人做生意等。而古村落文化的本真特色在于它宁静和谐的生活氛围,如果搀杂进过多的商业气息,无疑是对这种文化的“扼杀”。也就是说,如果仅仅保护了古村落的物质文化,但精神文化遭到毁灭性的破坏,这种保护也是失败的,或者说,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破坏。
(三)资金短缺
资金的缺乏导致不能很好地吸收专业人才,不能广泛地进行展示和宣传,古村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方向不明、规模不够、持续性无法实现。
三、古村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一)培养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树立和培养古村落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只有当文化的拥有者真正认识到了其文化的价值,才有可能对古村落文化遗产做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否则外在的推力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培养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保护制度和保护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氛围,“上行下效”,逐渐改变居民对自身文化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要建立古村落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政府牵头、理事会主导、村民配合”的管理机制。政府牵头,就是政府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帮助解决古村落的保护问题。理事会主导,就是成立村民理事会,通过理事会来贯彻规划思路、加强保护措施的落实、规范经营秩序、统筹利益分配。比如古村落编制规划时,由理事会出面,召集村民开会、问卷调查、公开规划设计图等方式,调动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的积极性,从而使古村落的规划更加科学。村民配合,就是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让村民成为古村落的保护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同时,要形成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执法检查制度,认真开展古村落保护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损害古村落的人和事,建立保护责任制度,确保古村落保护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三)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在根据经济增长情况,加大保护和维修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还需要研究出台突破性的扶持政策,要在农村宅基地政策上求突破,允许在政府批准监督的前提下,古民居可进入市场流转,解决土地证、产权证办理问题;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上求突破,安排相应的土地拍卖指标,或在出让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保护利用发展基金,支持重点扶持项目。同时,在古村落范围内的非景点的旅游收入实行属地分成,专项用于古村落的整治和管理,还可以考虑引进民间资本,多渠道筹资。同时可以考虑在运作机制上寻求突破,建议形成由政府引导,社会化的运作模式。借鉴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经验,可由政府、企业、集体、村民合伙的股份公司进行经营运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古村落保护,在整合资源和力量的同时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最后,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从景区收入中再分出一块,以补助的形式分给村内的原住民,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四)科学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和旅游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具有旅游开发的功能,古村落开发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其重要的价值在于历史、文化价值。在保护与开发中,将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指导古村落实施保护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过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保护无形的民间艺术、民俗精华等文化内容,协调好老区保护与新区建设的关系,并注意与原来的村镇风貌相协调;合理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层次。核心保护区是古村历史风貌的核心区域,集中体现了古村落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风貌控制区是古村历史风貌的背景区域,能够起到核心保护区的“村景”作用;协调发展区是古村落历史风貌的外延区域,能够对古村落的整体风貌产生一定影响。在保护规划中应加入旅游规划内容,有助于对古村落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
(五)正确处理好民居建筑景观保护与整治,明确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
拆除核心保护区与风貌不协调的民居,这是一个理想与现实冲突的交点,要恢复古村落的原有环境,就必须控制和拆除一些不协调的建筑。要本着保持传统空间格局,充分考虑现状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坚持真实性、维修建筑具有可识别性原则。
核心保护区应以保护修复为主,对区内建筑实行局部改造和内部更新;风貌控制区则是保护、建设并重,新建筑要延续历史风貌特征;协调发展区以建设发展为主,区内建筑要与整体历史环境尽量协调一致,不产生明显的视觉冲突。
参考文献:
[1]徐桂亚.西岙古村保护和开发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3年5期.
[2]刘昕.从黄埔古村保护中探索城中村改造的新模式[J].群文天地,2013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