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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模式的思考

2014-10-21包玮琳王立新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包玮琳 王立新

摘 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的以矫正小组为核心的基层工作模式,在实践工作中得到肯定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及法律资源基础上解决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以矫正小组为核心的基层工作模式。本文提出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以科学的评估为主线,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科学的个性化矫正,进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率,完善矫正小组工作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矫正小组 工作模式

作者简介:包玮琳、王立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52-02

2012年1月,两院两部制定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确立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矫正小组”三级管理模式。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存在的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模式尚不规范、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对此项工作的主观认识尚不到位等问题,阻碍了社区矫正小组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

一、当前社区矫正小组工作现状

以天津市某区为例,现阶段,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由司法局下辖的各司法所具体负责,并采取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小组的方式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这种小组工作的方式,有利于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个性特征确立相应的矫正方案,从而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矫正目的,但从实践运用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小组队伍不适应当前需要

当前,社区矫正小组通常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村(居)的治保主任或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属、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通过对小组组成的现实分析,矫正小组还存在着与矫正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还有差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规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小组组长,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并制定矫正方案等,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由于历史原因,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业务的学习多以职后教育为主,基本上都是岗前及工作中的短期培训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单一的学科背景,使得其与社区矫正工作需具备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全方位的素质能力需要还有一定距离。此外,实践中司法所擔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严峻问题也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2.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不足。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囿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我区发展不够成熟,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够,自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寥寥无几。而实际工作中,某区尚未建立吸纳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机制,各司法所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确立的专门矫正小组中,仍以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名村(居)治保主任、一名家属为主要组成形式,并无社会工作者或者社会志愿者参与。

3.司法辅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为应对激增的矫正人员和严峻的管理压力,某区招录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辅警,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事实上,这些司法辅警也已成为具体承担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只能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等其他人员,并不包括司法辅警。司法辅警身份的不明确使得其只能负责一些档案录入等辅助性工作,无法“名正言顺”的开展工作。

二、完善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模式的具体构想

完善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模式,构建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以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为重要力量,以科学的评估为主线,以个性化矫正为方法的矫正工作模式,将极大地提高矫正质量和效率。

(一)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

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矫正小组组长,是小组工作运转的核心,因此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保持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十分必要。一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政治素质好,接受过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的专业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二是加大对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各类培训载体,丰富培训形式等方式,定期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不仅要学习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还要学习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以提高整体矫正工作水平。

(二)以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为重要力量

应该充分借鉴“枫桥模式”,把村居、社区中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学生、社区矫正对象单位的工作人员等聘请到社区矫正小组中来,利用志愿者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适合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和生活形式的社区服务、矫正保护等工作,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平缓他们对社会的不满和仇恨,减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可能。具体构想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聘请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同时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对聘请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给予合理的津贴补助,激励志愿者参与的热情,保证志愿者参与的持续性。此外,针对现有的司法辅警身份不明确的现状,可通过要求司法辅警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资格的方式予以解决,使其真正成为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

(三)以科学的评估为主线

“以科学的评估为主线”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从其拟入矫前到解矫,始终以科学的评估为依托,正确地指导矫正工作,“对症下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提高矫正效率与质量。

1.拟矫正前调查评估。建议将拟矫正调查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告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拟评估意见。这样做有利于增强拟社区矫正人员的悔罪意识,为以后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2.入矫后综合评估。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予以协助)应当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情况,采取查阅案卷、走访调查、结构性谈话、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从基本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恶性因素等逐项测评、综合分析,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详细的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层级管理,并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自身特点,成立矫正小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基本因素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居住状况、健康状况等。心理因素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自控能力、艾森克人格测试结果、有无精神病史或精神病遗传史、认罪伏法态度、对现社会的心态、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等。社会因素包括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成员关系、交友情况、家庭成员恶习及犯罪情况、好友恶习及犯罪情况、家属配合矫正工作的态度、社会评价等。恶性因素包括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案由、犯罪时的年龄、曾受刑事处罚记录、曾受行政处罚记录、主观恶性程度、犯罪中是否使用暴力或是否惯骗、社区矫正类别、接受社区矫正态度等。

3.矫正中定期矫正效果评估及动态评估。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予以协助)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矫正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前期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适当调整小组成员及矫正方案。通过阶段矫正效果评估,发现矫正效果良好的,可以通过调整小组成员及矫正方案的方式降低监管层级,这样可以提高社区矫正人员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通过阶段矫正效果评估,发现矫正效果不佳的,或者有需要加强的方面,可以科学合理地調整小组成员及矫正方案,进而提高矫正质量。

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变故、突发性事件、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可能致使其思想波动较大的事件,以及有立功表现和被给予警告处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予以协助)可以根据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评估,并结合前期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适当调整小组成员及矫正方案。

4.解矫前矫正质量评估。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矫正质量评估并结合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矫正结果“合格”的,作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矫正结果“不合格”的,作为重点安置帮教对象,并对重点安置帮教对象做好定期跟踪回访工作,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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