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的特征、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2014-10-21刘光彬
【摘 要】大学生犯罪具有在数量上呈现逐年增长、在类型上呈现复杂多样、在主体上呈现范围扩大的趋势。大学生犯罪行为具有深厚的主、客观原因,预防大学生犯罪,要建立“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教育管理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特征;成因对策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大学生作为实现中国梦的中坚力量,在实施依法治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但是,在高校大学生中,违法行为却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恶性杀人事件。如马加爵杀人案,马晓明杀亲案、卢刚事件。这一系列案件说明,大学生犯罪行为日趋严重。大学生是人们所谓的“天子骄子”,他们触犯法律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因此,预防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成为了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新课题。本文对大学生犯罪的特征和成因及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一、大学生犯罪行为的特征
(一)犯罪行为在数量上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从1999年起开始,逐年有所上升。2004年比2003年增加了54.5%,2005年较比2004年增加97.1%。[2]
(二)犯罪行为在类型上呈现复杂多样的趋势
原来,大学生犯罪大多数是伤害型和财产型,有的是在同学之间,发生打架斗殴造成伤害,严重的造成杀人。有的是偷盗财物、抢窃钱财造成犯罪。现在,出现一些新类型案件,犯罪手段上,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高隐蔽”、“高危害”等特征,有的在作案时,预先设定了一些假象,给司法机关破案带来难度;有的大学生利用他们掌握的科技知识,从事高科技犯罪。如复旦大学的投毒案[2]。海淀区检察院在大学生犯罪调查中披露,从2005年到2006年,他们受理审查批捕的大学生犯罪案85件,114人,其中,盗窃案占50%以上,罪名有故意伤害、抢窃、寻畔滋事等。
(三)犯罪行为在主体上呈现范围扩大的趋势。
过去,大学生犯罪行为主要在少数的大学出现。现在,在多数的大学都曾出现。在一些名牌大学和部属重点院校,学生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上海在一项“校园犯罪”的调查中显示,在51名大学生犯罪中,有16名来自重点院校,占总数的31%。同时,具有博士生和硕士生学历的大学生犯罪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
二、大学生犯罪行为的成因
外因是诱发条件,内因是行为根源。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出现,有其深厚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因素。在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诱发大学生犯罪行为发生。
(一)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
1、市场经济和社会多元的影响是大学生犯罪行为发生的社会诱因。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分配形式多样复杂化,文化多元观念化,这一系列变化深刻地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成为大学生发生犯罪行为的社会诱因。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价值规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等价交换”原则运用到各个领域,致使人们盲目追求物质利益,这一不良风气影响校园生活,使大学生的思想发生严重扭曲。他们把是否取得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标准,过分的追求物质利益,进而诱发他们采取“偷盗、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来获取物质利益。有的女大学生在虚荣心的驱使下,贪图享乐,喜欢攀比,当个人经济条件不能满足这些过分的奢求时,就采取偷盗、诈骗等犯罪行为来达到目的,有的甚至抛弃个人的基本道德,靠出卖肉体灵魂来获得物质利益。如一位来自河南农村的朱某,进入大学后,在生活上贪图享受、与人攀比,但是,自己家里每月寄给她的零用钱又较少,为追赶潮流,便趁机偷盗同学的“信用卡”,用于购买手表、衣服等高档用品,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发生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的处罚。当前在高校盛行的大学生“陪聊”、“傍款”、“卖淫”等现象,都是由于在社会环境影响下,大学生思想价值观念发生严重错位形成的。
同时,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是大学生发生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随着西方外来文化的影响,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一些人道德失范,一些人崇尚金钱,一些人主张享乐、个人主义滋长,社会上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文化因素屡禁不止,一些电子游艺厅、黑网吧、武侠故事、言情小说、影视大片、“黑社会”人物等对他们起着极坏的影响作用,使大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产生犯罪行为。
2、学校教育的观念偏差是大学生犯罪行为发生的思想条件
由于长期以来,在中学阶段学校教育的重点是把智育放在第一位,社会和家长也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好坏的唯一标准。学校注重升学率,而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停留在照本宣科、流于形式、应付考试上。进入大学,学校在开展大学生法律政策教育时,也是“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教育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在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的条件下,校方对学生的管理跟不上,对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现象缺乏管理监控,过度信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为学生出现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致使他们走上犯罪歧途。
3、家庭教育的方法不当是大学生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条件
当代大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就生活在优越的家庭环境中,在教育培养的方式上,有的家长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子女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境条件。有的家庭对孩子从小宠爱,对他们的各种要求都是尽量满足;有的家庭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教育孩子,使子女形成“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思想品质。孩子进入大学以后,对他们更是言听计从,处处照顾,家庭的主要精力就是在经济上支持学生,不管家里经济条件如何,都要盡量满足子女的经济要求,但对孩子的现实表现和心理成长却关注不够。大学生养成了“老子天下第一”的思维定式,一旦遇到挫折,心理失衡,就用粗暴的方法解决问题,致使走向犯罪。
(二)大学生犯罪的主观因素
在大学阶段,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他们没有成熟的经验。心理幼稚,容易冲动,自控力差,稍有不慎,就走上犯罪道路:
1、心理素质脆弱,不能应对挫折
心理素质脆弱,不能正确应对挫折是大学生犯罪重要的主观原因之一。进入大学,他们远离父母开始独立生活。原来在家里时,一切困难都有父母解决,到了学校,他们对可能遇到的挫折缺乏心理准备,一旦遇到挫折,心里就感到无助、缺乏承受能力和应对能力,进而诱发过激行为。如发生在大学生吕某身上的猥亵妇女案,吕某在学校谈恋爱,因各种原因,他与女朋友失恋。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感情挫折,吕某心里感到受到打击,十分难受。某日凌晨,他与被害人相遇,就无法抑制自己心中的感情冲动,为宣泄自己的情绪,强制猥亵了该妇女,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有些大学生,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就业遇到挫折,产生了对社会不满的仇视心理,用偏激的心理来看待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有的或因自己某些身体缺陷,产生自卑心理,思想上陷入不能自拔的地位,自我调控的能力较差,不能正确处理遇到的问题和挫折,导致最终走向思想极端,行为失常。如浙大学生周一超案,2003年1月,周一超參加一个区的公招务考试。笔试成绩排名第三,面试后总成绩排名第五。但未被录用。后来,他带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区社保局511办公室。他经询问,得知自己因体检结果是“小三阳”属不合格而未被录用。同时也得知,另一位考生的手指残疾却被确定为合格。于是,他的心中感到大为不满,觉得录取不公平。盛怒之下,用水果刀将干某刺成重伤,还把同办公室的另一名人士张某刺死。造成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周一超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心情烦躁迷乱,情绪容易失控
高校扩招后,大学生人数日渐增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一些大学生对前途命运感到渺茫,从而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心情迷乱。一些因情绪失控而失足犯罪行为发生。如大学生黄某,有一天,他感到自己心情烦躁,心情迷乱,无所事事,对自己的情绪失去控制,当同宿舍其他同学去上课时,他就偷了同宿舍每个同学的一样东西。后来,他对办案人员说,他就是把盗窃别人的作为排解自己心情的手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光中教授认为,“这是出于一种犯罪变态心理。”这是他们强烈的情绪冲动与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带来的。现在的大学生,基本上都是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正处在青春期。这时,他们的情绪易冲动,两极变化大,既有热情活泼,强烈而不稳定,又容易急躁,感情用事。往往因为一点小事就与人吵闹,甚至大打出手,特别是当个人的需求受限和不能得以满足时,就产生挫折感,进而出现强烈的不满情绪,就采取简单粗暴的行为,对他人实施攻击,造成犯罪行为[3]。
3、心中充满对幻想,藐视法律存在
在犯罪大学生中,相当部分犯罪者都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他们心中充满幻想,心存侥幸,把电视电影中的犯罪手段搬来,有的还把自己掌握的先进科技知识运用在犯罪上,自视犯罪手段高超,不会被警方查获。这种藐视法律的心态导致他们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有的大学生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他们对法律的基本原则都知道,但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只是一知半解,一时缺乏理智,情绪冲动就发生犯罪行为,如最近在一个高校发生的事件,学生发现老师偷看女生洗澡,一起殴打老师造成重伤,为制止别人违法自己却也犯法[4]。
4、心中渴望爱情,性爱心理不佳
进入大学后,学生年龄都在20岁左右,其生理迅速走向成熟,青春期开始的逐渐性成熟,使他们增强了性意识,他们更加关注异性,对爱情充满渴望,对性爱充满好奇,这本是人生理的自然现象,但是,由于社会上暴力倾向、色情文化的不良影响,诱使他们在神秘感、好奇心的支配下,毫无警觉的产生性犯罪行为。由于他们没有形成良好、正常的性道德观念,在性解放的驱使下,有的女生参与招妓,有的女生求人包养,这是大学生性心理不健康的体现,也是走向犯罪的一个开端[5]。
5、虚荣心理强烈,追求安逸享受
虚荣心理就是为了取得荣誉和达到一定目的而在精神和物质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现象的心理状态。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大大改观。现在的大学生,都是改革开放后出生的,从小生活在优越的条件下,逐步形成了爱攀比、讲吃喝、穿名牌的习惯,导致一些大学生虚荣心理强烈。这部分大学生具有外向型、冲动型的性格特征。他们常常以个人为中心,行为上把自己的智力、能力和生活条件与别人比较,总希望超过别人,从而形成爱慕虚荣、相互攀比的心态。他们和同学比,那个吃的好,穿得好,那个的手机档次高,那个的男朋友多,一旦感到失落,就产生心理落差,进而铤而走险,出现犯罪行为[6]。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行为的措施
大学生还处在受教育的阶段,要防止大学生发生犯罪行为,要建立“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教育管理机制。
(一)强化教育,构建防止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机制
要养成大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行为习惯,防止犯罪行为发生,不能单靠行政权力,大学生发生犯罪案件是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必须强化思想教育,构建防止大学生犯罪的预防机制。
预防是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最有效的途径。高校要从育人的高度来认识预防大学生犯罪,把预防大学生犯罪作为是珍惜爱护人才的具体行动,作为大学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大学要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形成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达到治本的目的。
1、强化思想教育,构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思想防线
要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作用,发挥主渠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弘扬正能量,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大法治教育的内容,在课内、课外的各方面,在学习生活的各个环节,把法制教育与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教育结合起来,要结合在校园内发生的案例讲事件、论危害,要利用论坛、报纸、网络、墙报、广播等各种媒体的综合作用,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使他们懂得法制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而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人人“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使大学生树立“不想犯法、不愿犯法”的思想观念,在头脑中自觉树立预防犯罪的思想防线。
2、加强心理引导,构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心理防线
高校的思政教育、保卫、学生管理等部门,要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意识、有目的的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向大学生讲授心理健康知识,指导他们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要通过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性道德观念。自觉懂得现在主要是学习阶段,将来的人生道路还漫长,要以友情为重,不应过早的确立恋爱关系,以防一旦出现意外,就不可收拾。[7]
3、加强校园管理,构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防范环境
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是预防大学生發生犯罪行为的重要保证。大学校园是学习掌握科学知识的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要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要特别加强对学生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针对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措施,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要在有关司法部门的指导下,综合整治校园环境,切实排除校园周围的网吧等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构建安全防范管理环境,防止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二)依法处罚,构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治理机制
1、试行“暂缓不起诉”,治理大学生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凡是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是减少犯罪的有效的途径。通过处罚产生威慑作用,大大减少和控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对其他的大学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在如何处理大学生犯罪方面,有的单位,开始试点,试行“暂缓不起诉”规定。南京市浦口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的实施意见。在处罚时,推出一项新的举措,对一些学生发生犯罪行为后,认为具有可塑性,对们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来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8]。
2、实行校警联合,预防大学生犯罪
高校要积极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通过共同努力,对犯罪大学生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为原则,以社会效果为目的”,使他们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通过预防教育与处罚的结合,从内到外的构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机制,才能有效的预防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人民日报》.2014- 10- 29.01版.
[2]张黎蕊. 天下论文网[EB/OL]. 2007- 11- 22).
[3]胡年珊.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及防范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5.
[4]谢文英.两成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EB/OL]. http://www.icrb. com.
[5]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1.
[6]李桂华.论高校的人文素质教育[J] .中国科3学教育. 2005.5.
[7] 赵中鹏.大学生犯罪出现新类型:脆弱心理埋下犯罪苦果[EB/OL].千龙网. 2003- 11- 17.
[8] 张济.大学生犯罪暂缓不起诉:法律比学校更宽容[J].中国青年报. 2003- 04- 04.
刘光彬(1974—),男,四川资阳人,内江铁路机械学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