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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委托方的风险

2014-10-21张亚男

中国海关 2014年2期
关键词:委托人行政处罚海关

张亚男

案情回放

蓝雪公司接受普顺公司委托,于2011年5月持报关单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A海关申报出口电度表主板4320个,申报总价为368841.6美元,指运地为澳大利亚。A海关发现,实际货物为控制台服务器90台,总价为34051.74美元,指运地为爱尔兰。经调查,发生上述情事的原因是,蓝雪公司未对普顺公司所提供报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将普顺公司另一批待出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等误作为了申报出口货物的商业单据并据其办理申报手续。蓝雪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6960.54元。A海关认定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A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另案对普顺公司作了处罚。

争议焦点

蓝雪公司不服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蓝雪公司认为:第一,其与普顺公司无实质上的委托关系,未签过协议亦无合同约定,该司仅与联发报关公司发生业务联系,按照联发报关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报关;第二,联发报关公司通知其有相关批次货物出口时,其对送来的报关文件已进行了审查,只是因业务员个人疏忽,弄错了出口消费国,但仅影响统计,并不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第三,普顺公司提交给联发报关公司的报关资料有误,导致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因此影响税款征收的是普顺公司,并非申请人疏忽所致;第四,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经营,一度被评为A类管理企业,A海关前述行政处罚明显过重,将影响其声誉,并将导致管理类别被降级。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海关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蓝雪公司接受普顺公司委托,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未对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与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合理审查,致使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指运地等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收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应予处罚。涉案货物报关单、普顺公司与蓝雪公司签订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普顺公司及蓝雪公司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蓝雪公司接受发货人的委托办理了报关手续,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其仅与联发报关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与普顺公司无实质上的委托关系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外,本案处罚幅度适当,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评级不会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A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作合理审查。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当依授权委托书确定。

《海关法》规定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作为确定为报关代理人被授权及其授权范围的书面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其他企业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居中开展了口头联系、协调,在《代理报关委托书》等未更改的情况下,海关仍以书面协议等确定的法律关系为准。普顺公司与蓝雪公司实际签订有《代理报关委托书》,明确蓝雪公司代普顺公司办理涉案货物的报关手续,因此尽管蓝雪公司在复议中多次强调,该公司收到的报关单证皆系联发报关公司交来,其实際与普顺公司并无直接联系,复议机关仍认定其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在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有无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委托人与报关代理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报关企业对委托情况须作合理审查的立法考量。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是为社会提供专门化的报关纳税服务的企业、人员,应当比收发货人更熟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所需要的单证、需要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更了解海关法和海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也更熟悉海关管理中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等知识。因此,报关企业在接受收发货人委托时,应当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运用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核对,发现其中不真实的情况,防止违反海关法的情事发生.而不能简单地把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转交给海关。这也正是各国大力发展报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的根本所在。

第三,须作合理审查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审查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内容主要有: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第四,报关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海关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对海关统计准确性、海关监管秩序、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款征收、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造成影响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此外,如果委托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意味着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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