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说明”与“理解”的整合
2014-10-21张庆熊
内容摘要 19世纪中叶以来,社会科学哲学中形成两条相对立的路线:一条主张社会科学旨在说明社会的客观规律;另一条主张社会科学旨在对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意义的理解。这两条路线分别影响了涂尔干、韦伯等社会学家的研究取向,也导致随后的社会学家重新考虑它们的功过和寻求一种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行为理论出发寻求它们的综合。从马克思的历史理论的实践维度看“理解”与“解释”的整合,反思这些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优缺点,有助于我们加深理解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及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 键 词 理解 说明 规律 规范 社会学科
作 者 张庆熊,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基金项目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当代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转型及其哲学基础”(2011RWXKZD008)、复旦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项目“现当代西方社会科学方法论转型与马克思主义”(ZVH3155007)
“实证主义”和“诠释学”的方法论整合
“实证主义”和“诠释学”是19世纪西方哲学中两大重要的思潮,以这两个思潮两条线索,可以研究19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哲学的发展情况。前者主张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说明”(explanation),即寻找社会现象的规律,认识社会结构的功能,并由此把握社会动向,维持社会秩序,达到控制的目标;后者主张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是“理解”(understanding),即通过解释社会和文化现象让人理解其意义,伸张社会正义,评判社会中的不合理情况,引导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推动社会进步。然而,在社会科学哲学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这两者相结合的倾向,即使在英美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传统中,也越来越注意到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这一过程中,彼得·温奇的一本小书《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起了风向标的作用。温奇依据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论证在社会研究中离不开按照生活形式中的规范和语言用法规则的诠释,在英美经验—分析的传统哲学内部对以实证主义为主轴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展开批评。该书在当时引起广泛争论,激发了社会科学界对方法论问题的重新思考。
20世纪后半期流行的后现代主义和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影响。前者强调文化形态和价值的多元性,后者尝试通过交往理性的沟通在多元的文化和社会中达到一定程度的共识,以便应对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
有关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实证主义”和“诠释学”这两种主导性的方法论和经由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所导致的整合问题,在哲学界和社会理论界是早就注意到的事情。哈贝马斯在1967年发表专著《社会科学的逻辑》(Zur Logik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该书英译本所载托马斯·麦卡锡(Thomas McCarthy)写的导言指出:“因此,哈贝马斯主要关心的是挑战‘经验—分析的社会科学构思的霸权,特别是表明,社会探究的对象是符号结构化的对象,为了通达这一领域,需要呼唤那样的一些程序,它们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与在人文学科中所发展的文本解释的程序相类似。为了做到这一点,哈贝马斯已经能够吸纳现象学(舒尔茨)、常人方法论(加芬克尔、西考雷尔)、语言学(维特根斯坦、温奇)和诠释学(伽达默尔)的传统所发展出来的加洞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论证,其在许多重要方面预见到了随后的实证主义的衰落和解释主义的兴起。”[1]
当然,哈贝马斯所想完成的任务,并非仅仅在于挑战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霸权地位,而是想把经验—分析传统中的以“预言”和“控制”为目标的“说明的”(explanatory)研究途径和诠释学传统中的以“理解意义”为目标的“解释的”(interpretive)研究途径置于一个屋檐之下,使这两者真正融合起来。哈贝马斯在《社会科学的逻辑》一书中主要做的是文献梳理工作,他想把以实证主义为一端和诠释学为另一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及其互动梳理出一个头绪,以便为他发展一种整合这两种倾向的新的社会科学理论提供参考资源。他在1981年发表的《交往行为理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可谓这种整合的集大成之作。
文化科学与精神科学:自然科学的另一面
哈贝马斯的《社会科学的逻辑》使人联想起恩斯特·卡西尔的《人文科学的逻辑》(Zur Logik der Kulturwissenschaften)。该书直译应为《文化科学的逻辑》,完稿于1941年,1961年出版。为什么卡西尔要用“文化科学”这个概念,而不用人文学科(humanities)或社会科学的概念呢?我认为,这与卡西尔的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学说有关。按照新康德主义的看法,存在先天普遍价值,文化的功能在于培育和传承价值,并让人明白自己行为的意义,因为人的行为只有联系到这些价值其意义才得以阐明,而人类文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是否趋近于这些普遍价值。存在两类科学:一类是自然科学,以发现普遍规律为目标,按照普遍规律来说明自然现象;另一类是文化科学,以把社会事实联系到普遍价值,以此理解其意义。人文学科,如“小说”和“历史故事”,可以是对具体的人类行为和历史事件的描述,但作为科学的文学史和历史学与此不同,只有把它们联系到普遍的价值,才称得上科学。卡西尔引用李凯尔特的观点来说明文化科学的概念:“只不过对于李凯尔特来说,历史知识所涉及的普遍性并非自然科学的种属概念(Gattungsbegriffe)或法则概念(Gesetzbegriffe)的普遍性,而是另一种关涉系统(Bezugssystem);这就是价值概念之系统(das System der Wertbegriffe)。所謂把一件事实(Tatsache)历史地予以了解或予以历史定位,其实就是把它关联于一普遍价值。”[2]
卡西尔的“文化科学”的概念,又使人联想起另一位德国哲学家狄尔泰的“精神哲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的概念。狄尔泰在1883年发表《精神科学导论》(Einleitung in die Geisteswissenschaften)的第一卷。在《精神科学导论》中狄尔泰把“内在经验”或“体验”,作为区分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重要标志。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基础是外知觉或感性经验,自然科学正是建立在对外在的事件的经验观察和经验证实的基础上的。精神科学的认识论基础是体验(Erlebnisse)。正是通过内在经验或体验,各门精神科学才获得它们的内在的关联性和统一性,才能作为一种自主的科学屹立在自然科学之旁。
有意思的是,正如卡西尔的《文化科学的逻辑》在翻译成中文时被改译为《人文科学的逻辑》一样,狄尔泰的《精神科学导论》的一个中译本的书名也为《人文科学导论》。我知道,譯者这样翻译是苦于找不到中国语境中的“文化科学”和“精神科学”的对应概念。我只是想指出,狄尔泰和卡西尔的“精神科学”和“文化科学”的概念之所以能够成立,分别是对应于他们各自哲学体系中所提出的区分“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的标准的。换句话说,离开了他们各自的哲学体系所设立的标准,他们的这种区分也不能成立。即使在德国语境中,“科学”这个词汇的用法要比英美和中国更加宽泛,但在实际的学科划分中,“精神科学”和“文化科学”的概念并不通用。
如上所述,卡西尔之所以使用“文化科学”的概念,与他把具体的人类行为和历史事件与普遍价值相关联的新康德主义哲学观相关,而狄尔泰之所以使用“精神科学”这个术语,是因为他把“内在经验”或“体验”作为“精神科学”的基础,从而与以外在的感性观察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相区分。在狄尔泰的“精神科学”的概念中包括心理学、教育学、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论著、艺术史等学科,由此可见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文学科不同。后者通常指文学、艺术、历史等学科,涵盖具体的文学创作和艺术教育,但不涵盖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
狄尔泰和卡西尔为什么要煞费苦心地炮制“精神科学”、“文化科学”的概念呢?因为他们想在自然科学之旁设立另一类科学,主张后者有其自己的规范和研究方法。狄尔泰和卡西尔尽管在哲学立场上有所差别,但他们主张“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不仅在研究对象上,而且在研究方法上与自然科学有原则性区别这一点是一致的。这就是所谓“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的“自主性”。
在实证主义者看来,只有一种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只要是使用实证方法的就是科学,否则就不是科学。实证主义哲学及其“社会科学”概念是孔德最先建立的。他在1842年出版的《实证主义教程》第四卷中首次提出“社会学”(sociology)这一名称,他主张要用研究自然现象一样的实证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现象无非比自然现象复杂一些,一旦人类组织的法则渐被发现,并逐步系统化,就能用来预测社会现象和指导社会活动,只有这样具有科学形态的社会学说才被建立起来。研究社会的科学家将是社会的预言家,他们对人类社会运作过程和发展方向进行预言,从而达到对将发生的社会事件预先做好准备和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就像物理学是在我们所获知的物理现象中找到支配物理现象的法则一样,社会科学也要从社会现象中搜寻法则,用来调控社会世界。在这个意义上他更喜欢使用“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这个概念。当孔德提出“社会学”这个名称时他特意谈到:“请允许我发明社会学这个词来指称社会物理学。”[3]
在孔德之后,斯宾塞和穆勒发展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观。值得一提的是,穆勒那里与孔德的“社会物理学”相对应的概念是“道德科学”。穆勒在《逻辑体系》中把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另一类科学称为“道德科学”(the moral Sciences)[4],它包括社会科学、政治科学、民俗学、有关人性和人的性格形成的科学、有关心理规律的科学等。希尔(J. Schiel)在把穆勒的《逻辑体系》翻译成德文时用“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来翻译“道德科学”(the moral sciences)。而狄尔泰注意到了穆勒的《逻辑体系》这本书及其德文译本中的“精神科学”概念,有意提出与穆勒相对立的精神科学自主性的主张。在穆勒看来,“道德科学”(“精神科学”)并没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在自然科学中获得广泛成功的方法,即经验实证的方法,原则上也完全适用于“道德科学”。在狄尔泰那里,精神科学有其自己的认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以上考察了“社会科学”、“精神科学”、“文化科学”、“道德科学”、“社会物理学”和“社会学”这些概念在相关的哲学家那里的用法及其相互间关联性。通过这些概念,我们可以看到,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存在两条相对立的路线。一条是实证主义的路线,主张科学研究的对象虽然不同,但其研究方法是统一的,可以用统一的“实证原则”来区分科学与非科学。尽管在什么是“实证原则”的表述上,在英美实证主义—分析哲学的传统中有所争论,前期比较严格,后期越来越放宽,但实证主义哲学家追求统一的科学的目标始终没有变化,这表现在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统一科学”的口号上。而另一条诠释学的路线则力图分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认为后者有其自己特有的规范和研究途径。狄尔泰提出了“精神科学”的概念,卡西尔提出了“文化科学”的概念,为的是从他们各自的哲学体系出发找到有利于论述其自主性的方式。
社会科学中“说明”与“理解”的关系
以上考察主要从哲学的方面展开,还没有从社会科学界的社会理论发展的角度加以研究。在今天,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已经是羽翼丰满的独立学科,已经从哲学中分离出来而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和具有自己的研究专家与院系师生了。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科学,包括的大致是上述学科。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理论,主要是社会学家在研究的那些理论,哲学家很少介入进去,这种情况有待改进。在哲学理论与社会理论之间存在互动。作为社会科学的哲学,要同时关注社会学家的社会理论和哲学家对社会的论述。
当我们翻开一本社会理论教科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第一代社会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如孔德、斯宾塞和穆勒,他们既在哲学史上也在社会思想史上被研究。但是到了第二代社会学家,如涂尔干、韦伯、西美尔,他们只是作为社会学思潮中的人物加以研究了。再到后来,结构功能论(structural functionalism)、符号互动论(symbolic interactionism)、常人方法论(ethnomethodology)、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ies)、反身性社会学(reflexive sociology)等社会理论,虽然涉及很多哲学问题,但在哲学界一般不受关注。后现代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似乎是个例外,在有关当代哲学流派和社会理论流派的著作中通常都被介绍。其实,社会理论与哲学至今仍然密切交织在一起,社会科学哲学的研究必须同时兼顾这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