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文书学的教学观念问题
2014-10-21丁世界
丁世界
【摘 要】法律文书学是高等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开设的一门法学专业课。为了指导学生提高法律文书制作能力,高校法律文书学授课教师应当提高自身法律文书学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授课能力。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有常态思维,还要有逆向思维。在坚持课堂教学的同时,教师还应当充分运用便利的多媒体技术,合理运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等教学方法,切实增进教学效果。
【关键词】法律文书学;教学观念;教学方法;写作理念
法律文书学是一门为适应法治实践的需要而开设的法律文书写作课。它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学科和法律实务课,是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必修课程。设置该课程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基本的实际制作文书的能力,以便适应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需要。法律文书学的教学任务,在于使学生熟悉法律文书的基本理论和概貌,了解具体文书的使用方法,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规律和制作方法,学会制作主要的法律文书。通过学习该课程,期待大学生能够学以致用,一方面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能够很快适应各种实务部门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文书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内容,学好该门课程也有助于为司法考试做好必要的准备。
一、法律文书学与司法文书学概念辨析
在司法文书学的教学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是法律文书学与司法文书学的概念冲突。何谓法律文书学?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因此,法律文书学就是研究上述各种文书的功能、制作方法及其规律的学科。何谓司法文书学?在我国,宪法所谓的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那么司法文书应为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制作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那么司法文书学应指研究我国司法机关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概念、功能、制作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总之,法律文书学与司法文书学在定义上的差别,显示了二者所涵括外延的大小。法律文书学对司法文书学是真包含关系,司法文书学较之法律文书学,前者的研究范围较小。虽然国内存在法律文书学和司法文书学这样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包括教材出版上也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称谓。但是高校在选择学科名称时,应当选择符合高校教学需要和适应社会发展实际的名称,即法律文书学。另一个可以引为佐证的现实根据是,作为中国法学会二级学会的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在中国写作学会司法、行政文书研究会的基础上,历经近一年时间的筹建而于2006年8月最终成立。该研究会主要从事法律文书写作与应用研究,开展法律文书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该研究组织之所以选择以“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的称谓,而没有采用“司法文书学研究会”的说法。就是因为法律文书学可以更好地代言这一门学科。
二、法律文书学是法律精神与写作理念的统一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对法律文学书的根本属性进行必要的考察,主要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法律文书学以法律精神为依据;二是法律文书学以写作理念为依托;三是在法律文书学中,法律精神与写作理念是辩证统一的。
首先,法律文书学应以法律精神为依据。法律精神是法律文书学的灵魂,是法律文书学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一门法学专业学科能像法律文书学这样,与所有的实体法、程序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着极为密切的依存关系,并且其基本内容也随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变化而变化。一是法律精神以程序法条文的形式出现,决定着某些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设置。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明确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197条则规定了刑事判決书尾部的写法。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上述规定是制作刑事判决书的依据,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内容也由此决定。二是法律精神以实体法条文的形式出现,决定着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如刑事案件,一方面,刑事法律文书中,对案件的定罪或定性必须有相应的实体法作为依据, 在理由部分必须引用相关的刑法条文。否则,法律文书的内容就不完整、不合法。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精神以刑法条文的形式直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并决定着每一种文书的性质。如交通肇事罪的起诉书,理由部分在定性时必须要引用我国刑法第133条。另一方面,刑法条文以间接的方式作用于法律文书,这时的法律精神蕴含在法律文书的事实与理由中,构成事实和理由的灵魂。这也是法律文书区别于其他公文的关键所在。由此可见,司法文书与实体法有着极深的渊源。刑事法律文书中蕴含着刑法中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实体法律的精神是法律文书内容的精髓。三是法律精神又以法定格式这种形式,规范出各种法律文书的结构框架。格式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文书,还提出具体的要求与注意事项。司法文书法定的格式是由各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有极强的规范性、科学性与稳定性。这些格式把司法文书界定在一定的结构框架之内,制作者不能逾越,形成了司法文书的又一特色,即格式统一规范。从根本上讲,规范司法文书的格式是执法的需要,是法律精神在司法文书格式上的反映。但司法文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对格式的要求往往就没那么严格,因此制作人具有相对自由的发挥空间。
其次,法律文书学应以写作理念为依托。写作理念是法律文书学根本属性的另一方面。一是它以法律文书的基本写作技巧和规律的形式出现,成为法律精神的表现形式。二是因其案件的复杂程度、性质等不同,每一类法律文书都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法律文书学写作理念的内涵极为丰富,既有基本理论和写作技巧等规律性的、共性的内容, 又有案件性质、审判程序、文书种类、复杂程度等多变的、个性化的内容。写作理念中的共性和个性互为补充,和谐地统一于各种法律文书中。
再次,法律精神与写作理念是辩证统一的。对法律文书学来说,既要研究法律精神,又要研究写作理念,二者之间是辩证的关系。法律精神决定写作理念,写作理念服务于法律精神,是反映法律精神的形式和方法。
三、法律文书学教学中应引入逆向思维
运用逆向思维组织法律文书的教学,其实就是把原本按照教学计划安排顺着进行的教学活动倒着展开。以往的法律文书教学活动其实是应试教育,即教学中是以掌握法律文书的理论知识为目的,以通过各种考试为标准,主要是讲解法律文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即平常考试要求的“三基本”。其次是讲解法律文书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即考试要求的“三点”。因此,法律文书学教学中向来坚持“概念——格式——写法”三点一线的基本模式。教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求学生掌握法律文书尤其是司法文书的格式。但是公检法机关的侦查文书、检察文书和审判文书都有花样繁多的文书种类及格式要求,学生觉得司法文书繁杂无规律,因而学习的积极性也不高。加之课堂练习或考试中教师所提供的制作材料基本上都是法律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无需提炼、概括和整理,学生只要掌握格式,就可以直接套用,对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基本上帮助甚微。这种死板、单一的教学模式下培养出的学生开始接触到复杂的司法实践工作,短期内往往不能适应。以至于司法实践部门常常感叹,法学生是“眼高手低”。
法律文书尤其是司法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将逆向思维引入到法律文书教学中,就是要打破“概念——格式——写法”的传统教学思维模式,从法律出发,从材料出发,结合法律运行的规律和流程讲授课程,使大学生掌握法律文书特别是司法文书,以适应法律实践的现实需要。详言之,在讲授某一文书时,先不讲解概念和格式,而是提供案例材料给学生,然后进行分析,搞清楚材料的性质和涉及的诉讼范围,结合实体法的具体条款,弄清材料中的争议、关键性情节、因果关系和后果等等。通过这种事实与法律上的分析,学生对案件的认识就可以达到一个比较细致而清晰的程度。再结合程序法说明所属的诉讼环节及相应的具体规定,应选用何种文书,并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说明该文书的写作目的。至此,该文书的概念基本清楚。最后,才着手文书格式,讲解司法实践部门的具体规定、写作要求及注意事项。最后布置课堂作业,要求学生运用案例材料写出文书,教师再次上课时予以点评。
总之,教师教学时应具备开放式教学的基本观念。教师应当积极学习和运用多媒體授课技术,既注重理论教学,又重视实践教学,以增进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宁致远主编:《法律文书学》(第六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赵朝琴:《法律精神与写作理念——浅议司法文书学的根本属性》,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8卷第6期.
[3] 李洁:《司法文书教学中的逆向思维》,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总第67期.